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17-26层,A705-707,A301-32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与
年 月 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 法定代表责 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 所:xxxxxxxxxx0xx0xx-0x00x000x00-00x,A705-707,A301-320
邮政编码:
电 话:0951-8829520
传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将本协议项下之不动产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不动产”或“标的物”)转让给乙方。
甲方就转让不动产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乙方参与投标并确定为中标方。(适用于招标方式转让)
甲方就拍卖不动产委托【XX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依法进行拍卖。拍卖人于 年 月 日举行拍卖会,乙方参加拍卖会并竞买成功,被甲方确认为本次通过拍卖方式转让不动产的最终买受人。乙方与拍卖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
甲方就转让不动产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以公开竞价方式委托【XX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以竞价方式进行转让,乙方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并最终以最高应价获得受让方身份。(适用于竞价方式转让)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将本协议项下之不动产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不动产”或“标的物”)转让给乙方。(适用于协议方式转让)
2、甲方已向乙方说明并出示了取得该不动产的有关权源文件,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充分考虑了该不动产在成新、质量、欠付税费(本协议项下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行政机关就该不动产所收取的费用、不动产涉及的物业费、税费、土地出让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网络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附属设备设施、占有权源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
3、乙方自愿受让该不动产,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不动产的现状及其权源文件进行了核验和勘察,同意根据其核验和勘察后认知的情况受让该不动产,对该不动产的成新、质量、欠付税费、附属设备设施、占有、权源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而造成的过户不能等法律风险,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不动产基本情况
1.1 不动产为房屋
(1)该不动产为座落于xxxxxxxxxxxxxxxxx000xx0x营业房 的房屋,建筑面积: 70.23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面积/实际面积为准),用途: 商业服务 。
(2)该不动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通过 出让 (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用途: 商业服务 ,面积: 11.71平方米,使用期限截止至 2060年 12月 10日。
(3)该不动产的附属设施包括: /。
(4)该不动产的权源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 。
1.2 不动产为土地使用权
(1)该不动产为位于 的土地使用权。
(2)该不动产的性质为 (国有/集体所有),用途: ,面积: 平方米,使用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
(3)该不动产地上建筑物包括: 。
(4)该不动产的权源文件包括: 。
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以本协议附件一《不动产转让清单》(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和附件二《不动产现状和瑕疵披露》的描述为准。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 转让价款为如下第 种:
转让价款总计为2.1.1 乙方确认,其受让本协议项下不动产的转让价款以《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并在本协议中确定的拍卖成交的价款数额为准,即人民币 元(小写: 元)。(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
2.1.2 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适用于招标、竞价、协议方式转让)
2.2 房屋交割日前产生的物业费等由现使用者承担,买卖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与该不动产有关的各项应付未付税费(包括附件一所列税费及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各项税费)及本次交易所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注:分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税费承担主体)
2.3 转让价款支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
乙方应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直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适用于招标、竞价、协议方式转让)
2.4 转让价款及依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其他款项,乙方应通过电汇、转账支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足额地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付款时间以到账日为准(账号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开户行:农行银川新华支行
账 号:29128001040012143
xxxx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2.5 竞价履约保证金
2.5.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协议方式转让)
2.5.1乙方已向拍卖机构支付了竞拍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当日,乙方同意该竞拍保证金转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该缔约定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拍卖机构转付的缔约定金后自动转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约保证金。缔约定金金额若不足以冲抵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补足差额。(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要注意与《委托拍卖协议》的衔接)。
2.5.1 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乙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竞价保证金转入甲方账户(不计利息),作为本协议的竞价保证金。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当日自动转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冲抵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补足差额。(适用于招标/竞价方式转让)
(注: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上述条款,其余未适用条款予以删除)
2.5.2 竞价保证金不计息,乙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当乙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2.6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及竞价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偿付: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由乙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
第三条 不动产及相关文件的交付
3.1 不动产交付条件
3.1.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直接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3.1.2 乙方已经足额向拍卖人支付了其应支付的全部佣金。(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
3.2 不动产交付方式
3.2.1甲方按照以下第( 1)种方式将不动产交付给乙方:
(1)甲方以交收不动产钥匙并由乙方出具钥匙签收回执或双方签署不动产交付确认书的方式向乙方交付(适用于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全部或部分不动产);
(2)甲方按照本协议第3.4条约定向乙方交付权源文件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不动产向乙方的交付和转移。(适用于甲方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或不动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3.2.2 交付日为交付条件成就后的第 30个工作日内,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不动产的交付地点。
3.3 自交付之日起,与不动产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3.4 甲方在收到全部价款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本协议第1.1条或第1.2条约定的权源文件,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交接文件,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移交的时间、地点、交接人。
3.5 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对不动产进行勘察并知悉不动产存在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甲方按照本协议第3.2.1条交付不动产,否则按照本协议第13.5条的约定处理。
第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4.1 与该不动产过户有关买卖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不动产发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网络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不动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未承担上述费用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若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注:分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税费承担主体)
4.2 乙方应在支付完毕全部转让款后3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该不动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需要,甲方可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条 风险转移
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在拍卖成交之日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不动产毁损或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
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不动产毁损或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适用于招标/竞价/协议方式转让)
6.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全部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主体资格。
6.2 非欺骗保证。甲方合法持有不动产,对持有不动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保证在不动产交割时不动产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但甲方在签约前已向乙方告知不动产存在权利负担等的除外。
6.3 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6.4 甲方已将所知悉的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瑕疵与风险向乙方进行披露(详见附件二)。
6.5 自不动产产权过户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对不动产享有的全部权利即行消除。
第七条 乙方xx、保证与承诺
7.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不动产、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不动产所涉原债权文件(如有)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动产折价转让时予以适用);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不动产的主体。(注:适用于不动产为不良资产的情形,如不适用,可删除受让人主体资格条件。)
