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tzztb.com)
目 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8
2. 招标文件 10
3. 投标文件 11
4. 投标 13
5. 开标 13
6. 评标 14
7. 合同授予 17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
9. xxx监督 1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2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8
第四部分 重点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5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8
1. 投标报价组成 58
2. 投标报价要求 59
3.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59
第二卷 60
第六章 图 纸 60
第三卷 6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2
1. 工程概况 62
2. 主体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 62
3.材料质量要求 63
4.工程管理的要求 64
5.其他 64
第四卷 6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7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68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69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70
四、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诚信投标承诺书 71
五、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72
六、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73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4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5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浙江招标投标网网上招标公告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台州市南部湾区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 565-1 号联系人:xxx、xx 电 话:0576-8188182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抚宁巷 66 号 联系人:洪银有、xxx 电 话:0571-86079702、86827378 |
1.1.4 | 工程名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 |
1.1.5 | 建设地点 | 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 |
1.2.1 | 资金来源及出资 比例 | 自筹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所包含的土建(含试桩和桩基工程等)和安装工程(包括水、电、消防等)工程施工。详细范围详 见工程量清单内容。 |
1.3.2 | 工期要求 | 不超过 365 天(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1、 投标人资质条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具有《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适用)》的信用等级为 BB 级及以上。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其他材料: 1)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投标工具安装程序(版本号:5. 7. 0); 2)施工图纸电子文档; 3)Excel 格式施工图预算书(招标控制价)。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3.1 | 投标文件组成 |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资信标两部分组成。 1、商务标(除电子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生成外,其他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成纸质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总价表; (3)编制说明(如有); (4)后缀名为“投标标书”的电子文档(建议刻录成二张光盘,一正一副,副本作为备用。如果开标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两份电子文档均无法读取的,则以无效标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指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 3.6.3 项规定须提交的)。 2、资信标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一、二); (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投标文件格式三); (3)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四); (4)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自查表(投标文件格式五); (5)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投标文件格式六);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8)《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适用)》的原件及该报告概述页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概述页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9)证书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等级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查询结果为准。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浙江省核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可只提供电子打印证书(须加盖公章)。 ③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三类人员”A 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三类人员”A 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浙江省核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 类电子证书,可只提供电子打印证书(须加盖公章);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查询结果无法体现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明确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 ⑤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三类人员”B类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超出有效期的无效;如提供浙江省核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B 类电子证书,可只提供电子打印证书(须加盖公章)。 ⑥至少 1 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 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浙江省核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类人员”C 类电子证书,可只提供电子打印证书(须加盖公章); |
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至少 1 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打印时间须在招标公告公开发布之日(含发布日)以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社保证明为网上打印,可只提供盖有电子章的打印页。 | ||
3.2.1 | 招标控制价及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控制价: 25312914 元; 最高投标限价: 24047268 元(招标控制价×95%);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
3.4.1 | 投标担保 | 1、担保金额: 45 万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汇或转账(请不要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相应的银行账号后支付,具体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 指南”栏目“保证金在线收退操作指南”。 3、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使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尽量提前缴纳)。 4、投标单位汇出账号必须是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5、温馨提醒: (1)账号根据不同工程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 致。 (3)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使用电汇加急或者网银加急方式进行汇款(人民银行系统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9:00—17:00,若周一为投标截止期的,请在上周五确保资金到账)。 若有疑问,请咨询 0576-88685159 |
3.5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1 | 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 | 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 A4 型纸,图表可根据需 要作适当扩展。 |
3.6.3 | “编制人”栏盖章要求 | 1、单位要求 造价人员应为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签字并盖章。如投标人无造价工程师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注册在该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如造价人员所盖的章没有显示注册单位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2、专业要求 造价工程师不作专业要求。 3、其他要求 (1)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接受二家及以上单位的委托,否则所有委托单位的投标文件均以无效标处理。 (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投标 人提供本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以无效标处理。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信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副本均须包括证书复印件)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商务标电子文档一套; 证书原件:提供一套。 | |
