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日营业时间,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在当日营业结束后,销售机构把投资者申购的申请数据传送至注册登记人,把投资者申购的资金划入本基金TA清算账户。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0xxxxxx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行长:xxx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 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x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基金合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自2004年6月1日,本协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协议之内容与该法有不一致之处的,应与该法规定为主。本协议相应内容自动依照该法规定作出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协议所述“基金”及其它定义参照《基金契约》。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x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各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因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以及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出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 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应独立保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前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收到资金书面确认函。
3、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收到资金确认函后,基金成立。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条件时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负责基金国债的交收及资金的清算。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招商现金增值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如监管机构或行业内有其他开户规定,按规定办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分别以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相关人员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加密传真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己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资金清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基金管理人使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验证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若投资指令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不予执 行,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5、在验证执行投资指令过程中,因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xx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2、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与发件人确认时开始生效。
3、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投资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债券、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交易场所的清算对手,负责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3、投资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投资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安排
1、当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达到设立募集目标时,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2、当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未达到预定设立募集目标时,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日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所规定的日期开始办理。
3、基金宣告成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
(五)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一)认购
1、发行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商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募集专户 (也为验资户),一旦本基金成立,基金募集专户中属于基金资产的资金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开设的该基金银行账户。
2、认购期内,销售机构将有效委托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专户。开户行汇总数据后将到账凭证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和认购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4、认购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开户行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购
1、T日营业时间,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在当日营业结束后,销售机构把投资者申购的申请数据传送至注册登记人,把投资者申购的资金划入本基金TA清算账户。
2、T日收到销售机构申请数据后,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基金的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并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基金管理人把己确认的申购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
3、在T+1日,注册登记人把无效的申购资金退回给销售机构和把有效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三)赎回
1、T日的营业时间,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在当日营业结束后,销售机构把投资者赎回的申请数据传送至注册登记人。
2、在T日收到销售机构申请数据后,基金管理人按T日基金的单位净值计算赎回金额,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
3、T+1日营业开始后,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及赎回申请数据后,将应付赎回款划出至各销售代理人账户或直销中心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转换
1、T日的营业时间,投资者申请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在当日营业结束后,销售机构把投资者基金转换的申请数据传送至注册登记人。
2、在T日收到销售机构申请数据后,注册登记人按T日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单位净值计算,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
3、在T+1日营业开始后,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和转换申请数据后,划出基金转换款。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入款项划拨至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
(五)上述基金业务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具体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如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资产计价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应对其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率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基金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收益率予以公布。
4、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或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9、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10、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一)基金收益构成
1、买卖证券价差;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基金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本基金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具体处理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时期,方为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公告
1、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包括当日基金总份额和昨日未结转收益余额。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3、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Ri为最近第i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契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收益公告、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在签订后一个月内交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的。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
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在在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或双方商定期限内完成基金资产向新任基金托管人的转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原任托管人承担,非因原任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未能按期向继任基金托管人转移基金资产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审核、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招商”的字样。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36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销售和服务费
x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和服务年费率为0.25%,B及基金份额的销售和服务年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销售和服务费 =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年销售和服务费率÷365
销售和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和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10%÷3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管理费、销售和服务费以及托管费费率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销售和服务费率和托管费费率。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即使基金托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债权人也不得动用托管的基金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契约》四(三)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致使违约的情形除外。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己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xx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一条第2款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七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契约》。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