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TZB2021-398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后勤保障编组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及配套运输车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TZB2021-398
采 购 人: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代理机构: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后勤保障编组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及配套运输车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后勤保障编组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及配套运输车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邮箱登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TZB2021-398
项目名称: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后勤保障编组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及配套运输车采
购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600 万元采购需求: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后勤保障编组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及配套运输车采购,包括单
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无人直升机运输车的改装、装配、供货、符合运输的包装、运输至交货地、现场卸车、现场运输、缺陷处理、检测、培训、验收及相关技术服务等直至货物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以及规定期限内的保修、维护、售后服务、技术咨询等全部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标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 1 个合同包,预算总金额 600 万元,清单如下: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本包预算金额(万元) |
A 包 | 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 | 2 架 | 600 |
无人直升机运输车 | 2 辆 |
合同履行期限:9 个月,无人机培训人员不合格的,交货周期顺延至合格为止。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2)在“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信用山东”(www. xxxxxxxx.xxx.xx)(非山东企业请提供所属省或市的信用查询)等任一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获取时间:2021 年 0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0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电子邮箱网上获取。
3、获取方式:
供应商需将营业执照副本、“信用中国”查询截图、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以上资料盖公章扫描、标书费电汇或网银汇款截图(开户单位名称: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76010100101213900 ) 发送至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 xxxxxxxx0000@000.xxx,邮件名称命名为:XX 采购项目投标登记-“供应商单位名称”;邮件内容写明:供应商联系人及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
4、招标文件工本费:500 元/份(文件逾期不售,售出不退)。
5、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不代表资格后审通过。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21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 年 10 月 21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济南市xx区舜华南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2 号楼 4-C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公告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网站上发布。
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二)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四)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 2218 号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531-85124027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 xx 0 x联系方式:0531-882579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
电 话:0531-88257937、88257927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本包预算金额 (万元) |
A 包 | 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 | 2 架 | 600 |
无人直升机运输车 | 2 辆 |
x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1 | 重要提示 | x招标文件中,标注有“★”的条款,为本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且属于在招标过程中不会变动的内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将 按无效投标处理。 |
2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后勤保障编组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及配套运输车采购 项目编号:STZB2021-398 |
3 | 采购人 | 采购人: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531-85124027 |
4 | 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88257927 |
5 | 资金来源与采购预算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600 万元。 注: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6 | 供应商应提供 的资格证明材 |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序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料 | 供应商应提供能够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材料: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 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税凭据复印件; |
序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近三年内(本项目递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信用山东”(www. xxxxxxxx.xxx.xx)(非山东企业请提供所属省或市的信用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时,将在“信用中国”、“信用山东”(非山东企业请提供所属省或市的信用查询)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对供应商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当日。对经查询被“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山东”(非山东企业请提供所属省或市的信用查询)、“中国政 |
序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查询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事由、处理机关名称及处理日期、处理有效期间等,以屏幕截图的方式保存,并承诺查询记录仅用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不用于其他目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的投标,供应商 须提供书面声明。 (8)供应商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 (9)供应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未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 ||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 | ||
7 | 对招标文件的疑问 | 提交疑问时间:2021 年 10 月 8 日 16 时 00 分前。 提交疑问方式:发电子邮件至 xxxxxxxx0000@000.xxx(word 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各一份)。 |
8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答疑、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间(如有):2021 年 10 月 8 日 18 时 00分前; 澄清和修改文件发送方式:发送电子版至各供应商预留的邮箱。 |
9 | 报价要求 | “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0 条。 |
