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
(國軍)土地(房屋)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範本)
同意使用人:機關全銜○○○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
立契約書人
協議使用人:單位全銜○○○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人:○○○
甲、乙方於遵守國有財產法、相關法令及國防部頒行之規章前提下,雙方合意訂定土地(房屋)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協議使用土地(房屋)標的、範圍、用途:
標的:一、土地坐落○○市○○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二、 房屋坐落○○市○○段○○建號,門牌○○之房屋面積○○平方公尺。用途目的:供為○○○○○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及為任何收益行為。
第 | 二 | 條 | 協議使用期間 | |||||
自民國日止,共計 | 月 | 年 | 月 | 月 |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 | |||
第 | 三 | 條 | 稅費負擔 |
甲方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乙方使用,於使用期間所需繳納之費用及稅金包含但不限於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電信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公證規費等,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 四 條 土地(房屋)點交
乙方簽訂使用契約書並辦理公證後,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訂期至現場點交土地(房屋),並確認協議使用土地(房屋)之範圍界限及樁位點,乙方無故不到現場點交者,視同已點交。
第 五 條 土地房屋之使用規定
一、 於本約使用期間,乙方對於土地(房屋)及其相關設施應負保管及妥善使用之責任,否則如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或因而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時,均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二、 乙方就土地(房屋)之使用應符合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做違法或違規使用,亦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如因乙方之違法或違規使用或
存放危險物品致甲方受有損害或被罰款時,或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時,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 土地有建築地上物或設置工作物之需要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並應於使用期滿或本約終止時負責回復原狀。
四、 房屋有裝潢或修繕之需要時,乙方應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物之結構或影響安全,亦不得違反建築法令,並應於使用期滿或本約終止時負責回復原狀。
五、 非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本約標的之土地(房屋)轉租、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付其他機關、團體或任何第三人使用。
第 六 條 終止契約
乙方使用之土地(房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使用契約收回土地(房屋):
一、 乙方違反本使用契約或未經甲方同意,擅將土地(房屋)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轉借或交付其他機關、團體或任何第三人使用者。
二、 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本約標的之使用物或附著財物毀損、滅失而不為賠償時。
三、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使用土地(房屋)遭人佔用或有其他足以損害甲方權益之情形時。
四、 依據第一條乙方使用土地(房屋)之用途目的消失時。
五、 乙方或其所屬人員有其他足以妨害甲方土地(房屋)管理權或違反甲方機關、營區管理規定之行為者,經要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六、 甲方或其他政府機關就該該土地(房屋)有其他使用計畫,或政府依法變更使用或因實施國家政策、都市計畫、土地重劃等有收回必要時。
七、 乙方使用土地(房屋)有違法令之情形時,或有其他違反本約之情形時。
八、 其他合於法令規定得為終止時。
乙方於不須使用或中途停止使用時,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本約標的物如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滅失,乙方應即通知甲方查驗。
經甲方查明確不能使用時,本契約當然終止。
本約使用期滿後當然並確定終止,不必另為通知。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均不得要求甲方給付搬遷費或任何補償。第 七 條 回復原狀及交還土地(房屋)
乙方於使用期屆滿或經甲方或乙方終止使用契約,應於使用期屆滿或契約終止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協議使用標的物,並應回復土地(房屋)原狀。
第 八 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或使用標的物,或違法、違規使用致標的物毀損、滅失者,或因而致甲方或第三人之損害時,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乙方未依前條約定回復原狀者,則甲方得代乙方先支付回復原狀之費用,並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逾期返還標的物者,每逾一日乙方應支付 按土地申報地價及房屋課稅(或估定)價額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年租金後 換算日租金額之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三、 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後,乙方遷出時如有遺留傢俱雜物不為搬出時,視為廢棄物,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若因此所生之費用,甲 方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四、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權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除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外,並應賠償甲方因涉訟所支付之訴訟費、律師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第 九 條 繼受責任
x契約對於訂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第 十 條 通知送達
一、 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送達對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
二、 若甲乙雙方地址變更,應於變更地址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
三、 經依本約地址通知送達而有拒收、遷移不明、無人收受、招領逾期或其他無法送達之情形,均以第一次投遞郵局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 十一 條 契約之修正
雙方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均以本契約為準。爾後使用條件之增、刪變更,均須於本書面契約中加註並經雙方簽章,始生效力。
第 十二 條 適用法律及紛爭解決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 就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致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土地(房屋)所轄地區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三 條 x契約自公證日生效,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第 十四 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乙式三份,一份供法院公證存查,另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xx;xxxx,xxxxx,x方執一份。
第 十五 條 附則
一、 協議使用期間屆滿時,或經終止時,甲、乙雙方之協議使用關係自然消滅。
二、 本約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附件
一、 土地(房屋)標示及面積清冊。二、 協議使用標的位置圖。
立契約人(甲方):機關全銜
法定代理人(簽約單位):○○○地 址:○○○
同意使用人:○○○ 立契約人(乙方):○○○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