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使用协议
重要提示
本协议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请平台用户确认自身系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且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用户内部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和批准。在此基础上,请用户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当用户选择“同意《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使用协议》”并点击“确认”按钮,用户的行为即表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并签署了本协议。若用户不同意本协议,或对本协议的条款存在任何疑问,用户应停止进行平台用户实名认证程序。
第一条释义
1.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平台:指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供链宝平台,(网址
xxxxx://xxx.xx00000.xxx/xxxxxxx/xxxxx.xxxx)。
(2)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指最终付款方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供链宝平台上开立的电子《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债权凭证,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基于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将其所持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到期要求最终付款方付款的凭
证。
(3)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指经平台审核后确认具备开立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主体。
(4)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指在平台上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受让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并持有的主体。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日:指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开立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并支付给供应商的日期,该日期由平台系统记录。
承诺付款日:指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向供应商开立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中确定的承诺付款日,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须在承诺付款日将款项转入还款账户。
商务合同: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支付方或接收方之间签订的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等形式)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还款账户:指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开立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的结算账户。
放款账户:指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通过平台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银行向该账户发放保理融资款。
第二条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开立
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依据相关规则所获分配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额度内,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将根据应付账款的金额开立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包括开立方、支付方、接收方、金额、承诺付款日等内容,其中: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开立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金额应根据应付账款的金额确定,不高于应付账款金额。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承诺付款日为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承诺付款的日期。
第三条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使用
使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须注册为平台的用户且用户只能在平台上使用。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开立方、支付方、接收方均同意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及其对应债权可以转让,各方同时认可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拆分
使用。拆分后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金额之和等于拆分前的金额。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流转使用不限次数,各次流转分别独立。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可以作为到期付款承诺使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以下简称“支付方”)应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将其所持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转让给其债权人(以下简称“接收方”),作为接收方到期要求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付款的凭证,支付方与接收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转让完成后消灭。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可以将持有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全部或部分通过平台转让给其他用户。但是,在平台限定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到期前的一定期限内,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须持有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到期,等待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的资金偿付。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可以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具体手续依照平台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流程办理。银行受理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或保理公司的保理融资时,银行将作为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最终持有方,通过系统消息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对应的直接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该通知到达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对应的直接债务人在平台的账户即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可以持有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直至到期兑付。
第四条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管理及到期支付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供链宝平台提供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管理服务,具体包括:
(1)记录每一笔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的使用情况;
(2)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提供最终还款明细表查询服务;
(3)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发出付款到期提醒。
平台系统所记录的数据和信息是确定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各方对此予以确认并不持异议。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应在承诺付款日之前将相等于承诺付款金额的资金转入还款账户,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管户银行将还款账户的资金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支付。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向银行进行保理融资,最终付款方委托银行将其还款账户资金
支付至保理银行提供的内部账户。由于银行间系统结算等原因,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方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可能会晚于承诺付款日。
商务合同项下的纠纷不影响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与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流转的效力,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仍须按照到期付款承诺函的约定偿还款项,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支付方或接收方不得要求将已流转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退还给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支付方,如需就商务合同进行退款、赔偿等,由相关方另行协商解决。
如果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未按照到期付款承诺函约定的日期偿还款项,应按拖欠款项的实际天数及罚息利率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人支付罚息。罚息标准及支付方式根据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持有人与开立方或银行签署协议进行确认,自行协商决定。
第五条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除平台主动终止外,本协议始终有效。
如因适用法律或政策发生变更导致本协议项下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违反法律或外部监管政策,平台有权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用户注销账号应满足本平台关于注销的规则,用户主动退出本协议后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纠纷均与平台无关,相应责任由用户自
行承担。
在用户违反了本协议或相关业务规则,或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要求下,平台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关闭用户的账户或者限制用户使用平台。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不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对于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已开出但尚未到期付款的浙江农商银行系
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仍应按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内容承担偿付责任。
5.6 本合同条款的变更由合同各方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合同各方对 于变更内容须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合同各方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均不构成对合同条款的变更。
第六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有效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可参照商业惯例和(或)行业习惯。如发生本协议或平台的业务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则这些内容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他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的约束力。
用户与用户、用户与合作方存在争议的,由其自行决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平台不介入争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依法向贷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其他
8.1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用户点击确认后对其产生效力,并保存在平台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
8.2 本协议由本协议条款与平台的相关业务规则组成,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平台的其他业务规则或页面提示的规定为准。
8.3 如本协议或平台的其他业务规则中任何一条被视为废止、无效或因任何理由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开立方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8.4 如出现违约行为,守约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守约方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守约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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