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提 示
中意人寿[2014]年金保险 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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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合同后 15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 您有权解除合同 8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3.2
◆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8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4.2、4.3、 5.2、7.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9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2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6 保险金给付 | 7.2 效力恢复 |
1.1 合同构成 | 3.7 宣告死亡处理 | 8 合同解除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8 诉讼时效 |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3 投保年龄 | 4 保险费的支付 |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4 合同的签收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5 犹豫期 | 4.2 宽限期 | 10 如实告知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4.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 现金价值权益 |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2 保险期间 | 5.1 现金价值 |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2.3 保险责任 | 5.2 保单贷款 | 11.1 年龄错误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 年金选择权 | 11.2 未还款项 |
3.1 受益人 | 6.1 年金转换权 |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6.2 年金转换额度 | 11.4 合同内容变更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6.3 年金转换系数 | 11.5 联系方式变更 |
3.4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1.6 争议处理 |
3.5 司法鉴定 | 7.1 效力中止 | 12 释义 |
中意年年优享年金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4]第 137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年年优享年金保险”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2.2)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12.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7 天至 65 周岁。 |
1.4 | 合同的签收 |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1.5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12.4)。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我们与您约定的满期日的 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 生存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12.5)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
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系数
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系数如下表所示:
保险费支付期限 | 保险单周年日 | |||||
1-5 | 6-10 | 11-15 | 00-00 | 00-00 | 26-30 | |
3 | 6% | 7.5% | ||||
5 | 10% | 13% | 15% | 17% | 19% | 21% |
10 | 16% | 22% | 26% | 30% | 34% | 38% |
2.3.2 | 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 |
的较大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1)已支付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12.6)(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3.3 | 满期金 | x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已支付的 |
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 | ||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 ||
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 ||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 ||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 ||
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 | ||
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 ||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 ||
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 明无法确定的; | ||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 ||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 | ||
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 | ||
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2.7)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 ||
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 | ||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 ||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 ||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需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3.3.1 |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金的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
3.3.2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
3.4 |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3)抵付保险费:生存保险金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 (4)理财投资:如果您选择理财投资,我们将为您提供指定的可用于生存保险金理财投资的保险产品,每次发放的生存保险金将转入该保险产品的理财账户中。若您解除该保险产品,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须由理财投资变更为直接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付保险费三项之一;若该保险产品失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年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年金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申请书,我们在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发放的年金。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 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 |
3.5 | 司法鉴定 |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
3.6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 |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7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 2.3 款处理,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
3.8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x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 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 5.2 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x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95%,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6 个月期贷款利率与 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 |
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大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
6 | 年金转换权 | |
6.1 | 年金转换权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 日内向我们申请年金转换权,经我们审核同意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您或被保险人可与我们签订年金转换合同。 自年金转换合同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每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年满9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 我们将根据年金合同的约定,以我们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为标准计算被保险人的年领年金金额。 |
