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A:评审详细程序 68 附件 B:无效响应条件 74 附件 C: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76 附件 D:计算机辅助评审方法 77
水井坡采石场(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建设项目
竞
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 11 月
1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1、竞争性磋商条件 1
2、项目概况与竞争性磋商范围 1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
5、响应文件的递交 1
6、发布公告的媒介 1
7、联系方式 1
附表二:不参与串通响应承诺书 20
附表四:更正公告 21
附表五:终止公告 21
第三章 评审办法 62
附件 B:无效响应条件 7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78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78
2.最高限价说明 178
3.报价说明 178
4.有关报价的其他说明 179
5.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180
6.工程计价文件扉页 184
7.工程计价总说明 188
8.工程计价汇总表 189
9.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 192
10.其他项目计价表 195
11.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201
12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202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206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 210
第一节 一般要求 210
第二节 特殊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 222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223
第四卷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251
第一卷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播州区三岔镇水井坡采石场(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播州区三岔镇水井坡采石场(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xxxxxx.xxxxx.xxx.xx:88/ZYHY/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年 月 日时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JDF-2021-004号
2.项目名称:播州区三岔镇水井坡采石场(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70.73万元
5.最高限价:70.73万元
6.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25日历天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申请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预中标、中标、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 月 日2021年 月 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xxxxx000x)
3.方式: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xxxxxx.xxxxx.xxx.xx:88/ZYHY/)注册账号办理CA证书后登录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4、售价: /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xxxxx000x),竞争性磋商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竞争性磋商安排栏查询。
五、开启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xxxxx000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地址:遵义市播州区
联系方式:187980869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11座903室联系方式:0851-275528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000
项目联系人:xx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地址:遵义市播州区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8798086990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11座903室联系人:xx 电话:0851-27552857 13985609688 传真:0851-27552857 |
1.1.4 | 项目名称 | 播州区三岔镇水井坡采石场(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建设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播州区三岔镇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竞争性磋商范围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范围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25日历天(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80%,低于80%,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工期: / |
1.3.3 |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xx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xx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1.4.1 |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 | 资质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申请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响应单位注册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预中标、中标、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财务要求: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财务状况表;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 7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 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 (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造价员 1 人。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一致)扫描件或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一致)扫描件或复印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应附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一致)扫描件或复印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扫描件或复印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明单位的,由申请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和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一致)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职称证的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申请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和本单位缴纳(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一致)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 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 申请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
1.9.1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踏勘地点: 。 | |
1.10.1 | 申请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 | |
1.10.2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申请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 |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其他材料 | 采购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
2.2.1 |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3.1.1 | 响应文件的组成 | 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1 | 报价 | 1.申请人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采购人将 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申请人在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 差,按无效响应处理。 2.申请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 与采购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响应处理(明显文字错误,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3.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申 请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申请人根据图纸和企业定额自行报价。 | |
3.2.3 | 最高限价 | 70.73万元 | |
3.2.4 | 税金 | 按最新税法执行 | |
3.3.1 | 响应有效期 | 90日 |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元 人民币 单位名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
3.4.1 | 响应保证金 | 帐号:523061500018150073564 缴纳时间:具体详见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 申请人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直接办理的电子保函(包括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再额外要求保函格式和其他材料。对于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外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进行真伪验证,金融机构官网查询验证未通过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注:(1)采用银行转账的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随机码,随机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随机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匙或账号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采用其他形式提交保证金证明材料的,在开标现场需出示证明材料原件。同时将保证金证明材料上传到投标文件相关资料中。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x,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怠于行动、配合、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逾期退还的,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不要求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 申请人具有串通响应、挂靠、以他人名义响应、出让或者出租资格和资质证书供他人响应;提供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信用状况、银行保函等材料响应的行为。 |
3.5.2 | 财务状况要求 | (1)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财务状况表; (2)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 7 万元(人民币)。 |
3.5.3 | 近三年完成或正在施工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近三年,指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止。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申请人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每一页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 章。 |
3.7.4 | 响应文件份数 | ■采用纸质竞争性磋商的,纸质商务响应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正本 二 份,副本 / 份。响应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附于正本中,其它副本的工程量清单纸质不需提供。 (□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采用电子竞争性磋商的: / 。 |
3.7.5 | 装订要求 | 纸质响应文件共分二册装订,分别为: 一册:“商务响应文件”包括响应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响应承诺函等内容。 (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页数较多,可分多册装订) 二册:“技术响应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纸质商务响应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要求提供 电子U盘文件(含PDF格式)的,纸质副本文件不必制作。 |
4.1.2 | 封套上标记 | 响应文件必须密封(如为暗标技术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封套标记: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竞争性磋商申请人名称:(盖单位章) 电子U盘盘面以贴标签方式标记(如有):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竞争性磋商申请人名称: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xxxxx000x)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是 |
5.1 | 竞争性磋商时间和 地点 | 竞争性磋商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xxxxx000x) |
