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证券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0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 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证券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情况更新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2、补充风险揭示内容。
目录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4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3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62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163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富国证券 A 份额持有人、富国证券B 份额持有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富国证券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证券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富国证券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证券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6、富国证券 A 份额:指富国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7、富国证券 B 份额:指富国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8、每份富国证券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证券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富国证券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富国证券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证券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57、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富国证券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日/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和 1 份富国证券B 份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证券份额与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与 1 份富国证券 B 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与 1 份富国证券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6%。每份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证券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总经理:xx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xx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xxxx证券有限公司 | 27.775%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 27.775% |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6.675%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
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
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66 人,其中 70%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xx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xxxx(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xxxxx,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xxxx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xxxxx,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Xxxxx Xxxxxxx Xxxxxxxx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xx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xxxxx,董事,硕士。现任xxx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xx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xx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xxxx,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xxx (Xxxx X. Xx)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Xxxxxx Xxxxxxx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Xxxx.xxx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xxxxx,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xx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xxx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xxxxx,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xx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侍x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等。
xxxxx,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xx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xxxxx,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xxx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总监助理。
(三) 督察长
xx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xx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xxxxx,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xxx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xx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xxx,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变更为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章椹元自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xx先生自 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xx,分管副总经理xxx,分管副总经理xxx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
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
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法定代表人:xxx
总经理:xx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xx
(二) 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xxx联系人员: xxxxx电话: 95566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533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曾里南客服电话: 95555
(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唐小姐客服电话: 95528
(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xx电话: 95568
(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580
(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577
( 1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xx电话: 000-0000-000/ 95521
(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xxx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000.xxx (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 (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 (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xxx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95548 或 0000000000
(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 (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客服电话: 95553
( 18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95523 或 0000000000
( 1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95548 或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 (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xxxx电话: 95525
( 2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538
( 2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吴军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 2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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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法人代表: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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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 (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xx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xx联系人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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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 ( 2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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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 3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xx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 ( 3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xx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 层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0.xxx.xxx.xx ( 3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 5F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 3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xx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xx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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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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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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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 26 楼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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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xxx.0000000.xxx.xx (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3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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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xx电话: 000-000-0000
(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法人代表: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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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 ( 4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44 )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4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46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客服电话: 95177
( 47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x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x 09 室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 (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4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50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xxx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xxx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5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8 室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印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0.xx.xxx.xx/
( 5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北二
街 10 号xx大厦 12 层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 53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 46 层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 ( 5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5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xx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5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xx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xx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 ( 5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5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
xx电话: 000-00000000
