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自动生成:LD+年月+售电公司代码+电力用户代码+合同序号)
合同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LD+年月+售电公司代码+电力用户代码+合同序号)
2024 年广东电力市场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绿电交易合同
( xx)
甲方(电力用户):
乙方(售电公司):
年 月
使用说明
一、本范本适用于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广东电力市场开展的绿电环境价值交易及结算,范本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绿电环境价值结算模式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等条款。
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范本签订电子合同,双方遵循交易系统流程确认合同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合同生效,并自动完成绿电环境价值交易合同登记备案。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将以双方在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为依据开展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结算。
三、本范本第二章绿电交易信息、第五章绿电交易结算的合同内容,是由合同双方根据交易系统提供的量、价、率等字段组合生成绿电交易结算模式,再自动生成合同条款,并同步在交易系统固化。
四、在实施过程中,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会根据市场政策变化及实际需求优化调整绿电交易结算模式,最大程度满足绿电环境价值交易市场需要。
五、本合同范本仅支持合同双方约定的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电费结算,若涉及其他需资金结算的增值服务,由合同双方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并自主结算。
六、对于上述使用说明的内容,合同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使用该合同范本,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使用说明的全部内容。
目录
第一章 风险提示
第二章 绿电交易信息
第三章 合同参数结算规定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绿电交易结算
第六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八章 争议解决
附表一 名词解释
附件二 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结算说明附件三 xx声明(可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xx如下:
如甲方属于企业用户,双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且具有法人资格
/经法人单位授权,双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如甲方属于个人用户,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且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双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绿电交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风险提示
1.1 本合同按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统一范本商定,一经线上签订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交易中心依据此电子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若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所造成的双方损失或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处理解决。
1.3 本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进行线上签订,请各市场主体谨慎妥善使用签约过程中须用到的验证码(通过对公账户打款方式发送)、人脸识别等信息,切勿泄露、配合、提供给其他方或相对方使用。
1.4 本合同中约定绿电交易电量、绿电环境价值电费。
优购用户到户电费包含目录电价电费和绿电环境价值电费等,其中目录电价电费按照政府有关目录电价政策执行;
代购用户到户电费包含代理购电电价电费(含分摊电费)、输配电费、绿电环境价值电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等其他费用等,其中代购电价电费按照政府有关代购电价政策执行;
市场用户到户电费包含电能量电费、分摊电费、输配电费、绿电环境价值电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等,其中电能量电费按照电能量零售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计算。
用户在签订合同前请综合评估叠加各部分电费后的用电成本。
1.5 绿电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电能量进入现货市场的绿电,电能量价格可升可降,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另一类是电能量未进入现货市场的绿电,电能量价格按原有价格体系执行。购买绿电的用户可结合自身需求,与售电公司另行约定绿电类型。
1.6 售电公司应综合考虑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交易成本,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绿电交易合同价格及参数。
第二章 绿电交易信息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结算模式开展月度结算,甲方绿电环境价值总电费支出等于电量电费、偏差电费、考核电费与补充交易电费之和,电费计算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结算说明》,具体签署信息、
量价模式、结算优先级、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等条款约定如下:
双方签署信息 | ||||||||||||||
购电方 (电力用户,简称甲方) | 电力用户编码: 公司/个人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址/用电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售电方 (售电公司,简称乙方) | 售电公司编号: 公司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合同有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电费构成 | 绿电环境价值电费=电量电费+偏差电费+考核电费+补充交易电费 | |||||||||||||
一、交易电量 (二选一) | 🞎按用电量比例 | 年度或月度实际用电量占比(%) | ||||||||||||
🞎按电量约定 (兆瓦时) | 总计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
二、交易价格 | 两类价格 电量占比 | 固定价格电量占比 | 100%-0% | 联动价格电量占比 | 0%-100% | |||||||||