6.1.1 | 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建 | 竞争性磋商小组构成: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省综合评审专家库专家 2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2/3。 |
7.1 | 候选成交供应商公告 | 公告媒介: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公告期限: 1 个工作日 |
7.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支票 ■汇票 ■银行保函 ■担保保函 ■保证保险履约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 |
8.5 | 询问、质疑和投诉 | (1)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同一竞争性磋商环节的质疑。 (2)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
类似项目指:装修装饰工程施工。 | ||
10.2 |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法 | ■不采用 □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响应文件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打印纸张要求:使用白色A4(70ɡ/㎡)复印纸,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使用A3(70ɡ/㎡)复印纸。 (2)打印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符号等全部内容均应黑色打印,不允许彩色打印,不得出现手写。 (3)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➀正本,响应文件正本封面应清楚标记“正本”字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➁副本,响应文件副本封面、侧封、封底使用一张A2(80ɡ/㎡)白色复印纸整体包装后裁剪至与响应文件正文纸张同样大小,且不得出现任何字迹和标注。 (4)排版要求:目录及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国标)、页边距(上2.5cm,其他2.0cm)。不允许出现页眉,不编制页码,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 (5)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使用白色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图、表内的字体和字号不作要求。 (6)技术响应文件左侧装订,装订要求:装订方式应牢固、美观,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均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7)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痕迹。 |
(8)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响应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申请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申请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申请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申请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施工组织设 计作零分计算;出现上述1-7项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作适当扣分处理。 | ||
10.3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
电子U盘文件(含PDF格式) 一 份(包括商务响应文件(不含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技术响应文 件),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电子U盘 一 份。采用电子竞争性磋商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应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文件 内容为准。 | □不采用 ■采用 响应文件电子版(电子U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竞争性磋商 申请人名称: | |
10.4 计算机辅助评审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审 | ■否 □是,申请人需递交纸质响应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响应文件。计算机辅助评审方法见第三章 “评审办法”。 | |
10.5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6 同义词语 |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 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阶段应当 分别按“采购人”和“申请人”进行理解。 | ||
10.7 监督 | ||
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依法接受监督。监督部门:遵义市播州区财政局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
10.8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8.1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变更响应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2)凡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成交供应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3)成交供应商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与响应文件中拟派人员不符的,视为转包。 (4)成交供应商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 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与响应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 |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其在响应文件中拟 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的注 |
10.8.2 | 押证施工和施工现场签到制度 | 册证(原件)、职称证(原件)、资格证(原件)、岗位证(原件),并在合同备案时将上述证件交由监督人保管,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领回。 (2)承包人响应文件中拟派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驻守施工现场不能少于25 天,每天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签到。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 7 万元违约金责任。 |
10.8.3 | 挂靠情形 | (1)没有资质的单位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响应活动中申请人或成交供应商委托办理响应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 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10.8.4 | 法律责任 | 不论申请人是否中标,不得有串通响应、挂靠、以他人名义响应、出让或者出租资格和资质证书供他人响应的情形;不得有提供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 明、信用状况、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获奖项目等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是担任其他在建、中标、预中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属于恶意竞争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采购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其中标无效;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竞争性磋商的建筑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的响应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8.5 | 其他 | (1)响应文件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照、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审办法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3)申请人对响应文件内容、提供的一切材料负有无条件证明其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的义务。 (4)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纸质、电子U盘响应文件各三份。 (5)任何情形下,承包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须按月以现金发放到每一工人手中。不得以发包人尚欠其工程款为由,进行恶意拖欠。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经发包人核实后,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取,直接支付给工人。同时上报劳动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竞争性磋商的建筑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的响应资格,并予以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须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黔招协通【2017】08号”收取。 (7)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验收结束之日起和采购资金支付之日起1日内,将采购合同(原件)、验收书(原件)、采购资金收款凭证 (原件)送交一份给采购代理机构,以便及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
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竞争性磋商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xx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响应。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竞争性磋商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结果为准);
(16)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7)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贵州信用联合惩戒平台反馈信息,申请人属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
(18)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9)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0)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2)向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4)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7)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0)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1)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2)响应文件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3)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重大偏差;
(34)响应文件中提交的证件过了有效期;
(35)不同申请人的响应保证金从申请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36)申请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申请人费用补偿;
(37)不同申请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响应文件、办理响应事宜;
(38)不同申请人通过同一单位的 IP 地址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39)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40)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申请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1)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同一加密工具;
(42)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43)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
(44)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45)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中(申请人针对响应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
(46)不同申请人编制的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47)申请人递交的报价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48)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49)不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从同一申请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申请人分发;
(50)参加响应活动的人员为其他申请人的在职人员;
(51)申请人提供的证照、证件、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
(52)申请人私自对其他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窃取、拍照、录像等。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
1.5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申请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响应澄清
1.10.1 申请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
1.10.2 采购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申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申请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响应邀请书);
(2)申请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2 申请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含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响应承诺函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8)资格审查资料;
