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木工程專業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
工程招標文件重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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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意涵
⮚ 所謂招標,指機關以成立採購契約為目的,而招請廠商來投標之謂。機關辦理招標,須擬定招標文件供廠商領取。
⮚ 所謂招標文件,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依採購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本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
⮚ 就工程採購而言,例如: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即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草案、工程圖說、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投標標價 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切結書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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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工程之定義及招標方式 二.工程廠商資格及相關規定三.工程技術規格及相關規定四.工程之保證金
五.工程之統包 六.投標須知範本
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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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採購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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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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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 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 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111年 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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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 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採購法36、 37、資格標準2、3、4)
⮚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特定資格。(採購法36、37、資格標準5)
⮚ 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資格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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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6)
1.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至於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 之廠商。而所稱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2.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3.3)。綜合營 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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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造價限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條)
(1)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700萬元。 (2)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9,000萬元。 (3)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
4.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地下管線工程、帷幕牆工程、庭園、景 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防水工程等11類)。承攬造價 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營造業法3.4、8、營造業承攬 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 額認定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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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木包工業(E102011):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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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造業法11、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400381190號
主旨: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
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之招標,除專業營造業外,是否 另允許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應由招標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考量營造業之專業分工、履約能力及競爭性,依上開政府採購法令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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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指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1.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3等。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得承辦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得承辦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2.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
「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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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採購法26.1)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採購法26.2)
⮚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採購法26.3)
⮚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第26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採購
法26-1)
⮚ 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辦理。(26條注意事
項第2點)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 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26條
注意事項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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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 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 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 一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
(26條注意事項第6點)
⮚ 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 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26條注意事項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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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104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2600號函)
⚫ 例如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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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建議作法如下:( 參閱工程會111 年2 月14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017號函)
⚫ 依機關需求訂定技術規格。
⚫ 技術規格如需提及特定廠牌,應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技術規格為限。
⚫ 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
⚫ 招標文件如可明確載明技術規格,無須再提及參考廠牌。而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列入契約中執行。
⚫ 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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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下稱押保辦法)規定,保證金之種類有:
1.履約保證金。
2.預付款還款保證。
3.保固保證金。
4.差額保證金。
⮚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採購法30.1) 1.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
必要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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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履約保證金
.額度:
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 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押保辦法第15條)
2.繳納期限:
(1)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 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2)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3)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押保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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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還:
(1)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 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押保辦法第19條)
(2)另按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90023299號函,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4.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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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依押保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押保辦法第20條)
⮚ 保固保證金:
1.繳納期限: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押保辦法第24條)
2.額度:
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3%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3%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押保辦法第25條)
3.發還:
得以保固期間內完成保固事項或階段為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押保辦法 第27條)
4.不予發還:
得準用押保辦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至第9款之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押保辦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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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良廠商:
1.定義:
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
2.允許減收及其額度:
(1)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2)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
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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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單及其獎勵期限:
均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xx)常用查詢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4.其他:
(1)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準用同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例如: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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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其他法令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而該法令未明定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從其規定。(押保辦法第33-5條) 【例如:優良營造業】
⮚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依統包作業 須知第2點,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 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廠商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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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因素皆符合者,「適合」採統包方式
1.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力與能力,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
(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統包作業須知第4條、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2.機關已辦理規劃且功能、定位、需求均已明確。
(95年5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63860號函)
3.有引進新工法、新技術或新材料之考量,或涉及特殊技術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 有以下其一因素者,「不適合」採統包方式
1.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力與能力,未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
2.機關需求尚不明確。
3.技術工法材料尚不明確、設計及工法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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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19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
⮚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採購之招標,按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情形,其承攬之型態如下:
1.以施工廠商為主體。
2.以設計廠商為主體。
3.以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主體 。
4.以🖃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為主體 。
⮚ 決標原則:
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條之2規定採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並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落實審查。
⮚ 以統包辦理工程採購,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6 條規定及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撰寫機關需求表,列入招標文件,以作為招標及後續履約之依據。
⮚ 工 程 會 103 年 10 月 24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 三、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
□🖃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四、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 規定」第2點第1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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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 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 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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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 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之情形, 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
□(3-2)比價……
□(3-3)議價……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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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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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為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水泥製品■鋼筋■預力鋼絞線■結構鋼■陶瓷面磚■透水性混凝土地磚□砂石□木材、竹材□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手扶梯■阻尼器■監視設備■門窗■櫥櫃■空調設備■消防栓■照明燈具■避雷針■電氣設備■太陽能設備■衛浴設備□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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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
……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
……
如為工程採購,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水泥製品■鋼筋■預力鋼絞線■結構鋼■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砂石□木材、竹材□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手扶梯■阻尼器■監視設備■門窗■櫥櫃■空調設備■消防栓■照明燈具■避雷針■電氣設備■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
(4)本採購就取得或使用無人機部分應符合下列條款(與招標
文件其他條款有不一致者,本條 款優先適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6
⮚ 三十一、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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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xx/ 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
⮚ 三十八、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 x之必要或可能者。
⮚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
金額: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 四十一、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 (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 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
⮚ 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 四十四、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 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 五十七、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 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
* 訂底價之採購,底價應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訂定。
*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細則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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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 五十八、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1-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 (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
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
機關敘明一定分數或序位及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3)最高標。
_ ;獎勵金:新臺幣 _ 元
43
