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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境交易所自愿减排交易入场交易协议书
甲方(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xx:
xxxx:xx:
xx:
X-xxxx:
xx:xxxxxxxxxxxxx:
x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295798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场内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的情形;
2、甲方在决定进入乙方场内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书及其后所附的其他有关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函》(附件),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愿意承担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根据需要自愿与乙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
4、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的交易方式,自愿承担因享有这些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开户费、年费、交易佣金及乙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6、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的有关规定。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机构,具有相应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业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2、 乙方具有开展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交易方式以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为准;
4、 乙方遵守有关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开设交易资金账户
第三条 甲方应开设交易资金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第四条 甲方在开设交易资金账户后应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开通银碳转账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 甲方开设交易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应对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等交易方式,甲方所选择的交易方式以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是”或“否”选择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为准。
第七条 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1、甲方为进行网上申报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密码;
3、凡使用甲方的交易密码、资金账号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通过网上申报的单笔申报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监督管理机关及
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4、接受甲方对其申报、成交及账户资金和核证自愿减排量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5、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6、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甲方进行书面申报时,必须提供甲方身份证、甲方核证自愿减排量账户卡和交易资金账户卡。第十条 甲方使用乙方交易申报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或查询时,应按乙方规定标准缴纳交易
佣金等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申报须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和核证自愿减排量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第十二条 甲方在申报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申报变更申报指令。但由于市场价格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变更申报指令未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原申报指令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三条 成交确认以乙方收市后的最终清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回报仅作参考之用。甲方应在申报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申报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四条 甲方须遵守严禁“卖空”或“透支”的有关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卖出发生“卖空”或甲方申报买入发生“透支”,乙方有权作废相关交易、并冻结甲方账户直至技术原因被解决。若甲方发现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应立即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产生的资金资产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甲方的资金存取通过与乙方开通银碳转账的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银碳转账实现。本条所称银碳转账是指甲方通过使用乙方或与乙方合作的银行提供的电话、自助设备及银行柜面服务,实现其在银行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在乙方开立的交易资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实时划拨和查询。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银碳转账业务须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须凭身份证、银行账户卡(或持卡证明文件),在乙方处申请开通,甲方在向乙方提出有效申请后的第 5 个工作日,即可向合作方银行指定的开户网点申请开通银碳转账,若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及时在银行办理银碳转账联网开通确认手续,则必须重新在乙方处提出申请。
2、甲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资金账户必须是甲方所有(两者开户证件必须完全一致),银碳转账仅限于具有上述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交易资金账户之间。甲方对在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中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资金划转的一切后果。
3、甲方每笔银碳转账限额、每天银碳转账次数须严格按照乙方、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甲方交易资金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乙方有权予以关注,采取警告或冻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甲方通过银碳转账系统完成的资金划账均以银碳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
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5、若甲方交易资金账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碳转账。
6、若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项服务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银碳转账业务无法开展,则银碳转账业务终止。
7、甲方还须遵守乙方合作银行关于银碳转账业务方面的规定。
8、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预约申请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的资产安全,超过乙方规定额度的转账取款和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转出必须提前一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交易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甲方合作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申报均视为有效的甲方申报。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申报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xxxx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核证自愿减排量账户卡、交易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核证自愿减排量账户卡和交易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乙方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方遗失核证自愿减排量账户卡、交易资金账户卡,应及时向乙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因按照监管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完善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乙方发生异地搬迁、停业、清算、关闭、合并等机构变更情况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x协议第二十九、三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通过各种显示设备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对甲方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某种暗示,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核证自愿减排量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3、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风险提示函》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必须详细阅读。如甲方签署附件则表明甲方已详细阅读相应附件,充分理解其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签署了相应附件正文,该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申报凭证等资料。本条所称甲方的交易申报凭证是指其书面申报所填写的单据、其他申报方式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三十三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执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要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以及(xxx.xxxx.xxx.xx) 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后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x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终止。第三十五条 x协议签署后双方一致同意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自然终止。
第三十六条 x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x章: | 盖章: | ||
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 ||
日期: 年 |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地:北京 | 签约地: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