交易电价 | 固定价格 | XX 元/兆瓦时 | 联动价格 | 标的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月度均价 (元/兆瓦时) | ||||||||||
三、结算优先级 | 🞎 A 级 | 🞎 B 级 | ||||||||||||
四、偏差电费 | 偏差电量 | 偏差电量=有效交易电量×甲方所在优先级的绿电调整系数-有效交易电量; 且偏差电量大于 0 时,按 0 计算。 | ||||||||||||
偏差价格 | 每月根据上述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及对应电量占比加权计算得出 | |||||||||||||
计算公式 | 绿电环境价值偏差电量电费=偏差电量×偏差价格 | |||||||||||||
五、考核电费 | 考核方式 | 🞎按合同有效期交易量考核 | 🞎按月交易量考核 |
考核系数 | 考核系数由交易双方约定,上限为 0.2,下限为 0。 | ||
考核电量 | 当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绿电需求时,甲方对乙方的考核电量为标的月当月偏差电量(按月考核) 或合同有效期截止时间总偏差电量(按合同有效期考核)。 | ||
考核价格 | 每月根据上述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及对应电量占比加权计算得出 | ||
计算公式 | 考核电费=考核电量×考核价格×考核系数 | ||
六、补充交易 电费 | 补充交易 结算模式 | 补充交易按照双方约定的环境价值结算模式开展结算(适用结算优先级条款),标的月累计 结算电量不超过标的月有效交易电量。 | |
七、违约赔偿 条款 | 当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为: ,该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结算补偿。 | ||
八、争议解决条款 (二选一) | 🞎 提请仲裁 | 🞎 法院诉讼 | |
九、xxxx (可选) | 🞎 设置xx声明(附件三) | 🞎 不设置xx声明 | |
备注:1 兆瓦时等于 1000 千瓦时,100 元/兆瓦时等于 0.1 元/千瓦时。 |
第三章 合同结算参数规定
本合同规范零售结算参数如下,具体数值以政府发布的年度交易方案和规则为准。
3.1 电量电费模式
3.1.1 交易电量可按照用电量比例或固定电量约定,但不得同时约定上述两种方式。
3.1.2 双方约定的交易电量不得超过甲方标的月实际用电量的 1.2 倍。如选择按照用电量比例约定,则该比例须介于 0%至 120%之间;如选择按照固定电量约定,当月绿电有效交易电量按照固定电量约定值与电力用户绿电实际用电量
1.2 倍取小值。
3.1.3 交易价格可按照固定价格或联动价格对应电量占比约定,两类价格可选择同时约定。固定价格电量占比与联动价格电量占比之和须等于 100%。
3.1.4 绿电环境价值固定价格介于 0-50 元/兆瓦时之间。
3.1.5 标的月M 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月度均价为批发市场M-1 月对 M 月开展的绿证(绿色环境价值)交易均价,且偏差电费、考核电费和补充交易电费中联动价格参照该价格进行结算。
3.2 结算优先级
3.2.1 结算优先级分为 A、B 两个等级,当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小于其绿电零售合同标的月月度有效交易电量时,优先满足结算优先级约定为 A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如有剩余再满足优先级约定为 B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
3.2.2 当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无法全额满足优先级 A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时,优先级 A 级所有电力用户绿电交易电量按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与优先级 A 级所有电力用户绿电零售合同标的月月度有效交易电量进行等比例打折。
当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可全额满足优先级 A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但不足以全额满足所有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时,优先级 B 级电力用户绿电交易电量按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扣减优先级 A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后,剩余电量与优先级 B 级电力用户绿电零售合同标的月月度有效交易电量进行等比例打折。
3.3 偏差电费模式
3.3.1 偏差价格按照电量电费模式中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及对应电量占比加权计算得出。
3.4 考核电费模式
3.4.1 考核电费的考核方式分为合同有效期交易量考核或月交易量考核,不得同时约定。
3.4.2 考核价格按照电量电费模式中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及对应电量占比加权计算得出。
3.4.3 考核系数由交易双方约定,上限为 0.2,下限为 0。
3.5 补充交易模式
3.5.1 补充交易按照双方约定的绿电环境价值电量电费结算模式开展结算,标的月累计结算电量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绿电有效交易电量。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包括:
4.1.1 根据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获取供电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4.1.2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电量数据。
4.2 甲方的义务包括:
4.2.1 向乙方如实、完整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等用电信息,包括用电计量点的增减及变更、办理增减容和更名过户等用电业务信息,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在合同履行期间,除不可抗力和政策要求外,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退出市场,造成合同乙方经济损失。
4.2.2 按电力相关规定与供电企业签署《供用电合同》,按时缴纳电费,包括:目录电价电费或代理购电价格电费。
4.2.3 做好合同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合同相关信息透漏至第三方,但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机构等具备查阅资格的单位除外。
4.2.4 如因工业园区“转供电”改为“直供电”政策引起甲方的市场注册状态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告知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绿电零售合同衔接工作。
4.3 乙方的权利包括:
4.3.1 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电量数据。
4.4 乙方的义务包括:
4.4.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绿电交易销售服务,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4.4.2 向甲方宣传解释相关绿电市场交易结算规则、流程等要求,协助甲方及时在交易系统签定绿电交易合同并固化绿电交易结算模式。
4.4.3 做好合同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合同相关信息透漏至第三方,但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机构等具备查阅资格的单位除外。
