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耐高溫及耐乾燥之酵母菌及其篩選方法」專利權有償讓與
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讓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甲方)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其研發成果-「 (專利名稱) 」之專利權,同意有償讓與乙方運用,相關事項經雙方協議,爰擬具條款如下,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標的
甲方研發成果-「 (專利名稱) 」之專利權(以下統稱「本研發成果」)。
第二條:讓與金
乙方受讓本研發成果應支付甲方讓與金計新台幣 佰拾 萬 仟 _佰_ _拾 元整(不含營業稅,乙方應另行自付營業稅)。乙方於投標時所繳納之押標金計新台幣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於得標後轉為本契約之保證金,並得抵充上述讓與金。
第三條:付款方式
一、乙方應於雙方簽訂本契約後十五日內,一次全額付清前條讓與金予甲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之款項,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等方式支付之。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者,應經甲方同意並符合甲方之要求。
第四條:本研發成果專利權讓與登記及維護費用
一、本研發成果之讓與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由乙方負擔讓與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辦理專利權讓與書面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依甲方之要求提供讓與登記申請所需文件予甲方。乙方並應充分配合甲方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一切手續。
二、乙方應自接獲甲方辦理專利權讓與書面通知之日起,負擔本專利權之維護等相關費用;惟乙方接獲上述通知之日前所支出涉及本專利權之維護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未依規定自行繳費,因而致本專利權發生失效或其他不利益情事者,概由乙方自負其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惟於完成讓與登記前因乙方之行為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乙方之授權使用
一、乙方應同意本研發成果-「 (專利名稱) ,依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等方式,實施契約標的全部或一部之權利。xxxx若將本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第三人時,並應通知該第三人遵守本條約定。該第三人再為讓與或授權時,亦同。
二、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充分配合辦理本條授權之登記手續。
第六條 :標的運用之限制
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權或讓與第三者於大陸地區製造、銷售或使用,並應遵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xxxx若將本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第三人時,並應通知該第三人遵守本條約定。該第三人再為讓與或授權時,亦同。
第七條:免責條款
乙方同意並承認,本契約僅規範甲方同意讓與本研發成果予乙方相關事項。甲方亦僅依本研發成果現狀交付乙方,甲方不擔保本研發成果無瑕疵、亦不擔保本研發成果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乙方利用本研發成果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本契約生效後,本研究成果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衍生糾紛,乙方同意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乙方。
第八條:違約效果
一、乙方未按第三條之約定履行義務時,除應依該條約定給付甲方外,並應按遲延日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依年利率百分之二計付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乙方遲延給付本契約約定之款項者,甲方得立即以書面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得沒收第二條之保證金。
三、乙方如違反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時,乙方應支付甲方違約金新台幣 100 萬元整,雙方並立即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其支付之讓與金。
四、除前款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契約之約定或不按本契約約定履行時,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限期他方於十日內改正或補正,逾期未改正或補正者,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第九條: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充分了解本研發成果之讓與,依規定需送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乙方亦充分了解甲方對於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並無影響能力;若主管機關不同意者,甲方得以書面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於此情況下,甲方之責任僅限於無息退還乙方已繳交予甲方之一切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權利。乙方若對本研發成果仍有興趣者,得優先與甲方另議讓與事宜。
二、除依前款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者外,本契約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除應返還自甲方受讓之本契約標的專利權外,並應立即停止行使對本研發成果之權利。
第十條: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第十一條: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 (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 名:
聯絡電話:地 址:
乙方聯絡人 姓 名:
聯絡電話:地 址:
第十三條: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所有附件構成訂約雙方對本案之完整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相同,但兩者有牴觸時,概依本契約為準。
第十四條:契約份數
x契約應繕造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代 表 人:地 址:
電 話:
乙方:
代 表 人:地 址:
統 一 編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