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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险服务统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 35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险”)签署保险服务统一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名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3.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注册资本:486000.000000 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2124991。
(二)关联关系情况
平安养老险与我公司同为平安集团控制的子公司,平安养老险与我公司构成银保监会层面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和类型
平安养老险为我公司提供员工保险服务,我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保障方案向平安养老险支付保险费用,构成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情况
x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我公司在平安养老险为员工投保保险产品,预计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最终金额以我公司实际投保方案及投保人数的实际结算为准。
三、统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根据不同的员工保险服务结算保险服务费,预计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最大金额为2亿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对投保人每月正常发生的被保险人的加保、减保等的应缴(应退)保费,不再采用即期逐笔缴费(退费)方
式,而是达到结算周期后,通过一次性结算完成保费的划转。
投保双方确定保单生效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年度结算),人员变更申请接收的截止后的30日内为结算期。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x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生效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该业务通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证明定价公允性,对赔付成本及费用成本进行分析厘定,以同类业务经验数据、市场价格等为定价依据,另外平安养老险对其非关联方和关联方采用相同的策略和方法,对我公司定价与其非关联方保持一致,符合定价公允性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2020年11月17日,经我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后,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现场审议,全体表决同意我公司与平安养老险签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服务统一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