GF—2012—0202
GF—2012—0202
编号:20019-监 1
鄂尔多斯军警综合训练基地项目靶场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监理人(全称):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 日 期: 2020 年 5 月 20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监理人(全称):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鄂尔多斯军警综合训练基地项目靶场工程
2、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3、工程规模:(靶场工程施工投资约 2900 万元,包括军警综合训练基地场坪、平土方工程、靶挡、训练场、观礼台、应用靶机及其配套工程施工图纸、中标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以及中标施工单位已标价清单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件;
6、通用条件;
7、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 C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兄 ,身份证号:152827198107275122 ,注册
号: 15002243 。五、签约酬金
x次招标工程签约酬金( 大写) : 叁拾叁万肆仟xx捌拾xx整
(¥ 334585.00 元),本合同价为固定总价。说明:
(1)该费用不因工期延长或缩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监理人外出考察、 材料设备复试复验、有关部门调整监理费用、费率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2)该费用已包括监理人履行所有双方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 监理规范所确定的义务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变更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及归档的审核、质保期内参与回访),委托人无需再增加费用。
(3)以上费用包含监理人应缴纳的一切税金,由监理人自行缴纳。付款前监 理人应先行向委托人开具发票(该发票应为合格发票,如委托人发现是假发票或套票的,委托人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
(4)监理人已经知悉并认可本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监理人确认,政 府资金短缺、未到位的情况并不影响监理人本合同义务的完成,亦不应视为发包人违约;发包人不因此向监理人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相关服务酬金:无。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六、期限
1、监理期限: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应施工合同段质保期末止(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工程保修期满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日止。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20 日。
2、订立地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 。
3、本合同一式 捌份,正本 贰 份,副本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伍 份(壹正肆副),监理人 叁 份(壹正贰副)。
委托人: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 监理人: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项目代建中心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xxx xx: xxxxxxxx
xxxx:000000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xx代表人:xxx
授权委托人:xxx 授权委托人: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支行
账号:047701012000050359 账号:150801118570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按监理人书面要求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的除外。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但逾期未答复的,不应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2.2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委托人应开始向监理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军警综合训练基地场坪、平土方工程、靶挡、训练场、 观礼台、应用靶机及其配套工程施工图纸、中标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以及中标施工单位已标价清单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含强弱电)等所有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工程变更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的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及归档的审核、质保期内参与回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及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xx施工等工作监理及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按 建设单位授权批准工程开工报告;
2)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承包人的专业分包;
3)控制工程进度按计划落实到位;检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4)核对投标文件及合同明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劳动数量、施工机械设 备的数量(型号)到位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执行合同及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及设计要求,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6)定期组织由委托人、监理人、工程承包人等参加的质量、进度、xx施工、 安全等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监督有关方按期整改到位;
7)针对设计、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8)主持各工程承包人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对有 关质量、进度、投资、变更、安全、xx施工等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落实
到位;
9)监督检查各承包人各阶段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是否符合资料备案的要求;
10)负责每月向委托人及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1)依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中的付款约定,审核工程承包人已完 成工程量进度报表并及时上报委托人;
12)协调委托人、工程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本 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13)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图纸复查核 对,优化和改善设计,对有关设计问题及工程措施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工作。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贯通复测资料和中线及水准桩的保护措施,对于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
14)竣工图及竣工结算的审查:监理人必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后进行严格审查, 否则委托人有权聘用专业机构进行审查,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条例》。经批准确性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应当为本合同工程组成专门的监理 项目组,所有成员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人员相符,项目组所有人员的名单、简历、职责、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各阶段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表等,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资料一份,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对资料内容的异议,监理人应
