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為文化部簽訂華山園區各項促參契約內容有欠周延;復未有效督促 BOT 廠商於期限內完成投資執行計畫書修正作業,延宕 4 年有餘仍未核定,徒生履約爭議;又任由 BOT 案與 ROT案之民間機構自行協商,且明知協商條件影響該部權益,仍未主動依契約有效解決,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解除 BOT 案全部契約及 ROT 案部分契約等,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