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遂宁银行 个人借款合同
特 别 提 示
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本行特别提请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加粗、加黑字体部分,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之后再签章。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遂宁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825)96677。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第二条 借款人的承诺与保证第三条 基本条款
第四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五条 贷款偿还
第六条 担保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贷款人救济措施第十条 公证特别条款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附则
第十六条 声明条款
贷款人(全称):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 1: 住所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箱:
借款人 2: 住所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箱:
借款人 3: 住所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箱:
(借款人 1、借款人 2 及借款人 3 以下合称“借款人”。)
借款人因 需要,自愿向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合同的含义如下:
1.1 借款期限:包括总借款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
1.1.1 总借款期限,指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
1.1.2 单笔借款期限,指分次提款中单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借款人清偿该笔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
1.2 提款期、用款监管
1.2.1 提款期: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提取借款的时段,包括经协商一致的一次性提款时段、分批次提款时段、约定的推迟提款的时段。
1.2.2 用款监管:指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人)对本合同约定贷款用款的金额、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管。
1.3 提款日:是指每笔借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
1.4 天(日):本合同中涉及的借款天(日)数、计息天(日)数等均指日历日数
(包括节假日、公休日与工作日)。
1.5 LPR:指本合同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贷款参考利率。
1.6 CIROR:指交易中心根据境内信用等级较高、外币定价能力较强、外币拆借交易相对活跃的银行报价计算并发布的以单利计息、无担保、批发性的拆出利率。
1.7 HIBOR:指路透社公布的计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对应期限的香港同业市场拆借利率。
1.8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条 借款人的承诺与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如下,并保证本合同履约完毕前始终有效:
2.1 借款人及借款申请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1.1 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1.2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2.1.3 借款人不存在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2 提供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不存在伪造、虚报的情况。
2.3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借款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进度使用借款,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借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2.4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2.4.1 在本合同上签名的是借款人本人;
2.4.2 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2.4.3 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2.5 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2.5.1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及担保关联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2.5.2 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
2.5.3 在担保合同上签名的是有权签名人;
2.5.4 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等任何手续;
2.5.5 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2.5.6 当贷款人行使担保权依法处置担保人担保物时,借款人应全面配合贷款人拥有担保物的权证及实物,并承诺不转移担保物及正常营运的任何资产及物品。
2.6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2.6.1 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2.6.2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的相关检查;
2.6.3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
2.6.4 借款人过去和将来(与贷款人有借贷关系期间)均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民间集资、民间高利贷、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2.6.5 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不以其它任何形式违反本合同约定。
2.7 借款人承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2.8 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未向贷款人披露。
2.9 借款人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基本条款
3.1 借款用途: 。
3.2 借款金额(大写): 币种:□人民币/□其他币种: 。
3.3 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取凭证、还款计划表不一致时,按如下顺序优先适用:借款支取凭证、还款计划表、本合同项下约定。
3.4.借款利率
3.4.1.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按照 年 月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加
/□减 基点(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确定,即执行利率为 %。若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遇 LPR 调整,执行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按照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 □加/□减 基点(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在每年 1 月 1 日根据上一年度 12 月 20 日(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利率按上述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不足一年的延期至下一年的 1 月 1 日重新定价。
3.4.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个月 (CIROR/HIBOR)+ %的利差组成的按 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
(2)执行年利率 %,直至借款到期日;
(3)其他方式: 。
3.4.3 计息方式: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 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 按照约定计息。
3.5 罚息
3.5.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所规定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算如公式(1)所示:
罚息=逾期本金余额🞨借款年利率🞨150%🞨实际天数/360 (1);
3.5.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违约使用借款的罚息计算如公式(2)所示:
罚息=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借款年利率🞨200%🞨实际天数/360 (2);
3.5.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3.5.4 贷款利率按上述浮动利率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3.6 复利
3.6.1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3.6.2 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逐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逾期利息的复利计算如公式(3)所示:
当月复利=(未还利息+未还复利)🞨借款年利率🞨当月实际天数/360 (3)
3.6.3 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逐月计收复利;对未还的利息、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逐月计收复利,计算如公式(4)所示:
当月复利=(未还利息+未还复利+未还罚息)🞨借款年利率🞨150%🞨当月实际天数
/360 (4);
3.6.4 对未按合同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未按期支付利息情形,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逐月计收复利,计算如公式(5)所示:
当月复利=(未还利息+未还复利+未还罚息)🞨借款年利率🞨200%🞨当月实际天数
/360 (5);
3.6.5 同一笔借款逾期且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复利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3.6.6 贷款利率按上述浮动利率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四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4.1 提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提款时,须持续满足下列条件:
4.1.1 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1.2 需持有有效的法律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态证明;
4.1.3 信用状况良好;
4.1.4 具有真实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4.1.5 已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且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4.1.6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4.1.7 借款人应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4.1.8 提款前,已拟定明确的提款计划,且经贷款人审核并同意;
4.1.9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1.10 其他约定: 。
4.2 贷款发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账户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4.2.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且第一次贷款发放之前,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发放和支付。
4.2.2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账号: )。
4.3 借款支取凭证
4.3.1 借款支取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与借款支取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支取
凭证的记载为准。
4.3.2 借款支取凭证记载的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4 支付管理
4.4.1 借款人自主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发放至贷款发放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上述支付方式,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用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购物发票等),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资金用途监管。
4.4.2 贷款人受托支付
除以上适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情形外,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适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情形经协商也可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具体支付(支用)信息以《贷款支付申请书》为准。
4.4.3 支付方式
根据本条第 4.4.1、4.4.2 款约定的情形,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受托支付(大写)
元,采取自主支付(大写) 元。
4.5 贷款使用条件
4.5.1 在满足下列条件前,对于贷款人已经依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借款,借款人使用前需经贷款人同意:
。
4.5.2 借款限制使用期间,按照本合同第 3.4 条约定计收利息。
4.5.3 在贷款使用条件满足前,借款人发生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
或者第三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 贷款偿还
5.1 还款账户
借款人确认本合同贷款的还款账户为(账号: );借款人变更还款账户的,必须征得贷款人同意。
5.2 还款顺序
各方一致同意, 借款人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务:
5.2.1 单笔借款还款顺序:( 1)实现债权或其他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 违约金; ( 4) 复利; ( 5) 罚息; ( 6) 利息; ( 7) 本金。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变更上述顺序。
5.2.2 多笔借款还款顺序:
(1)借款人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借款的,还款用于清偿该笔借款;
(2)借款人未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借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 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贷款人确定;
(3)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贷款人确定; 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 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贷款人确定。
5.3 还款来源
借款人以其财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
5.3.1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工资性收入;
5.3.2 借款人经营性收入及其他合法性收入;
5.3.3 其他: 。
