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泊約款/Accommodation 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协议/住宿約款/숙박 약관
住宿約款
宿泊約款/Accommodation 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协议/住宿約款/숙박 약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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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約款
適用範圍第 1 條
1. 本約款旨在規定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締結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令或一般社會習慣決之。
2. 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範圍內與住宿旅客另有特約者,應優先適用該特約,不適用前項規定。
住宿契約之要約第 2 條
1. 擬投宿本飯店,要約締結住宿契約者,應填具下列事項提供本飯店。
(1) 住宿人之姓名
(2) 住宿日及預定抵達時刻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應依附表 1 規定之住宿費用)
(4) a. 要約人之姓名及連絡方式
b. 支付住宿費用人之姓名及連絡方式
(5)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另提出要約,欲延長住宿期間至前項第 2 款原定住宿日以外者,本飯店應自接獲該旅客重新填具之資料時起,以新住宿契約之要約處理之。
住宿契約之成立第 3 條
1. 本飯店對前條之要約承諾時,住宿契約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本飯店能證明並未承諾者,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前項規定成立時,應於本飯店指定之期日前給付定金;定金嗣後應作為住宿期間住宿費用之一部。
3. 定金首應抵充住宿期間所需支付之住宿費用;如有適用本約款第 6 條及第 18 條規定之情事,且於依序抵充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後仍有賸餘者,應於依第 12 條規定支付住宿費用時,返還該賸餘之定金。
4. 本條第 2 項所稱定金,未能依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之期日前給付者,住宿契約失其效力。但以指定給付定金期日時,本飯店已將前開意旨告知住宿旅客者為限。
毋須給付定金之特約第 4 條
1. 本飯店於契約成立後,亦得與住宿旅客特約,同意毋須給付定金,不受前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2. 本飯店承諾締結住宿契約時,未依前條第 2 項規定要求給付定金或指定給付定金之期日者,視同已有前項特約。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第 5 條
1. 以下情形,本飯店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未依本約款提出住宿之要約者。
(2) 業已客滿無空房者。
(3) 足認擬住宿人之住宿相關行為恐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4) 擬住宿人該當下列各目所定情形者。
a. 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簡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經營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法人之董監事該當暴力團員者。
(5) 就住宿相關事項以暴力要脅,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者。
(6) 擬住宿人顯係傳染病患者。
(7)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致無法提供住宿者
(8) 足認擬住宿人因酒醉等情事恐有造成其他住宿旅客或飯店從業人員嚴重困擾之虞,或住宿旅客之言語、動作造成其他住宿旅客或飯店從業人員嚴重困擾者(依沖繩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之規定)。
(9) 擬住宿人係以假名投宿者。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第 6 條
1.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表示解除住宿契約。
2. 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者(除經本飯店依本約款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定金之給付期日,而住宿旅客於給付定金前即已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外),本飯店得依附表2之記載向住宿旅客請求違約金。但本飯店依本約款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特約同意住宿旅客毋須給付定金者,以特約同意時有告知住宿旅客解除契約須負違約金支付義務者為限,始得請求。
