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中国计划(期内发生式)
目 录
对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重要提示
1. 前言 | x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 本保险合同条款; 2. 由保险人签发,且附在或者试图附在本保险合同条款之后的、或者保险人试图作为本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批单。 |
3. 现行明细表; 本保险合同条款、现行明细表以及批单应一起阅读。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任何由本保险合同的标题为“定义”的条款所赋予的具有特别含义的文字和表述,在本保险合同任何地方出现都具有相同的含义。边注和标题仅为了方便识别之用,在对本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不应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语义解释。 | |
2. 总则 | 鉴于现行明细表中所列明的保险费已经支付,保险人将在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根据本保险合同有关限额、条款和条件,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
本保险合同限于现行明细表中所列明的保险期间并取决于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期间的其它条款。 | |
3. 保险责任 | 以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为前提,保险人同意就下列项目在赔偿责任限额内向被保险人提供赔 偿: |
(a) 被保险人依法对因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但不包括与被保险人产品有关的某一保险事故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内和地域限制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或广告损害应当支付的全部赔偿(不包括惩罚性、示范性、加重或约定性的损害赔偿)。 | |
(b)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广告损害而产生的全部应付法律费用;和 | |
(c) 因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广告损害而对被保险人作出的判决,自其生效日起,至保险人支付、缴付或向法院缴存上述判决所确定的金额 (但该金额不超过赔偿责任限额)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利息。 | |
4. 补充赔款 | 世界范围的索赔(美国和加拿大除外) 除了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和/或提起的诉讼, 或适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法律的索赔和诉讼,保险人同意在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补充赔款责任限额内,在本保险合同第 3 条提供的保险责任之外,另外支付以下费用: |
(a) 在处理或抗辩任何索赔或赔偿诉讼中,由保险人承担的或在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和法律费用),前提是就这些索赔或诉求的赔偿,被保险人有权或如果承担就有权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得到赔偿;以及 | |
(b) 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人身伤害对他人进行急救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法律禁止的医疗费用除外)。 | |
如果被保险人就某一索赔必须支付的赔款超过赔偿责任限额的,保险人就任何补充赔款应按赔偿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就上述索赔支付的赔款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以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补充赔款责任限额为限,以两者中金额较低者为准。 | |
美国和加拿大 与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和/或提起的诉讼有关的费用,或与适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法律的索赔和诉讼有关的费用,保险人同意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根据上文(a)和(b)款的规定就相关费用(包括调查和法律费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就上述索赔和/或诉讼,本保险合同项下 的赔偿总额以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 |
5. 交叉责任 | 尽管被保险人可能包含一个以上的实体机构,但是本保险合同提供的赔偿最高不超过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以及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补充赔款责任限额(如适用的情况下)。 |
6. 全球保险计划条款 | 本保险合同是【此处填写主被保险人名称】的全球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计划(全球保险计划编号为: )的组成部 分,该全球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计划的效力直接决定本 保险合同的效力。撤销全球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计划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的编号为: )的同时,本保险合同自动撤销。 本保险合同项下支付的保险赔款应当计入并降低主保险合同 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果主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用 尽,保险人将不再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款。 |
7. 除外责任 | 凡由以下事项引起或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任何责任,本保险合 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
7.1 产品责任 | 由被保险人产品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或广告损害。 |
7.2 广告责任 | 由于被保险人的广告活动而产生的,并在任何广告、宣传文章、广播或电视中首次发生或诉称发生的以下事项而引起的广告损害 |
(a) 未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 | |
(b) 侵犯商标或商号; | |
(c) 对任何物品或商品的不正确描述; | |
(d) 广告中价格的错误; | |
7.3 飞机、气垫船、水中航行器和 登记车辆 | 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拥有、占有、维护、操作、使用或在法 律上控制的任何下列物品: |
(a) 飞机(包括在被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用于飞机或航空装 置中的被保险人产品所引起的索赔); | |
(b) 气垫船;或 | |
(c) 长度超过 10 米的水中航行器或船舶。 | |
水中航行器或船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上述(c)款不 适用: | |
(i) 租赁或包租给被保险人且全部配备专业船 员;且 | |
(ii) 被保险人并未从事以租赁或包租形式出租任 何水中航行器或船舶的业务;且 | |
(iii) 被保险人并未在被保险人业务的正常过程中 租赁或包租水中航行器或船舶。 | |
(d) 已登记的或根据任何法律要求应当登记的车辆;或 | |
(e) 由于任何法律要求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 | |
(i) 向任何车辆上交付或从任何车辆提取货物, 且有关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任何行车道或通道界限之外; | |
(ii) 装卸任何车辆; |
(iii) 使用任何车辆作为从业工具。 | |
7.4 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建造 | 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兴建、建造、拆除、改建和/或扩建一栋 或多栋建筑物,但改建和/或扩建由被保险人拥有或占用的一栋或多栋建筑物的造价不超过人民币()元的,不适用本款除外责任。 |
