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貫道崇德學院禮堂與宿舍興建工程採購契約
x工程契約經
委任人 一貫道崇德學院 (以下簡稱甲方)
受任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締結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程名稱:一貫道崇德學院禮堂與宿舍興建工程。
第二條 工程地址與地號:xxxxxxxxx 00-0 x,xxxx 000、000、000 x。第三條 工程範圍:詳工程圖說。
第四條 契約文件
一、契約條款。
二、契約附加條款或補充說明。三、決標文件:
(一) 招標須知、注意事項、開標紀錄、共同投標協議書等。
(二) 標單:包括工程詳細表、標單總表、分項工程明細表、單價分析表
、供給材料表 (無供給材料者免附) 等。
(三) 說明書:包括施工說明書總則、施工說明書、補充說明書、工程材料及設備規範。
四、工程設計施工圖表。
五、其它決標要項,如保證書、切結書、預定進度表、領款印章印文等相關文件
。
第五條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一、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如無互相牴觸而不生效力之情事時,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遇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二、本契約文件間如有牴觸者,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本契約條款。
(二) 本契約附加條款及決標文件 (不含施工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 (三) 設計圖 (大比例詳圖優先於小比例圖樣) 。
(四) 施工補充說明書。
(五) 施工規範。
三、前款各類文件之修正案經甲方審定優先於各該類原訂文件,同類修正案經甲方審定者以最後修正者為優先。
第六條 契約總價
一、本工程全部工程費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 元整,詳如標單總價表。
二、本工程按照實做數量結算,即以契約中有工程項目及單價,依竣工實做結算數量計給,有相關項目如稅金、利潤、管理費、工程品管費等另列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總價比例增減之。
三、本工程全部工程總價中已包含營業稅法所規定之營業稅額。
第七條 物價指數調整
x工程於工程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雙方同意依下列規定申請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一、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 (行政院) 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或相關 (各類) 指數就漲跌幅超過之部分,依規定辦理調整工程款。
二、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基期更換當月起完工之工程,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調整。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三、工程款按物價指數之波動調整時,應依所附計價說明辦理之。
第八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日期:乙方應於甲方通知開工之次日起算十日內 (由甲方視工程性質填列) 正式開工,並將開工報告、開工日期及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承攬工程手冊,乙方依目的事業管理法規規定,無須備具者免附)、廠商工地負責人名冊送交甲方,逾期甲方得按「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辦理。
二、完工期限:
(一) 全部工程於開工之日起限 730 日曆天完工
(二) 工期之核計及因故延期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乙方對甲方最後核定之工期或延期日數不得提出異議。
第九條 工程變更
一、本工程因事實需要,甲方有隨時書面通知乙方依照變更設計施作之權,乙方不得異議。但該項變更設計內容,如非完成工程所必要,且工程增加數量達原契約工程數量 30%以上者,乙方得予拒絕。乙方決定後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函復甲方,逾期則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後各工程項目依下列方式辦理結算:
(一) 本契約有工程項目者,增減數量以本契約各該項目之單價計算。
(二) 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之單價計算。
(三)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施工完成的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核之驗收數量以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補拆除清理費、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契約單價收購
。
二、變更設計之作業,如必須使進行中之工程停工時,甲方應預估復工時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配合。
第十條 付款辦法
一、估驗款
(一) 採無預付款作業方式:本工程自開工日起每 (三十) 日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一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表,經甲方核符簽認後,依規定辦理付款,但工程完工時得立即申請估驗不受 (三十) 日之限制。
(二) 估驗以已施設完成並經甲方審核無誤者為限,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10%做為保留款,並於該工程完成,甲方驗收合格,辦妥結算
,且由乙方繳納工程保固金後,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三) 經甲乙雙方確定之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甲方得依實際施工情形,於完成變更設計之總價預估單的 80%範圍內,給付部分估驗款。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前款各目之全部或一部分或折減估驗款至下列原因消除為止。但估驗手續仍應依規定辦理:
(一) 工程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進度達 20%以上者 (二) 有瑕疵的工作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延不執行或改善無效者。
(三)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而對本工程進度有影響,經甲方書面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 乙方派駐工地之負責人未能稱職,以致工地秩序紛亂,施工草率,漫無計畫,經甲方書面通知更換而乙方延不履行者。
(五) 其它乙方有違約事項且情節重大者。
三、乙方支領工程款所用之印章印文應與簽訂本契約所用之印章印文相符;其請領工程款之權利,不得轉讓或委託他人行使。但依第 22 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估驗計價應檢附經甲方建議或核定之土資場之遠端監控輸出之影像紀錄光碟片等資料,其屬土方交換、工區土方xx或甲方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契約未納入本款條文者,無須檢附)。
