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同丰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9
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6
六、基金的备案 18
七、同丰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2
十、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3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6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8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0
十五、基金的托管 52
十六、基金的销售 53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3
十八、基金的投资 54
十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60
二十、基金的财产 60
二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61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5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二十六、基金的业务规则 72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二十八、违约责任 75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75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一、前言
(一)订立《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x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 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同丰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同丰A、同丰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 3;
同丰 A: 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A 份额。同丰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丰 B: 指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同丰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丰 B享有,亏损以同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丰 B 承担;同丰 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18 个月;
同丰 A 的本金: 指人民币 1.00 元,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同丰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同丰 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18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与同丰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同丰 A/同丰 B 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同丰 A、同丰 B 的估算价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同丰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长x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同丰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同丰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同丰 B 两级份额,其中,同丰 A 为稳健收益特征份额,同丰 B 为增强收益特征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同丰 A 和同丰 B 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丰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同丰 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18 个月,本基金在扣除同丰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丰 B 享有,亏损以同丰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丰 B 承担。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同丰 A 的开放日
同丰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顺延。
(六)同丰 B 的封闭期
同丰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x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投资目标
x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x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x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同丰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同丰 A、同丰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丰 A、同丰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同丰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同丰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同丰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丰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丰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同丰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同丰 A、同丰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同丰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同丰 A、同丰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同丰A 的运作
(1)收益分配
同丰A 的约定年化基准收益率为 4.25%,其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丰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丰 B;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xxx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同丰 A 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同丰 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同丰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丰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同丰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在场外的申购与赎回,同丰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顺延。
同丰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三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8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周四)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11 月 9 日(xx)、2013 年 5 月 9
日(xx)、2013 年 11 月 9 日(xx)。由于 2013 年 11 月 9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11 月 8 日(xx),因此,同丰 A 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开
放日分别为 2012 年 11 月 9 日、2013 年 5 月 9 日和 2013 年 11 月 8 日。
(3)基金份额折算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同丰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丰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七、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x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同丰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同丰B 的运作
(1)同丰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丰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同丰B的封闭期届满日也一并顺延。
接前例,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周四)生效,则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18 个月后对应日为 2013 年 11 月 10 日(周日)。由于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同丰 B
的封闭期至 2013 年 11 月 11 日(周一)止。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丰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同丰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丰 B 享有,亏损以同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丰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同丰 A、同丰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同丰 A 将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同丰 B 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x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x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丰 A 和同丰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同丰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丰 A 的开放日计算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同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假设:
T 日:同丰A 的某一开放日或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T a :自同丰 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
F aT
:T 日同丰A 的份额余额
NV T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
aT :T 日同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同丰 A 约定年化收益率 4.25%
则 T 日同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①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T
= 1.00 × ⎛1 +
⎜
⎝
r
365
× Ta ⎟
⎞
⎠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 1.00 × 365 × Ta
②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同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F
aT
NAV = NVT
aT
(2)同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假设:
T 日: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NAV
bT :同丰 B 在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aT :同丰 A 在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F bT
:T 日同丰B 的份额余额
则 T 日同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
= NVT
− NAVaT × FaT
F
bT
bT
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同丰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x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同丰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同丰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
T 日:同丰A 的非开放日
T a :为自同丰 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如果 T 日之前同丰 A 尚未进行
开放,则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F aT
:T 日同丰A 的份额余额
NV T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
aT :T 日同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同丰 A 约定年化收益率 4.25%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①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T
= 1.00 × ⎛1 +
⎜
⎝
r
365
× Ta ⎟
⎞
⎠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 1.00 × 365 × Ta
②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同丰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同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
F
aT
NAV = NVT
aT
(2)同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
NAV bT
:同丰 B 在T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F bT
:T 日同丰B 的份额余额
T 日同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
NV T − NAV aT
F
=
bT
bT
× FaT
上式中,在同丰 A 的非开放日, NAV
aT 为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同丰 A 的
开放日, NAV
aT 为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并提示同丰 A 的处理方式: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18 个月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丰 A 份额;没有赎回的同丰 A 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届满日其自动转换为“长x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十、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x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同丰 A、同丰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同丰 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同丰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同丰 B 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同丰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同丰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同丰 A 或同丰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同丰 A 和同丰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同丰 A、同丰 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同丰 A、同丰 B 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x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x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同丰A 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丰 A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同丰 A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同丰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丰 B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同丰 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丰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 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同丰 A、同丰 B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x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x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同丰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丰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丰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丰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同丰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折算前同丰 A 的份额数×同丰A 的折算比例