7.2 程序合规保证。乙方保证其作为不动产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的程序完全合法合规,保证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7.3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7.4 不冲突保证。乙方已经取得或实现为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全部有关文件和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有效的授权和批准。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或抵触乙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规定,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同的规定。
7.5 本协议自拍卖成交之日起(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适用于招标、竞价、协议方式转让)立即构成对乙方合法的、有效的且有约束力的义务,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条款对乙方主张权利。
7.6 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7.7 乙方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且将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前持续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会因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而丧失清偿能力,且乙方未曾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也没有任何第三方针对乙方采取其他任何不利步骤,或者开始或即将启动任何法律程序,以使其解散、终止、破产、清算、重整或就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收入委任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
7.8 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乙方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乙方负有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甲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甲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甲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第八条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8.1 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已通过附件二及相关文件以及对不动产的展示,向乙方明确说明和揭示了不动产的瑕疵、缺陷和风险,甲方对该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就乙方针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作出的判断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标的物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
8.2 乙方已对标的资产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完全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乙方声明:乙方已仔细查阅、核实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条款以及标的物现状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且知晓并理解甲方虽已尽最大诚信的信息披露义务,此等披露仍不能完整、全面地揭示标的物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乙方放弃以标的物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或撤销本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等。若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处受让标的物后将该等标的物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如第三方主张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注:对于主要瑕疵和风险的披露,鉴于实践中瑕疵情形差别较大,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9.1 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转让价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9.2 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前,保留对该不动产的全部权利。
9.3 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权益转让于任何第三方。
9.4 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状态交付该不动产。
9.5 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提,并应乙方合理要求,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以提供甲方拥有的相关资料为限)。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0.1 按本协议约定接收不动产。
10.2 自交付日起,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该不动产(《不动产转让清单》已列明存在其他使用权人的除外)。
10.4 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乙方应对该不动产进行保险(如需),并承担转让标的物接收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运输、保险费用)。
10.5 按本协议约定自行办理该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独立承担与过户有关的一切税费和过户不能的风险。
10.6 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前述权利或义务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10.7 乙方在得知自身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义务或xx与保证并由此给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11.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1.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除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应当在协议解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包括期间已付款孳生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除此之外甲方或者乙方均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1.2.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 30日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
11.2.2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11.2.23 由于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
11.2.34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根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的披露;
(6)因处置不动产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披露;
(7)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2.2 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3 乙方同意,甲方及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可共享本协议项下相关信息,仅作为内部管理使用,不视为甲方不当使用乙方信息,也不视为甲方违反保密义务,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4 本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保密期限为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xx、保证与承诺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相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相对方为签约付出的合理费用、在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3.2 甲方逾期交付不动产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其已付转让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转让价款的 30%。
13.3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其应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至全部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日)。甲方有权直接以竞价保证金冲抵前述乙方应支付的对应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应付款项支付义务的,其应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至全部转让价款等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1)没收乙方已缴纳的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3.3.1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受让不动产的义务,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刻支付全部未付的转让价款、利息、扣收本协议项下的竞价保证金,并按本款约定标准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日)以及其他乙方应付未付款项。
13.3.2 解除本协议,扣收本协议项下的竞价保证金,若竞价保证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不动产,再处置回收款扣除再处置费用后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金之和(违约金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本次转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支付给竞价/中介机构的佣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登记费、保管费、税费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要求方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就费用、违约金或赔偿款等各类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中抵扣,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甲方无息退回乙方;抵扣后仍存在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差额部分。
(2)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受让不动产的义务,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本协议项下的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转让价款等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3)甲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扣收本协议项下的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 之日)(注:再处置之日一般为签订处置协议、收回处置价款之日、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分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适用)。若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不动产,乙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甲乙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甲方未能就不动产完成再次转让(以甲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乙方将不得要求甲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同意在甲方再次处置不动产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甲方无息退回乙方;抵扣后仍存在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甲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乙方违反除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义务、xx、声明、保证或承诺或所作xx、保证与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均视为该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2)要求乙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受让不动产的义务,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乙方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