4.1.2 | 投标文件密封 及装订 |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资信标必须采取分别单独密封(共两个密封包装, 原件须密封在相应的标函内),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 否 | |
4.2.5 | 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 以下资料须当面递交,无需密封: 1、投标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或 IC 卡的原件,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须为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和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格式见附件八)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必须委托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否则投标文件不予签收。 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可以不委派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须为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参考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七)参加开标会议。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和人员到场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先开资信标,待资信标评审结果公布并签字确认后,再开商务标。 投标人对密封情况、人员到场情况和开标有异议的,应该在开标现 场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7.2.2 | 工程担保 |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5%,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缴纳。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电子招标文件 | 电子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与本招标文件(指Word格式招标文 件)的评标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 |
10.2 | 中标候选人 | x工程只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 | |
10.3 | 补充内容 | x次评标办法以招标文件为准,电子评标软件仅作为商务符合性评 审。 | |
10.4 | 票据要求 | x项目要求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资质、资格和其他等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号)第九条执行,同时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 号)第(十三)点的要求【即: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原件);
3)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 120 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
证明原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将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4)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证人员)不得有在建工程。
1.4.2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指项目负责人或(和)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包括项目负责人);
(11)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12)根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的通知(浙检发预字[2015]5 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 3 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
(13)投标人“三类人员”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中载明的相应人员姓名不一致的; b.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与任职文件中的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姓名不一致的;
c.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
1.4.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第 1.4.2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文件工本费为 300 元,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建议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建议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 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采用 2010 年浙江省定额编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以“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4.3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合同经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退还;
(2)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凭《投标保证金退还和暂扣告知单》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人违反《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4)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没收的投标担保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 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 A4 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格式及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签署或盖章(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按要求签署或盖章,不得为复印章),其中“投标总价表”表中“编制人”栏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不得改动。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工程(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4.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须签订《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公正评标承诺书》。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6.4.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含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在建情况)审查,经询标后按无效标处理:
(1)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 款规定;
6.4.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经询标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
(2)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1 项规定;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3 项规定;
(4)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4 项规定;
(5)投标文件装订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1.2 项规定;
(6)投标人的委托人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2.5 项规定;
(7)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8)法律法规规定属无效标情形的。
6.4.3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经询标后,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法律法规规定属串通投标行为的。
6.4.4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询标后,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嫌疑,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5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符合性审查
6.5.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经询标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
(2)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1 项规定;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3 项规定;
(4)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4 项规定;
(5)投标文件装订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1.2 项规定;
(6)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属无效标情形的。
6.5.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经询标后按无效标处理:
(1)工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2)工程质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 2.4 款规定;
(4)有多个投标报价的;
(5)电子投标文件的水印编号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6)如投标报价出现计算上、累计上的错误等重大偏差的(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小数点保留位数产生的误差忽略不计);
6.5.3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经询标后,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软件工具);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属串通投标行为的。
6.5.4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询标后,如投