⮚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 常見之廠商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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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廠商信用之證明。(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 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採購法第36 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
* 常見之廠商特定資格包括經驗實績、實收資
45
本額等項目。
⮚ 六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 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4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七十一、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 時勾選;無者免填):
□(1)主要部分為: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 七十二、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 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 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 七十七、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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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標規範。
□(7)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切結書1
□切結書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8)資訊服務採購案,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9)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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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切結書3(開工前檢附)
本人 受聘於(得標之營造業),為承辦
(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於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 遵行。
立書人
專任工程人員: (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切結書4 (開工前檢附)
本人 受聘於(得標之營造業),為承辦
(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之工地主任,對 於工地主任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工地主任: (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契約文件之範圍:(第1條)
1.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 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 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 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7)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
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8)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 契約價金之給付 :(第3條)
1.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
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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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逾3%時,其逾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逾3%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逾 30%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 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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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 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 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舉例:個案契約若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且載明前開內容者,某工項契約數量為1,000㎡,實作數量為1,200㎡。
⚫ 該工項依契約約定給付之契約價金,機關應追加給廠商之數量為170㎡。
⚫ 其計算式為1,200-(1,000*1.03)=170㎡
⚫ 該工項結算數量亦為1,200㎡
2.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3.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4條)
1.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由 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 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 之比率計算之。
(2)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3)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契約金額之比率減少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5條)
1.□估驗款:(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估驗款):
(1)廠商自開工日起,每 日曆天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 (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2)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 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廠商 得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 提出必要文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 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 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 天。
2.物價調整方式[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
調整門檻(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下列門檻) | |
個別項目指數 | 10% |
中分類指數 | 5% |
總指數 | 2.5% |
⚫ 上開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指數。
⚫ 上開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 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 以上調整方式依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總指數之順序調整。
⚫ 已依個別項目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者,其中分類指數須以不含該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辦理。
鋼筋指數已調整者,其中分類指數須以「不含鋼筋之金屬製品類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
⚫ 已依個別項目指數或中分類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者,其總指數須以不含該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之總指 數辦理。
金屬製品類指數已調整,其他中分類指數皆未調 整者,其總指數須以「不含金屬製品類之總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
3.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者,契約載明之事項:
(1)調整公式
(2)廠商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3)不予調整之項目
(4)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2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及逾履約期限時之調整依據
(5)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物價調整款公告。
(6)其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
主旨:為因應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二、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考量招標文件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如履約期間遇以下物價變動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
(一)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 目指數或總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
(二)契約僅載明依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或中分類項目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契約原定
總指數漲跌幅調整門檻,無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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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7月1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16287號
主旨:關於廠商投標時出具「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
條款聲明書」,得否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申請恢復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重點在於契約成立後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發生情事變更之情形,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辦理契約變更。所列機關擇定物價調整方式僅為說明考量因素之一,尚非廠商投標時簽署不適用物價調整聲明書即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三、個案招標文件訂有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規定,嗣因廠商投標時簽署「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得標納入契約,契約效果亦為未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屬本會上開函釋說明二之(一)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協議恢復原招標文件所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
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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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履約中發現瑕疵:(第9條)
1.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2.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 原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第9條)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營建土石方之處理 :(第9條)
□廠商應運送 或向 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廠商如於投標文件中建議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並經機關審查同意者,亦可)。
□由機關另案招標,契約價金不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誤列為履約項目者,該部分金額不予給付。
⮚ 保證金:(第14條)
1.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
□履約保證金於工程進度達25%、50%、75%及驗收合格後,各發還25%。(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尚不以4次為限;惟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不得少於4次)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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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1)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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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
等之保證金。 75
⮚ 驗收:(第15條)
1.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2.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3.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 關得予拒絕,廠商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得重行查驗、測試或 檢驗。且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4.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5.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下稱改正)。
6.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 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_次(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 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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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2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8.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 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供機關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擔。
79
⮚ 逾期違約金:(第17條)
1.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 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
(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1)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80
(2)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 扣除以下日數:
➀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➁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機關得於招標時刪除此部分文字) 。
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 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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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亦即機關可得使用之狀態),按
2.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3.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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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20%;未載明者,為1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8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契約變更:(第20條)
1.機關要求契約變更
(1)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
(2)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
之部分,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 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 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xxx失公平者,亦同。
83
(3)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契約變更之期限;涉及議價者,並於
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個月)內辦理議價程序(應先確認符合限制性招標議價之規定);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適用要件:
➀ 工程採購;
➁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➂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➃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➄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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➅ 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舉例:工程決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履約過程中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增加1,000萬元,減少300 萬元;第2 次契約變更,增加 1,200萬元,減少1,000萬元,此2次契約變更, 就上開(6)之適用要件,可否皆依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6款辦理?
⚫ 第1次契約變更之追加累計金額(不含減帳)為
1,000萬元,其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為1,000
/4,000=0.25≦0.5 OK
1,000+1,200=2,200萬元,其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為2,200 /4,000=0.55>0.5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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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次契約變更之追加累計金額(不含減帳)為
2.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1)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➁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➂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➃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
3.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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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屬前段第3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契約終止/解除:(第21條)
1.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 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1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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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巨額之工程為10%,未達巨額之工程為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➀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➁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其他:
(6)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
未改正者。
(12)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3)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2.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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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與廠商協議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4.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5.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指準用其效果(例如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等)]前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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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 加強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履約人員管理:(附錄2、工地管理)
2.7 □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
2.7.1 本採購履約標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 施),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應提出3 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國人 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 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或出具委託書由機關代為申請;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 罪紀錄,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 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或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及其隨車 人員)得免提送上開證明文件,但應接受機關或監造單 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2.7.2 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接受機關
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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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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