当做出合理解释,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解释不认可,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通知之 日起 3 日内提交新人员名单供委托人确认。委托人的审查、确认并不视为该等人员的能力或配备由委托人负责,仍由监理人负责。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2)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 工程、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理人应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现场监理人 24 小时不间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职本工程工作时间,若因工程需要,应当依委托人要求无条件加班,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3)监理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要求审批的方案、报告、工程量等要求审批的 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不负责任随意签署,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 3000 元;
4)凡是涉及到施工工期、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经济签证和技术洽谈签证的, 监理人必须事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签署的文件无效,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监理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审查以及结算初 审等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初审,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月报每月一次,于下月初提供;监理例会每周一次,记录于会后 2 天内提供;监理通知单随发生随提供。
(2)监理人应当保证每日制作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2)现场施工的环境情况记录,至少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 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
3)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至少应当记录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4)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 及限期整改的时间、方案、复验时间等内容;
5)当日试验情况记录;
6)当日施工进度概述;
7)信息反馈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当日收到的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重要文 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8)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
9)对施工单位资质及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结果记录;
10)其它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于各项事件,必须记明其前因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 委托人义务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等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予经济补偿。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xxx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拟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除非因调离、重大疾病或死亡等重大变故,如发生上述情形,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报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后人员资质、能力不得低于原人员。不论何种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进场,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合同总价 2
万元作为违约金;项目总监必须常驻现场,并 24 小时开机便于各方联系,若有事需要暂时离开现场,需向甲方现场代表或项目组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 2000 元的违约金;总监必须参加监理例会,未
经甲方现场代表或项目组长同意,每缺席一次监理例会,扣除监理费 500 元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须在当月监理费支付前缴至项目组,否则,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当月监理费。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甲方现场代表或项目组长同意擅自离岗、缺岗累计达到 3 次,视为监理人根本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项目不允许配备总监代表。
2)其他人员必须为投标拟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除非因调离、重大疾病或死亡等重大变故,如发生上述情形,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后人员资质、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其他人员在工程开工时必须按投标文件拟派人员全部进场,且不论何种原因其他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合同要求进场或签订合同后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监理人支付 1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人员数量累计达到 50%时,监理人须支付合同价的 30%的违约金或委托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岗的,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 1000 元。监理人员缺席监理例会,每发生一次,
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00 元/人/次。
3)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 组织检查验收;在建设期间,监理人要随时配合委托人对所完工程、隐蔽工程进
行现场验收、检查,形成整改意见,监督施工方整改完成,签署最后整改验收意 见。凡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的检验工程,委托人检查仍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的 5%。
4)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拟定投入本项目人员、各类设备,检测仪器、工 具等全部到位,以确保在监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不能到位将扣除不能到位设备价格相当的监理费用。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如有与实际需求不相符或发现监理人员不负责任,发包人可以随时更换或要求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项目组所有人员的名单、简历、职责、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各阶段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表等资料,逾期超过 7 日,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5)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及时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各项单证、工程量等进行审核并报送委托人。因监理人逾期审核、报送等导致的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工程价款增加等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
6)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本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应按国家相 关规定承担其相应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衍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失职是指监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或已发现而未予以纠正从而造成工程损失的行为。
7)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 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8)本合同中监理人应承担的各项违约金,自发包人各批次应付款时直接扣除 或由监理人另行缴纳,具体选择权由发包人决定,监理人无条件遵照执行。
9)委托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监理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监理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理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自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
10)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监理人所有人员必须在三日内撤离
施工现场,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的已完工程资料和委托人交予监理人使用的材 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监理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委托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且委托人无需对监理人进行任何赔偿。
