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计划(A)
平安健康〔2018〕医疗保险 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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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体检费用(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在工作单位中的在职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健康保险管理服务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健康保险管理服务责任:
(一)健康体检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安排在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就合同约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在体检完成后,本公司将提供给被保险人一份本保单年度的健康评估分析报告,该项服务责任终止。
(二)健康档案服务
对以上健康体检结果,本公司将建立被保险人体检健康档案,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及其后 365 天内查阅。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安排在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就合同约定的体检项目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证明有疑似肿瘤物或肿瘤血液指标异常,并经医生建议需要进行肿瘤复检的,本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指定肿瘤复检医疗机构进行指定项目的肿瘤复检,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该指定肿瘤复检项目的检查费给付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指定肿瘤复检项目见附表。
在合同约定的健康体检项目完成后,若医生未建议需进行肿瘤复检的,或虽经医生建议进行肿瘤复检,但未在本公司的指定肿瘤复检机构进行指定肿瘤复检项目复检的,本公司不给付本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及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该肿瘤复检项目检查费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中断投保后重新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康复
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单到期后 30 日内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被检查出有疑似肿瘤物、肿瘤血液指标异常或诊断
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症;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重新投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重新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并按重新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肿瘤复检证明材料和肿瘤检查费的原始凭证;
(4)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医院出具的恶性肿瘤诊断证明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1)-(5)适用于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1)-(3)及(6)适用于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申请。
(二)健康体检、健康档案服务
被保险人需要健康体检、健康档案服务的,可由本公司按约定提供有关服务,不直接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保险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若被保险人已经完成健康体检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未完成健康体检的,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投保人可以申请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相关退费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二)约定的退费方式处理。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
本合同,相关退费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二)约定的退费方式处理。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以下情况向投保人退保:
1.若该团体已完成健康体检人数达到本合同被保险人数的 80%,则退还保险费为
零;
2.若该团体已完成健康体检人数未达到本合同被保险人数的 80%,则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数的 80%减去已完成体检人数后剩余人数对应的净保险费退保。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人数的成员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团体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成员指团体中的各自然人。
【在职员工】指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 30 小时、且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职员工,不包括临时工。
【配偶】指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 30 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
