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您已确认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
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说明:1.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划○。
2.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3.本合同由分期条款、抵押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组成。
分期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同意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向乙方申请将购买汽车的一定金额分期限偿还,经乙方核准后,将交易金额分成相等或不等的若干期,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按期还款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信用卡账户,并按照乙方规定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第二条 分期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资金仅限于约定用途,分期资金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等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 分期额度
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是乙方在甲方授信限额内,根据甲方的收入、职业、资产和信用等因素,并结合甲方已有授信、已使用额度、贷款发放和负债等情况,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后,授予甲方用于购买汽车的临时性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在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之外,乙方可给予甲方购车分期专享额度,用于购买汽车附加产品
(如各类附加税、费,车辆保险,保费,车辆延长质保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以及 GPS或导航设备,外观贴膜,车辆装潢,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和其他消费。专享额度不能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或分期尾款。
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专享额度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条 分期期数
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分期手续费、利息与其他费用
5.1 分期手续费
本合同项下的分期手续费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5.2 利息与其他费用
甲方同意并认可,乙方有权按照《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及《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向甲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第六条 分期放款先决条件
6.1 甲方持续满足乙方要求的下列各项放款先决条件后,方可向乙方将申请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额度办理分期放款。先决条件包括:
6.1.1 甲方申请信用卡分期额度时,本合同及相关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6.1.2 甲方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6.1.3 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资金;
6.1.4 甲方已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付款,或已将首付款存入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账户,且该首付款占购车款总额(以乙方认定的购车价格为准)的比例符合乙方的要求;
6.1.5 信用卡分期额度已生效,生效时间以乙方系统授信成功记录为准;
6.1.6 分期放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6.2 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放款先决条件,甲方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乙方的事由。
6.3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放款先决条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分期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甲方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账户中,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6.4 如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为乙方委托上级行、下级行、同级行或其他行实际发放的,甲方认可该模式并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七条 还款
7.1 还款方式
甲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还款。若采用自动还款方式,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供的还款账户内扣款,转入甲方信用卡账户内以清偿欠款。
7.2 还款原则
还款时先还上期欠款再还本期欠款;同一账期内欠款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分期付款分摊本金;信用卡逾期后则按以下顺序还款: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
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0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乙方有权决定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相关信用卡欠款的清偿顺序。
7.3 每期还款额
7.3.1 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按期均摊还款方式:
每期还款额= 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率
分期期数
7.3.2 其他分期还款方式的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7.3.3 甲方如未还清上期欠款,当期还款额会因透支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息费计入而变化;甲方如有溢缴款,当期还款额会随溢缴款金额变化;甲方如有信用卡购车分期外的消费、分期、预借现金等其他欠款,当期还款额会随消费、分期、预借现金等其他欠款金额变化。各期还款额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责任。
7.4 还款日
7.4.1 本合同项下的分期到期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7.4.2 分期到期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还款日不顺延,甲方需在约定日期偿还分期欠款。
第八条 分期提前终止
8.1 分期申请成功后不允许撤销,仅能申请提前终止。办理分期提前终止时,甲方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方可按照乙方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本金。
8.2 提前终止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8.3 分期提前终止还应满足的其他条件见本合同第五十条。第九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2 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
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9.3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分期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9.4 应向汽车经销商支付符合乙方要求的购车首付款,首付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9.5 应按合同的约定向信用卡账户或还款账户内按期足额归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9.5.1 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额清偿当期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利息;
9.5.2 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清偿当期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照《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及《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9.6 应遵守本合同、《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及《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的有关约定,并接受乙方通过合理方式对分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9.7 采用乙方约定的还款账户授权自扣还款方式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
款:
9.7.1 提供真实合法的还款账户资料;
9.7.2 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还款账户中;
9.7.3 甲方如变更或取消还款账户的,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办理变更;
9.7.4 如还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采用其他有效还款方式。若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9.8 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8.1 抵押财产被列入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9.8.2 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9.8.3 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9.8.4 在分期欠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8.5 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9.8.6 拟停留境外三个月以上的;
9.8.7 发生重大疾病等原因可能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9.8.8 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9.8.9 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注册资金未按期缴足、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
(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的;
9.8.10 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9 甲方分期购买汽车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办理分期购买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9.10 如购车合同或购车服务合同发生被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情形的,甲方应主动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及相应息费。
9.11 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文件,应及时签收并在签收后 3 日内将回执寄还乙方。
第十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0.1 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分期放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2 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0.3 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10.4 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10.5 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10.6 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措施,或从上述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
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大额存单、理财、国债等固定期限类产品时,乙方所实施的扣收视同为甲方提前赎回,并按照所扣划产品协议中约定的赎回规则计付利息或收益,如产品协议未对赎回利息或收益进行约定的,则视为无利息或无收益。
10.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剩余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本合同项下的分期债权提前结清,将全部待收款项一次性计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甲方损失负责:
10.7.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欠款;
10.7.2 甲方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
10.7.3 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0.7.4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10.7.5 甲方与汽车销售商提前解除或终止购车合同;
10.7.6 甲方购车交易、还款记录出现异常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
10.7.7 未经乙方认可和书面同意,甲方将抵押财产出租的;
10.7.8 甲方违反 9.8 条项下通知义务及抵押条款项下甲方承诺义务的,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债权的事件的;
10.7.9 如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或者甲方的信用卡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及《河北银行信用卡购车分
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第十二条 抵押财产的使用、占管及责任