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嫌疑,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5.5 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6.6 商务标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看其是否有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6.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7.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6.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如果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详细评审,但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6.7.4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无法联系或在 30 分钟内无法赶到开标室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
6.8 评标结果
6.8.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6.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包括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应当将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的通知(浙检发预字[2015]5 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7.1.2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 3 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7.1.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 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7.1.4 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 1.4 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 7.1.3 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7.2 中标通知书
7.2.1 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涉及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除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7.2.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
7.2.3 招标人在发出《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2.4《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7.3 合同签订
7.3.1 自《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到招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
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2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7.3.3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有效投标少于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资格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评标
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1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 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报台州市发改委备案。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三、评标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4、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
5、当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认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否则,应继续进行评标;
6、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7、完成评标报告。四、评标细则
(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含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在建情况)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属于 “否决投标的情形”的符合性内容之一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6.4 条),经询标并认定后,即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予以否决。
(二)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为依据。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属于 “否决投标的情形”的商务标内容之一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6.5 条),经询标并认定后,即判定该投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不合格予以否决,不再进入投标报价的排序。
五、询标
(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二)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活动或不予答复的)。
(三)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五)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六、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
(一)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100 分)
🗹 平均价下浮法
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标评审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
2. 报价平均值的计算: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平均值(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当投标评标价在 5 个以下时,全部投标评标价进入计算范围;
(2)当投标评标价在 5 个及以上时,在所有投标评标价 A 家中,去掉报价高的 B 家和报价低的 C 家,其中B=A×20%、C=A×20%(B、C 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由招标人在商务标开标前,从 0.1%、0.2%、0.3%、0.4%、0.5%、0.6%、0.7%、0.8%、0.9%、
1%中公开随机抽取一个百分数,作为下浮值;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先按上述办法计算出报价平均值,再按以下公式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评标基准价=报价平均值×(1-下浮值)。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4、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 100 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2 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 2 位,小数点后 3 位四舍五入)。
(二)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即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七、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文件排序: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评分相同时,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序:
1. 投标报价低者;
2. 工期短者;
3. 抽签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八、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记录;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
6、其他建议。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GF-2017-0201)。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台州市南部湾区水务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 楼、后勤楼(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施工)。
2.工程地点: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100% 。
5.工程内容: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总建筑面积 9370.17m2,其中:综合楼 4 层,建筑面积约 6021.02m2;业务楼 2 层,建筑面积约 1337.30m2;后勤楼 2 层,建筑面积约 2011.85m2。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所包含的土建(含试桩和桩基工程等)和安装工程(包括 水、电、消防等)工程施工。详细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
承包范围不含:内墙面面浆(或涂料)饰面、顶棚面浆(或涂料)饰面、吊顶(如有)、x 门窗(防火门除外)、电梯设备、厨房设备、卫生洁具(含大便器、小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淋浴设施、隔断)、太阳能热水系统(如有)、照明灯具、通风空调系统。
桩基检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1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5 份,合同备案机构执 1
份。
十四、合同备案
x合同生效后必须送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备案。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人: |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代表人: | 代表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备案意见: | |
编 号:台重点合备( )字第( )号 | |
经办人: | |
备案机关(章) | |
年 月 日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工作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有关工程洽商、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中国电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 版)》,《房屋建筑与装 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 号)、《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 号)、《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台建规[2010]300 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 [2016]23 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通知》(建建发[2016]144 号)、《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费的通知》(台建[2016]52 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 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
