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電子信箱:ch6info@ch6c.com.tw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彰化六信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
□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即甲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甲方已於簽訂本契約時審閱約款全部內容。
甲方(即存款人): (簽名或蓋章)
乙方: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有權簽署人員職章)
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甲方茲為銀行業務服務之使用,經與 乙方協議,並經甲方攜回審閱條款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乙方資訊
(一)名稱: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二)申訴及免付費電話、服務專線:0800-236339、00-0000000。
(三)網址:xxxxx://xxxxx.xx0x.xxx.xx
(四)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00-0000000
(六)電子信箱:ch6info@ch6c.com.tw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甲方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指甲方端電腦經由網路與乙方電腦連線,無須親赴乙方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甲方或乙方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洽服務電話詢問。乙方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甲方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甲方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乙方應於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乙方及甲方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乙方及甲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乙方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乙方及甲方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乙方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甲方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即時網頁通知甲方。乙方或甲方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乙方可確定甲方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甲方。
第八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乙方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乙方因甲方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甲方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乙方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甲方,以即時網頁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甲方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親至營業處所向乙方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乙方電腦自動處理,甲方發出電子文件經甲方依第七條第一項乙方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乙方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乙方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或修改。
第十條 甲方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甲方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
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乙方所提供,乙方僅同意甲方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乙方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甲方於契約終止時,如乙方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一條 甲方連線與責任
乙方提供予甲方之密碼僅限於首次「變更密碼」之用,甲方須先變更密碼後,才能使用其它或約定之服務,此後得隨時自行變更密碼。本服務之密碼變更作業事項依乙方規定辦理如下:
一、使用密碼連續錯誤達 5 次或申請後 90 天內未完成變更,系統將自動停止網路銀行使用權限,甲方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向乙方辦理申請手續,重設後始得繼續使用。
二、甲方變更密碼後但從未使用網路銀行之服務者,超逾 730 天未登入網路銀行,系統將暫停網路銀行功能,須依乙方相關規定申請恢復,或重新辦理網路銀行。
三、為降低風險,甲方應不定期變更密碼。甲方使用權限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以原開戶行之原留印鑑重新申請初始密碼單,或依乙方另行公告之方式申請使用之。
甲方對乙方初始所提供之密碼,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應負保管之責。為降低風險,甲方應不定期變更密碼。
第十二條 帳務日期歸屬
甲方於乙方帳務日期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乙方當日帳務處理,劃分點以後之交易則歸屬次營業日帳務處理。
第十三條:(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甲方使用網路銀行設備進行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
存款人使用網路銀行設備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第十四條 網路銀行轉帳約定
甲方使用約定轉帳功能,均需事先逐戶約定轉出入帳號。第十五條:(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甲方使用網路銀行所為交易或服務所生之手續費如下:
國內跨行轉帳:每次最高為新臺幣 12 元。(跨行轉帳金額 500(含)以下免收轉帳手續費,每日僅限 1 筆第二筆
起最低收取轉帳手續費 10 元跨行轉帳金額 501 元至 1,000 元 轉帳手續費 10 元,跨行轉帳金額 1,001 元 起
收取轉帳手續費 12 元)
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第十六條 交易核對
乙方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乙方及甲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 45 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查明。
乙方應於每月對甲方以平信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甲方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45 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查明。
乙方對於甲方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甲方。
甲方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擇一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語音查詢對帳、網路查詢對帳、至乙方補登存摺對帳或由乙方以電子訊息方式通知甲方(若因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在重送),並同意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一律依乙方電腦資料為準。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甲方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乙方應協助甲方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乙方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乙方及甲方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甲方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八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乙方及甲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乙方及甲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甲方未辦理停止使用本服務條款前而遭冒用,乙方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甲方已為給付。但乙方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乙方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仍應由乙方負責。
第十九條 資訊系統安全
乙方及甲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甲方個人資料。
甲方對本項業務資訊應予維護,不得有任何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
第三人破解乙方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乙方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乙方資訊系統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乙方及甲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甲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甲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及甲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紀錄保存
乙方及甲方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乙方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乙方及甲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甲方同意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業務之一部,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第三人(機構)合作辦理。
第二十五條 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乙方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
方式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甲方受法院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甲方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甲方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
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第二十六條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甲方後,甲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甲方,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甲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甲方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甲方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甲乙雙方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二十七條文書送達
甲方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甲方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乙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甲方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時,乙方仍以契約中甲xxx之地址或最後通知乙方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八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九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甲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三十一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乙方及甲方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