10 | 投标文件份数及编制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投标文件 5 份,其中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 电子版投标文件份数:1 份(介质为 USB 接口的移动存储设备);电子版内容应包含投标文件的全部商务、报价、技术内容及技术资料, 其中有英文资料的还应提供中、英文对照文本。 |
序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开标一览表一式三份单独密封。 1)纸质投标文件建议双面打印,胶装成册,每页均应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封装背脊打印:“ 项目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 投标文件” 2)电子版内容应与正本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电子版内容应包含投 标文件的全部商务、报价、技术内容及技术资料,其中有英文资料的还应提供中、英文对照文本。 | ||
11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及开标一览表分别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 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 3)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 4)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注明“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 14 时 00 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注: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即可。 |
12 | 投标文件的 签署 |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中注明需盖章的资料均 应按要求签署。 |
13 | 投标保证金 | x次投标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4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15 | 投标文件递交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1 年 10 月 21 日 13 点 00 分至 14 点 00 分 (北京时间); |
16 | 开标时间、开 标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17 | 用于评分的证明材料 | 1)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
序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④《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提供评分办法涉及的证明材料(详见评分办法)。 | ||
18 | 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 财务状况年份要求:2019 年或 2020 年;近年: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 如成立时间较短的供应商,可提供成立至今的相关证明材料。 |
19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评标专家和采 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20 | 评标方法 |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第三章“评分办 法”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各供应商进行排序,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
2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采购人授权确定 1名中标人。 |
22 | 相关费用 | 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货物类”(见附表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中标公示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代理公司交纳。 见证费: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中标金额的 1‰向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交纳公证费/律师见证费,最高不超过 5000 元,低于 500 元人民 币的按 500 元人民币收取。 |
23 | 是否允许进口 产品报价 | 不允许。 |
其他 |
序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24 | 交货期 | 9 个月,无人机培训人员不合格的,交货周期顺延至合格为止。 |
25 | 质量保证期 | ★直升机不少于 3 年,运输车不少于 3 年。(货到用户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维护服务。在质保期外提 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供应商可自报最长质保期) |
26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价款的 3%作为履约保证金。合 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0%,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100%。 |
27 | 履约 保证金 | 合同价款的 3%。 |
28 | 采购标的行业 归类 | 采购标的对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 2。 |
29 | 核心产品 | 核心产品,本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核心产品已在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项目要求》中列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属投报相同品牌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选择投标报价低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 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30 | 供应商应派熟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出席开标会议,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 会要求供应商代表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
附表 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类型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附表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供应商须知正文
1. 采购人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代理机构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合格供应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费用。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组成
x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发出的澄清、答疑和修改组成。
6. 招标文件答疑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前附表所述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代理机构。在前附表所述时间之前,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表明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书面签章回复。
7. 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7.1 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有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以书面补充文件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7.2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各供应商。
7.3 供应商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澄清、修改或变更后24小时内书面回执。三、投标文件编写
8.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就招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均使用中文。
8.2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9.1 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开标一览表;
(4)分项报价表(如有);
(5)主要设备及配件报价明细表;
(6)设备维保明细表;
(7)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
(8)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
(9)商务响应一览表;
(10)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表;
(11)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2 技术部分
(1)供货清单及技术响应一览表;
(2)主要技术数据的详细描述;
(3)设备配置明细表;
(4)产品制造、调试、验收标准/方案计划;
(5)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报告或 3C 认证证书(加盖公章)(如有);
(6)投标货物的包装、运输方案;