4.4.4 如因工业园区“转供电”改为“直供电”政策引起甲方的市场注册状态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相关政策协同甲方做好绿电零售合同衔接工作。
第五章 绿电交易结算
5.1 本合同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电价政策、《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广东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以及现货运行有关要求进行结算。
5.2 甲方绿电用电量以其在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参与绿电交易的绿电计量点 电量为准,该电量由供电企业电力计量装置采集并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在合同有效期内,参与绿电交易的计量点发生新增或减少(不含过户、销户情形),需合同双方确认后生效。
5.3 电能量价格形成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售电公司及市场购电用户的电能量价格基于参考基准价开展交易形成,具体以现货市场相关规则或方案为准;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的电能量价格按照代购电价执行,优先购电用户的电能量价格按照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5.4 绿电环境价值总电费由电量电费、偏差电费、考核电费与补充交易电费四部分组成,按以下零售模式进行结算,具体量、价、率等约定见第二章绿电交易信息。
5.5 电量电费
5.5.1 按用电量比例约定交易电量时
有效交易电量=绿电用电量×约定电量比例
电量电费=有效交易电量×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电量比例×固定价格+
有效交易电量×合同约定的联动价格结算电量比例×标的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月度均价
5.5.2 按固定电量约定交易电量时
有效交易电量=min{绿电用电量×1.2,合同约定的绿电交易电量}
电量电费=有效交易电量×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电量结算比例×固定价格+有效交易电量×合同约定的联动价格电量结算比例×标的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月度均价
5.6 偏差电费(系统自动计算)
在月度结算周期内,乙方在零售市场售出的绿电环境价值电量不应超过其在批发市场采购的绿电环境价值电量。如乙方在零售市场售出的绿电环境价值电量超过其在批发市场采购的绿电环境价值电量,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优先级原则对环境价值合同有效交易电量进行调减(同一结算优先级电力用户等比例/打折调减),调减部分即为偏差电量,环境价值偏差电量电费=环境价值偏差电量×偏差价格,偏差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加权计算值得出。
5.7 考核电费
在标的月结算时,当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绿电需求时产生考核电费。考核电费
=考核电量×考核系数×考核价格,考核系数由甲乙双方约定。
5.8 补充交易电费
当乙方未能在标的月当月满足合同约定的绿电有效交易电量时,乙方可在标的月后续月份(以实际交易组织为准)开展绿电交易,满足甲方标的月交易需求。上述补充交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模式开展结算,其中标的月累计结算电量不超过合同有效交易电量。
5.9 交易中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绿电交易结算模式计算绿电环境价值电费,纳入乙方销售收入。
第六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6.2 违约的处理原则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任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除外。
6.3 违约赔偿
如发生提交虚假信息、停产、变更、退市等行为,影响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4 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第二章绿电交易信息约定执行,该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结算赔偿。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7.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新合同,原合同废止。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而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或政府有关部门调整涉及价格上下限、电量比例限制等相关政策时,双方可按本合同 7.1 条协商签订新合同。
7.3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7.3.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 20 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
7.3.2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7.3.3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八章 争议解决
8.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在电力市场行业内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本合同第二章绿电交易信息约定的方式解决(二选一):
方式一: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方式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章 其他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且本合同附件对合同正文零售交易的结算规则进行详细说明,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中心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出具结算依据。
9.2 本合同为通过交易系统签定的电子合同,本合同经双方在交易系统完成电子合同签定流程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系统自动生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系统自动取法定代表人 盖章/电子签名:
乙方: 系统自动生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系统自动取法定代表人盖章:
附件一 名词解释
1 .交易中心: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优先购电用户:指执行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的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公益性事业用户。
3.代理购电用户:指未直接从市场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4.交易系统:指交易机构负责建设、运营、管理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5.绿电交易合同: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量、价、率等交易结算条款的绿电交易合同。