(9)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响应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报价
3.2.1 申请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申请人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3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申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税金计算方法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有效期
3.3.1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响应有效期内,申请人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延长响应有效期。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申请人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 响应保证金
3.4.1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响应保证金的,申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响应保证金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响应的,其响应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
3.4.3 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质疑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申请人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3.5.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1)“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申请人的成立时间少于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2)银行资金证明指从采购人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至截止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段,由申请人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附银行名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座机电话,在响应有效期内不得转走资金、保证有效。
(3)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为企业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由申请人开户银行出具,并附银行名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座机电话。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本章第1.4.3项(13)、(14)、(15)(16)、(17),申请人需提供彩色网页截图扫描件或复印件证明。
3.6 备选申请人案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申请人案。允许申请人递交备选申请人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申请人案方可予以考虑。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申请人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申请人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申请人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竞争性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响应文件应尽量 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盖章的
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7.4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采用电子竞争性磋商的,当纸质正本与电子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内容为准。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响应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或不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人应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申请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申请人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申请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
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
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竞争性磋商
5.1 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竞争性磋商,并邀请所有申请人代表准时参加。法定代表人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 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
6、评审
6.1 竞争性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1.2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申请人或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竞争性磋商、评审以及其他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申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1 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2 履约保证金
7.2.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2.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2.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
7.3.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询问、质疑与投诉
8.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5.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5.3 申请人不得虚假、恶意质疑。
8.5.4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人提起投诉。
8.5.5 申请人不得虚假、恶意投诉。申请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8.5.6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 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是否采用电子采购响应
x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采购响应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申请人:
申请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座机、手机):
电子邮箱: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采购人和申请人各存一份,采购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竞争性磋商小组,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作最终决定。
附表二:
不参与串通响应承诺书
本人作为经授权的申请人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本项目的响应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争。二、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活动中,未参与串通响应。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活动中存在串通响应的,递交响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响应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本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接受相应民事、行政、刑事处罚和失信惩戒。
《不参与串通响应承诺书》签署页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代表签名(附本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
1 | ||
2 | ||
3 | ||
…… |
附表三: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记录表
竞争性磋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竞争性磋商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 申请人 | 响应保证金 | 报价(元) | 安全xx施工措施费(%) | 质量标准 | 工期 (日历天) | 信用分值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签名 |
最高限价、响应工程成本警戒线(元) |
(二)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
(三)出席竞争性磋商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21
附表四: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五、附件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表五: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
终止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附表六: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竞争性磋商小组授权的采购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七: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注册地址远离评审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审结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附表八: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二、项目名称: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
2.供应商地址:
3.中标(成交)金额:四、主要标的信息
1.名称:
2.施工范围:
3.施工工期:
4.项目经理:
5.执业证书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3.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表九:
中标(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
你方于(磋商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xx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员: (姓名),安全员:
(姓名),材料员: (姓名),资料员: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7.4.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采购人: (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十:
备选申请人案编制要求(如要求)
备注:允许编制备选申请人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申请人须知”的附件,由采购人根据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审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申请人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响应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申请人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资格评审标准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响应文件签署、份数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联合体申请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财务状况(如要求)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其他要求 |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符合第三章“评审办法正文部分 ”第3.1.2项(1)、(2) (3)目规定 | ||||
注:以上证件以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为准(含该平台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数据)。 | |||||
2.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响应内容 | |||||
工期 | |||||
工程质量 | |||||
施工安全xx标准化 | |||||
响应有效期 | |||||
响应保证金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11款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15分 阐述方案 5 分 项目管理机构20分 报价 30 分 企业信用 15 分 其他评分因素15分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细微偏差扣分 5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分值及标准 | |||
2.3.2(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详见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 ||
质量保证措施 |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 图)及保证措施 |
标准 | 施工安全措施 | ||
xx施工措施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施工环保措施 |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 配合 | |||
2.3.2(2) | 阐述方案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 详见附件 A:评审详细程 序 |
2.3.2(3)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 | 详见附件 A:评审详细程序 |
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 |||
其他主要人员 | |||
2.3.2(4) | 报价评分标准 | 详见附件 A:评审详细程 序 | |
2.3.2(5) | 企业信用 | 详见附件 A:评审详细程 序 | |