3. 住宿旅客於住宿當日晚上九時(如事前已明示預定抵達時刻者,則為超過該預定時刻二小時後)尚未抵達,亦未事先聯絡者,得視為已由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第 7 條
1. 有下列情形者,本飯店得解除契約。
(1) 足認住宿旅客之住宿相關行為恐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已經違反者。
(2) 住宿旅客該當下列各目所定情形者。
a.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經營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法人之董監事該當暴力團員者。
(3) 就住宿相關事項以暴力要脅,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者。
(4) 擬住宿人顯係傳染病患者。
(5)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致無法提供住宿者。
(6) 足認住宿旅客因酒醉等情事恐有造成其他住宿旅客或飯店從業人員嚴重困擾之虞,或住宿旅客之言語、動作造成其他住宿旅客或飯店從業人員嚴重困擾者(依沖繩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之規定)。
(7) 住宿旅客係以假名投宿者。
(8) 經本飯店要求,住宿旅客仍未提出住宿旅客之名單者。
(9) 於床上吸菸、濫用消防設施嬉戲、或未遵守其他本飯店所定利用規則禁止之事項(以預防火災所必要者為限)者。
(10) 住宿旅客之行為該當利用規約所定禁止事項者。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時尚未住宿之日數等各種原訂住宿服務,其費用住宿旅客毋須支付。
住宿之登錄第 8 條
1. 住宿當日,住宿旅客應於本飯店之櫃檯登錄以下事項。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聯絡方式(諸如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
(2) 住宿旅客為外國人者,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為確認身份,應影印其護照。
(3) 住宿結束之出發日及預定出發時刻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擬以住宿券、信用卡等通貨以外之替代方式支付本約款第 12 條規定之住宿費用者,應於前項登錄時預先提示之。
客房之使用時間第 9 條
1. 住宿旅客得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係自下午二時起,至住宿結束之出發日早上十一時為止。連續住宿超過一日者,除住宿開始之抵達日,與住宿結束之出發日外,全天均得使用之。
2. 於前項所定時間外,本飯店亦得允許旅客使用客房;惟不問客房類型,均應依下表另向旅客收取額外追加費用(含服務費、不含稅)。下表最末所列超過下午三時,當天之單日住宿費用,應依當天本飯店網站所載價目定之。
超過 1 小時 | 3,000 日圓 |
超過 2 小時 | 5,000 日圓 |
超過 3 小時 | 7,000 日圓 |
超過 4 小時 | 9,000 日圓 |
超過下午三時 | 當天之單日住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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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守利用規則第 10條
1.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定利用規則(揭示於本飯店館內)及本住宿約款。
營業時間第 11條
1. 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之詳細營業時間,應依各該設施場所之揭示,或依客房內服務指南 (service directory) 之記載。
(1) 櫃檯 24 小時
(2) 匯兌 24 小時
2. 前項所定時間,本飯店於必要時得臨時變更之。屆時本飯店當以適切方法通知。
費用之支付第 12條
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其明細及算定方法應依附表 1 之記載。
2. 旅客抵達飯店辦理入住時,應給付一定數額現金或提供信用卡資料作為擔保。
3. 第 1 項住宿費用之結算,應於結束住宿之出發日或本飯店向住宿旅客請求時,以通貨或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於本飯店櫃檯辦理之。
4. 本飯店安排客房提供住宿旅客使用後,住宿旅客基於自己意思而未入住者,仍應支付住宿費用。
5.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及飲食費用合計超過 5 萬日圓者,於支付前應事先通知本飯店。
本飯店之責任第 13條
