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协议中称甲 方)与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协议中称乙方)与签署。持卡人应认 真阅读本条款细则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 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交通银行说明。如果持卡人不 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 不要进行后续操作。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 ETC 业务服务,即表示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交通银行信用卡 ETC 业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协议中称甲 方)与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协议中称乙方)与签署。持卡人应认 真阅读本条款细则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 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交通银行说明。如果持卡人不 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 不要进行后续操作。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 ETC 业务服务,即表示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 ETC 电子标签设备支付高速公路、停车场或其他ETC 消费场景的业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内容
(一)乙方安装甲方提供的ETC 电子标签设备并绑定乙方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下称“绑定信用卡”)后,甲方根据 ETC 发行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指令从绑定信用卡账户中支付乙方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路段通行时应缴纳的通行费、停车场或其他 ETC 消费场景产生的费用。
(二)ETC 发行方为乙方提供 ETC 服务并根据本协议约
定向乙方收取费用。ETC 发行方在甲方开立账户,与甲方签订在线收款业务服务协议后通过甲方网上收款业务主动扣收乙方应付通行费等费用。
(三)通行费的扣款时间为乙方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且甲方收到 ETC 发行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后的T+1日。乙方如对通行费有任何异议,应当联系 ETC 发行方协商处理,乙方不得因扣款信息错误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通行费缴纳记录可在买单吧 APP 的出账记录查询,通行费发票由 ETC 发行方出具。
(二)ETC 发行方通过甲方系统按照乙方应缴纳的通行费用金额提交主动收费电子交易指令。甲方对于乙方与 ETC 发行方之间就费用金额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知悉并同意,因 ETC 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ETC 服务提供方限制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甲方将在合理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三)甲方处理扣款期间,乙方需保证绑定信用卡具有足额的可用余额,卡片状态正常,否则会造成扣款失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知悉并同意,若因上述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扣缴费用失败的,甲方有权中止
本协议项下服务并向乙方主张归还欠款,且乙方将被 ETC 发行方列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影响乙方高速公路通行,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其他高速公路 ETC 通行卡、无法使 用高速公路ETC 通道等。
(四)如发生正常换卡、挂失补卡等情况导致卡号变更时,ETC 电子标签绑定的信用卡卡号自动变更为新卡卡号。若乙方在绑卡之日起 5 年内申请销卡、销户或解绑绑定信用 卡(包括但不限于解绑后重新绑定其他交通银行信用卡的情形),甲方有权从乙方绑定信用卡账户扣除 150 元违约金。乙方需在信用卡账户解绑ETC 电子标签后才能完成销卡。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交通银行官网等渠道对上述违约金收费进行价格公示,并在公示完成后按约定收费,具体收取规则以交通银行官网公示为准。
(五) 乙方知悉所办理的 ETC 电子标签设备仅限由其
本人使用,乙方 ETC 电子标签设备在高速公路收费路段被识别即视为乙方本人使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应通行费用。
三、信息披露与xx
(一)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提供本协议扣款服务及向乙方提供 ETC 电子标签设备等要求,有权将乙方的车辆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供给 ETC 发行方,并从ETC发行方获取乙方行驶证相关信息。
(二)甲方承诺就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三)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责任造成的损失、引发的纠纷,由于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自乙方点击同意本协议按钮后生效,至乙方 ETC 电子标签解绑信用卡时终止。
(二)乙方在协议停止使用前 ETC 发行方发出的所有收费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五、违约
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通过双方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补偿。
六、服务变更和终止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服务进行修改,并经卡中心官方网站或买单吧 APP 公告后生效,如乙方继续使用服务的,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该等修改。乙方特别确认,除非因上述修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否则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
(四)款约定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指定信用卡账户若在本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甲方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其他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情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服务。若符合本协议甲方收取违约金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未能解决,由原 告方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和执行等有关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通知
(一)乙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甲方。该等信息变更在甲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二)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除外。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甲方对乙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
(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传真号码、乙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
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三)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预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甲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乙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乙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甲方未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八条(二)款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
(四)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九、其他
(一)本协议项下相关金融产品是否受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如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乙方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 95559 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调共同解决。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现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对外公布的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