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联人寿〔2018〕年金保险 053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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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且保单生效后 15 日( 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5.7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1.4/3.2/5.6/6.1/7.1/7.3
❖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注意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 早期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 7.4 未还款项 | ||
1.1 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5 合同内容变更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保单账户及结算 | 7.6 联系方式变更 | ||
1.3 投保年龄 | 5.1 保单账户 | 7.7 争议处理 | ||
1.4 犹豫期 | 5.2 账户利息 | 8 释义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3 持续奖金 | 8.1 保单年度 | ||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4 初始费用 | 8.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
2.2 保险期间 | 5.5 保单管理费 | 8.3 周岁 | ||
2.3 保险责任 | 5.6 部分领取 | 8.4 有效身份证件 | ||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5.7 保单质押贷款 | |||
3.1 受益人 |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3 保险金申请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3.6 诉讼时效 |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福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签订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见释义)。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且保单生效后,您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 100 周岁(指至被保险人年 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年金 | x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且保单生效满 5 年,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含),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5%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当年度的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但保单生效未满 5 年,则自保单生效满 5 年之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含),如果被保 险人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5%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当年度的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最 低金额 500 元。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最低金额,我们将不再向年金受 |
益人给付当期年金。年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年金给付需由年金受益人申请。 | ||
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 | |
满期保险金 | x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期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满期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 | |
养老年金转换权 | 您可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或 70 周岁(二选一)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前 60 日内,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届时我们提供的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届时我们提供的养老年金保险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将作为投保该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的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该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期开始,我们按该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养老年金的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 |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 (2)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犹豫期之后,您可以支付追加保险费,但追加保险费的支付次数和交费金额应符合支付追加保险费时我们的相关规定。 若本合同的保险费通过其他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各项保险利益转入,则视同追加保险费。 |
5 | 保单账户及结算 | |
5.1 | 保单账户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支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扣除按本条款 5.4 的约定收取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变化: (1) 按本条款4.1 的约定追加保险费并扣除按本条款5.4 的约定收取的初始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2) 按本条款 5.2 的约定结算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3)按本条款 5.3 的约定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4)按本条款 5.5 的约定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发生部分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6)按本条款 2.3 的约定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7)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终止; (8)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 |
5.2 | 账户利息 |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指每月第 1 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账户利息根据实际经过天数和日结算利率按复利结算。 在每月结算日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上个月实际经过的天数,实际日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年保证利率,年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当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日结算利率为近期公布的年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本合同年保证利率为 3%。 |
5.3 | 持续奖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及累计追加保险费之和的 1%给付持续奖金;自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上一保单年度内(不含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日)的累计追加保险费的 1%给付持续奖金。 |
5.4 | 初始费用 | 指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本合同对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收取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的 1%。 |
5.5 | 保单管理费 | 指为维护本合同而收取的费用。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
5.6 | 部分领取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您退还 部分领取金额。每个保单年度内的部分领取金额不得超过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累计追加保险费之和的 20%。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至多两次。本合同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占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
第一年 | 5% |
第二年 | 4% |
第三年 | 3% |
第四年 | 2% |
第五年 | 1% |
第六年及以后 | 0% |
5.7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 您解除合同的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
手续及风险 | 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 ||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 | ||
的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减去退保手续费后的金额。本 | ||
合同收取退保手续费占退保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
保单年度 | 退保手续费比例 |
第一年 | 5% |
第二年 | 4% |
第三年 | 3% |
第四年 | 2% |
第五年 | 1% |
第六年及以后 | 0%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剩余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7.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7.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7 | 争议处理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 释义 | |
8.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8.2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8.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8.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