五、其他事項,依本工程補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工程材料之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如本契約另有規定得以估驗計價者,其估驗計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電設備或器材安裝完成,經甲方檢驗合格者,其完成之工程價值得按該設備價款之 85%計算並給付。
二、機電設備或器材安裝完成,經甲方監督試俥作成試俥紀錄並經審查合格者,得按該設備價款辦理估驗。
三、因甲方原因致工程開工後依核定施工計畫進場之設備或器材無法安裝者,經
甲方審查合格後,按工程契約所列材料費 (不含安裝及運搬費等) 80%給付。承包商應負責保管、儲存及維護該項機電設備或器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並由甲方認可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信託投資公司出具上述材料費等額 (不打折) 之保證書給甲方。
第十二條 材料機具設備
一、本工程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施工機具、工作場地設備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二、乙方自備的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本契約中所規定的規範,於進入工地現場後,乙方應負責保管,且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如有觸犯其他法令時,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三、乙方應自備的材料機具設備,依本契約訂有特殊規格者,乙方應於開工後 (10) 日內,向國內外市場的專業廠商訂租購,如在該等市場中無法獲得合於契約中規格的產品時,應在此期限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聲明,經甲方查證屬實,得以變更設計程序變更其規格,或以同級品代替使用
。乙方未在上開期限內聲明,而在施工時,始提出市場無法供應此產品之聲明,其經甲方查證屬實,雖仍得比照變更設計程序變更其規格,或以同級品代替使用。但乙方應支付該項產品項目契約價格 (10) %之違約金。
四、契約中規定,乙方應由國外進口的材料機具設備,乙方應提出國外的出產 (地、廠) 證明,如該材料機具之單項契約價格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者,該出產 (地、廠) 證明並應取得當地或鄰近地區我國駐外代表處之簽證。
五、乙方進場材料如有失竊、虛報或保管不當影響品質時,甲方除應督促乙方儘速補足或改善品質外,在未補足或改善品質前,應於當期估驗時,扣留原付金額之 2 倍,如該項進場材料並未估驗計價時,則按該項進場材料之價格金額扣留,扣留款俟補足材料並經檢驗合格後,再於次期估驗時發還。
六、因工程所需,致乙方須在工地設置有關設施及設備以製造本工程所需材料時,該設施、設備僅可供本工程使用而不得轉供其他工程使用,亦不得將其生產之材料出售,乙方且應於工程完工後立即拆除,甲方並於查驗其拆除完竣後,始支付工程尾款。相關設施、設備之設置、運作等,如有觸犯其他法令時,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七、由甲方供給的材料機具設備,應配合進度進場,乙方並應於進場日前 (5)日向甲方提出進場申請。如甲方無法於申請之進場日進場或進場日期有變更時,甲方應在預定進場日 (5) 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其因而致乙方必須全面停工或部分停工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
八、第三款材料機具設備之同級品,應符合原設計規格的使用功能、品質及xxxxx,xxxxxxx,x方不得要求差價補貼。
九、第一款工作場地設備,係指乙方為本工程施工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本工程材料加工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乙方並應確保其具備滿足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之條
件。
十、乙方領用或租借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應憑證蓋章並由甲方檢驗人員核轉。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機具設備等,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其用畢 (餘) 歸還時,應清整修配至符合原狀或甲方認可之程度,並於甲方規定期限內,運交甲方指定之處所妥當放置,違者,以工程逾期論。
十一、屬遺失或被竊者,除照前款規定補償外,並再加計賠償金額 10%。
第十三條 施工管理
一、工地管理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率施工、管理其員工、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且非經甲方監工人員同意,不得擅離工地。乙方並應於開工前
,將其姓名、學經歷資料等,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如甲方認為該乙方工地負責人不能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二)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之施工機具及材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各項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
。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事項以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三) 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章規定,包括甲方之目的事業主管所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其工作上之指示,如有不聽指導,阻礙或影響工作進度,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撤換之,乙方應立即照辦。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二、施工計畫與報表
(一) 乙方應於開工前擬定施工計畫書,並就其主要施工部分敘述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甲方核定。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
,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
(二) 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表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應標示出本工程施工之要徑,俾供嗣後因變更設計檢核工期之依據。乙方在擬定預定進度表之工期時,應一併考量施工當地之颱風及其他惡劣天候有可能對本工程所造成之影響。
(三) 施工預定進度表雖經甲方指示修正與核定,仍不解除乙方對本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四)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依甲方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送請甲方核備。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細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