12.1 甲方以本合同第五十五条“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的抵押价值以及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该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2.2 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所有抵押财产本身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等,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12.3 抵押财产由甲方妥善占管,占管期间甲方对抵押财产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的责任,保证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12.4 抵押期间,甲方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财产,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处置抵押财产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2.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抵押财产做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凡因甲方装饰、装修等使该抵押财产产生的任何增加物,均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财产。
12.6 甲方保证对抵押财产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财产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12.7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2.8 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12.9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购车分期专项额度和专享额度对应的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
14.1 乙方配合甲方持有关合同、权属证明等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应交由乙方保管。
14.2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后,乙方配合甲方向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第三方妨碍
15.1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15.2 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声明与承诺
16.1 甲方声明:
16.1.1 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债权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向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16.1.2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6.1.3 甲方确认自己对甲方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16.1.4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的用途,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6.1.5 甲方具备作为甲方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甲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若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6.1.6 甲方合法拥有用于抵押的抵押财产,并对之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性质、禁止(或限制)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16.1.7 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16.1.8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16.1.9 未隐瞒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和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违纪、违法事件;
16.1.10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委托上级行、下级行、同级行或其他行实际发放/承兑/议付的,甲方认可该模式并对该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16.2 甲方承诺:
16.2.1 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抵押担保资格、权限、资信状况、抵押财产权属、价值和有关同意抵押的证明的核查;
16.2.2 甲方的婚姻状况、住所、所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于发生变化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16.2.3 甲方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财产的各项相关费用,并保证该抵押财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16.2.4 可能或即将发生对抵押财产不利影响之情形时,甲方保证于发生变化次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6.2.5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措施;
16.2.6 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甲方应偿还的利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7.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甲方未与乙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17.1.1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7.1.2 甲方违背所作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17.1.3 甲方或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17.1.4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或甲方失踪、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代管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本合同义务,或甲方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7.1.5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7.1.6 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17.2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17.3 债务履行期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处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可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也可以转为定期存单,定期存单用于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所担保的债务为限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也可以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向有关部门提存备偿。
17.4 甲方隐瞒抵押财产的真实情况,包括权属争议、已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
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17.5 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乙方应将抵押财产被扣押的事实通知偿付孳息的义务人,自扣押之日起,乙方依法收取孳息,孳息在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17.6 抵押财产灭失、毁损、被征收等的补救措施:
17.6.1 甲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甲方的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17.6.2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征用的,其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7.6.2.1 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17.6.2.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
17.6.2.3 转为保证金,用于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保证金协
议;
17.6.2.4 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17.6.2.5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补偿金自由处分。
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7.6.3 甲方拖延或放弃向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代位求偿,因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7.7 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17.8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17.9 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险、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甲方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免除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
担保责任。
17.10 如果甲方只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甲方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7.11 如果甲方只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偿清前:
17.11.1 甲方同意不向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17.11.2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17.11.3 若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17.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后,按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十八条 还款顺序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8.1 支付处分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18.2 支付处分抵押财产的应缴税款;
18.3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18.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
18.5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权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行使
19.1 本合同所述主债权,无论单独或合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也无论上述担保是甲方本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所提供,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先行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放弃甲方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19.2 乙方除书面表示放弃本合同抵押条款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抵押条件和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
20.1 如果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信用卡卡种、卡号、有效期、账单日、到期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仍对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2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20.2.1 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0.2.2 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0.2.3 本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手续;
20.2.4 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担保条款约定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费用承担
与抵押条款及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第二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二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还款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
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二十五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本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违约情形
26.1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责任:
26.1.1 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26.1.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分期资金的;
26.1.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26.1.4 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26.1.5 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6.1.6 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6.1.7 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6.1.8 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26.1.9 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26.1.10 甲方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26.1.11 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