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浙江省、台州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 标准及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须同时满足国家、地方及发包人所在 行业的标准、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八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一套,其中五 套用于制作竣工图纸(完工后提供)。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 进度计划表及发包人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此外,承包人应当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规范、工程开工后签发的所有施工联系单及附加图纸等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可随时查阅参考。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监理人规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包含在 1.6.1 所指的八套 图纸中),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红线为界,开工前双方移交。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本工程施工 现场外部道路畅通,施工出入口已开通,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场地布置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红线外场地及市政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 中综合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 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 下:承包人将施工工期、工程量复核、设计变更及施工联 系单、工程款支付签证等交至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签署后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负责审核及签署。发包人代表同时负责监理及施工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及施工现场的服务、协调、督查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14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用水、用电已由发包人统一接至 项目现场配置点,场地内接线及施工期间的维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且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 料及发包人规定的其他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实际需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 2 间免费使用(平均每间不小于 25m2),室内提供基本办公家具、通讯网络及配套设施(含空调)。基本办公家具及设施所有权归承包人。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 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e、其他:
①承包人必须遵守浙江省、台州市等地方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 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行政或者事业许可、备案、审批等程序,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
②施工过程涉及的地基基础验收、中间主体工程验收、竣工初验收等各阶段验收,及各个部
门相关人员到工地检查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清 理、门窗、楼地面保洁工作,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配备安保人员,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内外的保安、保卫工作;施工现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无特殊原因必须每天在岗。对工地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进行管理,工地出入口应 24 小时有人值守,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③施工现场的标语、五牌一图、条幅和围挡图案、廉政文化宣传等按照台州市安全xx标化 工地标准制作,在悬挂和喷涂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④承包人进场后需对场地标高进行测量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测量前应通知监理人及发包 人代表到场,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对测量成果签字确认,此测量成果将作为结算时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⑤承包人应负责协助办理质量监督委托、安全监督委托及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费用按相 关规定承担。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移交、工程项目移交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移交。承包人协助组织施工过程中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⑥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 的、对相邻或xx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费用。
⑦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承包人应 充分考虑发包人提供电源容量与施工所需机器设备用电是否相匹配,并采取包括自备电源在内的必要措施解决施工用电的临时断电问题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⑧对发包人的现场监督工作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承包人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做 好交叉施工事宜及其他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
⑨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期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 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维修及拆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其中,承包人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不少于 1 名专职人员对临时配电房内的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专职人员须持有在电力部门备过案的高压电工证。浪涌保护器必须符合气象局相关防雷检测部门验收要求。
⑩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再次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⑪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 需要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专家补助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均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除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及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程、标准、 图集等的要求外,还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建筑节能等专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专篇中必须详细反映如何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筑节能的专篇中必须详细反映如何满足目前建筑节能规范要求的具体施工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合同价款中应充分考虑上述措施的一切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⑫承包人应重点保证公共区域临时照明安装到位,包括为室外公共区域、道路、室内楼梯间 提供临时照明。室外照明要求开工后 10 天内完成,并随着工程进展扩大照明范围;室内临时照明要求主体结顶后 15 天内完成。
⑬承包人必须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某项工作内容达不到相关要求,在监理方 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执行,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应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⑭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承包人须设立电子邮箱,发包人的通知指令发送至承包人设立的电子 邮箱,即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
⑮承包人须处理、协调好xx关系,发包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⑯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后续专业项目(如建筑智能化、幕墙、二次装修、电梯安装、暖 通等)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各专业项目施工前须与每个专业项目分包人联系,以了解专业项目分包人在该专业项目上的特别要求,如预留孔洞、预埋配件,并在每次砼浇筑前请有关专业项目分包人确认。承包人负责做好第一次补槽费、补洞费、预留洞位置、预埋箱位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清理(包括第一次在预埋时模板开洞对承包人造成的模板损耗),但因专业项目分包人自身原因发生再次补槽、补洞现象、返工开洞现象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可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书面按实确认后向专业项目分包人收取,在此协调过程中,承包人、专业项目分包人应服从监理工程师核定的结果,对于因布设管道,电缆等而降低了结构整体强度的结构部位,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对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等进行管 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施工垃圾清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对发包人招标的分包项目提供以下总承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按所需配合的专业项目结算建安造价(不含设备投资)的不高于 2%向专业项目分包人收取,发包人予以协助。但只有在相应项目总承包服务内容发生时才能向专业项目分包人收取。