同丰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同丰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丰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同丰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同丰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在场外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同丰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丰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同丰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同丰 A 的申购与赎回按“确定价”原则,即同丰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丰A 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同丰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在提交同丰 A 的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同丰 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同丰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同丰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同丰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丰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同丰 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同丰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同丰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丰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丰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同丰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同丰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同丰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
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同丰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同丰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同丰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同丰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同丰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同丰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同丰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元确定。同丰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同丰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同丰 A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同丰 A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x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同丰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同丰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④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⑤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⑥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⑦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某些基金投资者对同丰A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⑥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开放日自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之日起顺延。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同丰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见上文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④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3)条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开放日自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之日起顺延。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①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④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④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⑤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④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①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丰 A、同丰 B)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x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同丰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丰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丰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丰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同丰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同丰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x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丰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x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丰 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
金运作期内,为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x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丰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长x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同丰 A 的处理方式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18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与同丰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并提示同丰 A 的处理方式: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18 个月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丰 A 份额;没有赎回的同丰 A 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届满日其自动转换为“长x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同丰 A、同丰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同丰 A(或同丰 B)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丰 A(或同丰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同丰 A(或同丰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丰 A(或同丰 B)的份额数×同丰 A(或同丰 B)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同丰 A、同丰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丰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同丰 A(或同丰 B)的转换比率、同丰 A(或同丰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同丰 A、同丰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同丰 A、同丰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x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1、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①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x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丰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丰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同丰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同丰 B 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的同丰 B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同丰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丰 B 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丰 B 基金份额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方可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根据自身需要办理已持有同丰 B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方可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根据自身需要办理已持有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 GH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丰 A、同丰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 “有效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丰A 和同丰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同丰 A 和同丰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托管
x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x基金的债券投资理念是以利率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久期配置为关键技术,实现债券组合的保值增值,通过合理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结合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
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运作中,还将运用灵活多样的操作策略,如: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通过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同期限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另外,鉴于本基金特有的运作方式,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同丰 A 的每个开放日前以及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 LOF 开放申赎前,本基金将适当提高流动性较好的国债、央票、金融债的配置比例,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大额赎回情况。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
4、期限管理策略
鉴于本基金特有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将结合每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申赎预估情况,在最大化收益的情况下,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剩余期限(6 个月以内、6 个月-1 年、1 年-3 年、 3 年-5 年、5 年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上配置比例。
分级运作期内,为应对同丰 A 每 6 个月的申购、赎回开放,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 6 个月期限里,都将结合最新的同类基金产品的申赎情况,持有相应比例的剩余期限在 6
个月以内的、且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锁定基础收益并在 6 个月到期基金份额开放申赎时保证流动性。同时,本基金还将结合前述利率、类属配置和信用三种策略,在不同的市场利率走势、信用环境下,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波段操作,从而提高基金收益。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 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预估 LOF 份额的申赎情况,结合本基金的债券回购比例限制,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和流动性较高、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资产,以及时应对基金份额申赎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5、相对价值策略
x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xxxx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了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中债综合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长期预期收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丰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稳健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同丰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增强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机制
x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每月月末拟定下月资产配置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制定的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的积极判断,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是未来一段时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计划规定限制下,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策略实施步骤,采用积极投资策略,在权限范围内,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全面考虑收益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xx。
在组合调整过程中,基金经理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投资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投资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x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x和律师x;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或双方约定的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转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方式。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丰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丰A和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丰 B 上市交易后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丰 A 和同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与同丰 A 的开放日或基金转换基准日重合,则需公告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从转换为 LOF 后开始累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同丰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同丰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4、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分级运作期内同丰 B 上市交易;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1)、(2)、(3)项规定顺序清偿后,将优先满足同丰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同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1)、
(2)、(3)项规定顺序清偿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长xxx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