7.5 石棉 | 凡由于石棉或耐火陶瓷纤维或以任何形式或数量含有石棉或耐火陶瓷纤维的材料而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产生、引起、导致的任何损失索赔,或以任何方式与石棉或耐火陶瓷纤维或以任何形式或数量含有石棉或耐火陶瓷纤维的材料有 关的任何损失索赔,进而产生的实际或诉称的任何责任。 |
7.6 合同责任 | 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 本款除外责任 7.6 条不 适用于以下情形: |
(a) 没有该合同或协议,依法本应承担的责任; | |
(b) 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 |
7.7 核污染/放射性污染 | |
7.8 劳工赔偿/雇主责任 | (a) 任何雇员因其受雇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或在其受雇从 事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
(b) 依据劳动保护相关的立法应视为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任 何人的人身伤害; | |
(c) 与雇佣不当行为有关的任一索赔,包括骚扰、歧视或 不公平解聘; | |
7.9 罚金和罚款 | 依法施加的罚金和罚款,惩罚性、示范性、加重性或约定性 损害赔偿。 |
7.10 书面诽谤、口头诽谤和侵害名 誉 | 发表的任何侵害名誉的材料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 |
(a) 材料是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制作的;或 | |
(b) 材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指示或由被保险人授权或被保险人在知悉该材料虚假或诽谤本性的情形下制作的;或 | |
(c) 材料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安排的广告、广播、电视或 出版活动有关。 | |
7.11 无法使用 |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逾期履行或未能履行任何合同或协议而 导致未遭受物质损坏或损毁的有形财产无法使用的损失。 |
7.12 污染 | 世界范围的索赔(美国和加拿大除外) 除了与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和/或 提起的诉讼,或与适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法律的索赔和诉讼有关的污染外,发生的以下情形: |
(a) 污染物的排出、散发、释放或外溢;无论排出、散 发、释放或外溢是实际发生的、声称发生的或有危险发生的; | |
(b) 清除、消除或清理污染物的成本。 | |
在保险期间内,凡全部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突发、可辨认、非故意、不可预料和意外性的偶发事件所引发的责任,本款除外责任不适用。 | |
美国和加拿大 与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和/或提起 的诉讼,或与适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法律的索赔和诉讼有关的污染: | |
(a) 污染物的排出、散发、释放或外溢;无论排出、散 发、释放或外溢是实际发生的、声称发生的或有危险发生的; | |
(b)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政府的指示或要求测试、监控、清 理、清除、封存、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 | |
7.13 产品缺陷/工艺瑕疵 | (a) 被保险人产品的财产损失,且该财产损失是由于被保 险人产品的自有缺陷、本身的有害性质或不适用于本身用途而导致的;或 |
(b) 履行、完成、修理、替换、改正或改善由被保险人或 其代表承担的任何工作或提供的任何服务。 | |
7.14 职业责任 | 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职业意见或职业服务,或与此有关 的任何错误或遗漏; |
凡被保险人雇佣提供急救和辅助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场地xx提供或未提供医疗意见产生的责任,本款除外责任不适用。 | |
7.15 实际或法律上控制的财产 | 下列财产的财产损失: |
(a) 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或出租给被保险人的财产;或 | |
(b) 被保险人实际或在法律上控制的财产。 | |
就下列财产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款除外责任不适用: | |
(i) 不动产,包括租赁或出租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或 | |
(ii) 非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承租的,但被保险人为了进行与 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而暂时占用的不动产(包括室内物品);但对被保险人正在施工或一直在施工的那部分不动产的损坏或由该施工产生的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 |
(iii) 被保险人实际或在法律上控制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 代表,也未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使用)车辆,而财产损失发生于车辆存放在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的停车场期间;如果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被保险人是停车场场主或收取报酬的停车场经营者的,则仍适用本款除外责任。 | |
(iv) 属于来访者或被保险人雇员的财产。 | |
7.16 战争/恐怖主义 | (a) 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暴动、军事或篡权力量、由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或依其命令进行的财产没收、国有化、征收、损毁或损坏;或 |
(b) 任何恐怖主义、海盗或劫持行为; | |
(c) 任何其他动乱或内乱,包括罢工、抗议和民变。 |
8. 标准条件 | |
8.1 保险合同的解除 | (a) 投保人可通过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解除。 |
(b) 保险人可通过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投保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后第三十日解除。 | |
(c) 本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保险人有权按照比例保留或收取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应当收取的保险费。另外,凡属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还可以收取或从应当返还的保险费中扣除保险合同解除标准手续 x,该费用为保险期间未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的 10%。 (d) 如果保险费需要调整,本保险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计算保险费调整所需信息的义 务,也不影响投保人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向保险人支付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日的保险费的义务。 | |
8.2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 | (a) 凡可能产生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一保险事 故、索赔、令状、传票、诉讼、即将提起的刑事诉讼和/或审讯(“需通知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将需通知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b)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任一需通知情形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许诺或付款。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出价、许诺或付款,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出价、许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或超出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c) 保险人有权接手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或处理,保险人还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谈判与和解。