(7)投标货物安装或指导安装方案,安装或指导安装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8)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
(9)对采购人操作、维护人员培训方案(包括培训人数、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培训程度等);
(10)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可以是制造商白皮书或对外公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证明材料。若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需提供全文,如为英文,应提供中英文对照版)
(11)供应商的承诺;
(12)需采购人配合的工作和条件;
(13)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基本情况;
(14)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3 资格证明文件:
(1)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可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证明部分顺序胶装装订,并自正文首页开始编制连续页码。页数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供应商可自拟格式。
10. 报价
10.1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出厂价格、包装运输费、改装费、安装费、伴随
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附件备件制造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保管费、检验费、验收费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
及其它投标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0.2 供应商限报一种方案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供应商对投标报价作出优惠的,其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应在报价明细表和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否则该说明或优惠不予认可。
10.3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但开标一览表有明确文字错误的除外。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11. 投标文件编写
11.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组成”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复印。
11.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1.4 供应商须如实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其技术指标。供应商不得复制粘贴招标文件中的参数及要求作为其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5 供应商应提供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和性能、技术参数值的详细说明,应提供产品制造商的白皮书或制造商对外公布的宣传彩页或制造商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1.6 若投标文件中供应商针对商务、技术响应表的响应情况与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相符,有可能导致其技术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7 供应商提供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如有关货物/服务的技术部分)可以用
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或中英文对照,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若供应商的中文翻译本与英文版明显不符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8 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分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报价予以拒绝。
12. 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签字或加盖人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
件中须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代表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可用正
本复印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及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
13.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3.1 供应商应准备的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3.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4. 投标文件装订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投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1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7.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 供应商代表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7.3 代理机构不接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签收
18.1 本项目只接受书面形式的报价,其他形式的报价不予接收。
18.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对供应商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9.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19.1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19.2 投标文件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一致。
19.3 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的开标、评标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20. 开标
20.1 本项目举行开标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开标会议仪式由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代表参加。
20.2 开标会议过程中,供应商代表共同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现场宣布检查结果。
20.3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确认无误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拆封投标文件。
20.4 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如本项目报价公开,唱价员将宣读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公开唱标记录现场签字确认;如本项目报价不公开,主持人宣布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后,投标文件将直接送至评标委员会审阅。
21. 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五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 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评审原则
“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标过程中遵守以下原则:
21.1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1.2 公正性原则;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按统一方法、同一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进行评审。
21.3 审慎性原则:评标委员会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审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标准审慎评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4 保密性原则: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3. 评标方法
x项目评标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初步评审
24.1 初步评审是对投标文件的资格和符合性进行审查。
24.2 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24.3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评审。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24.4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没有重大偏离。
★24.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任一带★号条款的;