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二) 凡建築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
,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維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三) 本工程於施工期間,發生緊急事故致影響工地內外生命財產安全時
,乙方應立即採取必要之適當行動而不經甲方之指示,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向甲方報告,如事故發生時,甲方對其處理有所指示時,乙方應即照辦。
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 本工程於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 本工程於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及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 工地應留設排水路,其週遭之排水系統因本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砂石、積廢土、或因施工產生之不當的廢棄物,乙方均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如延誤不予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四) 本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廢土,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開工前,併同施工計畫,提出包含符合規定之棄土位置,棄運之路線等相關資料之廢棄土棄運計畫,送請甲方核備後,據以執行,其改變者,亦同,並應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如乙方違規棄土,甲方應即停止估驗,並限乙方於三日內清除違規棄土。俟其回復原狀後,再予估驗,必要時,並得移送環保機關依規定查處。
五、交通維持
(一) 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但因施工而有阻絕交通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乙方應事前提出因應計畫,規劃及配置適當之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送請甲方核准,甲方如另有指示者,乙方應即照辦。
(二) 本工程之施工如影響交通時,乙方應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甲方核轉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有關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悉依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六、配合施工
與本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項目,經甲方委託其他廠商承包辦理時,乙方負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及合作之義務,倘有必須穿鑿挖掘,以配合其他廠商各種工作之處,應徵得甲方監工人員同意後立即辦理,事後並依甲方指示之方法修補之,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因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者,所有賠償及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受損之一方,並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由甲方召集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 (二) 次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時,甲方除逕行裁決外,並得在其估驗款內扣留爭議金額,俟爭議解決後,再予發還。
七、工程保管
(一) 在本工程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其經甲方估驗計價者,乙方並應賠償
。如部分經驗收付款而所有權屬甲方者,乙方不得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
(二) 在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因故需要使用未經驗收之工程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甲乙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接管。如於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三) 本工程遇任何災害發生,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補貼。乙方並應依另附之「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說明」自行向國內保險業辦理災害保險或營造綜合保險,其投保之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等影本,乙方應送交甲方備查。
八、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的事務,應指派工地負責人全權代表乙方駐場,並率同乙方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一) 工地管理事項:
1.工地範圍內的部署與配置。
2.工人的管理,材料機具設備及施工裝備的管理。
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的管理。
4.公共安全的維護。
5.工地突發事故處理。 (二) 工程推動事項:
1.開工之準備。
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及申報。
3.材料機具設備之檢 (試) 驗申請及協調。
4.施工計畫及施工預定進度表之研擬及申報。
5.施工前之準備及各施工項目之自主檢查。
6.向甲方提出施工動態 (開工、停工、復工、竣工) 書面報告。
7.向甲方填送施工報表及定期的工程進度表。
8.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9.會同甲方勘研變更設計計畫。
10.依照甲方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1.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2.施工瑕疵缺失之改正及改善事項。
13.天然災害之防範準備事項。
14.施工棄土之處理事項。
15.工地災害之因應及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6.其它乙方有關施工作業之應辦事項。 (三) 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1.施工場地及週邊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它交通、環保、建築管理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施工廠商應辦事項。
(四) 工地週邊施工期間的協調事項:
1.工地週邊地區警告標誌之設置與加強宣導。
2.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發揮敦親睦鄰的功能
