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强化研究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研究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研究生双方的责任,保护研究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由研究生院
(甲方)与研究生(乙方)签订研究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应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和校园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和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因下列各种因素造成研究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研究生使用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研究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种校内外活动,未对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研究生从事不宜研究生参加的活动的;
(六)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研究生责任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因下列情形造成研究生人身伤害的,研究生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
(二)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未向学校汇报的;
(三)违反实验操作规则的;
(四)使用违章电器的;
(五)自杀、自伤的;
(六)自身原因造成坠楼等事故的;
(七)由情感、嫉妒等原因,不能正确对待发生后果的;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个人或社团组织外出活动等发生的;
(九)在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十)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十一)节假日期间在校外或者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
(十二)因自身原因发生的。
三、其他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研究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研究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他人故意侵害研究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
(四)研究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违法或故意侵害他人的,由研究生承担相应责任;
(五)研究生突发疾病,而学校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研究生不得进入江宁校区建设用地及发展预留用地,不得进入校区内水系游泳,违反规定者,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附 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在校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研究生本人各一份;
(四)本协议解释权在xx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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