( 5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60 )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xxx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 6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6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xxx联系人员: xxx
xx电话: 000-000-0000
( 6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xxx联系人员: xxx
xx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 64 )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法人代表: xx
联系人员: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6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员: xx月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三) 场内销售机构
x基金办理场内销售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四)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 (010)00000000传真: (010)50938991联系人:xxx
x、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xx、xx
x、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x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证券份额”)、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证券 B 份额”)。其中,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证券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
根据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证券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富国证券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证券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证券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国证券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证券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证券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证券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证券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
三、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富国证券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富国证券A 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证券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证券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证券 B 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证券 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6%。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证券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证券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净资产。富国证券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证券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证券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和
1 份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证券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证券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x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 T 日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x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证券A 份额、富国证券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
自然日};为 T 日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T 日富国
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富国证券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3、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 号)。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0,139 户,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861,129,558.7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6,187.08
份,两项合计共 861,195,745.83 份基金份额。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07,664.44(含利息转份额),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6 户,持有份额共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241%;本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x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x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的富国证券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证券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富国证券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证券份额时,每次对富国证券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证券份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x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12% |
100万元≤M<200万元 | 0.06% |
200万元≤M<500万元 | 0.04%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0% |
100万元≤M<200万元 | 0.60%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200万元≤M<500万元 | 0.40%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2)场内申购费率
x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x基金对场内场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对场内场外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都为 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富国证券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证券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358.71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15=98,404.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404.08 份富国证券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证券份额在场外赎回,持续持有期为 10天,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赎回费用=101,500×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证券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证券份额在场内赎回,持续持有期为 10天,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赎回费用=101,500×0.50%=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证券份额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证券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证券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包括富国证券A 份额、富国证券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下同)的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富国证券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证券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证券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富国证券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证券A、富国证券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证券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证券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证券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证券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证券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证券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富国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证券A 份额、富国证券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证券份额与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与 1 份富国证券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证券A 份额与 1 份富国证券B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证券份额的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 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x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 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x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x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9)、(17)、(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证券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十、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577,205,000.77 | 90.84 |
其中:股票 | 1,577,205,000.77 | 90.84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2,008,800.00 | 0.12 |
其中:债券 | 2,008,800.00 | 0.1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8,700,243.05 | 1.65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26,576,755.21 | 7.29 |
7 | 其他资产 | 1,803,486.66 | 0.10 |
8 | 合计 | 1,736,294,285.69 | 100.00 |
(二)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49,050.31 | 0.01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50,145.80 | 0.00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99,196.11 | 0.01 |
(三)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1,577,005,804.66 | 93.12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577,005,804.66 | 93.12 |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5,100,093.00 | 241,752,488.93 | 14.28 |
2 | 600837 | 海通证券 | 17,231,010.00 | 151,632,888.00 | 8.95 |
3 | 601211 | 国泰君安 | 9,064,077.00 | 138,861,659.64 | 8.20 |
4 | 601688 | 华泰证券 | 6,955,040.00 | 112,671,648.00 | 6.65 |
5 | 000776 | 广发证券 | 6,302,159.00 | 79,911,376.12 | 4.72 |
6 | 600999 | 招商证券 | 5,640,245.00 | 75,579,283.00 | 4.46 |
7 | 600958 | 东方证券 | 7,623,103.00 | 60,756,130.91 | 3.59 |
8 | 000166 | xxxx | 14,396,030.00 | 58,591,842.10 | 3.46 |
9 | 601901 | 方正证券 | 8,764,606.00 | 46,540,057.86 | 2.75 |
10 | 601377 | 兴业证券 | 9,981,665.00 | 46,314,925.60 | 2.73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603185 | 上机数控 | 1,345 | 66,039.50 | 0.00 |
2 | 601860 | 紫金银行 | 15,970 | 50,145.80 | 0.00 |
3 | 300753 | 爱朋医疗 | 1,055 | 42,326.60 | 0.00 |
4 | 603629 | 利通电子 | 1,051 | 40,684.21 | 0.00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008,800.00 | 0.12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2,008,800.00 | 0.12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008,800.00 | 0.12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018005 | 国开 1701 | 20,000.00 | 2,008,800.00 | 0.12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十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xx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89,717.6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47,282.45 |
5 | 应收申购款 | 966,486.5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2、x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803,486.66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0030 | 中信证券 | 241,752,488.93 | 14.28 | 筹划重大事项 |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1860 | 紫金银行 | 50,145.80 | 0.00 | 认购新股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03.27-2015.12.31 | -27.55% | 3.48% | -26.52% | 3.68% | -1.03% | -0.20% |
2016.01.01-2016.12.31 | -16.52% | 2.11% | -17.66% | 2.13% | 1.14% | -0.02% |
2017.01.01-2017.12.31 | -10.65% | 0.99% | -11.70% | 1.02% | 1.05% | -0.03% |
2018.01.01-2018.12.31 | -22.64% | 1.76% | -24.91% | 1.81% | 2.27% | -0.05% |
2015.03.27-2018.12.31 | -58.20% | 2.17% | -59.89% | 2.26% | 1.69% | -0.09% |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3 月 27 日
起至 2015 年 9 月 2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四、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
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