(d) 被保险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就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一索赔的调查或抗辩有关的所需要的任何财产、产 品、器具、机械和其他物品予以保护;未经保险人同意且在保险人有机会检验之前,被保险人不得对上述物品进行任何改动、修理或处置,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除外。
(e)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自付费用,并为自身利益提起索赔,就任何损失或损害寻求赔偿或分摊。
(f) 在处理与任一索赔有关的诉讼程序中,保险人有完全的裁量权;在就任何索赔的起诉、抗辩或和解过程 中,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其可能合理要求的一切信息和协助。
(g) 凡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因同一保险事故引发进一步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
(h) 保险人有权出席可能产生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i) 对于金额低于免赔额的索赔,被保险人也应在任何时候遵守上述的索赔程序。
8.3 索赔程序—保险人 | (a)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核定。 (b)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补充证明和材料。 (c)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款协议后十日内,支付保险赔款。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d)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与索赔有关的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保险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人、受损害的第三者达成一致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
8.4 第三者赔偿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的,受损害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受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
8.5 责任解除 | 保险人可在任何时间向被保险人支付所适用的赔偿责任限额 (扣除已由保险人或其代表支付的任何金额),或用以了结一次索赔或数次索赔的任何较少金额。一经赔偿后,保险人将不再对被保险人就同一索赔负有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并将解除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日之前经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发生的调查和法律费用除外。 如果保险人有权就任何成本、收费、费用或其他款项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此项权利不因本条款而解除或改变。 |
8.6 财产查验 | 以符合条款 8.2 和 8.3 的规定为前提,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但必须给予合理的通知时间。无论是保险人的检查权,还是检查本身,或是检查后完成的任何报告,都不能构成代表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为了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的利益而作出的任何确定或保证上述财产是安全的承诺。 |
8.7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8.8 适用法律/管辖 |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现行明细表中未列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不会影响被保险人对受损害的第三者的责任。 |
8.9 边注和标题 | 本保险合同使用边注和标题时,仅为描述之用,不能用于语义解释。 |
8.10 危险程度改变 |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旦获知任何会显著改变保险风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事实或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8.11 其他保险 |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可能在其他保险项下 获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请求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充分告知其他保险的情况。 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因被保险人未将其他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而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款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
8.12 合理注意 | 被保险人应当: |
(a) 采取合理的注意以雇佣称职的工作人员,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持被保险人拥有或占用的场地(包括附着物和设备)处于完善的状态; (b) 遵守并确保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雇员和代理遵守任何有关防火、安全、产品经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条例; | |
(c) 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 | |
(i) 防止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 |
(ii) 减少或者避免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以及保持保险标的的安全 | |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 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
8.13 代位求偿 | (a) 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款之日起,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就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所需的文契和文件,被保险人应签署并提供给保险人,并采取任何必需的行动以协助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 (b)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c)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d)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e)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
8.14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a)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b)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c)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f)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 定义 | “广告损害”是指: 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表或播出的与被保险人的广告活动有关的以下内容。 |
(a) 并非有意的书面诽谤、口头诽谤或侵害名誉 | |
(b) 在默示合同项下,盗版或在使用广告或推销创意中的行为、错误或遗漏 | |
(c) 对版权、名称或广告语的侵犯 | |
(d) 侵犯隐私权 | |
“飞行器”是指建造用于或意图用于在大气层或太空中飞行或移动的各种艇、船或设备。 | |
“保险人”是指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