(5)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或明细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6)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日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山东”(www. xxxxxxxx.xxx.xx)(非山东企业在所属省或市信用网)等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8)应提供而未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2)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4.6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7 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4.8 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超出项目预算的报价,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4.9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4.10 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属于串通投标、被视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
标、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各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均无效。
24.11 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确定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进一步的评审机会。
经初步评审后,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继续评审。
25. 综合评审
(1)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按照汇总得分的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各供应商进行排序,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5.3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6. 报价不一致时的修正和处理
26.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
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供应商询问。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报价。
27.2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采购人也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承诺给予采购人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8.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8.1 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评审办法。
(2)小微企业评审价格的计算:
小微企业的评审价格=报价×(1—扣除比例);
(3)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声明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原件及证明材料原件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中小企业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复印件。
28.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
(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4〕33号)文件规定,对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28.3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1)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价格的计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价格=报价×(1—扣除比例);供应商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只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➀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➁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➂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8.4 环保节能产品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所投产品为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报设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注明),未按要求提供和注明的,将不给予加分。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2)节能环保产品优惠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 4%的加分,在技术评审项中,分别给予技术评审总分值 4%的加分,具体加分比例见招标文件评审办法。
28.5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报价进行扣除后的评审价格仅用于评审过程的报价得分计算或评审价格的比较,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29. 废标
29.1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项目将予以废标:
(1)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
商不足 3 家的;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30.违法情形
31. 中标公告
31.1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公告。
31.2 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2. 询问和质疑
32.1 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的内容依法提出询问,具体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3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4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2.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2.6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2.7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2.8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2.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招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10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33. 中标通知书
33.1 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4. 签订合同
34.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按规定签订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4.3 中标供应商拒绝或不能如期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 合同公告
35.1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6. 履约担保
36.1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担保,除非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明确说明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和担保金额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36.2 中标供应商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履约担保的,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履约担保的,致使不能按本章第 37.1 条规定的时限签订合同的,将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7. 中标服务费
x项目中标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 解释权
38.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其他补充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评标方法
1.1 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等各项因素进行评价并按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 评标委员会按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审细则
内容 | 分值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价格部分 | 30 分 | 报价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商务部分 | 2 分 | 业绩 |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配置相当或优于本次所采无 人机业绩,每有一项得 1 分,最高得 2 分。(投标文件中需附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的清晰扫描件。) |
