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嵩山旅游公路改建工程 PPP 项目投资协议
登封市环嵩山旅游公路改建工程 PPP 项目投资协议
二〇一八年六月
目 录
甲 方:登封市交通运输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乙 方 1: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2: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中选社会资本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乙方 1、乙方 2 为“乙方”,下同。)
鉴于:
1.登封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登封市环嵩山旅游公路改建工程 PPP 项目(下称“项目”或“本项目”),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批复。
2.甲方系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项目准备、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3.乙方系专门为投资本项目组建的联合体,经甲方组织的公开招标程序已经中标,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
4.登封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登封豫资公司”)系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等职责,合作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施方案,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的签署,已获得市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国家政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甲方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投融资、资金到位及支付使用、项目公司设立以及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1.2 甲方负责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协助项目公司取得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合法性的批准文件。
1.3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与登封豫资公司合资组建成立项目公司后 45日内,项目公司按要求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并与甲方签署《登封市环嵩山旅游公路改建工程 PPP 项目合同》(下称“《PPP 项目合同》”)。
1.4 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保证将本项目涉及的政府付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1.5 甲方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将项目建设用地按工程进度分批次提供给项目公司供其建设使用,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如因征地拆迁延误,甲方负责相应顺延建设期,因顺延建设期而导致的相关合理成本,由双方协商后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1.6 甲方协助为项目建设、运营提供良好环境,为乙方及项目公司行使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1.7 由于政府原因政府提前收回本项目,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甲方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和《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1.8 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9 本项目工程及附属设施一经形成,其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
1.10 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要求,防范腐败发生。
1.11 应享有或应履行的其它权利、义务。第二条 乙方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45 日内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登封豫资公司合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应在登封市境内注册登记,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
2.2 乙方负责在项目公司组建完成之日起 45 日内,督促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PPP 项目合同》,并促使项目公司遵守在《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3 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筹措资金投入本项目。
2.3.1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20%,项目资本金约为 1.735 亿元。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政策变化或实际投资额变化(指因设计变更、工程地质、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因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或项目融资出现困难(指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资本金额度无法获得项目融资时,需提高项
目资本金额度等情形)时应相应调整,乙方应按股权比例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
2.3.2 本项目的融资方式应向甲方书面报备,保证本项目全部建设资金按照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并不应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
2.3.3 本项目资本金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前提下,按计划分期足额注入项目公司。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乙方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
2.3.4 本项目实行项目融资为主,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和运营管理所需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全额获得前述资金,乙方有义务及时筹措相应资金提供给项目公司,具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到位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直接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利率不高于 5.39%,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等。
2.4 乙方负责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向甲方提交投资人履约保函(投资人履约保函格式参考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2 或甲方同意的其它格式)。投资人履约保函金额为 830 万元。本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甲方予以退还或释放。
2.5 乙方所持股权转让的限制
2.5.1 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前,乙方不得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发生质押(但经甲方同意,为本项目融资需要进行的质押除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导致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可能发生变动的情形。
2.5.2 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通过前述第 2.5.1 项任何一种方式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者改变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结构或者在其上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造成项目公司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款内容,乙方应当确保载入项目公司章程。
2.5.3 如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因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发生变动,且该
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认定应由乙方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责任,视为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2.5.4 乙方发生第 2.5.1 项、第 2.5.2 项、第 2.5.3 项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取全部或部分投资人履约保函金额,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本协议以及与项目公司签署的《PPP 项目合同》,收回本项目。
2.6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7 乙方在行使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不得作出与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与其中选社会资本身份不相称、不一致的任何行为。
2.8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为本项目开展的前期工作,相关前期工作依规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按甲方要求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2.9 乙方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可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的减税、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乙方或项目公司仅按照规定的征收部门和标准缴纳税费,除政策有新的调整外,甲方不得另外增加其他征收项目。
2.10 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要求,防范腐败发生。
2.11 应享有或履行的其它权利、义务。第三条 项目公司的设立
3.1 乙方应与登封豫资公司及时签署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将正式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副本)提供一套交甲方存档。
3.2 项目公司的组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x元。
3.2.2 乙方 1 出资 x元,持有项目公司 %的股权;乙方 2 出资 x元,持有项目公司 %的股权;乙方 1 和乙方 2 合计持有项目公司 % 的股权。登封豫资公司出资 x元,持有项目公司 5%的股权。
3.2.3 乙方应在项目公司注册后 30 日内,将首期注册资本所需资金拨付到账,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剩余部分按照工程进度及融资要求,在项目公司注册后 日内拨付到账。
3.2.4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股权结构变更均需取得甲方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5 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乙方委派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等,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包括日后前述规定的修改或其他适用于本项目的规定)。
3.3 项目公司设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PPP 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按照《PPP 项目合同》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移交等工作,享有本项目经营权。
3.4 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项目概况及项目总投资
4.1 项目概况
x项目为三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 40km/h,双向 2 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建设内容主要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照明、景观绿化、慢行系统(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停车场和观景平台等。路线全长 33.420km,道路占地面积 966.83
亩。新建大桥 4 座 680.12 米,新建中桥 2 座 108.96 米,拼宽利用中桥 3 座 86
米,完全利用中桥 2 座 79.5 米,拼宽利用小桥 3 座 56.1m;本项目共原有涵洞
62 道,拆除重建 25 道,废弃拆除 3 道,接长利用 19 道,直接利用 15 道。本项
目共新建涵洞 5 道,平面交叉 33 处,安全设施及绿化 33.420km。项目全线单侧设置慢行系统(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其中市区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侧设置人行道。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
4.2 项目总投资
