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 产品认证合同
CEC-6161EPP-D/2
合同登记编号:
CEC 产品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一般工业产品认证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申请 CEC 产品认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1.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和型号:
2.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及产品符合性说明:
3.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生产数量:
二、双方责任
(一)甲 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 CEC 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食、宿、行方便,并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开放所有的区域、产品配方等所有文件记录,确保其顺利进行。
4.甲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或停止使用证书、广告宣传和认证标志,并向乙方交回全部认证证书和销毁全部认证标志。
5.甲方有权利在其获得 CEC 认证产品上使用 CEC 产品标志标识;遵守乙方的规定,在认证结果的使用宣传中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应仅就获准的范围内进行宣传。不得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查报告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6.在相应的 CEC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有责任按照更改后的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进行整改,乙方有权抽样监督,检测费及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7.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 CEC 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9. 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批量生产的产品的一致性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0.应接受乙方产品认证的政府监督机构(国家认监委)和认可机构(CNAB)对乙方认证质量的现场检查和现场见证评审。
(二)乙 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 CEC 产品认证工作,按照本合同所确定的认证内容及其依据,独立公正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2.在现场审核前,提前向甲方明确具体安排(如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等),并征求甲方意见。
3.甲方获证后,乙方按约定定期对甲方实施监督检查。
4.对认证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5.按照 CNAB 的有关认证制度,对甲方申请的产品及其质量保证能力全面评定,当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时,及时向甲方颁发《CEC 产品认证证书》,并在与甲方签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许可协议后,许可甲方使用 CEC 认证标志。
6.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7.及时公开发布与认证有关的文件及相关信息。
8.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 险
1.甲方通过认证的产品如果因自身原因不能保持达到认证标准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或被暂停或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乙方要承担甲方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引起甲方的顾客不满意被投诉,乃至被国家认可委员会暂停、撤消对外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3.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检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费或本次监督费,且为一次性赔付,乙方亦不承担随后的任何责任。
4.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的认证计划不能正常执行,并造成非计划费用的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执行认证计划时失误,造成非计划费用的增加,其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项目费用的 20%作为违约金。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 CEC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3.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 CEC 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时,务必要报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核。
6.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 用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认证费合计 元整(大写),其中申请费 ¥ 元,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元,第一年年金 ¥ 元,认证检查费
¥ 元。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需要抽样的产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如果检验不合格需要二次抽样,甲方需按要求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产品检验费和乙方费用 3000 元/人日)。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检查之前与监督检查费同时支付。
5.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监督两次,每 12 个月 1 次。有异常情况时(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环境安全事故等)将增加监督频次。甲方每一次支付监督检查费(包括当年的年金¥5000 元)数额为 元,在每次
监督检查的 30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检查如需抽样检验,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验机构。
8.乙方免费将获证企业相关信息在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告,甲方如有其它宣传活动意向,甲乙双方再共同商定。
六、合同终止、解除及违约赔偿
1.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或检验费用,不能按时接受年度监督时,乙方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认证实施规则,以及乙方《批
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暂停后续工作或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交纳认证费后乙方可开展后续认证活动。
4.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实施现场检查前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认证费用(申请费 元和文
审费 元),甲方另需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20%作为乙方准备工作的费用。
5.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非认证方面原因,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退还已收甲方所有费用。
6. 已实施现场检查由于甲方认证方面原因(如不具备相关认证条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等)或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经甲方申请,乙方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认证费用,包括审定与注册费 元(仅初次项目包括此项)、当年年金 元,
以及未发生的检查费(未检查人日数×3000 元/人日)。
7. 乙方已完成技术评定,结论为“不推荐”的,经甲方申请,乙方退回甲方未发生的认证费用,包括审定与注册费 元(仅初次项目包括此项)和当年
年金 元。
七、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八、其 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联系人:
市场部电话: 000-00000000、59205815 传 真: 010-59205878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 x x: 8864292036789
开户银行行号:310100000116
通讯地址: xxxxxxxxxx0 xX x00 x x x: 000000
收款单位: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安排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年度监督/再认证电话: 000-00000000、59205858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