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澳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海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晶澳”)拟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能源”)签署的《战略合作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合作协议交易对手新特能源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拟签署合作协议的文本,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 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拟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相关方完全履行该等合作协议进行确认或担保。
本所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合作协议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和公司的说明,拟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交易对手为新特能源。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交易所相关公告,新特能源系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799),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0006702303076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众欣街 2249 号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2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
成立日期 | 2008 年 2 月 20 日 |
营业期限 | 2008 年 2 月 20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硅及相关高纯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新能源建筑环境环保技术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维护及咨询服务;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器、逆变器、太阳能蓄电池、汇流柜、建筑构件、支架、太阳能系统及相关产品应用相关的组配件和环境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和运营管理;太阳能光伏离网、并网及风光互补、光热互补、光伏水电互补、其他与光伏发电互补的系统相关工程设计、生产、安装维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火电、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调试运营;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销售;劳务派遣;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多晶硅生产相关的化工副产物的生产及销售;人工晶体、储能材料、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二次电池等材料部件、组件的生产及销售;氮化材料、氧化材料、碳化材料、锆系列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工业用氢氧化钠、氢氧化钠(食品级)、片碱、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有效氯大于 5%)、盐酸、硫酸、硝酸、氯化氢、氢气、氮气、氨、十水硫酸钠的生产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企业人员内部培训;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钢管、阀门、建材的销售;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的生产、供应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特能源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作为合作协议的拟签署主体真实存在。
二、 交易对手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交易所相关公告,新特能源主要从事多晶硅的生产与销售,光伏、风能电站的建设及运营等相关业务。本所认为,新特能源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 拟签署合作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东海晶澳拟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协议签署方买方:东海晶澳
卖方:新特能源
(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情况如下:
产品 | 规格 | 时间 | 采购数量(吨) |
原生多晶硅 | 以当月签订的《合同执行确认单》为准 | 2022 年4 月至2026 年 12 月 | 181,000 |
2、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3、定价原则
产品单价采取月度议价方式进行确定,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每月30日前协商确定次月多晶硅买卖价格,并签订次月合同执行确认单。
根据东海晶澳拟与新特能源签署的合作协议,本所认为,该等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说明,合作协议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交易对手权力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新特能源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作为合作协议的拟签署主体真实存在;新特能源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东海晶澳拟与新特能源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合作协议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交易对手权力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 以 下 无 正 文 , 为 签 字 x 章 页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经办律师: |
x 及 | |
xxx | |
xx负责人: | |
🖂 玲 |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