(4)解除本协议,如重新处置该不动产,再处置回收款扣除再处置费用后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金之和(违约金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本次转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支付给竞价/中介机构的佣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登记费、保管费、税费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要求乙方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就费用、违约金或赔偿款等各类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中抵扣,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甲方无息退回乙方;抵扣后仍存在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扣收本协议项下的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不动产,乙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甲乙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甲方未能就不动产完成再次转让(以甲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乙方将不得要求甲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同意在甲方再次处置不动产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甲方无息退回乙方;抵扣后仍存在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甲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5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甲方已于甲方指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将不动产交付乙方,因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导致甲方额外支出费用,由乙方负担。
13.6 无论甲方是否就乙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甲方有权在乙方再次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者乙方违约情形超过 种时,重新进行选择,均不视为其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豁免。
13.7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双方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作出对本协议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或指令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4.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4.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4.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5.1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如下第 1种争议解决方式:
15.1.1 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2 向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丰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如分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拟选择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的,请注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为本协议实际签署地,留存相应证据材料,并保持全文中涉及的协议签署地一致。)
15.1.3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4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15.2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基于本协议之签署目的,专门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除外)。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16.1 本协议双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 编:
电 话:0951-8829520
传 真:
联 系 人:徐骥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通知均应加盖通知方公章。以专人送达、快递、挂号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协议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方。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亦适用于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上述地址同为公证、仲裁及法院涉诉程序中(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类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6.2 乙方向甲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机构向甲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向乙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
16.3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甲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可通过在甲方的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纸质的方式,直接送交甲方或者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交甲方。自甲方收到或签收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日起,送达地址按照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
16.4 一方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有关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仍视同协议其他方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已经对其送达:
(1)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2)一方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上述第16.3条的程序告知协议其他方或者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
(3)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
(4)其他不属于协议其他方的原因。
本条所列上述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送达之日:
(1)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通过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16.5 纠纷进入公证、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与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准,但该方应于当日按照上述第16.3条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义务。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公证、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该方所确认的原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协议其他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或者按照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送达之日按照上述第16.4条确定。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应取消和取代本协议生效前双方之间就本协议规定事项的任何和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和承诺以及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为协助乙方办理权属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而与乙方签订相关政府机构制订的不动产转让的标准合同。该合同仅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使用,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甲乙双方无须履行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仍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为双方关于本协议所涉不动产转让事项的唯一、最终和完整的协议。
17.2 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7.3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7.4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7.5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7.6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自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之日生效生效。
17.7 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方持 肆 份,乙方持壹 份,公证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不动产转让清单
附件二:不动产现状和瑕疵披露
附件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如有)
特别提示:(在签署协议时,分公司可要求相对方作出如下承诺)
“乙方声明本协议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甲方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乙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甲方完全一致,已完全知悉并理解该等条款。乙方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之条款,并愿意承担风险和义务、责任。”
“□□声明本协议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甲方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乙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甲方完全一致,已□□□□□□□该等条款。乙方□□□并□□□□本协议之条款,并□□□□□□□□□□□□。”
【本页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公司不动产转让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阅读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分公司
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附件一:
不动产转让清单
甲方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名称:
不动产名称 |
清和北街103-6 |
坐落 |
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 |
产权证书编号 |
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98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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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70.23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混合 |