未满 23 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指定体检医疗机构】指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约定的体检医疗服务机构。本公司保留变更指定体检医疗机构的权利。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时,本公司会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指定肿瘤复检医疗机构】在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约定的肿瘤复检医疗服务机构。本公司保留变更指定肿瘤复检医疗机构的权利。指定肿瘤复检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时,本公司会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社会医疗保险】本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医院,未约定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疑似肿瘤】在健康体检过程中,若医生根据被保险人症状、体征,或影像学检查及血液检查有指标异常怀疑可能有良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的情况。
【良性肿瘤】指机体内某些组织的细胞发生异常增殖,对局部的器官、组织只有挤压和阻塞的作用的疾病。
【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侵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合同生效前发生,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或者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
所支付保险费的 25%。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离职】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解除劳动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以及其它被保险人不在投保人处从事工作,且投保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处理的情形。
附表一:
体检计划(A)
餐前检查 | 一般项目 | 身高、体重、血压 |
实验室检查 | 肝功能 | |
乙肝表抗 | ||
肾功能 | ||
血常规 | ||
尿常规 | ||
餐后检查 | 常规检查 | 内科 |
外科 | ||
影像检查 | 心电图 | |
胸透/片 |
体检计划(B)
餐前检查 | 一般项目 | 健康问卷、身高、体重、血压 |
体重指数 | ||
实验室检查 | 肝功能 | |
血脂 | ||
乙肝二对半 | ||
糖尿病检查 | ||
肾功能 | ||
血常规 | ||
尿常规 | ||
餐后检查 | 常规检查 | 内科 |
外科 | ||
眼科 | ||
五官科 | ||
妇科(女性) | ||
影像检查 | 心电图 | |
胸片(正位片) | ||
B 超 |
体检计划(C)
餐前检查 | 一般项目 | 健康问卷、身高、体重、血压 |
体重指数 | ||
实验室检查 | 肝功能 | |
血脂 | ||
乙肝二对半 | ||
糖尿病检查 | ||
肾功能 | ||
肿瘤标志物 | ||
甲状腺功能 | ||
电解质 | ||
血常规 | ||
尿常规 | ||
粪便常规 | ||
餐后检查 | 常规检查 | 内科 |
外科 | ||
眼科 | ||
五官科 | ||
妇科(女性) | ||
影像检查 | 心电图 | |
胸片(正位片) | ||
B 超 |
体检计划(D)
餐前检查 | 一般项目 | 健康问卷、身高、体重、血压 |
体重指数 | ||
实验室检查 | 肝功能 | |
血脂 | ||
乙肝二对半 | ||
丙肝抗体(抗 HCV) | ||
糖尿病检查 | ||
肾功能 | ||
肿瘤标志物 | ||
血粘度 | ||
心肌酶谱 | ||
甲状腺功能 | ||
鼻咽癌风险指标 | ||
贫血检测指标 | ||
电解质 | ||
血型 | ||
血常规 | ||
尿常规 | ||
粪便常规 | ||
餐后检查 | 常规检查 | 内科 |
外科 | ||
眼科 | ||
五官科 | ||
妇科(女性) | ||
影像检查 | 心电图 | |
运动心电图 | ||
胸片(正位片) | ||
B 超 | ||
骨密度检测 | ||
幽门螺旋杆菌检测 | ||
经颅多谱勒(TCD) | ||
心脏彩超检查 |
体检计划(E)
餐前检查 | 一般项目 | 健康问卷、身高、体重、血压 |
体重指数 | ||
实验室检查 | 肝功能 | |
血脂 | ||
乙肝二对半 | ||
丙肝抗体(抗 HCV) | ||
丁肝抗体(抗 HDV) | ||
糖尿病检查 | ||
肾功能 | ||
肿瘤标志物 | ||
血粘度 | ||
心肌酶谱 | ||
心血管疾病风险预测 | ||
类风湿性关节炎检测 | ||
甲状腺功能 | ||
鼻咽癌风险指标 | ||
贫血检测指标 | ||
电解质 | ||
HIV 艾滋病 | ||
梅毒 | ||
血型 | ||
血常规 | ||
尿常规 | ||
粪便常规 | ||
餐后检查 | 常规检查 | 内科 |
外科 | ||
眼科 | ||
五官科 | ||
妇科(女性) | ||
影像检查 | 心电图 | |
运动心电图 | ||
胸片(正位片) | ||
B 超 | ||
骨密度检测 | ||
幽门螺旋杆菌检测 | ||
肺功能检查 | ||
动脉硬化检测 | ||
电子阴道镜检查 | ||
钼钯乳腺 X 光片 | ||
体内脂肪测定 | ||
经颅多谱勒(TCD) | ||
心脏彩超检查 |
体检计划(F)
餐前检查 | 一般项目 | 健康问卷、身高、体重、血压 |
体重指数 | ||
实验室检查 | 肝功能 | |
血脂 | ||
乙肝二对半 | ||
丙肝抗体(抗 HCV) | ||
丁肝抗体(抗 HDV) | ||
糖尿病检查 | ||
肾功能 | ||
肿瘤标志物 | ||
血粘度 | ||
心肌酶谱 | ||
心血管疾病风险预测 | ||
类风湿性关节炎检测 | ||
甲状腺功能 | ||
鼻咽癌风险指标 | ||
贫血检测指标 | ||
电解质 | ||
HIV 艾滋病 | ||
梅毒 | ||
血型 | ||
血常规 | ||
尿常规 | ||
粪便常规 | ||
餐后检查 | 常规检查 | 内科 |
外科 | ||
眼科 | ||
五官科 | ||
妇科(女性) | ||
影像检查 | 心电图 | |
运动心电图 | ||
胸片(正位片) | ||
B 超 | ||
骨密度检测 | ||
幽门螺旋杆菌检测 | ||
肺功能检查 | ||
动脉硬化检测 | ||
电子阴道镜检查 | ||
钼钯乳腺 X 光片 | ||
体内脂肪测定 | ||
经颅多谱勒(TCD) | ||
心脏彩超检查 | ||
电子肠镜 | ||
电子胃镜 | ||
MRI 核磁共振 |
附表二:
肿瘤复检项目
甲胎蛋白(AFP) |
癌胚抗原(CEA) |
糖类抗原(CA15-3) (女性) |
糖类抗原(CA-125) (女性) |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男性) |
游离(PSA) (男性) |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SE) |
糖类抗原(CA19-9) |
糖类抗原(CA24-2) |
血清铁蛋白(SF) |
HG——Ag 胃癌 |
β2-微球蛋白(β2-M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