2.3.2(6)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企业业绩 | 详见附件 A:评审详细程 序 |
其他 | |||
2.3.2(7)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详见附件 A:评审详细程 序 | |
2.3.2(8) | 扣分因素评分标准 | 细微偏差为响应书中出现的非实质性偏差内容 | 详见附件 A:评审详细程 序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审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 |
3.1.2 | 无效响应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B:无效响应条件 | |
补1 | 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 | 详见本章附件C: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
补2 | 计算机辅助评审 | 详见本章附件D:计算机辅助评审方法 |
评审办法正文部分
1、评审方法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评审标准
2.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3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3.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8)扣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3.2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8)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3.1.1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竞争性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3.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3.1.3 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2.2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否决其响应。
3.1.4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否决其响应:
(1)第二章“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5 报价有计算错误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磋商
3.2.1 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2.2 在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3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2.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2.5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竞争性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3 详细评审
3.3.1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
(1)按本章第2.3.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A;
(2)按本章第2.3.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阐述方案计算得分B;
(3)按本章第2.3.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C;
(4)按本章第2.3.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计算得分D;
(5)按本章第2.3.2(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E;
(6)按本章第2.3.2(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F;
(7)按本章第2.3.2(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计算得分G;
(8)按本章第2.3.2(8)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H。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申请人得分=A+B+C+D+E+F+G-H。
3.4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4.1 竞争性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2 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3.4.2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至满足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
3.5 评审结果
3.5.1 竞争性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3.5.2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3.5.3 评审报告应当由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5.4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竞争性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附件A:
A0、总则
评审详细程序
x附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审工作,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审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资格评审;
(2)响应性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或者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提交评审报告。 A2、评审准备工作
A2.1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到。
竞争性磋商小组到达评审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竞争性磋商小组的分工
竞争性磋商小组首先推选一名竞争性磋商小组主任。采购人也可以直接指定竞争性磋商小组主任。竞争性磋商小组主任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竞争性磋商小组主任在与其他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竞争性磋商小组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竞争性磋商小组主任应组织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认真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了解和熟悉竞争性磋商目的、竞争性磋商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审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审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审所需时,竞争性磋商小组应补充编制评审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A2.3.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竞争性磋商小组提供评审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A3、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A3.1 资格评审
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本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1记录评审结果。
A3.2 响应性评审
A3.2.1 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2.2 申请人报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最高限价,凡报价超出的,该申请人的响应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3 判断响应是否为无效响应
A3.3.1 判断申请人的响应是否为无效响应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3.2 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无效响应条件不应与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无效响应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3.3 竞争性磋商小组在评审(包括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无效响应条件判断申请人的响应是否为无效响应。
A3.5 计算错误修正
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计算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审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就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申请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磋商
4.1 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所有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4.2 在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A4.3 磋商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A4.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A4.5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竞争性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A5、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申请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5.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5.1.1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本章第3.3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
(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4)报价评审和评分;
(5)企业信用评审和评分;
(6)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8)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9)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缺项得0分;不太合理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措施不全、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的得0.9-1分;基本合理有操作性和针对性、措施较全、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1.1- 1.3分;很合理且极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措施齐全、描述精练xx逻辑强得1.4-1.5分。 |
质量保证措施 | 1.5分 | 质量保证措施缺项得0分;不合理、不齐全且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基本合 理、较齐全且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较精练xx有逻 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齐全且极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重复啰嗦得1.4-1.5分。 |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 1.5分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缺项得0分;不合理、不齐全且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基本合理、较齐全且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齐全且极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及 科学性,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重复啰嗦得1.4-1.5分。 | |
施工安全措施 | 1.5分 | 施工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缺项得0分;不合理、不齐全且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基本合理、较齐全且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齐全且极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重复啰嗦得1.4- 1.5分。 |
xx施工措施 | 1.5分 | xx施工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缺项得0分;不合理、不齐全且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基本合理、较齐全且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齐全且极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重复啰嗦得1.4- 1.5分。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1.5分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措施缺项得0分;不合理、不齐全且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基本合理、较齐全且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齐全且极具操 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重复啰嗦得1.4- 1.5分。 | |
施工环保措施 | 1.5分 | 施工环保措施缺项得0分;不合理、不齐全且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基本合 理、较齐全且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齐全且极具操作性和针对 性及科学性,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重复啰嗦得1.4-1.5分。 |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1.5分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缺项得0分;不合理、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较合理、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且周密细致、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 重复啰嗦得1.4-1.5分。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1.5分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配置缺项得0分;不合理、不齐全且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差,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得0.9-1分;基本合理、较齐全且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得1.1-1.3分;很合理、齐全且极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及科学性,描述精练xx逻辑强不重复啰嗦得1.4-1.5 分。 |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 1.5分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缺项得0分;不合理、描述不精练xx逻辑差重复啰嗦的得0.9-1分;较合理、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描述较精练xx有逻辑较重复啰嗦1.1- 1.3分;很合理且周密细致、描述精练xx逻辑强得1.4-1.5分。 | |