5.4 还款计划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5.4.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5.4.2 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 20 日,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5.4.3 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为每□月/□季末月的 20 日,可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每期还款金额见附件一还款计划表,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借款本息金额 =
1 + 期利率
借款本金🞨期利率🞨 1 + 期利率
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
− 1
每期付息额=(借款本金-已还清贷款额)🞨期利率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借款本息金额-每期付息额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借款本息金额=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 =
借款本金借款期数
每期付息额=(借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3)其他约定的还款方式: 。
5.5 还款方式
5.5.1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划收,若约定的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遂宁银行各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5.5.2 借款人未按上述方式还款,导致贷款人于本金或利息到期日未足额划收到相应款项的,即视为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有权对未付本金计收逾期利息,对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具体计收方式见 3.5 及 3.6 之规定。
5.5.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人异议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异议期满借款人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6 提前还款
5.6.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还款。
5.6.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1)按实际用款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用款期限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计收利息;
(3)其他: 。
5.6.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 万元且应是 万元的整数倍。
5.6.4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5.7 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借款人应在该笔借款到期日 30 日前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的,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信用/□担保借款方式,采用担保借款方式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其他: 。
6.2 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贷款人的权利
7.1.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还款计划、担保人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了解、查阅和索取借款人各种消费活动、财产状况及借款人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存款、贷款余额情况、银行进账单等)。
7.1.2 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1.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遂宁银行各机
构的任何账户中划收;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
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划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因划收行为给借款人造成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7.1.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7.1.5 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发放贷款或需要调整借款人贷款额度、利息标准、借款时间等,不构成违约,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7.2 贷款人的义务
7.2.1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2.2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2.3 不得向借款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7.2.4 不得有不诚信、损害借款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7.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借款人的权利
8.1.1 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8.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8.1.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8.1.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1.5 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贷款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8.2 借款人的义务
8.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8.2.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8.2.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8.2.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
8.2.5 出现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出现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情况的,或主要财产、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物或权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2)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3)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4)借款人或其财产共有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承担债务,并因此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经营主体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等情形。
8.2.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经营主体相关事项发生变化;
(2)借款人或其财产共有人签署对其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3)借款人或其财产共有人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8.2.7 借款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贷款人采取相关管控措施。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贷款人救济措施
9.1 贷款人违约及违约责任
9.1.1 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9.1.2 如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9.2 借款人违约情形
9.2.1 未按约定用途及方式使用贷款;
9.2.2 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9.2.3 未遵守承诺事项;
9.2.4 申贷文件信息失真;
9.2.5 违反约定的其他情形。
9.3 贷款人救济措施
出现 9.2 约定的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任一项或几项权利,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9.3.1 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
9.3.2 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止付借款人尚未支用的借款资金;
9.3.3 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9.3.4 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并按未清偿本金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 ;
9.3.5 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9.3.6 行使担保权利,实现贷款人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
9.3.7 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9.3.8 就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违约行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或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进行披露和公告催收;
9.3.9 要求借款人承担所有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贷款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贷款人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及维权费用等;
9.3.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公证特别条款
10.1 本合同 (是/否)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0.2 若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借款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办执行证书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经各方约定一致,同意公证费用由 承担,具体金额依据公证机构收费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下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提交遂宁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本合同抬头处载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包括不限于电话、电子邮箱、微信)为各方有效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发生纠纷时,或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相关通知、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邮政信函投寄之日即视为已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12.3 各方上述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向其他各方、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变更通知义务;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各方所 确认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变更后未 及时依程序告知其他各方、仲裁机构及法院,或者因各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电子送达信 息不准确,导致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4 履行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各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法院/仲裁机构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或电子送达,即使该方未能收到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协议中的约定,也视为有效送达;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该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3.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协议生效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3.3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费用的承担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14.2 借款人信息的使用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含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含不良信息)。
14.3 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本息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各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14.4 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贷款人对借款人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借款人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
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14.5 其他约定:
。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15.2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声明条款
借款人声明:我方已经与贷款人就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提请我方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充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附件一:还款计划表
(以下无正文,为《个人借款合同》签署页)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客户经理: 部门负责人:
借款人 1(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 2(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 3(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附件一
还款计划表
序号 | 时间 | 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 |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 1(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 2(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 3(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备注:
(1)经各方协商,贷款人有权根据单笔放款金额、进度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
(2)由合同各方在本附件上签章。所有附件为《遂宁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
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