1. 因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之履行或不履行,造成住宿旅客損害者,本飯店應負責賠償。但其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者,不在此限。
2. 本飯店業經消防機關頒發營業許可,並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利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時之應對。
客房未能依契約提供時之處理第 14條
1. 住宿旅客已簽約預訂之客房,本飯店未能依契約提供住宿時,應徵得住宿旅客之理解,協調住宿旅客依同一條件住宿於其他客房或設施。
2. 協調不成時,本飯店應支付相當違約金數額之補償費予住宿旅客,作為損害賠償。但不能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者,本飯店毋須支付補償費。
寄託物等之處理第 15條
1. 住宿旅客寄放櫃檯之物品、現金、貴重物品如有毀損、滅失者,除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本飯店應負責賠償其損害。但本飯店請求住宿旅客明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格,而住宿旅客未能告知時,本飯店之損害賠償責任以 5 萬日圓為限。
2. 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而未寄放櫃檯之物品、現金、貴重物品,如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毀損、滅失時,除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本飯店應負責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未能預先告知其種類或價格者,本飯店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損害賠償責任以 5 萬日圓為限。
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第 16 條
1. 住宿旅客之行李,於住宿前已先抵達本飯店者,於旅客本人抵達前,本飯店僅於知情範圍內負保管之責,並於旅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行李予旅客。
2. 住宿旅客結束住宿辦理退房後,如行李或攜帶物品遺留於本飯店時,能分辨其所有人為誰者,本飯店應聯絡該所有人,並依所有人之指示處理後續。但所有人未為指示,或不能分辨其所有人為誰者,經一個月保管期間後,應處分之。但生鮮食品、飲料食物之保管期間,僅限結束住宿之出發日後三日。
3. 於前二項規定之情形,本飯店於保管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時之責任,悉依各該項所定。
停車之責任第 17 條
1.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者,不論車輛鑰匙是否寄放,本飯店僅係出借停車場所,不負車輛管理責任。但因本飯店停車場管理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者,本飯店應負賠償之責。
住宿之責任第 18 條
1. 住宿旅客因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害者,不論損害金額大小,該旅客均應對本飯店負損害賠償之責。
附表 1 住宿費用等之明細(本約款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相關)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住宿費用
(1) 住宿費(客房費)
(2) 服務費((1)*規定之費用比率)追加費用
(3) 飲食費或加點之飲食(含早餐)及利用其他設施等費用之合計
(4) 服務費((3)*規定之費用比率)稅金
a. 消費稅
b. 溫泉入湯稅
備考 1 住宿費因季節及需求多寡會有不同。
附表 2 違約金(第 6 條第 2 項相關)
日前
日前
日前
日前
7日前
前1日
當 日
未入住
違約金(第 6 條第 2 項相關)
接獲取消
通知之日
14
30
60
90
預約客房間數
10 間以內 100% 80% 20% 10%
-
-
-
-
一部取消
11 間以上 100% 80% 30% 20% 10%
-
-
-
10 間以內 100% 80% 50% 20% 10%
-
-
全數取消
11 間以上 100% 100% 80% 70% 50% 30% 20% 10%
1. 百分比係違約金相對於契約住宿費用之比率。
2. 縮短契約日數者,不論日數,均收取一日份(第一日)之違約金。
3. 於本飯店所定之特定日期,尚可能有額外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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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規則
為了各位旅客光顧利用本飯店時均能安全、愉快、舒適,依住宿約款第 10 條規定,訂定下列之利用規則。煩請
各位旅客住宿期間內務必遵守本規則。未能遵守本規則者,依住宿約款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其後,除拒絕該等客戶利用本飯店之設施外,就本飯店所受之所有損害,亦會向該等客戶請求賠償,尚祈諒察。