4.2.1 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约为 8.6749 亿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项目竣工决算总投资最终以登封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4.2.2 本项目的资本金由乙方和登封豫资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分别缴纳。乙方和登封豫资公司的缴纳时间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否则,应在甲方或项目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予以到位。
4.2.3 对于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需要,由项目公司通过各种合法融资渠道筹集,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支持。政府及登封豫资公司不承担融资责任,也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2.4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PPP 项目合同》签署后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融资交割,即确保项目公司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4.2.5 总投资变化
4.2.5.1 如因工程地质、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因素引起大的投资变化,乙方应承担项目投资变化所造成的投融资风险,确保本项目如期建成,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4.2.5.2 甲方不承担由于总投资变化而按《PPP 项目合同》调整政府付费和工期外的其他任何责任。
4.2.5.3 登封豫资公司仅在按照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承担的项目资本金
的范围内负有追加资金的义务,不承担项目资本金以外的项目融资责任,且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合作期、项目建设、运营及移交
5.1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
5.1.1 建设期 1.5 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验收合格之日止。
5.1.2 运营期 12 年,自本项目完成项目建设,经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
5.2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采取施工总承包方式。
5.2.1 根据适用法律和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等,如乙方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后,可由项目公司和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直接签署施工承包合同,由其直接承接施工任务,不再进行二次招标。
5.2.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乙方或其委托单位原因造成的的建设成本超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建设质量风险和施工安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也不顺延工期。
5.2.3 乙方确认设计图纸过程中,应提出相应的优化意见,作为成熟的建设施工承包商能够发现的设计缺陷和失误,乙方未明确提出优化意见,造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或工期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也不顺延工期。
5.3 本项目承包商同时是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实际决定本项目中建设资金的分配。故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承包商不得以项目公司未按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等事由,采取任何对本项目建设工作不利的行为;对于因本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的承包商损失,均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同时,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即使项目公司未按时向承包商支
付工程款,承包商仍应基于自己作为本项目中社会资本投资方以及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的身份,自行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专业分包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工程款、设备材料款,以及相关工人(包括固定工、临时工、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否则,对于项目公司因此承担的违约金、赔偿的损失和其他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
5.4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该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应附加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甲方不承担项目移交之前的任何债务和责任。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运营目标及考核
6.1 质量目标:主体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
/2—2004)(适用中以最新标准为准)等相关规定,交工验收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慢行系统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
6.2 工期目标:总工期为 18 个月。
6.3 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6.4 廉政目标:确保实现廉政建设“零”违纪。
6.5 投资目标:确保不超过批复概算。
6.6 运营养护目标:满足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本项目相关文件和适用法律的要求。
6.7 甲方按照适用法律及前述有关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用于对项目公司实施违约处理、政府付费的依据。
第七条 政府付费
7.1 项目公司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通过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为此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7.1.1 可用性服务费
x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为考虑建设期利息、建筑安装工程费优惠下浮条件下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最终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最终结合乙方投标报价、绩效考核等因素予以核算。
7.1.2 运维绩效服务费
x项目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按照乙方投报报价、付费调价机制、绩效考核等因素予以核算。
7.2 乙方中标时的投标报价:合理利润率报价: 6.5% ;年度折现率报价: 5.39% ;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 1% ;项目运营成本下浮率报价: 0% 。
7.3 政府付费的具体内容由《PPP 项目合同》约定。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8.2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45 日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甲方有权按照每逾期 1 日 1 万元的标准提取投资人履约保函的相应额度;如在本协议签署后 90 日内,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仍未注册成立,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
8.3 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PPP 项目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和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
8.3.1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未能按期足额注入资金,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按期到位的;
8.3.2 乙方逾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超过 60 日,或多次累计超过 90 日。
8.4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及时签署《PPP 项目合同》,甲方有权按照每逾期 1 日 1 万元的标准提取投资人履约保函的相应额度;如逾期时间超过 45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
8.5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与项目公司签署的《PPP 项目合同》,收回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追诉的权利:
8.5.1 乙方发生被接管、破产等情形,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5.2 如乙方发生并购、资产重组等,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融资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本项目要求进行判断,如甲方认为,乙方不再具有履行本协议、完成本项目的能力的。
8.6 发生下列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6.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且乙方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8.6.2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合理期限内改正此行为的。
8.6.3 前述违反本协议约定主要义务的行为包括:
8.6.3.1 因甲方原因导致征地拆迁延误,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顺延建设期;
8.6.3.2 无正当理由,甲方拒绝办理项目的相关批准;
8.6.3.3 不按照本协议约定与项目公司签署《PPP 项目合同》。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事宜及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和妥善保存的责任,在未经双方事先共同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无关方,也不得将所涉资料丢弃或遗失,但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适用法律或为履行职责依法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协议任一方无法预见、控制、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市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等。
10.2 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约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0.3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且不可抗力情形一经结束,应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0.4 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共同讨论修改工程竣工时间表;如在经营期遇到不可抗力,经双方共同认可,合作期可相应延长,合作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持续期。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因本协议解释或履行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本协议中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约定。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XX 份,甲方持 XX 份,乙方持 XX 份,其余用于本项目所需。
12.2 本协议中的相关词语与《PPP 项目合同》中的相关词语定义相同,除非本协议对其有明确规定或适用于本协议明显的不适合。
12.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2.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处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署区域)
甲方:登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乙方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 1:相关批复文件
1.《关于登封市环嵩山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环嵩山旅游公路改建工程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附件 2:投资人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致:登封市交通运输局
鉴于 (投资人全称) (下称“投资人”)将与登封市交通运输局(下称“招标人”)签署《登封市环嵩山旅游公路改建工程 PPP 项目投资协议》,并保证按协议规定负责筹措该项目的资本金,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资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投资协议,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捌佰叁拾(大写)万元(¥830 万元)。
2.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后 7 个工作日内至本项目全部交工验收合格,且建设期履约保函提交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投资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招标人和投资人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