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DAD。
汇丰转换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1.5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 保险费的交纳 | 9.3 年金领取期间 |
1.1 合同订立与构成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9.4 年金领取日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现金价值权益 | 9.5 现金价值 |
1.3 合同终止 | 5.1 现金价值 | 9.6 医院 |
1.4 投保年龄 | 6. 合同解除 | 9.7 保单周年日 |
1.5 犹豫期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9.8 医生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7. 如实告知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1 如实告知 | |
2.2 保险期间 | 7.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
2.3 保险责任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 保险金的申请 | 8.1 年龄性别错误 | |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8.2 合同内容变更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3 联系方式变更 | |
3.3 保险金申请 | 8.4 争议处理 | |
3.4 保险金给付 | 9. 释义 | |
3.5 失踪处理 | 9.1 周岁 | |
3.6 诉讼时效 | 9.2 法定身份证明 |
👉 条款目录
汇丰转换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与构成 凡已与本公司订立的有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受益人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或原合同投保人在申请退保或部分领取时,可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申请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DAD。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75 周岁。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终止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法定身份证明,同时您需退还我们您的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每期年金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年金领取期间届满当日 24
时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在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年金领取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的 1.1 倍减去已给付年金总额的差额。
❸ 保险金的申请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及其他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殡葬证明;2)我们认可的医院或公安 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
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
3.6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及保单年度内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
❻ | 合同解除 | |
6.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❼ | 如实告知 | |
7.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 |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7.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
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8.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身故保险金申请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8.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4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❾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9.3 年金领取期间 指您可以选择的年金领取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您需要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年金领取期间。
9.4 年金领取日 指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年金的日期。
首个年金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以后各保单周年日为对应保单年度的年金领取日。
9.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6 医院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xx:
(0) xxxxxxxx;
(0)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诊所,或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院。
在中国大陆境内需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9.7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9.8 医生 指正在医院内执业的具有医疗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的医疗服务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上述三者的配偶、直系亲属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