技术部分 | 68 分 | 对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的评价 (30 分) | 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得基本分 25 分。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利于提高产品性能、工况的加 1 分,最多加 5 分;参数配置每有一项 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供应商须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实物图片、设计方案、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全本清晰影印件等作为技术证明文件佐证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为负偏离。 (检验报告不得为厂家自行出具的数据报告或产品说明书。) |
消防设备品目内的产品或涉及本次采购用于消防行业的产品,需取得国家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合格 |
的产品,并作为部分评分的评价参考。 | |||
1、依据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设计方案和外形总图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结构设计等)评定直升机及车辆技术改装方案的合理性。满分 4 分,每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 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 |||
设备性能整体评价 (20 分) | 2、依据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工艺情况进行评审,包括 a.机身及机翼工艺 b.材料 c.加工工艺 d.质量控制等。满分 4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每项中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3、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主要组成部件配置进行评审,包括 a.配置齐全性b.选型合理性c.技术先进性等满足货物使用需求的程度,满分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每项中出现一处不完善或 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4、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随机(车)器材操控 a.可靠性 b.易用性 c.易维护等性能进行评审,满分 4.5 分,每缺一项扣 1.5 分,每项中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5、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随机(车)器材 a.固定方案 b.安装调试方案 c.备品备件等情况进行评审,满分 4.5 分,每缺一项扣 1.5 分,每项中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 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 ||
供货实施方案 (6 分) | 依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包括 a.服务技术力量b.供货实施进度c.质量保障机制d.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等因素进行打分,满分 6 分,每缺一项扣 2 分,每项中出现一处不完 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
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 (12 分) | 售后服务。对以下方面进行评分,累计得分,最高得 12 分。 ①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所投产品 a.售后服务点设置 b.人员配置 c.售后车辆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 d.售后服务时效响应得 4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每项中出现一处 不完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②质保期内,针对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内 a.质保方案 b.维保费用情况 c.主要部件、易损件、零配件及重要消耗品的价格等进行评价,方案合理、费用完整清晰、措施有力得 3 分,每缺一 项扣 1 分,每项中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③质保期外,针对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外 a.维保服务方案 b.维保费用情况 c.易损件、零配件及重要消耗品的价格等进行评价,方案合理、措施有力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每项中出现一 处不完善或不合理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若此大条缺项不得分。 ④供应商承诺质保期内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巡检得 0.5 分,产品 配发消防救援队伍后承诺在第 4 年至第 6 年每年开展免费巡检 的得 0.5 分,承诺在执行重大任务时主动随行保障的加 1 分, 无承诺得 0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注:①售后服务站点需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机构,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服务站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厂家售后维修授权文件复印件,否则此项不得分; ②售后服务车辆需为售后服务机构所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售后服务机构巡检、重大任务主动随行保 障等相关工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注:
1、上表中涉及加分的证书、证明文件等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未按上述要求提
供的不得分。
2、本细则只针对有效投标文件予以评分,评分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政策加分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总分 | 单项分 | |||
节能、环保产品加分计算方法如下: | ||||
政策加分 | 优采 | 3.92 分 | 报价部分加分 1.2 分; | 报价部分加分=30*4%*(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
3.92 分 | x采 | 技术部分加分 2.72 分。 | 技术部分加分=68*4%*(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
一、项目总体要求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后勤保障编组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及配套运输车采购,包括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无人直升机运输车的改装、装配、供货、符合运输的包装、运输至交货地、现场卸车、现场运输、缺陷处理、检测、培训、验收及相关技术服务等直至货物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以及规定期限内的保修、维护、售后服务、技术咨询等全部工作。
项目总预算为 600 万元,共分为 1 个包。具体详见下表: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本包预算金额(万元) |
A 包 | 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核心产品) | 2 架 | 600 |
无人直升机运输车 | 2 辆 |
二、技术要求
(一)单旋翼重载无人直升机技术规格书
单旋翼重载无人机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重载无人机整体外形要求
无人机采用高升力翼身融合及一体化机身整流罩气动布局设计。
1.1 机身端部至尾部(不含主旋翼)长度≥5050mm;
1.2 主旋翼直径≤6150mm;
1.3 机身最宽部位(常规起落架)宽度≤1550mm;
1.4 主旋翼顶端至起落架最下端高度≤2100mm。 2、重载无人机本体技术要求
2.1 重载无人机为单旋翼,带尾桨、平直尾梁并装有水平翼面、垂直尾翼和撬式起落架的直升机;飞机采用整流装置为一体化设计,基本结构使用 T7 系列航空级金属材料制成,基材采用玻璃钢和复合材料制成,具有耐高温耐腐蚀性能,能适应海、河上或海边地区作业环境。
2.2 动力要求:四缸四冲程水平对置液冷式航空发动机,配有湿式强制润滑系统,动力系统装有起动机、发电机、屏蔽点火系统、磁电机、消音器、润滑油散热器和进气过滤器,发动机输出轴直接驱动强制冷却风扇向气缸和润滑油散热器提供强制散热空气。
2.3 为了防止二次次生灾害,要求飞机具有抗坠毁能力,油箱应采用防爆设计,防止在意外时发生爆炸。
3、重载无人机平台技术指标
3.1 最大起飞重量≥400kg;
3.2 最大任务载荷≥100kg;
3.3 最大续航时间≥3h;
3.4 经济飞行速度≥90km/h;
3.5 最大平飞速度≥110km/h;
3.6 最大升限≥3200m;
3.7 控制半径≥35km;
3.8 起飞方式:手动或程控自动起飞;
3.9 降落方式:手动或程控自动降落;
3.10 具备任务规划、航点规划等飞行能力;
3.11 具有遥控+程控功能,遥控可干预程控;
3.12 具备无人机飞行异常情况下的自主安控/人工安控功能;
3.13 动力:液冷四缸四冲程航空发动机;
3.14 燃油:汽油;
3.15 地面 RTK 基站:支持 GPS、BDS、GLONASS 和 SBAS 信号;
3.16 链路:要求具备双链路功能,确保通信安全;
3.17 冗余要求:飞机的 GPS 和航向具备冗余功能,在一套失效后另外一套能够正常工作;
3.18 抗风能力:≥6 级,7 级风不损坏;
3.19 工作温度:-20 °C ~ +50 °C。 4、重载无人机其他技术要求
4.1 光电设备
1)高精度专业三轴增稳变焦云台,采用高精度编码器 FOC 控制方案,具有稳定性高、
体积小、重量轻、功耗低的特点。 a)具备目标跟踪功能光电吊舱; b)偏差像素更新速率 50Hz;
c)偏差像素输出延迟<15ms; d)最小目标对比度 5%;
