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人寿[2018]年金保险 1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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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汇盈人生团体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阴影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30.1)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投资账户说明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30.2)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保险费已买入投资单位的,则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本公司退还交费账户和集体账户累积金额以及所收取的初始费用、买卖差价和保单管理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退休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本公司承担给付退休金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合法退休证明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 30.3)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见 30.4)给付退休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之前全残(见 30.5),本公司按收到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
销该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之前全残的,如其全残保险金达到保留账户(见 30.6)最低限额(见 30.7),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见 30.8),本公司将在收到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转入保留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
第五条 责任免除 |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上述“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为退休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具体日期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退休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30.9);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30.10)机动车(见 3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30.12)机动车,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0.13)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继 承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30.14)。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收到 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费、交费账户及集体账户
在被保险人领取退休金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地为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所交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交费账户。交费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和投保人承担部分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集体账户。集体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被保险人交费账户注销时其交费账户累积金额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第七条 权益归属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第八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生效日至本合同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第九条 投资账户
x合同所称“投资账户”是指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本公司设立进取投资账户、xx投资账户、稳健投资账户(详见“投资账户说明书”)三个投资账户供选择。投保人可依据自身的风险承受度选择投资账户及资产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并在投资授权书中约定。
当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见 30.15)不变。投保人可以重新选择投资账户,该次选择不计入该保单年度投资账户转换次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会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投保人保单的具体状况。第十条 投资授权
投保人在首次交费之前,应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授权书。本公司将根据投资授权书确定的投资账户分配比例进行投资。投保人未按时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授权书的,本公司推定投保人选择全部投资于稳健投资账户。
投保人更改投资账户分配比例的,须提交更改投资授权书。对投保人更改投资账户分配比例以后各次的交费,本公司将根据更改后的分配比例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账户评估
x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如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它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本公司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和投资单位买卖。
当本公司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和投资单位买卖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监管部门,并在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的最近一期中刊登暂停或延迟通报。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及卖出价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及投资单位数量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各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本公司将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并记入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或集体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以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投资单位数计算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第十四条 投资账户转换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转换投资账户以调整在各投资账户上的资产分配比例,本公司在收到转换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转换投资单位,但每一保单年度的转换不得超过该保单年度投资账户转换最高次数(见 30.16)。转换时,本公司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投保人每一保单年度的转换次数达到该保单年度投资账户转换最高次数后,如投保人在该保单年度再次申请转换,本公司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第十五条 卖出限制
各项保险金申领、投资账户转换、合同解除等需要卖出投资单位时,如在资产评估日单一投资账户申请卖出的投资单位数累计超过该投资账户单位总数的 10%,则对于超过 10%部分的卖出申请,本公司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延至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行,投资单位的卖出价以延至的资产评估日本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三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投保范围
团体(见 30.17)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30.18)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退休金申请
由退休金申请人填写退休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全残”释义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之前离职(见 30.19)或丧失成员资格,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离职证明或丧失成员资格证明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退还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申请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投保人集体账户或将其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退休金领取日之前离职或丧失成员资格的,如本公司在收到该被保险人离职证明或丧失成员资格证明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达到保留账户最低限额,该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成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公司将上述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申请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投保人集体账户或将其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
第二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30.20)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
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交费账户累积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八条 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卖出交费账户及集体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以退还现金价值,并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给付。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二十八条 费用
x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交费账户或集体账户之前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资产管理费:本公司于每个资产评估日按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见 30.21)的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按日计算,收取标准为:资产评估日当时的年资产管理费比例×当时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评估日的日数÷365。
(四)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于每一保单年度初收取保单管理费。如投保人自保单周年日起 30 日内(含 30日)未支付保单管理费的,本公司将于保单周年日起 30 日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卖出相应的投资单位。
(五)退保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收取退保费用。
费用类别 | 最高标准 | |
初始费用 |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 5% | |
