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宜 花 東 生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 遠東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
學生 (簽名)(以下簡稱乙方) | |
茲鼓勵宜蘭、花蓮、台東高中職學生就讀,凡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09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新生,訂立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
一、甲方提供乙方宜花東生助學金,乙方領取資格為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本人設籍於宜蘭、花蓮或台東之學生。
二、宜花東生助學金內容:
(一)在前述入學獎勵外,設籍於台東之學生每學期提供一張戶籍地往返台南之來回火車票(自強號)金額之助學金。
(二)在前述入學獎勵外,設籍於宜蘭、花蓮之學生,每學期提供一張花蓮機場至高雄機場來回機票(經濟艙)金額之返鄉補貼。
三、乙方就讀本校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即上述助學金內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四、「遠東科技大學 109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請參閱本校網頁之公告。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乙方視需要可自行影印存執,以為憑據。六、本人選擇領取宜花東生助學金:
□學生 (簽名)已詳細閱讀助學金內容且已確認領取。七、本人選擇放棄領取宜花東生助學金:
□學生 (簽名)已詳細閱讀助學金內容,但因故自願放棄宜花東生助學金,並放棄日後申請追補宜花東生助學金之權利。
八、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109 年 10 月 8 日)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立協議書人
甲方: 遠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xxx 校長電 話:(00)0000000 | 乙方: 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若學生於民國 89 年 9 月前出生達法定年齡,則無需家長簽章) 學 生: (簽名)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