e)最小信噪比 4;
f)最小目标尺寸 16×16 像素;
g)最大目标尺寸 160×160 像素;
h)跟踪速度 32 像素/帧;
i)在目标位置上噪声的均方根值<0.5 像素。 2)30 倍倍率, 500 万高清镜头;
3)重量≤1000g;
4)工作环境:-20℃~ +50℃;
5)频段:1.4G 标准频段(1430-1444MHz);
6)支持 IP 透传 UDP 组播,支持 RTSP 实时流传输;
7)控制方式: 支持 PWM 控制和串口命令控制(飞控通道来控制吊舱倍数)8)存储≥
128G 。
4.2 链路设备
1)支持 20M 带宽的数据、视频、语音传输,应采用 OFDM 等关键技术,支持多种带宽分配模式,设备体积小、功耗低、传输距离远、数据吞吐量大、抗干扰性强。
2)技术指标:
a)频段:1.4G 标准频段(1430-1444MHz); b)调制方式:COFDM + DTDMA;
c)传输距离:≥35km; d)通信速率:115200bps
e)抗干扰:自适应智能选频/跳频抗干扰;
f)跳频参数:1000 跳/秒,最多 256 个频点,带宽大于 200MHz; g)数据接口:10M/100M 网口,RS232/RS422/TTL 接口;
h)支持 IP 透传 UDP 组播,支持 RTSP 实时流传输; i)设备重量:≤350g;
j)工作温度: -30℃~+50℃。
4.3 集成 5HZ 更新率 GPS,可扩展北斗、GLONASS 组合导航;定位系统可扩展高精度差分 GPS,实现精准航线控制与自动降落;
4.4 采用集成低重量 IMU,通过带 GPS 修正的 Kalman 滤波计算贴近真实情况的飞机姿态,动态精度±2º,可消除瞬时加速度、陀螺漂移对姿态计算的影响;
4.5 导航、定高控制高精度,确保飞机在飞行时达到±1m 以内的导航精度和高度;
4.6 可控制舵机云台及电机云台,可自动控制云台正射对地,可控制机载伺服云台转动,CCD 变焦,算法可控制云台锁定地面固定目标。
4.7 配备有燃料监控、发动机转速监控,应配备发动机灭车、意外安全保护;
4.8 可将飞行操控手的所有操作动作进行记录,可回放分析操控过程;
4.9 多种飞行控制方式,全自主起飞、降落、全自主巡航飞行、全自主降落,还应提供半自主控制,确保飞行安全;
4.10 达到在航点模式下可实时修改高度、速度、航向及飞机控制参数,确保不小于 100 个可编辑的飞行航点;
4.11 保证在飞机无法接收地面站遥控信号、燃油不足后,自主悬停、自动降落、自主返航。
5、机载运输、抛投装置
设置挂载装置,具备安全、可靠运输和多次抛投能力,可通过切断挂绳,实现精准抛投。挂绳穿过切割器孔位,接收到通电指令后自动切断挂绳,操作便捷,成功率高。
6、无人机机身涂装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机体总成 | 套 | 1 | |
2 | 发动机 | 套 | 1 | |
3 | 飞控计算机 | 套 | 1 | |
4 | IMU | 套 | 1 | |
5 | 双频 GPS 系统 | 套 | 1 | |
6 | 测控链路 | 套 | 1 | |
7 | 舵机系统 | 套 | 1 | |
8 | 主旋翼 | 套 | 1 | |
9 | 尾旋翼 | 套 | 1 |
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涂装。 7、重载无人机主要配置组成
10 | 图传链路 | 套 | 1 | |
11 | RTK 模块 | 套 | 1 | |
12 | 地面控制终端 | 套 | 1 | |
13 | 手持控制器 | 套 | 2 | 可相互切换 |
14 | 照明喊话模块 | 套 | 1 | |
15 | 三十倍变焦相机 | 套 | 1 | |
16 | 切割抛投模块 | 套 | 1 | |
17 | 北斗/GPS 定位终端 | 套 | 1 | 现场采点用 |
18 | 电子气象仪 | 个 | 1 | |
19 | 专用运输轮 | 套 | 1 | |
20 | 备品备件 | 套 | 1 | |
21 | 机组人员培训 | 人 | 3 | AOPA 直升机超视距机长执 照 |
(二)无人机运输车技术规格
总体要求:整车应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公告 1.整车综合要求
1.1 整车参考尺寸 (长×宽×高):≤10500×2550×3950mm;
1.2 整车满载质量≤19000kg;
1.3 乘员人数:≥3 人;
1.4 发动机功率:≥150kW;
1.5 液压尾板最大承载重量:≥1900kg;
1.6 车辆外观标识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外观涂装手册》要求进行涂装。 2.底盘主要技术参数
2.1 底盘总体要求
投标文件须提供底盘的品牌型号、轴距、最小转弯半径(m)、接近角(°)、离去角(°)、最小离地间隙(m)、驾驶室长宽高、最大允许总质量(kg)、最大装载质量
(kg)、轴荷质量(kg)、制动距离(m)、涉水高度(m)等详细参数。
2.2 底盘车架
双桥底盘,驱动形式:4×2。轴距:≥5700mm
高强度钢材车架,钢制前后保险杠。
2.3 发动机
最大输出功率≥150kW。排放标准:国Ⅵ。
最大扭矩:≥500N·m。
2.4 变速器
手动或自动变速器。
2.5 轮轴和悬架
前后桥设计必须合理可靠,前后轴荷比符合国家标准。
2.6 轮辋和轮胎
车轮:前桥每侧单轮,后桥每侧各双轮;7 个无内胆、钢丝轮胎(包括 1 个同规格、同型号、同品牌前轮备胎)。
2.7 制动系统
空气直接制动系统,独立回路,(前、后、驻车紧急)弹簧储能式驻车制动,作用于双后轮,ABS 防抱死刹车系统。
2.8 驾乘室
采用原厂驾驶室,司乘人员总数可容纳≥3 人,驾驶室预留不同类型对讲机充电盒,副驾驶位设置笔记本电脑固定台及配充电口;空调系统,中控锁,后视镜,电动玻璃;驾驶座空气座椅;地板及发动机连接部分特殊额外降噪及隔热处理;安装有液压翻转机构,可向前翻转。
2.9 电气系统:24 V 电压工作系统。
2.9.1 各类指示灯:转向灯显示器,远、近光,电瓶充电指示器,驻车制动指示灯,前雾灯,后雾灯。
2.9.2 紧急警示灯:制动系统气压低报警,发动机润滑系统低压报警,空滤器堵塞报警等。
2.9.3 开关:配有总电源开关,位于蓄电池位置,免维护蓄电池安装部位合理,更换方便;各类开关设置科学合理。
2.9.4 警灯、警报及通信装置:驾驶室内预留相关通信接口,配置通讯车载台;在正副驾驶方便操作位置安装电子警报器、警灯开关;车顶前面安装有长排警灯,警报器及扩音装置≥200W,车体两侧及尾部安装爆闪、警示标识,配备 360°行车记录仪、倒车影像、雷达。
2.9.5 其它:车辆前后有预留牌照架(符合现行消防车牌尺寸,采用金属构件固定后结实耐用)。
2.10 气路系统
上装设备需改动利用底盘气路系统取气时,只能从副气路系统取气,不得改动主气路系统。
3.上装系统
3.1 智能化管理控制及反馈
3.1.1 预留安装音视频传输、控制、数据传输的车辆动态信息采集装置接口,设有车辆底盘及上装信息输出端口,能够与装备物联网对接,可输出实时车况(包括不限于行车速度、车辆位置、发动机转速、冷却水温、机油压力等)、故障信息、保养情况等信息。
3.1.2 车辆配备二维码管理系统。扫描二维码可查询车辆底盘、上装及随车器材信息。
3.2 箱体
3.2.1 整厢为长方形厢体,厢内部分两舱:前为设备操作舱,后为存储舱;尾部安装液压尾板。
3.2.2 箱体骨架为优质钢材框架焊接式结构,外蒙皮为优质铝板,能根据实际要求灵活布局,结构最大限度地提高空间利用率;并采取封缝处理以防电化学腐蚀。
3.2.3 厢体尺寸(长×宽×高):≥8000×2400×2500mm;箱体内根据无人机使用方式设置滑道、止滑块等机构放置和固定无人机及相关配件,应保证无人机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移动。
3.2.4 厢体内配备自动照明灯;厢体四角安装有示廓灯,厢侧安装侧标志灯,尾部安装标志板。
3.2.5 厢体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排水性能,经淋水实验,内部不得有水渍渗入。
3.2.6 为方便设备安装、操作及维护,在操作舱右侧设置一单开门,通过上车梯进出舱内;
3.2.7 为方便无人机运输,在底盘上加装液压支撑系统,稳定方舱。
3.2.8 在不开启顶部滑门和液压尾板的情况下,为方便进入厢内工作,在厢体右侧设置检修门,进出厢内通过挂梯实现;
3.2.9 为方便上厢顶,在厢体适当位置设置折叠登顶梯,以便工作人员对车顶设备的维护维修等操作,登顶梯各级梯步均采取防滑措施。
3.2.10 接地措施: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保护地线与交流电流的零线严格分开,信
号地线与电源地线分离接地;模拟信号与数字信号分离接地。
3.2.11 防雷措施:设备机柜均设有相互独立的机壳地和信号地,并分设接地汇流条。厢体与车体连接为同一导体,其接地端子设在车体外部。移动使用时,由接地链条接地,静止使用时,由接地柱接地。
4.液压尾板
4.1 最大承载重量:≥1900kg。
4.2 尺寸(长×宽):≥2200mm×1700mm
4.3 液压尾板行程:地面至厢体底部,液压尾板升至最高时应与厢体底板在同一平面,保证货物可快速平稳推出。
4.4 手动操作,应至少设置两个操作位置,一个位于车体外部,车辆后部左右两侧;一个位于厢体内部,可有线控制。
4.5 配有液压尾板锁止装置,防止液压尾板因超重或泄压突然降落。 5.辅助支撑系统
在车底部安装液压支撑腿,支撑腿安装支架固定在车梁上。使用时支撑腿向下伸出触地,将车身顶起,确保车辆大部分重量由支撑腿支撑,以保持车体的xx,稳定液压尾板平稳使用。
5.1 支腿数量:4 条
5.2 单腿承载力≥7T。
5.3 控制方式:手动、遥控、电控。 6.升降照明装置
6.1 型式:电控气压式,可伸缩,俯仰及旋转均可通过电气控制,从内部走线。
6.2 离地高度:≥6m。
6.3 照明灯:2×500W。
6.4 防护等级:IP67。 7.快速充气充电装置
可对车辆蓄电池进行智能充电,连接消防站供气源时能够对制动储气罐进行智能充气补气,可自动分离,也可手动分离。
8.装饰和喷漆
8.1 车身外表:基色为 GB3181 R03 大红,底盘补涂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 QC/T 484的规定。
8.2 车身涂装:车辆外观标识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外观涂装手册》要求进行涂装。
8.3 车身喷漆:所有暴露金属面均彻底清洁、整理和喷漆。在喷涂最后完成漆前均打磨掉所有不平整的喷漆表面。
喷漆颜色:驾驶室和车体 红色,适当位置漆白色或不锈钢装饰
条。
器材室内部 铝制卷帘门 底盘架和下部车轮轮辋
浅灰色。
铝的颜色。黑色。
银色。
挡泥板、保险杠 白色。
胎压 (巴) 标在车轮上方。
防腐保护:驾驶室及上装均采用内涂层等进行防腐处理。 9.随车器材、备件配备
随车器材见附表,价格包含在投标总价之内。 10.交车时提供以下随车技术文件
10.1 底盘车架号码拓印件――――2 份。
10.2 发动机号码拓印件――――2 份。
10.3 底盘操作手册――――1 本。
10.4 维修保养记录――――1 本。
10.5 服务手册――――1 本。
10.6 整车 3C 认证标志――――1 份。
10.7 整车合格证――――1 份。
10.8 整车使用维护说明书――――1 本。
10.9 电气原理图――――1 份。
10.10 液压尾板使用说明书――――1 本。随车器材配备表
序号 | 名称 | 主要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1 | 便携式发电机 | 匹配升降照明装置使用, 功率≥ | 台 | 1 |
3.5kw | ||||
2 | 移动线盘 | 长度≥30m | 盘 | 1 |
3 | 干粉灭火器 | 4kg | 具 | 1 |
4 | 工具箱 | 包含扳手、套筒等 | 个 | 1 |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采购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