买入卖出差价 | 2% | |
资产管理费 | 年资产管理费比例 2% | |
保单管理费 | 一般被保险人 | Xxx(500 元,15 元×被保险人人数) |
保留成员 | 30 元/人 |
关于上述费用,如投保人与本公司有产品转换或其它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费用收取最高标准一览表:
收取费用
账户累积金额的 5%账户累积金额的 4%账户累积金额的 3%账户累积金额的 2%账户累积金额的 1%
账户累积金额的 0%
保单年度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及以上
退保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释义
30.1【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30.2【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3【资产评估日】指本公司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的日期。
30.4【累积金额】交费账户或集体账户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30.5【全残】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持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30.6【保留账户】保留成员持有的账户为保留账户。
30.7【保留账户最低限额】本公司可根据情况调整保留账户最低限额,现行标准为人民币 5000 元。
30.8【保留成员】指因全残、离职或丧失成员资格后,其账户金额仍在本公司各投资账户中投资运作的被保险人。保留成员同样享有保险金领取、转换投资账户及解除保留成员资格的权利。
30.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0.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30.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30.13【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0.14【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30.15【投资账户价值】指投资账户的总资产减总负债,投资账户的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确定。
30.16【投资账户转换最高次数】本公司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现行标准为每个保单年度 4 次。
30.17【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0.18【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30.19【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30.20【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0.21【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指投资账户价值与该评估期间内本公司应收取资产管理费的合计金额。
30.22【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附件:
投资账户说明书
投资政策说明书──进取投资账户
一、投资目标
x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分散投资于能够获得较高回报的证券投资基金为被保险人带来资本长期增值。二、投资组合
x账户将主要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金融债券、信用等级在 AA+以上的中央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新投资项目。本账户的标准投资比例预计为(但不限于)七成权益类证券投资及三成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具体资产分配比例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 | 20-80% |
银行存款 | 5-20% |
债券 三、投资风险 | 15-75% |
本账户的投资回报可能受到多项风险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
(一)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所有金融市场均可能随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及政策的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项目须承受所有证券的固有风险,所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可升也可降;
(三)利率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及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利率变动而蒙受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银行存款及债券必须承担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
由于进取投资账户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预计就中短期而言,被保险人将承受较大的证券市场波动风险。因此,本投资账户适合愿意作较长投资及承担较高风险以获得可能更大长期回报的被保险人。
四、投资限制
进取投资账户的资产将严格在监管部门制定的投资范围内运作并符合以下限制:
(一)投资账户投资于同一发行主体的任何类别的证券总值,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的 10%;
(二)投资账户投资于同一发行主体的某特定类别证券不得超过该发行主体发行的该特定类别证券的发行总量的 10%;
(三)上述第 1、2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国债及本公司以发起人身份认购的开放式基金;
(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借贷政策
进取投资账户只可因以下目的而借入款项并符合以下限制:
(一)向受益人给付,且累计借入款项不得超过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 10%,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二)为购入投资项目,且累计借入款项不得超过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 30%,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投资政策说明书──xx投资账户
一、投资目标
x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分散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及能够带来获得较高回报的证券投资基金为被保险人带来长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入。
二、投资组合
x账户将主要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金融债券、信用等级在 AA+以上的中央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新投资项目。本账户的标准投资比例预计为(但不
限于)五成权益类证券投资及五成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具体资产分配比例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 | 10-60% |
银行存款 | 15-50% |
债券 三、投资风险 | 25-75% |
本账户的投资回报可能受到多项风险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
(一)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所有金融市场均可能随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及政策的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项目须承受所有证券的固有风险,所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可升也可降;
(三)利率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及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利率变动而蒙受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银行存款及债券必须承担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
由于xx投资账户将平均投资于权益类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因此,本投资账户适合愿意承受中等程度风险以获得可能更大长期回报的被保险人。
四、投资限制
x投资账户的资产将严格在监管部门制定的投资范围内运作并符合以下限制:
(一)投资账户投资于同一发行主体的任何类别的证券总值,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的 10%;
(二)投资账户投资于同一发行主体的某特定类别证券不得超过该发行主体发行的该特定类别证券的发行总量的 10%;
(三)上述第 1、2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国债及本公司以发起人身份认购的开放式基金;
(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借贷政策
x投资账户只可因以下目的而借入款项并符合以下限制:
(一)向受益人给付,且累计借入款项不得超过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 10%,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二)为购入投资项目,且累计借入款项不得超过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 30%,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投资政策说明书──稳健投资账户
一、投资目标
x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定息投资及有限度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为被保险人带来稳定长期回报并将资本损失的风险减至最小。
二、投资组合
x账户将主要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金融债券、信用等级在 AA+以上的中央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监管部门不时批准的新投资项目。本账户的标准投资比例预计为(但不限于)三成权益类证券投资及七成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具体资产分配比例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 | 0-30% |
银行存款 | 15-70% |
债券 三、投资风险 | 25-85% |
本账户的投资回报可能受到多项风险因素的影响,包括:
(一)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所有金融市场均可能随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及政策的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项目须承受所有证券的固有风险,所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可升也可降;
(三)利率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及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利率变动而蒙受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投资账户所投资的银行存款及债券必须承担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
由于稳健投资账户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因此,本投资账户适合愿意承担中低度风险以获得较为稳定投资回报的被保险人。
四、投资限制
x投资账户的资产将严格在监管部门制定的投资范围内运作并符合以下限制:
(一)投资账户投资于同一发行主体的任何类别的证券总值,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的 10%;
(二)投资账户投资于同一发行主体的某特定类别证券不得超过该发行主体发行的该特定类别证券的发行总量的 10%;
(三)上述第 1、2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国债及本公司以发起人身份认购的开放式基金;
(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借贷政策
x投资账户只可因以下目的而借入款项并符合以下限制:
(一)向受益人给付,且累计借入款项不得超过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 10%,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二)为购入投资项目,且累计借入款项不得超过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 30%,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