6.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结算: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主体签订的电子绿电交易合同计算并发布绿电环境价值部分电费结算依据,再由电网企业汇总发行及收付电费的过程。
7.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结算模式:指是由绿电交易合同双方根据交易系统提供的量、价、率等字段组合选择确认生成的结算模式类型及参数值。
8. 标的月:指合同双方交易的绿电环境价值所属月份。
9.目录电价电费: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电价政策,按目录电价对优购用户收取的用电电费。
10.代理购电电价电费:按照电价政策及市场规则,由电网公司发布的对代购用户收取的电费,具体包含平均上网电价、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稳定新增损益等。
11.电能量电费:零售用户、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合同约定的基于用户实际用电量产生的电费,包括固定电费、联动电费等。
12.优购用户到户电费:指优购用户最终支付的总电费,包括目录电价电费和绿电环境价值电费等。
13.电网代购用户到户电费:指代购用户最终支付的总电费,包括代理购电电价电费(含分摊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费、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折价电费、容(需)量电价、需求响应分摊电费、绿电环境价值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费等。
14.市场购电用户到户电费:指市场用户最终支付的总电费,包括电能量电费、输配电费、市场分摊电费、需求响应分摊电费、一次能源价格波动疏导分摊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电费。
15.标的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月度环境价值均价:是指根据批发市场 M-1 月对 M 月开展的绿电交易中每笔绿电交易电量与环境价值价格,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价。
16.绿电调整系数:是指按照结算优先级原则,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月度结算总电量扣除上一级优先级电力用户绿电有效交易电量后剩余电量与该优先级电力用户绿电有效交易电量的比值,且该比值大于 1,按 1 计算。
附件二 绿电环境价值交易结算说明
此说明对主合同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六章进行综合性说明,如后续市场政策及规则发生调整,相关计算方式作相应调整。
1.绿电环境价值电费模式
绿电环境价值电费=电量电费+偏差电费+考核电费+补充交易电费
2.交易电量
可以在“按用电量比例”和“按电量约定”间二选一。其中按用电比例无论是年度和月度均约定一个数值;“按电量约定”须填写 12 个月的比例。
上述交易合计实结电量不得超过甲方标的月实际用电量的 1.2 倍,具体数值以政府最终发布的年度交易方案和规则为准。
3.交易价格
(1)固定价格
绿电环境价值固定价格介于 0-50 元/兆瓦时之间。(备注:1 兆瓦时等于 1000
千瓦时,100 元/兆瓦时等于 0.1 元/千瓦时)
(2)联动价格
绿电环境价值联动价格为标的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月度环境价值均价。
4.绿电环境价值电量电费
(1)选择“按用电量比例”时,每月电量电费=月度实际用电量×约定比例
×固定价格结算电量比例×固定价格+月度实际用电量×约定比例×联动价格结算电量比例×标的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月度环境价值均价
(2)选择“按电量”时,每月电量电费=有效交易电量×固定价格结算电量比例×固定价格+有效交易电量×联动价格结算电量比例×标的月当月批发市场绿电月度环境价值均价
其中:有效交易电量不超过甲方当月实际用电量的 1.2,超过部分自动调减,调减部分不再计入后续月份交易电量。
5.结算优先级
(1)结算优先级分为 A、B 两个等级,当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小于其绿电零售合同标的月月度总电量时,优先满足结算优先级约定为 A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如有剩余再满足优先级约定为 B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
(2)当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无法全额满足优先级 A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时,优先级 A 级所有电力用户绿电交易电量按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减与优先级 A 级所有电力用户绿电零售合同标的月月度有效交易电量进行等比例打折。
当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可全额满足优先级 A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但不足以全额满足所有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时,优先级 B 级电力用户绿电交易电量按乙方批发市场绿电环境价值标的月月度结算总电量扣减优先级A 级电力用户的绿电交易需求后的剩余电量与优先级B 级电力用户绿电零售合同标的月月度有效交易电量进行等比例打折。
6.偏差电费模式
环境价值偏差电量电费=环境价值偏差电量×偏差价格
偏差电量=有效交易电量×甲方所在优先级的绿电调整系数-有效交易电量;且偏差电量大于 0 时,按 0 计算。
(1)价格说明
偏差价格根据附件二第 1-3 点电量电费模式中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加权计算得出。
7.考核电费模式
考核电费=考核电量×考核价格×考核系数
(1)考核电量
当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绿电需求时,甲方对乙方的考核电量为标的月当月偏差电量(按月考核)或合同有效期截止时间总偏差电量(按年考核)。
(2)考核价格
考核价格等于偏差价格,根据附件二第 1-3 点电量电费模式中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及对应电量占比加权计算得出。
(3)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由双方约定,上限为 0.2,下限为 0。
(4)考核方式及规则
🕔考核电费的考核方式分为合同有效期考核和月考核。
②合同有效期考核的考核时间节点为双方合同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含变更合同)。合同有效期截止前,变更绿电交易合同不得变更考核方式。
③月考核的考核时间节点为标的月当月结算周期,后期对标的月进行的补充交易结算不作偏差考核,且不再对标的月当月已结算的偏差考核电费进行调整。
8.补充交易电费
🕔补充交易按照双方约定的环境价值结算模式开展结算,标的月累计结算电量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绿电交易总电量。
②零售合同有效期截止后(含合同解除时间),双方不再开展补充交易。
附件三 xx声明(可选)
一、甲乙双方发现本单位人员及其亲属(或其特定关系人)有行贿、索贿、受贿及利益输送等有关违反xx从业规定的倾向或行为的,应予以制止、提醒纠正、批评教育,并应向对方纪检部门举报。
二、甲乙双方xx举报电话和xx举报邮箱:
1.甲方xx举报电话:
甲方xx举报邮箱: 2.乙方xx举报电话: 乙方xx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