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26.1.12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6.1.13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虽履行通知义务但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
26.1.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6.2 抵押期间内,抵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26.2.1 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6.2.2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26.2.3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6.2.4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虽履行通知义务但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
26.2.5 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26.3 抵押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甲方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抵押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二十七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27.1 宣布分期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及乙方因此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7.2 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
27.3 向甲方收取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27.4 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于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27.5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7.6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27.7 行使担保权利;
27.8 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27.9 以法律手段追偿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7.10 对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操作;
27.11 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约定条款
第二十八条 如本合同有共同还款人,则共同还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共同还款人中的任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本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条款约定均适用于共同还款人。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汽车经销商就本合同项下分期购买的汽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甲方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甲方与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签订的购车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返还的已付购车款及利息、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支付的赔偿损失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甲方如请求确认其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宣布分期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乙方依上款约定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后,甲方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的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汽车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乙方。若甲方未能履行归还义务,乙方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他担保人履行完毕担保义务后,有权将甲方交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于其他担保人,甲方保证对该交付行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用于购车分期的河北银行信用卡遗失、毁损、被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甲方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挂失手续,并可通过电话银行或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或换领手续,本合同有关约定自动及于甲方补办或换领的新卡,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三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还款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
35.1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配偶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35.2 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35.2.1 为开展信贷业务或与信贷业务有关,例如推广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催收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
35.2.2 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35.2.3 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35.3 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35.4 甲方及其配偶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目的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36.1 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 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在抵押人按乙方的要求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分期款项。各方均同意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并认可其法律效力,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无需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等任一情形的,乙方对债务人所因此享有的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恢复原状等债权仍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仍然有效,抵押人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通知
39.1 各相关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尾页落款签章处所填写的各自住所及地
址。
39.2 前款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9.3 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事前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各相关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相关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 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院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已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前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各相关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39.4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任何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
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 39.3 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第四十条 合同份数
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将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以下汽车,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汽车经销商: ;汽车品牌: ;汽车车系: ;汽车型号: ;车架号 。
第四十三条 购置汽车类型为:
□新车;汽车厂家指导价为人民币 元。
□二手车;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元。
第四十四条 汽车购买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险费等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甲方自行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十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按以下方式办理分期:
45.1 分期期数(一期一个月): 期;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 日,到期还款日为自账单日(含)起第 25 天。
45.2 分期手续费率: %(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 %(单利法)),汽车专项分期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
第四十六条 购车分期专享额度
46.1 信用卡购车分期专享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
46.2 信用卡购车分期专享额度发放形式为:
□一次性分期额度;
□临时额度(有效期≤30 天,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固定额度。
46.3 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信用卡购车分期专享额度办理分期,具体方式为:
□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信用卡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等分期要素与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保持一致,汽车专享分期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
□信用卡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等分期要素与信用卡购车分期专项额度保持一致,分期期数(一期一个月) 期,分期手续费率 %(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 %),汽车专享分期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
第四十七条 分期资金支付方式为:
□受托支付: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将甲方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激活,并将分期本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由甲方名下的信用
卡账户转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其他: \ 。第四十八条 分期还款方式为:
□分期本金、手续费按期均摊还款,每期还款额(含购车分期专项额度和专享额度的每期均摊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
□其他: \ 。
除本合同或乙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九条 甲方信用卡逾期 60 天后,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及甲方信用卡账户项下全部有效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一次性计入当期账单,并按《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息费。
第五十条 甲方申请分期提前终止应满足如下条件:
甲方如在约定的分期付款合同期间内申请分期提前终止的,则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违约金为: (1)分期期数≤36 期:甲方申请分期提前终止之日已还款期数
<12 期的,按剩余分期本金的 5%计收违约金;甲方申请分期提前终止之日已还款期数≥12
期的,免收违约金。
(2)分期期数>36 期:甲方申请分期提前终止之日已还款期数<24 期的,按剩余分期本金
的 10%计收违约金;甲方申请分期提前终止之日已还款期数≥24 期的,免收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第五十二条 抵押财产清单
车辆品牌: | 车系: | ||
型号: | 车架号(识别代码): | ||
发动机号码: | 车辆主要用途:家用 | ||
购置价格(人民币): | 元 | 评估或认定价值(人民币): | 元 |
备注:抵押价值(人民币) | 元 |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
第五十五条 补充条款
无
本合同第四十二至五十五条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由系统严格依据双方选择自动生成。各相关方于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理解、选择,并同意该条款内容。
(以下无合同正文)
............................................................................
甲方(借款人和抵押人,签字):身份证号:
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无
.............................................................................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