本工程中专业项目承包人所承包的煤气工程、电信工程、联通、数字电视、中国移动接入工 程、水、电接入工程等此类工程没有总承包服务费,但承包人仍应完成此类工程中正常的洞口修补及配合工作,该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总承包单位管理项目服务内容
序号 | 纳入总承包管理项目 | 施工现场管理 | 竣工资料管理 | 脚手架 | 垂直运输 | 提供临时设施 | 临时水、电源 | 临时道路、围墙 | 室内基准点、标高 |
1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 | √ | √ | √ | √ | √ | √ | √ |
2 | 亮化工程 | √ | √ | √ | √ | √ | √ | √ | √ |
3 | 幕墙工程 | √ | √ | √ | √ | √ | √ | √ | √ |
4 | 空调 | √ | √ | √ | √ | √ | √ | √ | √ |
5 | 二次装修工程 | √ | √ | √ | √ | √ | √ | √ | √ |
6 | 电梯工程 | √ | √ | √ | √ | √ | √ | √ | √ |
7 | 暖通工程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中打“√”者表示需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其中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设施、临时水
(电)源、临时道路、围墙等服务内容仅指工地内已有的设施。
A.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发包人负责从场外接至场内,场内进一步安装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并为各分包单位单独设置计量表,各分包单位按实际用量及现行有关标准结算电费、水费,费用由分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在编制用电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拟分包项目施工临时用电情况。具体的电源位置必须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认可,用电容量需满足分包单位使用要求,否则应无条件予以调整,直到符合要求为止,费用不予增加。
B.临时设施有义务提供分包人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部分值班基本用房及仓库需要。
C.承包人所搭设脚手架以满足承包人自身施工需要为主,其他专业承包人施工可以利用承包 人已有脚手架的,由承包人提供脚手架;脚手架的拆除,必须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确认。其他专业承包人特殊独立工作面需要脚手架,但承包人在该部位没有脚手架的,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搭设。
D.垂直运输指承包人安装的用于本工程的塔吊、人货电梯、井字架等运输工具,承包人应允许各专业承包人无偿使用上述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安全。垂直运输设施的拆除,必须取得监 理人和发包人的确认。
E.承包人应提供基准标高和定位基准点,以满足分包人现场安装基本需要,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如由承包人提供错误的标高或基准点而造成分包人损失,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F.承包人应统一管理现场(包括各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必 须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G.总承包服务费在工程结算审核后向专业项目分包人收取。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保持在岗,严格遵 守建设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须按发包人另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填写《请假单》,且项目经理月到岗不得少于 24 天。项目经理须接受发包人主管部门的考核。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则发包人处以违约金 10000 元的罚金,同时发包人有权 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不得少于 22 天,不足天数,每天 扣款 1000 元,每月结算;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 责人确需要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同时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 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 定开工日期)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 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的相关专 业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在岗,严格遵守发包人规定的考勤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须按发包人另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填写《请假单》,且每月到岗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否则,发包人处以承包人每人次 1000 元的罚金。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 项目人员确需要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质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同时,每更换一人次扣
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5%;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 偿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不得少于 22 天,不足天数, 每天扣款 1000 元,每月结算;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或者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 件。如担保合同失效时工程未实际竣工,承包人必须办理续保手续。履约担保如为现金的不计利息。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 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 2 间(平均每间不小于 25m2)使用,室内提供基本办公家具、通讯网络及配套设施(含空调)。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 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总监应当提前 7 天、 监理员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 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定;
(2)清单特征描述不清;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要达到设计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规范 和标准的质量要求,并最终一次性验收合格。同时要求创建台州市安全xx标准化工地。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 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台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 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且杜绝伤亡事故。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 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达到市级安全xx标准化工地的标准。 2)未达到xx标化工地标准的,违约金可按安全xx施工费下限的 30%进行处罚;3)施工过程中, 在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xx施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违约金按安全xx施工费下限的 10%处罚。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按非市区、台州市级标准计取相应费用。实际未创建或未达到台州市标化 工地标准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xx施工费(不含创标化工地 增加费)的一半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其余费用在工程进度完成一半时支付。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
6.4 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
(1)做好施工场地内的卫生打扫和消毒工作,符合施工清洁卫生的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之要求。
(2)承包人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接受监理人的监督。
(3)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相关安全标识的张贴和警示工作。
(4)承包人因工程需要进行夜间施工时,除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外,要采取措施降低 噪音,并做好周围居民、厂房的告示和解释工作,以取得谅解,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5)承包人对施工场地xx一定范围环境负有责任,各类垃圾和建筑材料的弃置场所必须得 到环卫部门许可。
(6)在项目建设中,必须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工 程施工期环境保护,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噪声申报和公告制度。同时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扬尘、废水、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夜间(22:00 以后)禁止进行对居民生活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7)为减小施工期环境空气的影响,建筑物四周配置工地滞尘防护网,每天洒水,同时限速 行驶及保持路面清洁;在土方挖掘、平整阶段,运土车辆必须做到净车出场,最大限度减少泥土撒落构成扬尘污染;在运输、装卸建筑材料时,应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必需的临时土石方堆场、砂料场应尽量设置在场地中部,必要时通过洒水降尘减少起尘量,渣土应尽早清运;减少建材露天堆放,保证一定的含水率。
(8)小型混凝土搅拌机主要污染物应经中和后与砂石料冲洗废水合并进行沉淀处理。
(9)为减少施工期间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须设置临时施工维护(如彩钢板、实体围墙等),
阻隔部分设备的噪声影响。
(10)对施工运输车辆和流动机械进行冲洗后的水应进行油水分离、沉淀处理,汽车和机械 设备在维护、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经隔油后与汽车和机械冲洗废水合并进行油水分离、沉淀处理。
(11)在项目现场内设临时厕所和化粪池,将各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收集并及时清理。