合计 | 15分 |
A5.2.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
-3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 A5.3 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B)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 5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阐述、不回答评委提问得0分;对招标工程项目不熟悉,阐述、回答问题不准确、全面、完整,针对性不强得 3.0-3.5分;对招标工程项目熟悉,阐述、回答问题准确、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得3.6-4.1分;对招标工程项目很熟悉,阐述、回答问 题很准确、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得4.2-5分。 |
合计 | 5分 |
A5.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5.4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 | 10分 |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提供近三年完成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提供2个类似业绩得6分,提供3个及以上类似业绩得9分。 |
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 9分 |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得1分;提供近三年完成一个类似业绩得2分,提供2个类似业绩得5分,提供3个及以上类似业绩得8分。 |
其他主要人员 | 1分 |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上岗证,安全员还应出 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件齐全得1分,缺一项得0分。 |
合计 | 20分 |
A5.4.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
-5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5.5 报价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报价得分 | 30分 | 见A5.5.1-A5.5.2 |
A5.5.1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A5.5.2 其他申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A5.5.3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报价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D。
A5.6 企业信用的评审和评分(E)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企业信用 | 15分 | 通过响应性详审的申请人均得15分 |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7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E。
A5.7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其他 | 15分 | (1)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级的得1分,AA级的得2分,AAA级的得5分。 (2)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大体系认证的得5分。 (3)申请人获得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得5分。 |
合计 | 15分 |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F。
A5.8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评审和评分(G)
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 分;如响应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
“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
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响应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9记录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分结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得分记录为G。
A5.9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就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申请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响应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无效响应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并使用附表A-10记录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H。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H)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响应文件、补正、修改的内容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不符合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 2011】等)的内容 | 5分 |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5分(同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0.5分) |
合计 | 5分 |
A5.10 汇总评审结果
A5.10.1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1的格式汇总各个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附件B:
无效响应条件
申请人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送达的;
2.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
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申请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参加竞争性磋商会议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规范要的;
8.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9.申请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10.申请人的报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11.第二章“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响应函的响应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13.不按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在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申请人的响应不符合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申请人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16.申请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人提供不一致的;
17.申请人修改采购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18.响应文件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19.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申请人的响应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20.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申请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争的;
21.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2.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申请人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3.法律法规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附件C:
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C0、总则
x附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允许申请人递交备选申请人案时,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申请人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C1 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规定
C1.1 必须投递了正选申请人案
按照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投递备选申请人案的申请人,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申请人案,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C1.2 只对成交供应商或候选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申请人案进行评审
只有成交供应商或候选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申请人案才会被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 C2、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C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备选申请人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申请人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申请人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结论。
C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申请人案改变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能被采购人所接受。如果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备选申请人案所改变的竞争性磋商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采购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申请人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申请人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申请人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成交供应商或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正选申请人案和备选申请人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采购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申请人案与正选申请人案的偏差对采购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申请人案方可以被接受。
C3、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结果
C3.1 备选申请人案的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出具备选申请人案评审报告,备选申请人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申请人案与正选申请人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申请人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申请人案对采购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申请人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C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竞争性磋商小组只做出备选申请人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成交供应商应当按正选申请人案或备选申请人案中标的决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备选申请人案中标的决定,由采购人依据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审报告做出。
C4、补充条款
附件D:
计算机辅助评审方法
备注: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采购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表A-1:
资格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资格审查 | |||||||
1 | 封套密封和标记 | 密封:响应文件必须密封(如为暗标技术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封套标记: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竞争性磋商申请人名称:(盖单位章) 电子U盘盘面以贴标签方式标记(如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竞争性磋商 申请人名称: | |||||
2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3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委托书。响应函中的报价不得手写或作修改。 | |||||
4 | 响应文件签署、份数 | x章、签字(或盖章)按格式要求签署。涂改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采用纸质竞争性磋商的,纸质商务响应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份。响应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附于正本中,其它副本的工程量清单纸质不需 提供。 (□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采用电子竞争性磋商的: 。 | |||||
