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SGTYHT/23-JS-005 技术许可合同(许可方)
合同编号:
技术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
项目名称: 带电更换 10 千伏悬式绝缘子“托瓶器”技术成果普通许可
被许可方(甲方):
许可方 (乙方):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蚌埠供电公司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目 录
技术许可合同
甲方:
乙方: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蚌埠供电公司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的_带 电 更 换 1 0 千 伏 悬 式 绝 缘 子 “ 托 瓶 器 ” 技 术 成 果 (以下简称 “本技术”)许可给甲方使用,甲方接受许可并支付技术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乙方许可甲方实施使用的技术信息如下:
1.1 技术指标和参数: 详见技术资料清单 。
1.2 技术的专利情况(如有):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授权日 |
网安徽省电 | |||||
力有限公司 | |||||
1 | 一种悬式绝缘子带电更换装置 | ZL 20222006 7324.7 | 蚌埠供电公司、国网安徽 省电力有限 | 2022.01.12 | 2022.07.05 |
公司固镇县 | |||||
供电公司 |
1.3 有关技术的其他信息:
/ 。
2.1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实施本技术有关技术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技术资料清单》。
2.2 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技术资料后,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对技术资料的审核,并在技术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乙方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
予以配合。以下情况视为甲方已签收确认:(1)甲方虽未在技术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但已经实际使用全部或部分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
(2)乙方提交技术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在技术资料清单
上签字确认且未就乙方技术资料提出书面异议。
3.1 被许可主体: 。
3.2 许可用途: 利用本技术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或实施技术服务
。
3.3 许可地域范围: 全国 。
3.4 许可方式:乙方给予甲方的许可是普通实施许可(普通实施
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
3.5 许可期限:许可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技术,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4.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技术使用费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技术使用费采用合同固定价格的方式,本合同的技术使用费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2)技术使用费采取提成的方式,提成费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 a.提成费以甲方利用本合同项下技术制造销售产品销售额的 /
%计算,但按此方式计算的,当产品(项目)的技术使用费不足 / 元/年时,按照每年 / 元计算。
b.提成费按销售产品数量计算,甲方每销售一(台/个/套)产品,应当向乙方支付技术使用费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3)技术使用费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具体金额如下:
入门费:本合同的入门费共计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 贰万 元)。提成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算:
a.提成费为甲方实施本合同技术制造销售产品销售额的 / %计
算,但按此方式计算的,当产品(项目)的技术使用费不足 / 元/年时,按照每年 / 元计算。
b.提成费按销售产品数量计算,甲方每销售一(台/个/套)产品,应当向乙方支付技术使用费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4.2 根据国家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流转税的规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技术使用费均为不含税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 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本合同不能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则乙方向甲方开具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 6%的税金由乙方交纳并承担(由乙方交纳并 承担/由乙方交纳由甲方补偿乙方)。当合同约定的税率与国家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率不一致时,以国家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率为准进行调整,调整时以不含税价为基准,执行国家法规规定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
4.3 技术使用费的支付
4.3.1 技术使用费采用合同固定价格方式:甲方向乙方以 / 方式(一次性/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具体支付时间约定如下:
4.3.2 技术使用费采用提成费方式支付的,提成费的结算与支付见附件 2《结算单》。
4.3.3 技术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入门费的支付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以一次性(一次性/分期)方式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时间约定如下:
提成费的结算与支付见附件 2《结算单》。甲方不得以未收到销售款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入门费或者提成费。
4.3.4 技术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的,甲方应当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之日起日内通知乙方。甲方同意每年向乙方提供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的副本,并对上述副本盖章确认。乙方有权查阅甲方销售合同、财务会计账目等有关甲方的经营信息。
4.3.5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 公司蚌埠供电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蚌埠淮河支行 地址: xxxxxxxxxx 000 x
帐号: 1303007209022119617
5.1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技术的保证限于技术本身的实用性和可实施性,乙方不对甲方错误使用或将本项技术与其他技术、设备、系统等混合使用而出现的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5.2 乙方保证本项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因本合同项下许可技术引发第三方提起侵权之诉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乙方根据本合同已经收取的技术使用费,但该侵权之诉生效裁判做出之前不溯及本合同的效力及执行。甲方应在知道第三方向其提起与本技术相关诉讼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依法在合理范围内配合甲方参与诉讼。
5.3 对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三方提出的争议,xx在任何时候都不承担责任:并非使用本合同项下技术而引起的争议;甲方对本项技术修改后再使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甲方产品制造过程引起的争议;甲方超越许可范围或者不当使用本技术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4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非专利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使
用该技术,乙方应当主动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6.1 技术服务的内容: 带电更换 10 千伏悬式绝缘子“托瓶器”
产品技术 。
6.2 技术服务的方式: 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 。
6.3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时,如需要乙方到甲方指定的现场提供服务,由乙方(甲方/乙方)承担乙方的差旅费、食宿费等成本费用。
6.4 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仅限于为甲方实施本技术之目的提供,且仅限于向甲方提供,不包括向甲方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提供。
6.5 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上述约定服务内容之外的技术服
务,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提供有偿(有偿/无偿)服务,双方另行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照双方约定的许可用途使用技术或利用技术制造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性能及质量完成产品的制造时,甲方应当予以满足。乙方有权对甲方制造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双方共同验收产品。乙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并不影响甲方对外单独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存在缺陷,甲方应当在生产制造第一批产品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提出,乙方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甲方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技术不存在技术缺陷。如果乙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以满足乙方提供的技术载明的主要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必要的许可费。
如果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产品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返还
许可费。
双方确定,在合同履行中,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
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8.1 乙方不得限制甲方制造和销售 带电更换 10 千伏悬式绝缘子 “托瓶器” (产品名称)的规模、数量和销售价格。
8.2 甲方不得限制乙方在本合同技术成果基础上的技术进步。
8.3 / 。
