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质押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出质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质权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一款)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本合同附件一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凭证(统称“质押物”)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主合同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
第二条 主债务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物
质押物有关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四)。
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有权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 质押方式
质押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
第五条 质押登记与评估
质押登记与评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一)、(二)。
第六条 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三)。
第七条 担保责任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保证及承诺
1、出质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3、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和已经对外提供的担
保;
4、出质人承诺: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5、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担保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6、出质人承诺在质押物上不存在未向质权人告知的未结清货款及购买该质押物的融资
款项,且不存在已设立的以该质押物价款为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3)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4)发生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5)出质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7)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6)行使质权;
(7)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质权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出质人信息,均构成出质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质权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经出质人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质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质权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披露的。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出质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出质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出质人的行为。
2、本合同载明的出质人住所地、电话为通讯及联系方式,今后凡与主合同项下贷款有
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均以此为准。出质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否则质权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3、本合同除贷款人外的其他签署方(以下简称其他签署方)有义务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如其他签署方拒绝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或贷款人发现有关其他签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他签署方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其他签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或其他签署方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贷款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4、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
……
本合同当事方确认:本合同当事方在本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即视为对本合同附件的确认。除质权人要求外,无需另行在《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授权
1、出质人授权:质权人在发生与出质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信用报告。
(1)审核出质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2)对出质人名下已存在的贷款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3)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出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出质人同时授权:质权人可以将出质人的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出质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质权人会
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质权人可以下述方式通知出质人,出质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出质人信息为准:(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 短信
□ 电话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
(备注说明:出质人为机构时不适用本出质人声明)
3、出质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出质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质权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质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出质人签字(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出质人为机构的情形);
2、质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及借款人(适用于出质人非借款人的情形)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质权人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
出质人: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
一、合同签订人信息 | |
(一)出质人信息(适用于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 |
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邮编 | |
电话(手机) | |
(二)出质人信息 (适用于出质人为机构的情形) | |
名称 | |
营业执照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地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
(三)质权人信息 | |
名称 | |
负责人 | |
住所地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二、主合同信息 | |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借款人签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 |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三、质押方式 | |
□ | 阶段性担保 |
自 之日起,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承担新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在该日之前已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出质人以质押物对之承担担保责任。 | |
□ | 全程担保 |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出质人以质押物对之承担担保责任。 |
(一)登记约定 | ||||||||||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 ||||||||||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属于普惠业务或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由贷款人承担的质押登记费,由贷款人承担。 | ||||||||||
(二)评估 | ||||||||||
本合同约定的质押物是否需要价值评估 | □是 | |||||||||
□否 | ||||||||||
如需评估,经双方约定,评估费用由 □出质人 / □质权人 承担(属于普惠业务的,评估费由贷款人承担)。 | ||||||||||
(三)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的约定 | ||||||||||
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 | ||||||||||
(四)质押物信息 | ||||||||||
质押物名称 | 质押物凭证编号 | 数量 | 质量 | 状况 | 所在地 | 登记机关 | 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 | 价值 | 全程担保 | 阶段性担保 |
□ | □ | |||||||||
□ | □ | |||||||||
□ 质押物共有人确认: 本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 )系上述所列质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在此同意以该质押物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编号: )项下贷款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并同意配合办理质押权有效设立所需的质押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 质押物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