11)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所附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全部到场,在监理过 xxx有人员无法满足监理要求,甲方可以要求其必须更换人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2)如中标人更换拟派现场监理人员等情况的违约处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监理费的 70%,整体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付至 80%,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按审定后付至 97%,剩余 3%做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2 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若政府部门对本工程进行审计,则审计结果即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
*政府资金 如不到位 应自行垫资,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3 解除与终止
(1)监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 延续手续等,确保在合同期限内资质持续合法有效。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更换监理队伍,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总监理费 20%的违约金。
(2)监理合同签订后,严禁出现各种形式的“挂靠”、“合作”、“委托”、 “转包”,以及“借用”、“聘用”不在本监理公司注册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进行监理活动。一经发现上述任一形式的监理队伍,委托人有权拒付全部监理费, 清退监理队伍,并解除监理合同。
(3)监理人违反双方签署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监理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4)监理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本工程所有事项:期限是永久保密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发生时另议。
9. 补充条款
9.1 如监理人认为委托人未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提供资料文件及配合 等义务,则监理人应在委托人逾期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索取或提出履行要求。逾期监理人未提出的,则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文件资料的提供义务。此后,监理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主张责任或作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
9.2 监理人全面承担监理人员的饮食、卫生、交通、生活、用电、防火,治 安安全等生产以外的所有人身安全。一经发生其责任和费用均由监理方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扣除相应数额的监理酬金作为违约金。
9.3 监理人应为其施工现场服务的监理人员参保,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 害险。并提供所需的办公用品及复印机、打印机、空调等所有设施设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9.4 监理人监理人员的要求
(1)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均应当具备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 3 年工作经验。
(2)进驻现场人员须与委托人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名单附后),否则监理人立即 采取补救措施。
(3)监理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序工作等方面委托人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应当在 24 小时 内委派能够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委托人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 2 次,否则视为监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9.5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要公正、公平、xx,如发现有故意刁难施工单
位,或与承包人串通,接受承包人报酬、推销材料、分包工程等,一经发现,委 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将由监理人承担。
9.6 要求监理单位人员自己解决就餐问题,不允许与施工单位共同就餐或变 相共同就餐。监理人员如果有吃、拿、卡、要的行为,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该监理人员,并扣除监理人每次不低于 2 万元的监理酬金作为违约金。
9.8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监理人: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鼎裕佳园 13-2-204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手机):00000000000 E-mail:xxxxxx0000000@000.xxx
(2)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 寄、直接送达、致电或发送短信、Email 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当日、直接送达或致电以及短信息、Email 发送当时,即视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
(3)监理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监理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 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附件一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理管理,加强监理管理力度,使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方面有序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规范及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x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
第三条 安全管理
(一)监理人员对现场安全xx施工负主要监管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文件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三)监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xx施工方案严格审核,应积极参与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方案的审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现场监督落实各安全方案实施。
(四)监理应对进出场大型机具(含塔吊、提升机、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拆装方案严格审核,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审核后的方案全程旁站。
(五)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进行安全巡查(含现场施工机具、材料堆放、用电安全、防火、防坠落、生活区用电、卫生、取暖、食品安全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回复,做到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监理机构应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留存影像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单并督促其整改回复,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七)监理人员应有效贯彻落实市代建中心的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指令。第四条 质量控制
(一)监理人员应掌握监理工作流程、工程质量控制标准,熟悉工程现场情况。
(二)监理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项目施工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核的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单位不随意、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方案,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建设单位。
(三)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过程控制和过程检查,对违反规范、图纸设计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四)监理人员应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严格执行材料报验制度,按要求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监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设备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实体中,严禁材料、设备出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况。