。
3.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資訊。 (五) 其它乙方依本契約應辦理的事項。
九、加班趕工:本工程進行時間,除因甲方要求縮短工期,得由雙方協議補助趕工費用外,如為配合進度或因施工需要而甲方認為乙方須增加工人
、施工設備或加夜班及改善工法時,乙方應照辦,不得拒絕推諉。
十、本工程施工中,在興築地下結構物之挖掘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物或有學術、藝術價值或足供考古或歷史研究之埋藏物或資源等,乙方應即報告甲方,並依照甲方指示處理或會同協調有關機關處理,乙方不得擅自損毀、搬離現場或為其他處置,否則應由乙方負全部法律責任。
十一、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檢驗之各項設施設備,乙方應按規定辦理。
十二、於本工程施工或保固期限內,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行政罰等損害時,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辦理。
十三、乙方應責成其砂石、廢土、建材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拼裝車或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
十四、本工程禁止拼裝車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其有違反者,得標廠商應負違約責任。
十五、本工程應使用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之預拌混凝土。
第十四條 品質管制
一、甲方得要求乙方指定品質管制專責人員,並於開工前提報人員名單及品
管計畫內容送甲方備查。
二、為執行品管xx,xxxx,x方應在工地設置適當之工地管理組織,執行下列品管要項,工地管理組織除應於開工前送甲方核准後成立外,並應於施工前,填寫各工程施工項目之品質管制資料,送甲方備查:
(一) 成立品管組織。
(二) 訂定施工要領。
(三) 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
(四) 訂定檢驗程序。
(五) 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
(六) 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施工期間,乙方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
四、乙方應對本契約附件中各施工說明書以及相關補充說明書的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如有疑義,乙方應在實施前先向甲方提請澄清,否則應依照甲方的解釋辦理。
五、乙方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的樣品,先送甲方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 (試) 驗的項目,應會同甲方取樣,並會同送往檢 (試) 驗單位檢 (試) 驗合格後始得進場。但進場時,乙方仍應通知甲方作現場檢驗。
六、乙方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法、施工步驟以及施工中的檢 (試) 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甲方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甲方完成準備作業的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後,乙方亦應會同甲方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七、乙方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其隱蔽部分的施工項目並應事先通知甲方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八、工程查驗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並應於甲方按規範查驗工程品質時,予以必要之配合與充分之便利及派員協助辦理。但工程查驗並不解除乙方之責任。
(二) 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本契約之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指示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或將不符規定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局部或全部停工,以迄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要求延展工期或補償
。
(三)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查驗,甲方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延遲。查驗時,乙方專任工程人員應於工地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違者,該工程得不予查驗,並得將乙方之專任工程人員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四) 甲方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
,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乙方不得異議,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五) 乙方為因應甲方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及足夠的設備與器具耗材,如有不足,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立即補足。
(六)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掩蓋部分,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甲方查驗,甲方不得遲延。必要時,甲方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檢驗該隱蔽部分。
(七) 本工程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
,並依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九、本工程各項材料之檢 (試) 驗,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後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合格機構或其他檢 (試) 驗單位辦理,其所需檢 (試) 驗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負責。
第十五條 保證金
一、本工程所稱保證金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其中履約保證金係屬於擔保工程執行之保證金,為非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而為懲罰性質之違約金。
二、本工程廠商須繳納契約金額之 6%做為履約保證金。
三、前項履約保證金得分 4 期按比例無息發還。前 3 期分別於工程進度達 25%、
50%、75%時,分段發還或分段免除保證責任;第 4 期於工程全部完工,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並繳納工程保固保證金後,始無息發還或免除保證責任。
