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关于
欧盟扩大一揽子补偿协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和第二十八条,以换文形式就克罗地亚加入欧洲联盟过程中的减让表修改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中方去函
尊敬的先生/ 女士:
我荣幸地确认,您今日来函收悉,内容如下:
“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和第二十八条,中国与欧洲联盟就克罗地亚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过程中的减让表修改事宜进行了谈判,我很荣幸地提议:
1.欧洲联盟将合并其减让表,关税区域包括欧洲联盟28 个
成员国,具体减让在欧洲联盟27 个成员国的减让表基础上作如下变更:
大蒜(税号0703200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加2150 吨配额,保持目前的配额内关税税率9.6% 不变。
蘑菇罐头(脱水净重)(税号07115100、20031020、2003103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加650 吨配额, 其中对税号07115100, 配额内关税12%, 配额外关税9.6%+191 欧元/ 百公斤(净重);对 税号20031020, 配额内关税23%, 配额外关税18.4%+191 欧元/ 百公斤(净重);对税号20031030, 配额内关税23%, 配额外关税 18.4%+222 欧元/ 百公斤(净重)。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的非运动型鞋类(税号64041990):将目前欧盟的约束关税税率从17% 降至16.9%。
分体式窗式或壁式空调(税号84151090):将目前欧盟的约束关税税率从2.7% 降至2.5%。
2.欧洲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在批准此协议的各自内部程序完成时互相知会。本协议将在最后一份知会文件收到之日起14日后生效。
如您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此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如确认同意,此函与贵方回函将一并以欧洲联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换函形式构成一协议。”
我谨代表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
xxx(签字)
2016 年4 月19 日于北京
欧盟方来函
尊敬的先生/ 女士:
(同中方去函引号内的内容,略——编者)
欧洲联盟 代表x x(签字)
2016 年4 月19 日于布鲁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