(五)监理单位应严把施工工艺关,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工艺不到位、样板未验收的,不允许大面积施工。
(六)监理人员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或质量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
(七)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八)隐蔽工程明显不具备隐蔽条件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
(九)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内容,配合项目组、合同管理科检查合
同的执行情况,履约完毕由合同管理科和项目组共同出具合同评价报告,合同评价报告是监理单位诚信档案的重要资料。
(十)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人员应立即口头要求工程暂停施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监理人员应有效贯彻落实市代建中心的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指令。第五条 进度管理
(一)审批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目标和阶段目标要求。
(二)审查总、分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协调一致。
(三)审查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项目是否有遗漏,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如采用网络计划应特别注意中间节点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审查资源供应计划能否满足进度计划的要求,资源供应计划与材料需要量计划是否协调。
(五)监理人员在审查施工进度计划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修正。
(六)监理人员应按时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七)监理人员应有效贯彻落实市代建中心的工程进度管理相关指令。
第六条 投资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严格审核工程变更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二)严格执行验工计价制度,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产值付款申请,签发形象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证书,参与审核竣工结算
(三)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管理
(一)依据《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实名制登记表、考勤表、工资表等资料。
(二)造成农民工因欠薪上访事件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资料管理
(一)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二)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三)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并及时整理归档。
(四)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市代建中心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和资料的移交手续。
(五)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和市代建中心要求及时上报真实、详细的监理周报。
第九条 奖惩条例
(一)对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得力且监理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理单位,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监理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奖励。
(三)对于及时发现设计失误、决策失误、管理失误,挽回损失的监理单位,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
(四)对于年度考核实绩突出的监理单位,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
(五)对于违反安全方面的有关条例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情节扣除不低于一万元的违约金。
(六)对于违反质量方面的有关条例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情节扣除不低于一万元的违约金。
(七)对于违反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条例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扣除不低于一万元的违约金、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不良记录等相关处罚。
(八)对于违反进度方面的有关条例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情节扣除不低于五千元的违约金。
(九)对于违反投资方面的有关条例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情节扣除不低于两千元的违约金。
(十)如所监理工程发生一次较大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记不良记录一次,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两年内在市代建中心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附则
x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 1 月 1 日原市基建办公布的《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二 验工计价及进度款支付管理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九届第 15 号)、《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提出的支付效率问题制定本管理流程。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我中心承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全部项目的工程价款支付管理。
第二章 工程价款核算依据第三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核算依据如下:
1.建设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2.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3.三方确认的《月施工形象进度确认单》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审计报告;
5.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预付款支付
第四条 根据项目具体实际情况,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可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额度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30%。重特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第五条 工程预付款须施工单位出具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后方可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流程
第六条 我中心所承建项目采用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按合同约定支付,但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造价的 70%。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验工计价。第八条 工程进度款验工计价程序
1.每月 1 日由总包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由工程管理科、工程设备科、工程预决算科及相关科室现场代表组成)、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对上月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进行核实,以书面形式《月施工形象进度确认单》三方签字确认作为进度款计价依据(无此确认单不进行当月产值审核)。各施工单位并将本月已完成建安工作量(产值)在当月 2 日 12 时前报监理单位审核(分包单位需先
报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需在当月 2 日 17 时前审核完成并返还施工单位。
2.每月 3 日 17 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经监理单位和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科或工程设备科(项目现场代表和项目组长)审核确认后的工程进度款审核资料(及电子版)报工程预决算科审核,逾期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当月进度款不能支付的,其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3.工程预决算科于本月 5 日 17 时前完成审核,本月 6 日前完成报工程管理
科、工程预决算科科长审核签字,本月 7 日 17 点前完成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工作,并报代建中心财务科安排工程款支付。
4.财务科收到进度报表后于次月 8 日 17 时前完成交易中心公示上传,公示
期 3 个工作日(遇周六日顺延)后于本月 11 日支付工程款,公示期间通知收款单位开具相应发票。