(12)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妥善收集统一清运,严禁任意堆放,避免造成 二次污染。
(13)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指定专人管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14)废泥浆应按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及处理标准处理。
(15)建筑废料应实行分类堆放,对于可回收的建筑废料,如破损工具等应予以回收处理。
(16)废机油以及沾有机油的废回丝,应集中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认 定资质的单位处理。
(17)由于承包人未做好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导致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应承 担相应的罚款和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
(18)承包人应在建设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工地总平面图、工程概 况等。在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及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2)对场地内的防风、防汛、排水等;(3)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 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②因政策处理不完善导致无 法施工。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 5000 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 8 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 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 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 200mm 以上;
(3)40 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 2 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及 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商品砼。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监理人 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优先 采购和施工,若遇市场上已无备选品牌产品销售或承包人拟采用“或相当于”品牌材料时,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 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根据发包人书面通知 15 日内运至施工现场,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发包人 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含钻孔桩钻芯取样)、承包人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 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合格的,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不合格的,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 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验、消防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 因此拒绝施工。
10.3 变更程序
变更程序除须满足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外,还须严格按照按发包人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
均按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 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中,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物价波动的调整,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4)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合价 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其增加超过上述幅度部分或减少超过上述幅度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估价按 10.4.1(3)目确定综合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按合同通用条款,如按有关规定需相关部门审批确认的,不在此范围内。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5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5 天内审
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综合单价的人工、主要材料(特指圆钢、螺纹钢、 水泥、商品砼、多孔砖、实心砖、砂、碎石)。本条约定的调整时间均为在施工合同工期范围内。人工(含机上人工)调整的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及民工工伤保险费。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以下参与比较的信息价均为除税价。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A1=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所在月《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 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
(2)市场价格约定:A2=结构施工工期《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 料信息价算术平均价;
[(结构施工期以桩基施工所在月份开始计,至最后结顶月份为止)。
(3)调整方法
a、Δ=(A2-A1)/A1×100%;
b、如|Δ|≤5%(其中钢材为|Δ|≤3%),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c、当 Δ>5%(其中钢材为Δ>3%)时,该材料(人工)价格按超出 5%(钢材为 3%)的金额 调增,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2-A1×1.05(钢材为 1.03)];
d、当 Δ<-5%(其中钢材为 Δ<-3%)时,该材料(人工)价格按超出 5%(钢材为 3%)的 金额调减,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1×0.95(钢材为 0.97)-A2]。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3、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延期期间的上述人工、主要材料和价格上涨时不予调整。
4、如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停工的,停工期间的物价波动不参与市场价格的计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x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单价合同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其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 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180元/工日、普工120元/工日计 取);
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xx和施工安全 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含泥浆)及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d.工程试桩由本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另行计算,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在另 行计取。
e.土方(泥浆)、建筑垃圾开挖及外运应按当地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要求组 织施工及办理相关手续(外运单价包死,不管运距是否有变化,都不予调整),承包人必须处理好土方、建筑垃圾开挖及外运发生的所有事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如土方(泥浆)、废渣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f.商品砼运距按 7KM 包干,不管是否有变化,结算时不予调整。
g.预制小型构件运距按 5KM 包干,不管是否有变化,结算时不予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 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的约定调整。
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按10.4.1(3)条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执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金额 元,其中含安全xx施工费的 50%,其余作为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 7 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 计算规则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 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为周期进行计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
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完成本合同专 用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调整节点后,计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 75%工程价款。工程完工支付不 超过合同价的 85%工程价款(含已支付的预付款)。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 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开户行: 帐 号: 。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发包人仅接受承包人
开具的金额与当期拟支付的价款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 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