“现行明细表”指经过保险人授权代表签署的、附在或者意图附于《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中国计划》的明细表或者凭证,或用于替换的任何明细表或凭证。 | |
“免赔额”是指在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每次保险事故中 低于此金额的损失(包括补充赔款)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
“雇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劳动或服务合同雇佣的任何人或以其它方式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人。 | |
“雇佣不当行为”是指与被保险人的雇佣或潜在雇佣有关的任何非法的、不公平的或不合理的解雇、违背自然正义、侵害名誉、误导性声明或广告、性骚扰或歧视。 | |
“气垫船”是指在由下喷式气体发射器制造的气垫上穿越陆地或水的任何船舶,且其下喷式气体发射器由其自身的引擎和螺旋桨提供。 | |
“被保险人”是指: (a) 现行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 |
(b) 任一委托人,上述(a)款所指的某一公司履行任何合同或协议中委托人的工作所产生的该委托人的法律责 任,但以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 |
(c) 上文(a)款所指的某一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合伙人,但只限于上述人员以其上述身份在职责范围内行事时。 | |
(d) 经被保险人同意成立的社交和/或运动俱乐部的任何任 职者或会员,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上述俱乐部活动所引起的索赔或与俱乐部活动有关的索赔。 |
“被保险人业务”是指在现行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且仅包括与该业务有关的商业活动。 |
“被保险人产品”指由被保险人制造、或视为由其制造、建 造、种植、开采、生产、加工、装配、搭建、安装、修理、 维修、处理、销售、供应(包括服务)或分销的任何物件,包括任何包装容器(车辆除外),且对上述产品被保险人已停止实际占有或控制。 |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 |
(a) 保险人就每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应 当超过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 |
(b) 就保险期间xx同一个产品风险产生的所有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损害,保险人在任一保险期间内对此承担的最高累计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现行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 |
“医务人员”是指有医疗资格的从业者、辅助性医护人员和牙医。 |
“保险事故”是指: |
(a) 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言是指某一事件,包括持续或反复暴露于相同的大环境中,且该事件导致从被保险人立场而言既无法预料也无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凡起因于或可以归因于同一起源或同一初始原因的一系列事故应视为是一次事故,而保险人就该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应计入同一起源或同一初始原因导致的首个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保险期间。 (b) 对于人身伤害而言,如果事件发生时间不确定,则某一受害方因人身伤害的症状首次求医之时,即视为某一事件已发生,即便其因果联系是在该日期后才被确定。 |
(c) 对于广告损害而言,是指导致广告损害的致害材料的发表或播出或导致广告损害的行为,且从被保险人立场而言该广告损害既无法预料也无意造成。凡涉及同一致害材料或行为的全部责任应被视为产生于一次事故,且无论致害材料或行为重复的频率、使用媒体的数量和种类、索赔人数;保险人就上述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应计入同一起源或初始原因的致害材料或行为首次发表或广播的那个保险期间。 |
“保险期间”是指在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起始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终止于保险责任到期日的期间。 |
“人身伤害”是指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的: |
(a) 身体伤害、死亡、不适、疾病、伤残、震惊、惊吓、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 |
(b) 非法逮捕、非法拘禁、非法监禁、恶意控告; |
(c) 非法进入或非法驱逐; |
(d) 非由被保险人或非受被保险人指示而进行的威胁和袭击行为,但为了防止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或消除危险而进行的威胁和袭击行为除外。 |
(e) 书面诽谤、口头诽谤、侵害名誉、侵犯隐私权。 |
“投保人”是指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除非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
“污染物”是指各类固态、液态、气态、热态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烟、蒸汽、烟尘、浓烟雾、酸、碱类、化学制品和废物。 废物包括各类可循环使用、二次加工或回收利用的材料。 |
“产品危害”是指被保险人产品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但仅限在产品已由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实际占有之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财产损失”是指: (a) 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的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或损毁,包括所导致的无法使用的损失;或 |
(b) 未发生物质损坏或损毁的有形财产的无法使用的损 失;作为前提,无法使用的损失应由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其他有形财产的损坏或损毁导致。 |
“地域限制”是指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区或国家。 |
“使用任何车辆作为从业工具”是指在工作场地内使用某一车辆,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
(a) 正在往来运输于工作场地的车辆,或正在工作场地内运输中的车辆;或 |
(b) 用于运输或搬运的车辆。 |
“车辆”是指制造由或意图由非人力或畜力推动的各种机器,且该机器置于轮子或自敷履带上;以及制造由或意图由上述机器牵引的拖车或其他附属装置。 |
“水中航行器”是指制造用于或意图用于水上漂浮或水上通行的任何艇、船或设备。 |
对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重要提示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请在投保本保险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本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免除或减轻本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如果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本公司:【86 21 6058 3988】,否则视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保险合同的条款。
隐私
凡私营组织搜集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保管个人信息、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方式,受相关个人隐私的立法规范。本保险人就此已制订一项隐私保护政策。该政策解释了我们会持有您的何种个人信息以及本保险人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请联络本保险人或您的保险经纪人,获取关于本保险人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信息。
保险合同信息查询
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险合同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及时致电本公司:【86 21 6058 3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