验工计价时间如 1 日为星期六,提前到星期五,如为星期日,推迟到下周星期一;公示期如遇周六日相应顺延,其他时间节点内部调整不允许顺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支付进度款: 1.已完工应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未验收的工程;
2.超出施工图或超出已批复变更的工程;
3.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4.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未整改的工程;
5.未按合同约定违规分包、转包的工程;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审计的工程;
7.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
8.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应票据;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各参建单位违反规定责任
第十条 在验工计价及产值审核中,各单位必须各负其责及时、准确、不重不漏,做到公平公正的审查并确认签字。
第十一条 未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完成工作,下一个部门或科室有权不予接收资料,同时付款程序阻断,由此造成无法正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由上一环节的单位或科室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支付的需要责任人书面申请经分管项目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程序恢复支付进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参照本办法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 其它咨询服务类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后,按照上述规定
时间把《咨询服务类工程进度款审核(审批)表》由科室确认后报预算科现场代表按项目汇总报财务科。
第十二条 x流程代建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x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附表一 工程进度款审核(审批)表
附表二 咨询服务类工程进度款审核(审批)表附表三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附表四 工程款支付证书
附表五 月施工形象进度确认单 附表六 项目月进度款支付汇总表
附表一 工程进度款审核(审批)表
工程名称 | |||||
合同编号 | 合同价 | 元 | 已付工程款 | 元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x月完成形象进度 | 可以后附书面说明。 | ||||
本月报审造价 | 施工单位 | 签字(盖章): | |||
本月初审造价 | 监理单位 | 签字(盖章): | |||
本月审定造价 | 审计单位 | 签字(盖章): | |||
累计审定产值 | 审核单位 | 签字(盖章): | |||
补上月应付款 | 应扣款项 | 元 | |||
本月应付款 | 特殊说明 | ||||
项目组长意见 | |||||
工程科意见 | |||||
预决算科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注:1、本表随每月各单位报审进度预算时附上,并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项目监理单位初审须将初审后的预算及初审依据附后;
3、进度预算报审时工程进度款审核审批表一式一份,其余各表一式四份,经审定后返报审单位一份;
4、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否则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附表二
咨询服务类工程进度款审核(审批)表
工程名称 | |||||
合同编号 | 合同价 | 元 | 已付工程款 | 万元 | |
收款单位 | |||||
完成形象进度 | 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完成节点或阶段性成果文件。 | ||||
本次报审价款 | 元 | 收款单位 | 签字(盖章): | ||
本次审定价款 | 预决算科 | 签字(盖章): | |||
补上次应付款 | 应扣款项 | 元 | |||
本次应付款 | 付款比例 | %(含本次付款金额) | |||
相关主管科室 | |||||
预决算科意见 | |||||
项目组长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注:1、本表随每月各单位报审进度时一并报送至预算科现场代表处,并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相关主管科室由科长决定是否由派驻现场代表审核;
3、进度预算报审时工程进度款审核审批表一式一份;
4、各单位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否则本月不安排支付工程款。
附表三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致:
(监理单位)
我方施工的
工程累计完成了
等工程,具体见我方工程形象进
度确认单。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月报 10 日内审定
并拨付进度款)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
;现报上
工程(
月份已完工程量)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支付证书。
附件:
工程预算书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四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 编号:
致:鄂尔多斯市政府投项目代建中心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同意本期支付工程款共
(大写) 元(小写) 元 ,请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其中:
承包单位申报款为: 元;
经审核承包单位应行款为: 元;本期应付款为: 元。
附件:
承包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 期
附表五
月施工形象进度确认单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本月施工形象进度 | |
施工单位审核意见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年 月 日 | |
业主单位审核意见 | 业主驻工地代表签字:年 月 日 |
xxx 项目 x 月进度款支付汇总表
序号 | 收款单位 | 合同价 | 已付款金额 | 本月计划付款金额 | x月支付后的付款比例 | 备注 |
注:该表格由预算科现场代表负责统一填写后与产值审核表一并交由财务科
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
附件四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鄂尔多斯军警综合训练基地项目靶场工程(招标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监理工作,我方愿意以(大写)叁拾叁万肆仟xx捌拾xx
((小写)334585.00 元)计取监理费。监理服务期/日历天,其他要求:监理合 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应施工合同段末止,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
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 (其他补充说明)。
7.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兄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国 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
投 标 人: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鄂尔多斯东胜区民族西街鼎裕佳园 13 号楼 2 单元 204 室 网 址: / 电 话: 0477-3848709
传 真: 0477-3848709
邮政编码: 017000
(二)投标函附录
序 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 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1.1.10 | 姓名:马银兄 资格: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房屋建筑工程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合同协议书 | /日历天,其他要求:监理合同签 订之日起至相应施工合同段末止 | |
3 | 对投标报价的说明 和承诺 | / | / | |
4 | 对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有无意 见及承诺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20 年 4 月 25 日
附件五 项目投标人员配备表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 保险 | ||
总监理工程师 | 马银兄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 | 15002243 | 房屋建筑 | 已缴纳 |
土建监理工程师 | xx阜 | 中级工程师 | 监理工程 师执业资格证 | 内蒙级 | 200908815 9 | 工民建 | 已缴纳 |
土建监理工程师 | xx | 高级工程 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 | 内蒙级 | 201010376 5 | 工民建 | 退休 |
土建监理工程师 | xxx | 中级工程 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 | 内蒙级 | 201010538 5 | 工民建 | 已缴纳 |
暖通理工程师 | xx | 中级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 | 内蒙级 | 201201582 | 暖通 | 已缴纳 |
电气理工程师 | xxx | 中级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 | 内蒙级 | 201130884 | 电气 | 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