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安联人寿[2022]年金保险 050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安.联.安.盈.睿.选.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4.3,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责任免除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字体加黑的内容 2.2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6.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4.3,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释义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1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5.5 | 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 | 1. 保单生效日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6 | 投资单位价格 | 2. 保单周年日 |
1.3 | 投保范围 | 5.7 | 投资账户的转换 | 3. 保单周月日 |
1.4 | 保险期间 | 5.8 | 投资账户自动转换服务 | 4. 保单年度 |
1.5 | 犹豫期 | 5.9 | 部分领取 | 5. 周岁 |
1.6 | 合同终止 | 6. 自杀 |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5.4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释义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部分 您的保单账户
4.1 保单账户
4.2 保单相关费用的收取
4.3 现金价值及退保费用
第五部分 投资账户
5.1 投资账户的设立与变更
5.2 投资账户选择与变更
5.3 投资决定权和投资账户管理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
6.4 保险金给付
6.5 诉讼时效
第七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第八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或性别错误
8.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法律法规
8.7 争议处理
7. 毒品
8. 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 无有效行驶证
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盈睿选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并特别关注加黑字体部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安联安盈睿选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周月日[3]、保单年度[4]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5]之间(含七十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则犹豫期为十五天。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于收到您申请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保单账户价值,并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一并退还给您;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 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分期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收到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我们将按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的 10%之和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指按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当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有权对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限额进行调整,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额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趸交基本保险费
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追加保险费
指由您支付的保险费中超过趸交基本保险费的部分。
3.2 保险费的支付 趸交基本保险费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以不定期不定额支付追加保险费,也可以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定额支付追加保险费。您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的,须经我们同意。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 您的保单账户
4.1 保单账户 (1) 保单账户设立
我们为每一保单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具有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保单账户于保单生效日设立。
(2) 保险费的投资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以下两种投资时间中选择一种: 1) 在保单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
2) 在保单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
若您选择在保单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对于趸交基本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我们于收到保险费且核保通过后的第一个计价日(包括当日)按该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
若您选择在保单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对于趸交基本保险费或在犹豫期内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我们于犹豫期满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该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
保险费的投资适用本款规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 = 各笔未分配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余额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
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单位数 × 投资单位卖出价。保险费余额 = 已支付的保险费 – 初始费用。
若保单账户中有多个投资账户,每个投资账户所需扣减的金额将根据当时各个投资账户价值的比例计算。
我们在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会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4.2 保单相关费用的收取
(1) 初始费用
本合同所称“初始费用”是指我们每次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后,予以扣除的费用。目前本合同的初始费用为 2%。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最高不超过您每次所交纳保险费的 5%,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2) 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免收风险保险费。
(3) 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免收保单管理费。
(4)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本合同免收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4.3 现金价值及退保费用
第五部分 投资账户
5.1 投资账户的设立与变更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以后的余额。退保费用以保单账户价值为计算基础,按照下列比例收取: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第一年 | 5% |
第二年 | 4% |
第三年 | 3% |
第四年及以后 | 0% |
我们提供一种或数种投资账户供您选择。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我们有权新设、合并、分立、关闭某一投资账户,但均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公告和及时通知您。
您已经或应当收到本合同投资账户关闭的通知,但至投资账户关闭日仍未选定新投资账户的,我们有权将该投资账户下的投资单位,按最后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折合账户价值,然后将此账户价值按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于转换当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折合投资单位,再将其转入指定的投资账户。以上投资账户转换不收取转换手续费。
5.2 投资账户选择与变更
若我们设立两个及以上的投资账户,您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账户及保险费在其间的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可以在以后予以变更,但均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5.3 投资决定权和投资账户管理
本合同项下投资账户的投资决定权在我们。
我们有权根据各投资账户的投资目标与策略决定及调整其投资组合,并全权行使与该投资账户资产相关的资产处置及其他权利。我们可以决定将全部或部分投资决定权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或将全部或部分投资账户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管理,但均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5.4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本保险目前提供以下五种投资账户:
(1) 财富成长型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侧重于证券投资基金,并辅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为每年 2%。
(2) 理财平衡型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均衡配置于证券投资基金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为每年 2%。
(3) 省心安益型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将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货币式基金及其他货币式工具。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为每年 0.5%。
(4) 安赢慧选 2 号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将灵活配置于权益类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为每年 2%。
(5) 安赢慧选 6 号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将灵活配置于权益类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为每年 2%。
5.5 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
本合同所称“投资账户总价值”是指投资账户资产总额减去投资账户负债总额的差额。
投资账户资产总额是指该账户名下所拥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负债为投资账户运作中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它应付费用(包括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一般情况下,每个投资账户的总价值将至少每周进行两次评估,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和卖出价。若因非我们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无法对该投资账户总价值进行评估,我们可减少投资账户总价值评估的次数、推迟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或改变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方法,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所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是指我们为管理每个投资账户而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于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时扣除,并将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计算方法如下:
上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价值×( 距上次计价日的天数÷365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率。
我们有权调整上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5.6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您向我们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您向我们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其中:
投资单位卖出价 = 投资账户总价值 ÷ 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 = 投资单位卖出价 × (1 + 买卖差价)。
买卖差价以投资单位卖出价的百分比表示,目前的收取标准为 0%。我们有权调整上述买卖差价,最高不超过 2%,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5.7 投资账户的转换 若我们设立两个(含)以上的投资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的价值转入另一个或其他多个投资账户;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并审核同意后的第一个计价日,将所需转出的投资账户价值按您指定转入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转入该投资账户,同时收取相应的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转换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8 投资账户自动转换服务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选择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自动转换服务,我们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将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指定的各投资账户分配比例重新分配。各投资账户分配比例在订立本合同时与保险费在投资账户的分配比例相同,并可以在以后予以变更,但均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5.9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从投资账户中领取部分投资帐户价值;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并审核同意后的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对应的现金价值并给付您。
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每次领取的投资账户单位数及领取后投资账户的单位数都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要求。每保单年度部分领取总金额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我们有权对每保单年度部分领取总金额的限额进行调整,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若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
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部分领取金额的,我们将延迟支付该领取金额。该延迟期最长不超过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1) 年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各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 保险事故通知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请 (1)年金
在申请领取年金时,年金受益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文件的原件;
2) 年金受益人的银行账号。
若因其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银行账号而导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年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应付年金的责任。
(2)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理赔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停止支付年金。若任何人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仍以任何方式从我公司收受或领取年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年金,否则我们有权向该受领人追索。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在终止日后第一个计价日的现金价值。
若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现金价值,我们将延迟支付该金额,但延迟期最长不超过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八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账户价值;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无息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8.6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 保单生效日 保险单所载的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所有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此日期每年的对应日为计算依据。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单周年日 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之后每一年中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周岁生日与保单周年日重合,即为被保险人周岁生日。
3. 保单周月日 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之后每月中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保单年度 自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算起的每个周年期间。保单生效日包含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中。
5.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依此类推。
6. 自杀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等。
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者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