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同 7.5.2 条款的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支付方式。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经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 90 天内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超过 90 天未提交完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 28 天,承包人还不提交完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完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完工结算结果。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 9 个月 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部分的 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至。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 30 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 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6 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 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实际需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 2 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 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 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3、市政工程: /
4、其它: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本合同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第 7 天 后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 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向承包人支付投标时相应部分的利润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顺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人员、 设备的窝工费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人员、设备的窝工费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xx施 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
5、如承包人在本项目有违反廉政规定并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的,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的 2% 。
2、现场安全xx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xx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 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 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 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 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 50%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 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 年一遇洪水、八级 及以上台风、暴风雪、干旱,罢工、政府禁令。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 义投标,投保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包干考虑。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要求不低于 300 万元/年。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监理人在处理以下事项时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同意、书面签认后,方可将确认结果回复予 承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认的答复无效:
(1)工程计量;
(2)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确认和支付;
(3)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
(4)竣工结算;
(5)工期确认(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确认);
(6)索赔处理。
21.2 按照规定,施工现场须安装在建视频监控系统,并实行远程监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3 桩基进出场及安拆费、机械型号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干。
21.4 打桩场地措施费,承包人根据各自施工方案自行考虑。
21.5 承包人在进场后,需安排人员对现场临时配电房及供电设备承担看护保管责任,费用自 行考虑。
21.6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在支付结算价款时一次性按实扣回。
21.7 本项目的窗(含玻璃)、外立面所采用的材料,其颜色需根据发包人要求采购并施工。
21.8 如发包人需兴办工程开工仪式的,发包人一次性补偿 5 万元,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实施, 其中要求桩机 3 台及以上,挖掘机 4 台及以上,运输车 10 辆及以上,统一着装的施工人员 200 名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略)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略)
本项目无暂估价材料和发包人的供应材料设备。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台州市南部湾区水务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四部分 重点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施工)工程项目地址: 。
建设单位(甲方):台州市南部湾区水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x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投标报价组成
1.1 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1.2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中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和利润(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税金
(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下同)。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和利润、风险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及补充定额确定。
1.3 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4 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是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补充内容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
1.5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实体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
(2)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等费用。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取费基数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 版)和《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 号)的规定,由投标人的报价产生。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基数中的人工费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
1.7 规费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2)民工工伤保险费。
规费的计算基数中所涉及的人工费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
1.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本项目不计取。
税金是指按《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 建站定(2016)54 号)文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投标报价要求
2.1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
2.2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根据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及现场管理水平增加项目。
2.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每单项单价和合价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含或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2.4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3.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详见“投标工具”。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2.图纸
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浙江招标投标网网上招标公告
(xxxx://xxx.xxxxx.xxx)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工程概况
1.1 招标工程: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施工)
1.2 建设规模: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总建筑面积 9370.17m2,其中:综合楼 4 层,建筑面积约 6021.02m2;业务楼 2 层,建筑面积约 1337.30m2;后勤楼 2 层,建筑面积约 2011.85m2。
1.3 工程预算价:x 2600 万元。
1.4 建设地点: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
1.5 现状地面绝对高程:2.0-2.2m。
1.6 招标范围: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所包含的土建(含试桩和桩基工程等)和安装工程(包 括水、电、消防等)工程施工。详细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
以下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内墙面面浆(或涂料)饰面、顶棚面浆(或涂料)饰面、吊 顶(如有)、内门窗、电梯设备、厨房设备、卫生洁具(含大便器、小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淋浴设施、隔断)、太阳能热水系统(如有)、照明灯具、通风空调系统。
桩基检测由招标人另行委托。
2. 主体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