四、保證金以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一) 違反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二)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害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其不足額。
(三)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於總契約金額所占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其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四)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害、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其不足額。
(五)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其不足額。
(六)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七)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有效期之保證金。
(八)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前項第2 款至第 8 款之規定。
第十六條 工程施工期間有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本工程進行中,乙方對本契約各項條款及其附件中各項規定有疑義時,應在執行前向甲方提請解釋,如乙方對甲方的解釋不為認同時,乙方應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異議。
二、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釋或異議之請求時,應在接到其申請之次日起七日內答復之,如甲方未依上述限期答復乙方,即視同接受乙方之意見。
三、乙方對甲方答復異議之內容仍不能同意接受時,乙方可在甲方答復之次日起五日內申請甲方召集協調會解決。
四、前款之協調仍無法解決時,得採訴訟方式辦理,雙方同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訴訟期間,乙方仍須依照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驗交
一、工程完工
工程依本契約完竣後,除建築工程尚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等文件外,經甲方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經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完工,乙方應於工程完工時
,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本工程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乙方並應在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
二、部分完工
(一) 本工程部分完工後,如因實際需要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施工,甲方得通知乙方就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先行辦理驗收,而予以接管使用。
(二) 甲方於必要時,在不妨礙乙方施工之原則下,得通知乙方就已完成之部分工程先行使用。但甲方之使用如致乙方遭受干擾或損害時,甲方應在雙方之協議下給予展延工期或賠償。
三、初驗與驗收
(一) 工程全部完竣,乙方應在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提出竣工報告;逾期提出者,視同未竣工,並繼續計算工期。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 7 天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接獲竣工報告,經查確已按契約圖說全部施工完成,除有特殊情形者應簽請甲方首長核准外,應於收受全部資料起 30 天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二) 甲方應於初驗合格後 20 天內辦理正式驗收手續並作成驗收紀錄,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簽請甲方首長核准。但總計日數最遲不得超過 45 天。
四、本工程在初驗或驗收時,甲方發現其工程與規定不符時,乙方須依甲方指示在 15 天內修改完妥或作下列的處理,並報請甲方複驗;逾期未修改完妥或複驗仍不符規定者,除仍應立即續行改善,至合格為止外,應自限定期限或複驗之次日起,至再驗收合格之日止,視同逾期,依第 20 條之規定,按日計算逾期罰款,甲方並得不經乙方同意,逕行指使第三人改善後辦理驗收結算,其危險及所需費用及損失,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 (含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 內扣抵,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連帶保證人追繳之或辦理求償 (無連帶保證人者則逕行求償)。
(一) 如發現乙方使用之材料與規定不符,但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而可拆除抽換者,乙方應即拆換並不得要求扣款處理或延長工期。如不影響原設計功能效益、不妨礙安全及觀瞻、使用目的,經甲方檢討可不拆換者或拆換確有困難,而以扣款方式處理時,除另有特別約定外,應於尺寸不合規定時,按契約單價比例之 5 倍扣罰,或工料不合規定時,
按工料差額之 5 倍扣罰,直至扣罰之該契約項目或該材料費用扣完為止。
(二) 施工工程與規定不符者,雖拆換有其困難,但有違本工程使用之目的,或有礙安全必須拆除者,乙方應負責提出具體處理辦法,送請甲方核定後辦理,其所需費用及工作時間,概由乙方負責。
五、初驗或驗收之複驗以一次為限。但複驗改善期限,未逾總工期者,其複驗不受一次限制。
六、本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應會同甲方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但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該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點交或拖延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並應在驗收後10 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甲方自行接管。甲方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乙方視同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
,甲方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
七、如建築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等文件時,如因甲方之因素以致延誤時,甲方應先行辦理驗收並付款。
第十九條 工程保固
一、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建物結構體由乙方保固 5 年,非建物結構體部分由乙方保固 3 年。
二、保固保證金