5 | 联合体响应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分工(如有) | |||||
6 | 报价唯一 | 只有一个报价 | |||||
7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
8 | 企业资质等级 | 具有 资质 |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0 | 符合政府采购 法规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1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 | 具有 专业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申请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职称证的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申请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和 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一致。 | |||||
12 | 财务状况 (如要求) | 1、银行资金证明(如要求); 2、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如要求)。 |
13 | 其他要求 | 其他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从事工程项 目管理年限由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 | |||||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 |||||||
14 | 独立法人资格 | 不是采购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 | |||||
15 | 设计或咨询服务 | 没有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以响应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16 | 与监理人关系 | 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 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响应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17 | 与代建人关系 | 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 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响应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18 | 与采购代理机构关系 | 不是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 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响应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19 | 生产经营状况 | 没有被责令停业--以响应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20 | 响应资格 | 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以申请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有被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以采购人如实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 |||||
21 | 财产问题 | 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响应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22 | 履约历史 |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申请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近三年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采购人如实提供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 |||||
23 | 控股、管理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申请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以采购人如实提供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 |||||
24 |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申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第三章“评审办法正文部分”第3.1.2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 |||||||
25 | 澄清和说明情况 | 按照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澄清和说明--以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判断为准 | |||||
26 | 申请人在响应过 程中遵章守法 |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甄别 及以响应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2: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申请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1 | 响应内容 |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范围”为: ,承诺范围见响应函 内容。 | |||||
2 | 工期 |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 | |||||
3 | 工程质量 |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
4 | 施工安全xx 标准化 | 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
5 | 响应有效期 | 承诺内容见响应函 | |||||
6 | 响应保证金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银行支票或汇票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的金额为: 万 元。 | |||||
提交时间: | |||||||
7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响应文件不应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8 |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及响应价格 | 是否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报价及其他价格是否高于已公布 的最高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 | |||||
9 | 技术响应文件准 和要求 | 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以响应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 | |||||
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3: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申请人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评分基准值 | 评分基准值±30% (含30%)范围 | 申请人得分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2 | 质量保证措施 | |||||||||
3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 |||||||||
4 | 施工安全措施 | |||||||||
5 | xx施工措施 | |||||||||
6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7 | 施工环保措施 | |||||||||
8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9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10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 |||||||||
合计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3-1的“合计”栏。
附表A-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申请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2 | 质量保证措施 | ||||||
3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 ||||||
4 | 施工安全措施 | ||||||
5 | xx施工措施 | ||||||
6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7 | 施工环保措施 | ||||||
8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9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10 | 与发包人、监 理及设计单位、专 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 ||||||
合计 |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A-4: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申请人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评委姓名及评分 |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评分基准值 | 评分基准值±30% (含30%)范围 | 申请人得分 | |||
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并回答评委提出问题 | |||||||||
合计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4-1的“合计”栏。
附表A-4-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申请人名称及得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并回答评委提出问题 | ||||||
合计 |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A-5: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申请人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评委姓名及评分 |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评分基准值 | 评分基准值±30% (含30%)范围 | 申请人得分 | |||
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 | …… | ||||||||
2 | 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 …… | ||||||||
3 | 其他主要人员 | |||||||||
合计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5-1: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申请人名称及得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 | ||||||
2 | 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 ||||||
3 | 其他主要人员 | ||||||
合计 |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A-6:
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申请人名称及得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1 | 报价 | |||||
2 | 评审基准价 | |||||
4 | 报价得分 | |||||
最高限价: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7:
企业信用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申请人名称及得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企业信用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8: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申请人名称及得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1 | 企业业绩 | ||||||
2 | 其他 | ||||||
合计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9: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申请人名称及得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10: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申请人名称及扣分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细微偏差扣分(每处扣0.5分) | |||||||
…… | |||||||
扣分合计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11: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代码 | 申请人名称代码 | ||||
申请人1 | 申请人2 | 申请人3 | 申请人4 | 申请人5 |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A | |||||
2 | 方案阐述 | B |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C | |||||
4 | 报价 | D | |||||
5 | 企业信用 | E | |||||
6 | 其他因素 | F | |||||
7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G | |||||
8 | 扣分因素 | H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A+B+C+D+E+F+G-H | ||||||
申请人最终排名次序 |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性磋商采购响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施工安全xx标准化: 。四、合同形式
x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具有 专业 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职称证号:土建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安装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质量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安全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类):
材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资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响应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四、合同份数