2.1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201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13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J107-2010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199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范》JGJ82-20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20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铝合金门窗》 GB/T 8478-2008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17841-2005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
《碳素结构钢》GB/T7000-2006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1-200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6-2008
《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211-2007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12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2001
……
2.2 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3.材料质量要求
3.1 材料选择
(1)本章节附件为“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优先采用该一览表中备选品牌及或相当于的品牌,若采用其他品牌的产品时,替代产品品质不低于原有产品。
(2)投标人必须在中标后 3 个月内完成品牌一览表中所有材料品牌的确认(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本招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建筑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
3.2 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3 供应要求
(1)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方、监理方、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
4.工程管理的要求
4.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4.3 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及办法具体见招标人另行制定的管理规定。
5.其他
附件: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备选品牌 | 备注 |
1 | 钢筋 | 马钢、杭钢、沙钢或相当于 | |
2 | 水泥 | 海螺、三狮、北固、洋房或相当于 | |
3 | 砌砖 | 南洋、xx、浙江颂迪、忠诚或相当于 | |
4 | 保温板 | 楚戈、楚天、惠特或相当于 | |
5 | 成品防火门(含门锁等配件) | 椒龙、万嘉、步阳、杭塔、江苏红塔、浙江 兴荣或相当于 | |
6 |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 | 杭州天一、月皇、常合或相当于 | |
7 | 不锈钢管 | 澳华、正康、宁波xx或相当于 | |
8 | 外墙涂料 | 立邦、多乐士、紫荆花或相当于 | |
9 | 外墙陶瓷砖 | 华泰、恒达、腾达或相当于 | |
10 | 断桥隔热铝合金、铝合金 | 凤铝、兴发、南亚、忠旺、亚铝、坚美、南 山、伟业、xx、振升、闽铝或相当于 | |
11 | 玻璃 | 南玻、上海耀皮、北玻或相当于 | |
12 | 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 钢塑复合管 | 天津利达、金洲、增洲或相当于 | |
13 | UPVC 排水管、雨水管、PPR 管 | 公元、伟星、中财或相当于 | |
14 | 阀门 | 春江、浙东、白湖或相当于 | |
15 | 消防灯具 | xx卡、台谊、乐思达或相当于 | |
16 | 电线、电缆 | 杭州中策、远程、久盛或相当于 | |
17 | 配电箱元气件 | 罗格朗、施耐德、ABB 或相当于 | |
18 | 配电箱成套厂 | 浙江杭电、台州大立、宁波天安或相当于 | |
19 | 表计 | xxxx、浙江永昌、无锡佳测或相当于 | |
20 | 桥架 | 好远、浙江桥母、信一或相当于 | |
21 | 消防栓箱 | 缙云、永康元安、临消或相当于 |
注: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优先 采购和施工,若遇市场上已无备选品牌产品销售或承包人拟采用“或相当于”品牌材料时,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四、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诚信投标承诺书 五、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六、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
执业资格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 ||||||
证书号 | 身份证号 | ||||||
简 历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 | 毕业院校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 ||||||
简 历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设备能力 | 进场时间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诚信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xxxx: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
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施工)工程(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
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已按照《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自查表》和《台州市重点建
设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逐条自查,并如实填写。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理。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五、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施工)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序 号 | 自查内容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投标要求 | 自查情况 |
1 | 投标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 | 1.4.1(1) | 是 | |
2 | 是否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1.4.3(1) | 否 | |
3 | 是否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 1.4.3(2) | 否 | |
4 | 是否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 1.4.3(3) | 否 | |
5 | 是否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 1.4.3(4) | 否 | |
6 | 是否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 1.4.3(5) | 否 | |
7 |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4.3(6) | 否 | |
8 |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 1.4.3(7) | 否 | |
9 |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 1.4.3(8) | 否 | |
10 | 是否被责令停业 | 1.4.3(9) | 否 | |
11 | 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1.4.3(10) | 否 | |
12 |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 | 1.4.3(11) | 否 | |
13 | 是否存在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 3 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 | 1.4.3(12) | 否 | |
14 | 投标人“三类人员”证书是否存在 1.4.3(13)条款中 a、b 情形之一 | 1.4.3(13) | 否 | |
15 | 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在建情况 | 1.4.1.(4) | 否 |
我们xxxx:自查内容如有虚报瞒报,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年 月 日
六、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南部湾区水厂附属综合楼、业务楼、后勤楼(施工)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自查内容 | 招标文件 条款号 | 投标要求 | 自查情 况 |
1 | 投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业和等级是否符合 | 1.4.1(2) | 是 | |
2 | 投标项目负责人在建状态存在下列四种之一情形的: (1)无在建; (2)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原件); (4)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 120 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 属上述(2)、(3)、(4)情形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招标人。 | 1.4.1(3) | 应是(1)、(2)、 (3)、(4)之一情形。自查应填写属何种情形 | 属 情形 |
3 | 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情形(仅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 | 1.4.2 | 否 | |
4 | 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1.4.3(10) | 否 | |
5 | 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 3 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 | 1.4.3(12) | 否 | |
6 | 投标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证书是否存在 1.4.3(13)条款 c 情形 | 1.4.3(13) | 否 |
我们xxxx:自查内容如有虚报瞒报,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单位性质: | 。 | ||
地址: | 。 |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 。 |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样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台州市南部湾区水务 有限公司(招标人)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投标。代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xx): 。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职务: 。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