乙方為履行保固的責任,應於驗收合格後,提供按工程決算金額 5%保固保證金。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部分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或其它損壞,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應由乙方依照契約圖樣,在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修復。如經通知乙方,逾期不為修復者,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連帶保證人追償。
三、前項工程保固保證金規定如下:
(一) 主辦工程機關得規定保固保證金於工程完工後得由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或未領之工程款移繳或扣抵。
(二) 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一種或二種以上方式為之。
(三) 保固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記載甲方為受款人。其未記載者,由甲方於無記名之該等票據之空白內,記載甲方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甲方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四) 設定質權文件、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單之內容,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逾期罰款
乙方如不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的日曆天日數,每日賠償甲方,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的逾期罰款,該項罰款應由乙方在本工程驗收合格後向甲方繳納,甲方亦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差額保證金或其他保證金中扣除,如無第 16 條情事者,並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連帶保證人追繳之,但其最高額的逾期罰款金額,以不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限。
第二十一條 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契約終止
(一) 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必要時,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的工程。乙方在接獲甲方的通知後,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其已完成的工程及已進場的材料機具設備,均由甲方核實驗收後,參照本契約所定之單價或契約單價分析表之料價辦理,乙方如認有直接損失 (不含所失利益) 時,得檢具損失清單向甲方求償,甲方應以協議方式處理之。
(二) 本工程或部分所需經費,如屬分年編列預算以致無法執行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本工程之決算辦理結案,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要求賠償。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依第 16 條規定辦理外,將違規事實移送主管機關懲戒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 乙方擅自將本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將登記證照轉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二) 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進度遲緩,其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 15%以上者。
(三) 乙方違背契約或發生變故,甲方認其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者。
(四) 乙方因 (一) (二) (三) 目原因而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應即時停工
,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機具等交由甲方使用,無論甲方自辦或另行招商承辦,乙方已完成部分工作及存場材料之價款,應作現況
點收,並俟該工程全部竣工,正式驗收後再行辦理結算,如乙方拒不會同辦理點收結算,則甲方得逕行辦理;甲方因解除或終止契約所受一切損失及危險,乙方或其保證人應負責並賠償之。如發生訴訟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方或其保證人 (指採舖保替代保證金者) 不得異議。
(五) 乙方不得對本機關人員或受本機關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於簽訂本契約之次日起,在 6 個月內未能開工
,或開工後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其停工時間達 6 個月仍無法復工者,
乙方得於 1 個月內向甲方要求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得就下列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核實求償。
(一) 工程簽訂契約後未能開工者:
1.契約書裝訂的成本費,含印花稅。
2.依契約規定項目已實際執行準備工作的費用。
3.已建築完成之工棚及租金費用,得依契約相關項目之金額比例計算。
4.工地現場已裝設水電、電話設施之水電費、電話費,得按實付金額計算。
5.工地現場看管之勞工費,以最多 2 員及 6 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6.依工程施工進度必須預為訂製之特殊材料,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且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廠商之訂購成本收購。但不得超過契約中該項材料費之金額,一般購置之材料則由乙方自理。
(二) 工程已開工者:
1.契約規定之準備工作費、工棚租金、工地水電費及電話費、工程安全設施等項目,並得參酌實際情況依契約相關項目之單價比例估驗計價。
2.已完成工程項目,依契約規定估驗計價。
3.進場材料費,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且經檢 (試) 驗合格者為限。
4.工程停工期間,經甲方認定必要之現場待命人員工資,最多 5 人且以乙方員工為限,其工資並應參酌契約內技術及一般工資,由甲乙雙方協議訂定。但乙方應按日填報日報表,並於每週末、每月底將影響部分以書面報甲方備查。
5.一般購置之材料,由乙方自理。但工程施工進度必須預為訂製之特殊材料,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且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廠商之訂購成本收購。但不得超過契約中該項材料費之金額。
第二十二條 損害賠償及行政罰
一、承攬廠商第一次有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情事,而未於限期內改正者,視情節輕重,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 20%;其為第二次違約而未於限期內改正者,視情節輕重,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 40%;第三次違約而未於限期內改正者,視情節輕重,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 60%。履約時如發現承攬廠商有該等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時,除依規定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並應針對該不符或瑕疵項目部分,依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予以扣款。