9.1 甲方可利用乙方许可使用的技术进行后续改进,但不得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由此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相关权利归双方(甲方/乙方/双方)所有,甲方实施改进技术成果仍需按照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提成比例向乙方支付技术使用费,乙方有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奖励申报、专利申请。
9.2 双方共同进行后续改进产生的技术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享有,对改进的技术成果还未申请专利时,双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以申请专利或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9.3 乙方有权对许可甲方的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的
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双方确定就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0.1 甲方的保密义务
10.1.1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都属于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技术资料;因履行本合同而从乙方获得的各种技术文件、技术报告、技术规范等乙方所有移交的技术资料;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乙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或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所界定商业秘密的信息。
10.1.2 涉密人员范围为甲方工作人员、基于与甲方存在商业合作关系而直接或间接获得上述保密内容的其他人员。
10.1.3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自相关资料或信息以及研究所涉成果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乙方书面解除甲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0.1.4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隔离保密管理、借阅登记管理等措施防止保密资料以任何方式编辑、复制、拷贝、印刷、或其他形式进行传播、泄漏;除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外,不为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甲方工作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规定其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因工程化的需要而向工程方提供上述保密内容的,应与该工程方签署保密协议,规定其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并设定泄密赔偿责任。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只能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0.1.5 甲方应在许可期限届满、合同终止或合同提前解除后,对乙方基于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及其他所有的文件或口头的资料、信息、知识保守秘密,并向乙方返还全部保密信息及其相应载体;未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泄漏。
10.2 乙方的保密义务
10.2.1 保密内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保密信息。
10.2.2 涉密人员范围为乙方及其他工作人员。
10.2.3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自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0.3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终止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只要保密信息仍具有保密性,本合同条款对双方即具有约
束力。
11.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每延迟一天提交本技术相关资料的,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
11.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4 条约定逾期支付使用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部分使用费的 1 %作为违约金;如迟延履行超过 9 日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应付未付的使用费并按照技术使用费总额的 3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 甲方违反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技术部分或者全部提供给第三方,以及为第三方提供设计和开发服务;
(2)在任何时候甲方均无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技术许可或再许可或以投资入股的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11.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 10 条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损失赔偿额为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为开发、培植、维护有关保密信息所投入的费用,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产品销售量或其他业务收入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保密信息取得或将要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一方的损失按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另一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一方因调查和制止另一方违约行为或向其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11.5 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交技术资料后日内开始实施本技术;逾
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如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逾期日未实施本技术,影响乙方技术许可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及时交接有关技术资料,并在《技术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2)及时通报和交换有关工作情况。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发生变更一方未如约通知的,合同另一方有权继续依照本合同通讯信息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此产生任何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阻碍本合同继续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等),应由发生变更一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对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14.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1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 15 日后(含本数)解除合同。
14.3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3)合同一方主体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变化,致使本
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因上述情形出现而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5.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的第
(2)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双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入门费:被许可方为实施本合同涉及的技术,向许可方支付的许可费用。
2.提成费:被许可方按照本合同涉及的技术所形成的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许可方支付的许可费用。
3.产品:被许可方实施本合同技术生产制造销售的产品。
4.销售额: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5.改进技术:被许可方、许可方在本合同涉及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所产生的新技术。
6.第三方:除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并不限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股东、子公司、分公司及上述主体的关联企业。
7.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本合同涉及的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技术。
8.排他实施许可:许可方在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本合同涉及的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自己实施该技术的权利,但许可方不再将该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
9.独占实施许可:许可方在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对所许可的技术具有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包括许可方不再将该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技术。
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肆 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许可期限为 5 年。
2.技术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支付,提成费的结算周 期按年度计算 。
(以下为无正文)
签 署 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 1:
技术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形式 | 数量 | 提交时间 | 提交地点 | 提交方式 | 甲方提交人签名 | 乙方接收人签名 |
附件 2:
结算单
按照(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名称: ;许可方合同编号: ,被许可方合同编号: )约定,在结算周期内,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专利许可提成费为¥
(大写: ),双方在本结算单盖章生效后,许可方开具相应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在收到发票后按合同约定付款。详细情况如下表:
序号 | 结算周期 | 产品或项目名称 | 销售数量(个) / 销售金额(元) | 提成费率 (元/个)/ (%) | 结算周期内提成费合计 (元) |
1 | |||||
2 | |||||
3 | |||||
总价合计 |
许可方:
被许可方: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SGTYHT/23-JS-005 技术许可合同(许可方)
合同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
(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