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e悠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中意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16 号
阅 读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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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 ◆ 您有权解除合同································ ································ ································ | 2.4 ·· 5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2.7、3.2、7.1 | |
◆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 ································ ◆ 保险金的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 | ············· 3.2 ···· 3.6 | |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 ·························· | 4.1 | |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 ································ | 5.1 ·········· 6.1 |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 7.1 |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 | 9 | |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 | 条款目录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2.7 责任免除 | 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1 合同构成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1 受益人 | 7 如实告知 |
1.3 投保年龄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4 合同的签收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2.1 保障计划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1 年龄错误 |
2.2 基本保险金额 | 3.6 诉讼时效 | 8.2 合同内容变更 |
2.3 保险期间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3 联系方式变更 |
2.4 保险责任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4 争议处理 |
2.5 特别说明 | 5 合同解除 | 9 释义 |
2.6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中意e悠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e悠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70周岁。 |
1.4 | 合同的签收 |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障计划 |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保障计划对应的保险责任详见附表。我们仅承担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对应的保险责任。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4.1 |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9.2),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9.3)所列伤残条目的伤残,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 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
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飞机舱门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舱门时止。 | ||
2.4.2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伤残,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已有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累计给付的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
2.4.3 |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班车(见9.4)、公务车(见9.5)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伤残,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指 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
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已有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累计给付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轮船时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以上所述交通工具不包括货车和客货两用车。 | ||
2.4.4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私家车(见9.6)或租用车(见9.7)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伤残,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已有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以上所述交通工具不包括货车和客货两用车。 |
2.4.5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见 9.8)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 9.9)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
2.4.6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 |
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见9.10)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 ||
2.5 | 特别说明 |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多处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
2.6 |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 |
2.6.1 | 补偿原则 | x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2.6.2 | 给付比例 | x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的100%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出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给付。 |
2.7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1);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14)的机动车(见9.15);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 9.16)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7)、跳伞、攀岩(见 9.18)、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9.19)、摔跤、武术比赛(见 9.20)、特技表演(见 9.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 盘等类型); |
(11)美容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助听器、义肢、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见9.22)、牙齿治疗(见9.2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9.2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其伤残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 |
以申请保险金。 | ||
3.3.1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
的申请 | 料: | |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5);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 ||
利文件。 | ||
3.3.2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
的申请 | 料: | |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医院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 | ||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 ||
(4)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3.3 | 意外伤害住院津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
贴保险金的申请 | 料: | |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3.4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
的申请 | 料: | |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还应提供住院病历、出 | ||
院小结; | ||
(4)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医疗费用补偿,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 销的凭证; | ||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 |
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 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判决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
3.6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合同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6.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届满;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
7 | 如实告知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年龄错误 |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4 | 争议处理 |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9 | 释义 | |
9.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
9.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9.3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您可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内容。 |
9.4 | 班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客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单位或雇主接送员工上下班,不以盈利为目的,通常有固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一般以大客车为主; (4)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且准驾车型与所驾驶车型相符。 |
9.5 | 公务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乘用车指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除驾驶员座位外最多不超过16个座位的汽车; (5)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单位或雇主的汽车。 |
9.6 | 私家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营运的汽车。 |
9.7 | 租用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车主为租车公司或租车企业且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租赁的汽车。 |
9.8 | 医院 |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 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 |
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 24 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 ||
9.9 | 住院天数 | x合同所称的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住院每满24小时为一个整数天。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们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
9.10 | 合理且必需 |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与接受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 (2)医生处方要求且对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需; (3)与接受治疗当地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非主要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5)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对医疗费用是否合理且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9.11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12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
9.14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9.15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16 | 精神疾病 | 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
9.17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18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9.19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9.20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9.21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9.22 | 康复治疗 |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普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
9.23 | 牙齿治疗 |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
9.24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最后一期已付保险费×(1-35%)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 ⎠ 计算。 |
9.2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附表
中意e悠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障计划
1. 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 基础版 | x享版 | 优享版 |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 | √ | √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 | √ | √ |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 | √ | √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 | √ |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 | √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 |
2. 基本保险金额:1,000,000元
3.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200元/天
4. 意外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50,000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