(甲方)所需(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为: 经(代理机构) 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或甲方)确定 (乙方)为 包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x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x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货物内容
x合同所提供的货物,详见合同附件。
附件一:同投标文件中货物清单及分项报价表四、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项价格详见合同服务或货物清单)。
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五、付款途径
□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转账支付。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价款的 3%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0%,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100%。
七、交付日期和地点
1、交付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付
2、交付地点:
3、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
货物的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相关国家强制标准。
九、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货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
十、运输要求
1、运输方式及线路:
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如因乙方提供货物存在知识产权瑕疵,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第三方侵权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验收
1、验收程序:
(1)考察验收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车辆底盘到厂,基本框架成型,乙方邀请甲方 3-5 名人员进行初步考察,进行技术方案核实及讨论;二是车辆出厂前验收,乙方邀请甲方
3-5 名人员到厂进行出厂前考察验收,对车辆整体改装情况按照合同及方案进行验收,乙方对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交流,双方意见一致对车辆进行修正;三是交付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和乙方在 30 日内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状况,如货物
需要安装、调试、培训由乙方负责,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实施所有验收活动由甲方提请并组织,以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后 10 日内,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在《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验收结束后,对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甲方需在发现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 2 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在投标文件及询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有明确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3)本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
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本项目验收依据详见附件二: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
2、验收方式:
(1)交付车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行业标准)、合同要求。
(2)交付车辆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3)交付验收时,乙方应提交车辆装备技术文本、软件、视频、配件、配套工具等。
(4)交付验收时,需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整车国六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和工信部公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5)交付车辆为全新车辆(含随车装备及工具配件等),拒绝接受用于经过试验、检测、破坏性测试等程序的非全新车辆或样品车辆。
(6)车辆质量、规格要求达不到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约定条款的,乙方应该及时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
十三、售后服务
乙方应按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见附件二: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材料十四、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或货物)本合同价格的 0.1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4、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
x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七、合同保存
x合同一式 八 份,甲方 四 份,乙方 二 份,招标代理机构 二份。
附件一:同投标文件中货物清单及分项报价表附件二: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材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副本)
项目编号: _ 项目名称: _
投 标 文 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地 址: _ _ _
电 话: _ _ _
年 月 日
投标函
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STZB20 - 的 (项目名称)项目并报价。为此,我方xxxx以下及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份;电子版 份。
2、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3、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6、我方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我公司
(职务或职称) (姓名)为我单位本次投标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TZB20 - )招标活动的一切事宜。
特此授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STZB20 -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报价(元) | 大写: ;小写: 。 |
交货(交付)期 | |
质保期 | |
对招标文件的认同程度声明(是否完全认同) |
注:1、本表除需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还需另外一式三份单独密封,以便于唱标。 2、本表必须按给定格式填写完整,不允许空白,如无相应内容,填“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1 | 主机设备 | |||
1.1 | 货物 1 | |||
1.2 | 货物 2 | |||
1.3 | …… | |||
2 | 维护和技术费 | |||
3 | 培训费 | |||
4 | 备品备件费 | |||
5 | 运输与保险费 | |||
6 | 其他 | |||
…… | ||||
投标总价(元)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分项报价表(如需)
单位:元
注:1、本表可按相同形式扩展,单独填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若货物为多种设备组成,则由供应商自行填写此表,其中“序号 1=序号 1.1+序号 1.2+序号 1.3……”,投标总价须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一致。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主要设备及配件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 号 | 设备及配 件名称 | 品牌 | 型号 | 详细配置及 技术参数 | 制造商 及产地 | 单价 (元) | 单 位 | 数 量 | 总价(元) |
1 | 单旋翼重载无人直 升机 | 架 | 2 | ||||||
2 | 无人直升 机运输车 | 辆 | 2 | ||||||
投标总价(所有项合计) | 小写: | ||||||||
大写: |
说明:(1)投标产品中所列的主要组成部分及配件需明细报价,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
(2)本表可按相同形式扩展。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设备维保明细表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 ||
品牌 | ||
型号 | ||
数量 | ||
单价 | ||
质保期 | ||
保修价格 (请按设备分别报价) | 质保期满后年 | 保修价格(元) |
1 年总报价 | ||
3 年总报价 | ||
5 年总报价 | ||
其他方案 | ||
优惠条件 |
注:本表可选填,若设备有维保费用,请在此表中明确维保费用。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序号 | 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名称 | 生产企业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元) | 备注 |