x合同在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留存 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份。
发包人: (单位章) 发包人: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
1.1.1.5 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
1.1.1.6 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
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执行。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采购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质疑,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质疑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响应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
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工程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方式选择申请人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响应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响应函响应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响应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程成本信 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质疑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根据第2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质疑,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质疑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质疑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质疑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质疑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确定成交申请人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
划;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 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
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
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4)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
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5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7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
择的
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择的申请人。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 。
1.1.3.11 临时占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12个月。
1.1.4.6 基准日期: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
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天。
(5)其他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 。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 |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 |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 | |
(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邮寄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将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响应文件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外,还应当满足(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他约定: 。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
(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采购文件 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
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为: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 。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5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响应总报价)中,具体工 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4.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响应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 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采购文件 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 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分包的确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2)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
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5.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联系电话: 。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响应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4.6.2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见;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6.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4.6.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相关费用由 承担。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9.2.8 安全防护、xx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xx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
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
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妥善存放
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其他约定: 。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 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9.2.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2.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 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 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不高于合同金额2%)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2.4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按15.4.4项规定调整。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按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成交价/最高响应限价或最高响应限价)×100%。
15.4.4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5.4.5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xx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15.4.1至15.4.3的规定确定单
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
素计算;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择申请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承包人无该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工程响应的,由承包人作为采购人依法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但拟定的采购文件 、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响应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响应总报价)中。
承包人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愿意参加专业工程响应的,应由发包人作为采购人,与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可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如: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管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等以及工程设备(具体材料、工程设备名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拟定),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非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不予调整。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调价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或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趺幅以在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趺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趺幅以基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采购文件 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
上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信息价无此价格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市场价格确认。其他约定: 。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2.4 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 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 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成工程量(70%~9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60%~80%)。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大于9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大于80%)。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6.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质疑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质疑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质疑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质疑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质疑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质疑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7.4.2 质量保证金比例:(按工程结算价的3%计)。
17.4.3 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的14天内,退还80%质量保证金;满2年后的14天内退还余额。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无特别选择的,原则上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返还保函。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国家及省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机械费)以及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涨跌超过 5%以上的价格调整应列入竣工结算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1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18.9 中间验收
x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x工程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x)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二: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级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
附件三: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级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损耗。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 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
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附件五: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
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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