■客房、飯店館內設施之利用
(1) 逃生避難動線圖揭示於客房房門。旅客抵達客房後,務請確認距離客房最近之緊急出口及逃生避難動線。緊急照明手電筒置於客房茶几內側。
(2) 本飯店之客房房門係自動上鎖。離開客房時,務請攜帶客房門卡,並確認房門是否鎖上。
(3) 待在客房或就寢時,務請從內帶上門栓,插上客房門卡。尤其就寢時、台風接近時,⑤戶、陽台務請確實鎖好。不想讓人進入客房時,麻煩掛上「Do not disturb(請勿打擾)」之標示。如客房有此標示,當天即不予整理打掃(僅因衛生管理需要,每三天回收垃圾傾倒一次),還請留意。
(4) 有人敲門時,門卡無須拔起即可開門,請旅客從房門之覘孔確認來人為誰。如為可疑人物,請立即聯絡櫃檯,勿輕易開門。
(5) 本飯店館內外各種設備、備品如有遺失、汙損、破損,或經取去者,應依其實際價額結算費用。
(6) 未成年人獨自前來投宿,如未能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本飯店將拒絕其投宿。
(7) 本飯店內之餐廳、酒吧等,經住宿旅客簽名即可利用之設施,請旅客於利用時出示客房門卡、住宿卡或提供客房編號。
(8) 結束住宿退房時,應按實際領用之張數返還所有客房門卡。如有遺失、汙損、破損,或經取去者,應依每張 2,000 日圓(未稅)之實際價額結算費用。
■費用支付
(1) 抵達本飯店辦理入住時,應給付一定數額現金或提供信用卡資料作為擔保。
(2) 欲延長住宿期間者,請先支付已經發生之住宿費用。
(3) 費用之結算,應於結束住宿之出發日於本飯店櫃檯辦理之。但住宿期間內經本飯店請求結算費用者,應於本飯店請求時辦理之。
(4) 不得以旅行支票或支票支付。
(5) 不得以信用卡、旅行優惠券 (coupon)、各種優待券等請求本飯店兌換現金。
(6) 不得請第三人代為支付。
(7) 住宿旅客於購物時選用貨到付款,指定寄送本飯店地址者,恕不協助收貨。
(8) 使用客房內之電話者,應依使用時間加計電話使用費。
(9) 費用結算時,已按規定加收服務費,請勿另給小費。
■貴重物品之管理、寄放物品
(1) 住宿期間內,需要保管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者,請用客房所設之保險箱(免費)。不幸遺失、遭竊時,本飯店就此不負任何責任。美術品、古董等,本飯店恕不協助寄放保管,尚祈諒察。
(2) 諸如飯店大廳、客房走廊、餐廳等公共區域,請勿放置住宿旅客個人物品;暫時堆放,亦同。
(3) 遺留於本飯店之遺失物品,其處理應依住宿約款第 16 條規定,由本飯店保管一定期間,其後依遺失物法之規定處理。
(4) 寄放物品於櫃檯、衣帽間之期間,至多不得超過七日。超過七日仍未聯絡者,視為業已拋棄,無取回之意思。但生鮮食品、飲料食物之保管期間,僅限結束住宿之出發日後三日。
■暴力團、暴力團員、有妨礙公共秩序之虞者
(1) 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平成 4 年 3 月 1 日施行)規定之暴力團及暴力團員,請勿光顧利用本飯店。預約後或利用中經發現該等事實者,自發現時起應即退出本飯店,終止利用。
(2) 反社會團體及其成員(含暴力團、激進團體及其成員),請勿光顧利用本飯店。預約後或利用中經發現該等事實者,自發現時起應即退出本飯店,終止利用。
(3) 足認有暴力、脅迫、恐嚇、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不當要求或其他類似行為者,應即退出本飯店,終止利用。過去曾有同樣行為者,本飯店亦得拒絕其光顧利用。
(4) 旅客光顧利用本飯店時,如因心神耗弱、藥物作用致不能辨識自己之行為,難以確保自身安全,足認有造成其他旅客或飯店從業人員危險或引發恐怖、不安之虞者,應即退出本飯店,終止利用。
(5) 如有其他行為足認類似上列各種情事者,均應即刻退出本飯店,終止利用。
■禁止事項
x飯店禁止以下事項。旅客光顧利用本飯店時,務請留意為禱。
· 可能導致火災之行為
尤其嚴禁於床上吸菸、於客房生火取暖或烹調。
· 進入逃生安全梯等飯店從業人員專用設施
發生緊急事態或有不得已情事時除外。遇此情形,請遵從飯店同仁 (staff) 之誘導。
· 於禁止吸菸客房吸菸。
該等客房之陽台亦禁止吸菸。如經發現於該等客房有吸菸情事,應額外負擔 20,000 日圓(未稅)之恢復原狀費用。
· 利用溫泉以外設施時穿著過於隨意(睡衣、涼鞋等)
飯店大廳、宴會廳、餐廳(含早餐用餐場所)、商店街、便利商店,穿著睡衣或涼鞋者不得進入,還請注意。
· 外出僅穿客房用拖鞋
客房用拖鞋,僅以客房內使用為限。
· 外出時穿著過於暴露
使用xxx前後,於飯店館內移動時,請著上衣。
· 允許登錄住宿以外之人進入客房
會見來訪訪客,請於飯店大廳或餐廳為之。
· 任意移動飯店備品,無法自行將之回復原狀者
· 於客房⑤邊或陽台陳列物品,恐有損害飯店安全或外觀之虞者換洗衣物或泳衣請勿懸掛於陽台欄杆。
· 攜帶動物進入本飯店座落基地範圍內(身體障礙人士補助犬法第 2 條規定之導盲犬、介助犬、導聾犬除外)
· 攜帶火藥、揮發性油品等助燃或易燃物質,或散發惡臭、味道濃烈之物質進入本飯店座落基地範圍內
· 攜帶法律禁止持有之物品(槍枝、刀劍、麻醉藥品等)進入本飯店座落基地範圍內
· 攜帶份量超乎常識之物品進入本飯店座落基地範圍內
· 外帶或要求外送餐飲至本飯店
· 未經事前許可,於客房從事營業或集會行為
· 未經事前許可,改造或增設客房內之設施及佈置
· 未經事前許可,散發廣告宣傳品、販賣物品或招攬生意
· 未經事前許可,於飯店館內為營業目的而攝影
· 賭博、行為有害風紀、或言語動作造成其他住宿旅客或飯店從業人員困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