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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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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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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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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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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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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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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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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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设备 |
种类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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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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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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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状况(如有,应说明抵押设定时间、担保金额、抵押权人) |
无 |
出租状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时间、承租人及租金标准 |
是否有未付税费(如有,应列明未付税费的类别、金额)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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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取得不动产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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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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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源文件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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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年 月 日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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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经核对无误,作为《不动产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不动产交接时乙方接收、确认的依据。本清单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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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二:
不动产现状和瑕疵披露(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细化)
该处资产位于处于北京路与清和街交叉口,停车方便,道路通畅,区域通3路、11路、18路、30路、37路、49路、53路、313路、316路等公交车,交通较便捷。室内基础装修,上下水、电照、暖卫等设施齐全,使用及维护状况良好。房产外墙贴铝塑板,铝合金窗;室内地面铺防滑地胶,墙面及顶棚刷乳胶漆;水、电、暖设施齐全,无破损、沉降等情况,维护状况正常。
该房产现由“银川市兴庆区杨波汽车轮胎修理部”所租赁使用,租赁合同到期后尚未签订续租合同,仍由其使用。
1、标的物为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建筑,有被拆除或没收的风险:
2、实际面积与权属登记面积不符:
3、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
4、部分损毁或灭失:
5、房屋质量问题以及其它,可能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6、已为第三方实际占有或控制:
7、没有取得权属文件:
8、权属存在争议:
9、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但尚未过户:
10、存在租赁、居住权:
11、存在拖欠或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等:
12、存在抵押、查封、保全等情况:
13、土地及房屋的性质:
14、标的物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居住证、暂住证、入学手续等依托标的物的其他权益:
15、标的物其他配套设施缺失(如无法连接水、电、网、燃气等):
16、土地规划变更致使标的物不符合规划情形:
17、甲方不知晓的权利受限情形:
18、其他情形:
附件三:
拍卖成交确认书
(适用于拍卖方式转让,以拍卖人提供的为准)
使 用 说 明
一、本协议的整体说明
本协议参考文本立足于公司开展不动产转让业务的实践,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文本供分公司参考使用,分公司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分公司通过招标、竞价、拍卖、协议方式转让不动产的情形,如涉及不动产为抵债资产的,可考虑签署《抵债资产转让协议》,针对抵债资产的特殊性进行调整。
三、核心条款
本协议的核心条款为第一至第十三条,该核心条款为本协议的必备条款,分公司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但尽量不要删除,主要核心条款具体如下:
3.1 第一条,需明确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其中,第1.1条中不动产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不动产权源文件是指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2 第二条,需明确标的物的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原则上应采用一次性付款。
3.3 第三条,需明确不动产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方式。交付方式以分公司是否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进行区分,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注意根据《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对于转让不动产的规定,在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
3.4 第四条约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其中涉及不动产对应欠付的税费以及政府性收费等费用,建议分公司在协议中对于该等费用的承担主体予以约定。
3.5第五条,需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对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公司可以与受让方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3.6 第八条虽免除分公司作为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但提请分公司需明确不动产现状及存在的瑕疵,以明示方式向受让方说明,方可实现免除分公司的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提请分公司注意应根据不动产的现状和瑕疵,详细填写附件《不动产现状和瑕疵披露》。
四、特别提示
4.1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第二条:“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宜执行本通知规定。”
分公司转让不动产的,应根据转让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转让方式,并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进行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等法定程序。
4.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第六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转让方式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主要采取清收、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金融企业应当对不良资产处置建立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提请分公司注意,如该不动产为不良资产,则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4.3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规定,提请分公司注意在不动产转让时应注意核查居住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影响不动产转让的情形,并及时进行披露,同时,注意与租赁协议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约定相关联。
4.4 关于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分公司对外转让不动产的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款,并应在付清转让价款后交割。分公司应审慎使用分期付款的模式,如分公司拟采用分期付款模式的,应注意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付款期限、担保措施、交割条件等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4.5 关于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若未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如权利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消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年,提请分公司依法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行使期限届满导致解除权灭失的风险;同时分公司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4.6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另外还规定了四类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有部分判例认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限定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议分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与当地法院进行提前确认。
4.7 就争议解决方式而言,目前存在仲裁、诉讼两种模式供分公司选择,分公司在选择时,建议考虑如下要素:
第一,建议优先选择诉讼,关于仲裁和诉讼的选择和适用条件,具体请见《关于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合理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通知》(中长资办发〔2022〕106号)。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建议选择有较大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如需选择仲裁机构的,请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完整。
第二,如果选择诉讼,分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管辖法院所在地,在北京法院对此类不动产转让协议允许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公司总部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有管辖权法院。如果根据项目情况未选择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请分公司详细说明理由。若选择公司总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公司需注意实际签署协议的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并保留相应实地签署的证明材料,如全程录音录像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其他配套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应保持一致。
4.8 关于协议生效要件,在自然人签署的情况下,除自然人签字,还需自然人加按指模,协议方可生效,提请分公司注意自然人签署协议的特殊要求。
4.9 对于协议中需要选择的选择性条款,提请分公司注意选择应当准确,如需删除其他不适用的条款,请注意删除,并相应调整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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