合计 | 大写:(小写:)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说明:本表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项目编号:_
项目名称:_
序号 | 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名称 | 生产企业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合计 | 大写: (小写: ) |
说明:本表费用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商务响应一览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实际情况 | 投标文件对应的页码 | 偏差内容 | 备注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说明:①请填写招标文件已列明并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如付款方式、交货期、质保期、培训方式、售后服务等商务条款,并逐一作出承诺。
②请供应商在填写本表时,对应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并必须用具体数字或文字来表述,不能复制招标文件要求或仅填写“(不)偏离”或虚假应标。若供应商自行承诺的售后服务承诺与此表不一致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技术响应一览表
技术响应一览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投标文件实际情况 | 投标文件对 应的页码及条目号 | 偏差情况 | 佐证证明材料页码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说明:
①供应商请按招标文件中各包的技术要求逐一填写,供应商不得自行增减或删除、修改任何指标,也不能直接复制粘贴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必须填写真实数据,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②此表后还须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和性能、技术参数值的详细说明,并提供制造商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同类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价格 | 合同签订时间 | 购买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请在此表后附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我单位xxxx:自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我单位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结果后,如发现投标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
本单位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结果后,如发现投标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供应商无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与报价的声明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我单位xx声明: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中不存在与我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或不按本格式提供声明函,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2.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结果后,如发现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其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
他采动。”
我单位xx声明:我单位不存在上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如有瞒报、虚报,我公司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或不按本格式提供声明函,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2.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结果后,如发现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其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如有)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xx):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无需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
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注:不符合可不提供该声明函。
缴纳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石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我单位承诺,如若我单位在本次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政府采
购项目中确定为中标人,中标服务费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计取标准从我单位账户以电汇或经贵方认可的付款方式提交至贵公司指定账户(具体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
2、我单位承诺将我单位的 电子邮箱作为接受贵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所有澄清、答疑、中标服务费催收、告知函等相关材料的唯一指定邮箱,贵方对该邮箱的送达、告知即视为对于本供应商的送达,告知!
3、我公司承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指定账户汇入中标服务费,如未能按期缴纳该中标服务费,视为我公司违约,我公司自愿每日按照中标服务费的千分之三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
4、该承诺书系我单位自愿承诺,对因中标服务费所涉纠纷,我方和贵公司双方均认同由贵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5、我方递交了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即意味着接受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中标服务费的计费标准和缴纳方式等条款。如我公司未履行本承诺或未按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贵公司及相关部门可以据此作为对我方信用评价的依据。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有)
序号 | 产品名称 | 企业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中国环境 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 认证证书 有效截止日期 | 价格 | ||
单价(元) | 数量 | 小计(元) | |||||||
1 | |||||||||
2 | |||||||||
3 | … | ||||||||
4 | 合计 | 在本包总报价的占比:%。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
所报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内的品目,应
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有)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 | 产品型号 | 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价格 | ||
单价 (元) | 数量 | 小计 (元) | |||||||
1 | |||||||||
2 | |||||||||
3 | … | ||||||||
4 | 合计 | 在本包总报价的占比: %。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注:
1. 所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内的品目,应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
2. 如所投产品不是节能产品,则不需填写本表。此表可根据需要同格式扩展。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十八、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有)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 | 产品型号 | 节能标志认证 证书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有效截止日期 |
1 | ||||||
2 | ||||||
3 | ||||||
…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1、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 19 号)内的品目确定。
★2、如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且提供
《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如有)
项目编号: 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 | 产品型号 | 价格 | ||
单价 (元) | 数量 | 小计 (元) | |||||
1 | |||||||
2 | |||||||
3 | … | ||||||
4 | 合计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密封封套标记格式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正本) | (副本)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开标一览表 | 电子文档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