6.2 | 年金转换方式 | 在您或被保险人行使年金转换权时,可以选择完全转换或部分转换。 (1) 完全转换的年金转换额度为本合同满期金。 (2) 部分转换的年金转换额度须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确定。 在签订年金转换合同后,本合同满期时我们向您支付的满期金为本合同转换前的满期金减去年金转换额度。 |
6.3 | 年金转换系数 | 年金转换系数是指每一年龄每1000 元年金转换额度可转换的年领年金金额。根据年金转换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年领年金金额将以我们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为标准按下述方式进行计算: 年领年金金额=年金转换额度÷1000×年金转换系数我们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将不低于附件一所列标准。 |
年金转换权申请的要求参照本合同 3.3.1 条。 您或被保险人申请年金转换权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2.3.2 条关于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若您或被保险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年金转换权,则视为放弃转换权,我们将继续按本合同 2.3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 ||
7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7.2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我们与您未能达成协议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的次日零时自动终止,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
8 | 合同解除 | |
8.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9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9.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满期; (3)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
10 | 如实告知 | |
10.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0.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1.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11.2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到期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11.3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 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 | ||
11.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1.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1.6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12 | 释义 | |
12.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2.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 日。 |
12.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
12.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2.5 | 保险单周年日 |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2.6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2.7 | 保险事故 |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附件一
年金转换系数表
(每 1,000 元年金转换额度)
单位:元
年龄1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10 | 26.81 | 26.26 | 36 | 34.23 | 33.02 | 61 | 57.84 | 54.18 |
11 | 26.99 | 26.42 | 37 | 34.70 | 33.44 | 62 | 59.74 | 55.88 |
12 | 27.17 | 26.59 | 38 | 35.19 | 33.89 | 63 | 61.78 | 57.71 |
13 | 27.36 | 26.76 | 39 | 35.70 | 34.35 | 64 | 63.98 | 59.69 |
14 | 27.56 | 26.94 | 40 | 36.24 | 34.84 | 65 | 66.35 | 61.83 |
15 | 27.76 | 27.13 | 41 | 36.80 | 35.34 | 66 | 68.91 | 64.14 |
16 | 27.97 | 27.32 | 42 | 37.39 | 35.88 | 67 | 71.68 | 66.65 |
17 | 28.19 | 27.52 | 43 | 38.01 | 36.43 | 68 | 74.69 | 69.38 |
18 | 28.41 | 27.72 | 44 | 38.66 | 37.02 | 69 | 77.97 | 72.36 |
19 | 28.65 | 27.93 | 45 | 39.34 | 37.64 | 70 | 81.55 | 75.63 |
20 | 28.88 | 28.15 | 46 | 40.06 | 38.29 | 71 | 85.47 | 79.22 |
21 | 29.13 | 28.37 | 47 | 40.82 | 38.97 | 72 | 89.78 | 83.18 |
22 | 29.39 | 28.61 | 48 | 41.62 | 39.69 | 73 | 94.54 | 87.58 |
23 | 29.65 | 28.85 | 49 | 42.46 | 40.46 | 74 | 99.82 | 92.47 |
24 | 29.93 | 29.10 | 50 | 43.36 | 41.26 | 75 | 105.72 | 97.97 |
25 | 30.21 | 29.36 | 51 | 44.30 | 42.11 | 76 | 112.36 | 104.16 |
26 | 30.51 | 29.63 | 52 | 45.30 | 43.01 | 77 | 119.89 | 111.23 |
27 | 30.81 | 29.91 | 53 | 46.36 | 43.97 | 78 | 128.51 | 119.35 |
28 | 31.13 | 30.21 | 54 | 47.50 | 44.98 | 79 | 138.48 | 128.80 |
29 | 31.47 | 30.51 | 55 | 48.70 | 46.05 | 80 | 150.19 | 139.97 |
30 | 31.82 | 30.83 | 56 | 49.99 | 47.20 | 81 | 164.18 | 153.37 |
31 | 32.18 | 31.16 | 57 | 51.37 | 48.42 | 82 | 181.26 | 169.83 |
32 | 32.55 | 31.50 | 58 | 52.83 | 49.72 | 83 | 202.71 | 190.59 |
33 | 32.95 | 31.86 | 59 | 54.40 | 51.11 | 84 | 230.63 | 217.77 |
34 | 33.36 | 32.23 | 60 | 56.07 | 52.59 | 85 | 268.84 | 255.14 |
35 | 33.78 | 32.62 |
(完)
11 年龄指您或被保险人签订年金转换合同时的年龄。
中意年年优享年金保险费率表
(每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元
年龄 | 交费期限/保险期间 | |||||
3/10 | 5/15 | 5/20 | 10/20 | 5/30 | 10/30 | |
0-17 周岁 | 995 | 995 | 995 | 995 | 995 | 995 |
18-45 周岁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46-55 周岁 | 1,002 | 1,002 | 1,002 | 1,002 | 1,002 | 1,002 |
56-60 周岁 | 1,005 | 1,005 | 1,005 | 1,005 | ||
61-65 周岁 | 1,005 | 1,005 | 1,005 |
(完)
中意年年优享年金保险现金价值表(示例)
(每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男性,30 岁 单位:元
保单年度末 | 交费期限/保险期间 | |||||
3/10 | 5/15 | 5/20 | 5/30 | 10/20 | 10/30 | |
1 | 630.14 | 549.77 | 513.45 | 487.41 | 393.04 | 349.62 |
2 | 1,499.25 | 1,285.84 | 1,207.93 | 1,148.22 | 988.49 | 892.29 |
3 | 2,535.43 | 2,115.06 | 1,987.68 | 1,889.83 | 1,652.70 | 1,493.16 |
4 | 2,602.49 | 3,069.24 | 2,896.71 | 2,756.02 | 2,426.48 | 2,204.71 |
5 | 2,672.96 | 4,136.32 | 3,924.37 | 3,736.74 | 3,265.43 | 2,975.36 |
6 | 2,732.02 | 4,213.44 | 3,990.63 | 3,793.39 | 4,133.88 | 3,778.29 |
7 | 2,794.10 | 4,294.48 | 4,060.23 | 3,852.88 | 5,065.89 | 4,640.10 |
8 | 2,859.36 | 4,379.63 | 4,133.36 | 3,915.36 | 6,064.55 | 5,563.84 |
9 | 2,927.96 | 4,469.13 | 4,210.19 | 3,980.99 | 7,133.22 | 6,552.75 |
10 | 0 | 4,563.19 | 4,290.92 | 4,049.91 | 8,275.57 | 7,610.32 |
11 | 4,642.06 | 4,355.75 | 4,102.30 | 8,429.43 | 7,729.86 | |
12 | 4,724.99 | 4,423.88 | 4,157.33 | 8,591.10 | 7,855.37 | |
13 | 4,812.18 | 4,495.48 | 4,215.13 | 8,761.01 | 7,987.18 | |
14 | 4,903.80 | 4,570.74 | 4,275.85 | 8,939.62 | 8,125.63 | |
15 | 0 | 4,649.88 | 4,339.65 | 9,127.40 | 8,271.08 | |
16 | 4,713.11 | 4,386.71 | 9,284.87 | 8,383.92 | ||
17 | 4,779.61 | 4,436.15 | 9,450.48 | 8,502.44 | ||
18 | 4,849.53 | 4,488.10 | 9,624.70 | 8,626.97 | ||
19 | 4,922.94 | 4,542.71 | 9,807.78 | 8,757.81 | ||
20 | 0 | 4,600.12 | 0 | 8,895.31 | ||
21 | 4,640.49 | 8,999.88 | ||||
22 | 4,682.95 | 9,109.83 | ||||
23 | 4,727.63 | 9,225.49 | ||||
24 | 4,774.67 | 9,347.22 | ||||
25 | 4,824.16 | 9,475.38 |
保单年度末 | 交费期限/保险期间 | |||||
3/10 | 5/15 | 5/20 | 5/30 | 10/20 | 10/30 | |
26 | 4,856.09 | 9,570.38 | ||||
27 | 4,889.57 | 9,670.24 | ||||
28 | 4,924.68 | 9,774.99 | ||||
29 | 4,961.47 | 9,884.84 | ||||
30 | 0 | 0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