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吉祥人寿[2020]疾病保险003号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合同”。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六条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十五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八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条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十五条
◆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十七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和非保证续保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六条 保险责任 3
👉七条 责任免除 4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 5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九条 受益人 5
👉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十一条 诉讼时效 5
👉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5
👉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5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
👉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6
👉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6
👉十六条 效力终止、无效 6
👉十七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6
👉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或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若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若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以我们在保险单中批注的为准。
👉四条 保险期间和非保证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后(按照我们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经医院2初次确诊3患上一种或多
1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分为0天、30天、60天和90天四种,见附表。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您可选择其中一种等
待期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
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日24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种本附加合同👉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xxx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殴斗5、醉酒6,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六、 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
七、 战争14、军事冲突15、暴乱16或武装叛乱;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3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
种疾病。
4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
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5殴斗: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xx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
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6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
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
准。
15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6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7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
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8;
(3)由专科医生19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8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
人证等。
19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十六条 效力终止、无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十七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3)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4)争议处理。
👉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20;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五、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六、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七、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八、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2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0原位癌: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
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
节的整个下肢。
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
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九、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双耳失聪 - 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24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一、 双目失明 - 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二、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三、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四、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五、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六、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十七、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八、 语言能力丧失 - 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九、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4永久不可逆性: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 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3)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 4 项者:
(1)突发呼吸困难;
(2)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3)心脏肿大、肺部罗音;
(4)颈静脉压>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5)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6)X 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7)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二十一、 脊髓灰质炎
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或运动功能障碍。
非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他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xxxx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 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项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二十三、 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二十四、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二十五、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
(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 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二十六、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二十七、 重症手足口病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二十八、 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二十九、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三十、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附表:
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费率表
一、年保险费率
年保险费率=基准费率(表一)×等待期调整系数(表二)
表一:基准费率表
保险期间:1 年 基本保险金额:1000 元人民币
0.2
保险费(元)
表二:等待期调整系数表
等待期 | 90 日 | 60 日 | 30 日 | 0 日 |
系数 | 0.8 | 0.9 | 1.0 | 1.1 |
二、极短期费率(按年保险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5 | 20 | 25 | 35 | 45 | 50 | 60 | 70 | 80 | 90 | 95 | 100 |
注:对于极短期业务,保险期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