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结算。
上投xx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投xx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二月
鉴于上投xx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拟募集发售上投xx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具备基金托管资格;
鉴于上投xx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xx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上投xx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投xx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xx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xxx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x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投xx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x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对此作出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投资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投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投资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投资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执行投资指令。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投资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投资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投资指令无效;在该等情况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投资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结算。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证券账目是指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每月末核对一次。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三)基金融资
x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书面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赎回款在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和赎回资金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申购资金
1、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申购费率为 0%。
2、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有效申购份额单位为 0.01 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3、T+2 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一般情况下应汇总划款,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三)赎回资金
1、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赎回费率为 0%
2、T+1 日之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按以下方式计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并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3、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于 T+1 日划往基金管理人的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它资产。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 银行存款逐日计提利息。
(4)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当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净值的 0.5%,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将背离金额确认为估值增值或减值,并在有价债券剩余期间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4 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5、暂停估值的情况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收益及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
某类基金的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的某类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D 为当年度实际天数。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差错的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第(一)款第 2 项第(5)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1)本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当年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双方经对账发现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xx原因并纠正。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一百二十天。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将基金净收益按基金份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红利再投资。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利息收入、债券回购收入、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一)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 本基金任何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亏损时,维持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相应减少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分配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以去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2、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转到基金投资者基金资产账户,基金管理人就上述红利再投资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红利再投资的款项划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出具书面文件或盖章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基金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x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 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上投xx”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决议予以解任的;
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A)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为 0.25%。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对于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应当在基金销售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认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售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方有权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向另一方进行追索。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至(4)项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收益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第八条第(一)款第 2 项第(5)小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x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托管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本托管协议一式八份,托管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x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4 年 9 月 17 日成立,在新印章刻制之前,根据有关规定仍使用原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