二、乙方於工程期限或保固期限內,違反相關政府法令規定者,致甲方遭受行政罰鍰等損害時,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且乙方 (承攬廠商) 同意甲方得在其未領之工程款或保證金先行扣抵,不足扣抵時並得追償之。
三、乙方對於前項處理結果,有爭議時,應適用本契約第 17 條規定爭執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保證責任
一、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所負本契約之一切責任,如甲方准予乙方延期履行或工程有設計變更而增加工程數量及經領材料時,均應連帶負其全責;對於乙方不能履行本契約各項條款,致延誤工程不能完工所導致甲方蒙受之一切損失,連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責賠償。
二、連帶保證人如中途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即覓保更換
,並俟換保手續辦妥後,原連帶保證人始解除其連帶責任。
三、倘乙方無能力完成工程,經甲方通知期限內繼續施工,仍未施工者,甲方得要求由保證廠商或同業廠商保證人代為依本契約繼續施工完成並負本工程全部保固責任。保證人除應依保證責任代為履行乙方之權利與義務外,有關乙方未請領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 (含現金) 及該保證人所代為完成部分工程款均應授權由該保證人代為行使,乙方不得異議。如有債務等糾紛,乙方與該保證人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該保證人請領款項並應使用與原契約保證人相同之印鑑領取款項。
四、工程由連帶保證廠商履行保證責任繼續完成者,廠商應將契約之全部權利讓與連帶保證廠商,並送當地法院公證或認證。甲方並得應連帶保證廠商之要求,將各期之工程估驗款直接撥付連帶保證廠商設立之銀行存款專戶。
四、本工程由保證人代為施工時,本契約仍繼續存在有效。
第二十四條 契約存續期間
x契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算,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日止,為存續期間。
第二十五條 其他
一、全部約定:本契約凡未載明於文件內之任何xx或承諾,除甲方依其職權另有指示外,乙方均不受其約束,亦不須負責,本契約條款之任何變更,均須經雙方之書面同意。
二、本契約文件及其附件內,所指的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
、解釋等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均須以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以面交簽收或以掛號郵寄至雙方預為約定之地址為準。本工程施工期間,如乙方工地負責人與甲方,以口頭向對方有意見表示時,均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確認。甲方於施工監督以口頭向乙方之指示,乙方應三日內以書面送請甲方確認,甲方並應於五日內簽復,否則即視同確認。
三、本工程的承包範圍除另有規定外,為本工程完成所需全部的材料、人工
、以及施工所必須條件的費用。(詳如施工說明書)
四、未經對造的同意,雙方均不得轉讓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的權益。但合法之繼承不在此限。
五、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乙方非依政府的規定,亦不得將工程之一部分分包。上述工程分包,乙方應將分包的工作項目及分包廠商,先送請甲方審查,工程雖經分包,仍應由乙方負其全責。
六、本工程使用的土地,由甲方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甲方指定,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概由甲方負責,其地上 (下) 物的清除,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亦由甲方負責處理。
七、施工所需之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理,甲方應予以協助
,但其處理結果,乙方不得作為停工或施工遲延的理由。
八、乙方如在本工程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九、xxx與他人有債務糾紛,致未請領工程款或保證金經法院命令強制執行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如發生損害應由乙方負責。
十、乙方因延誤履約進度達一定比率 (15) %時,甲方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契約訂有連帶保證廠商者,並通知連帶保證廠商。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進度落後達 20%,且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未積極改善者,甲方得依契約規定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十一、乙方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如施工進度已達 75%以上,甲方得經評估後
,同意乙方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
十二、乙方依前點規定申請採監督付款時,應先與分包廠商簽訂協議書,將協議書依公證法送經認證;其有連帶保證廠商者,並應先徵得連帶保證廠商同意
。
前項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繼續施作工程之範圍。
(二) 乙方同意將繼續施作後之各期工程估驗款之全部或一部債權,讓與分包廠商。
(三) 乙方與分包廠商雙方同意,就分包廠商繼續施作部分,對甲方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 繼續施作部分工料款之支付估算、支付名冊、支付方式及工程款支付明細表。
(五) 乙方已施作尚未領取工程款之支付方式。
(六) 工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物價指數調整費、估驗計價保留款、驗收後尾款、其他擔保等發還或支付方式。
(七) 工程保固責任歸屬及其保固金繳交、退還方式。
(八) 工程款請領發票由廠商或分包廠商開立。
(九) 協議之生效日期。
十三、本契約未載明事項依民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十四、本契約份數及附件:
(一) 本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二) 本契約正本的印花,乙方持有之正本應依規定自行貼銷以利查核。
(三) 契約附件:計領款印章 1 份,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比價紀錄表 (開標紀錄) 各 1 份,標單詳細表 (標單總表) 1 份,說明書 (施工說明書總則,施工說明書,補充說明書,施工規範 1 份,工程數量計算表) 1份,圖樣 1 份計 張。
立契約人 甲方: 一貫道崇德學院
校長: xxx
xx編號: 47561848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
電話: 000-0000000
立契約人 乙 方:
負責人:統一編號:
地 址:電話:
對保覆章
連帶保證人 廠 商
統一編號:
地 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7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