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至尊无忧 II 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中宏人寿[2023]医疗保险 0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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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至尊无忧 II 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至尊无忧 II 医疗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4.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了解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规则和给付上限 2.3、2.5及附录
⮚ 您在接受本合同指定的治疗或服务之前应至少提前48小时预先通知或申请 2.6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2.9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5.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部分 保险合同终止的处理
4.1 您解除合同的处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1.3 |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 5.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1.4 | 投保范围 | 5.2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
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5.3 保险金的给付 2.1 保障计划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 |||
2.2 | 等待期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3 | 保险责任 | 6.2 | 年龄性别错误 |
2.4 | 无理赔优惠 | 6.3 | 联系地址变更 |
2.5 |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6.4 |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
2.6 | 预授权 | 6.5 | 未还款项 |
2.7 | 责任免除 | 6.6 | 货币及适用法律 |
2.8 | 其他免责条款 | 6.7 | 争议处理 |
2.9 |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 第七部分 |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
第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附表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附录 保障计划表
中宏至尊无忧 II 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1.1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 (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1) (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电子)条款; (3)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xxx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承担保险责任。 |
1.3 |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 |
1.4 | 投保范围 |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大陆居住的所有国籍的人士,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停留在中国境外1、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累计日数超过 180 日,则视为常住地变化,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上述地区 停留超过 180 日后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常住地的要求不适用于紧急救援保险金。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保障计划 |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包括保险责任、保障区域、年度免赔额2及医疗机构3范围是否包含昂贵医院4由我们和您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上述事项一旦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下列三种区域,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之一: |
1 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2 年度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
3 医疗机构: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4 昂贵医院:指超出地区惯常医疗费用水平的医疗机构,以我们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 的最新公布信息为准,被保险人还可以通过指定的服务热线进行查询。由于各医疗机构的收费水平可能发生变化,我们会跟踪分析并适时更新和公布昂贵医院。
(1) 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2) 全球(除美国); (3) 全球。 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保障区域的要求不适用于紧急救援保险金。 本合同的年度免赔额在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不适用年度免赔额: (1) 被保险人因患有本合同第七部分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导致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延伸医疗保险金、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紧急医疗保险金和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3) 紧急救援保险金; (4) 牙科医疗保险金。 | ||
2.2 | 等待期 | 本合同签发日(不含当日)起的 30 日(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我 们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及此后因该疾病而导致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下列情形的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签发日(不含当日)起的 180 日(含第 180 日): (1)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医疗费和艾滋病住院治疗费; (2) 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医疗费; (3) 牙科医疗保险金中的常规性牙科治疗费和重大牙科治疗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不适用等待期: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5而导致保险责任约定的费用; (2)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本合同; (3) 您在我们指定的期限内将指定的产品转换为本产品,且经我们同意的。 |
2.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您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年度免赔额、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比例及给付限额等见附录《保障计划表》。 |
2.3.1 | 基本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接受治疗,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各项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紧急救援保险金外,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项下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随之终 止。 |
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3.1.1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7期间所发生的以下各项必须且合理8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各项费用的给付比例及给付限额为限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尚未结束当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该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且该次住院医疗费用计入入院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 1、床位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不超过标准单人病房9级别的费用。若被保险人入住病房的级别高于标准单人病房的级别,则该床位费以标准单人病房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2、膳食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医疗机构专设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膳食的费用,该费用须符合惯常标准,且不包括未 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3、护理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由专业护士10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检查检验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且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5、治疗费 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住院期间由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6、医生诊疗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7、药品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如实际发生在中国境外、香 |
6 医生:指具有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7 每次住院:以办理一次入院及相应的出院手续为准。
8 必须且合理: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须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或医嘱;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必须且合理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9 标准单人病房:指每一病房设一张病床加独立卫生间的单人病房,若某一医疗机构的病房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本合同上
述定义的病房,则应按其中价格最低的病房计算床位费。
10 专业护士:指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医疗机构的处方药
品费,须符合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但不包括如下药品的费用:
(1) 中草药和滋补类药品11;
(2) 非病情必须的调节免疫功能的药品以及未经医生处方开具的药品;
(3) 美容和减肥药品;
(4) 预防类药品。
8、手术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医疗状况而施行的非器官移植手术发生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检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手术设备费。
9、陪床费
未满 18 周岁12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其监护人陪同住院而发
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其 16 周以下哺乳期
婴儿陪同住院而发生的加床费。该项加床费只限 1 张病床,且以不高于被保险人床位费的标准为限。
10、重症监护室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在重症监护室13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床位费。
11、住院杂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冷暖气费用,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材料费(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仪器及医疗 装备的费用)。
12、器官移植费
以被保险人为受体,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符合开展器官移植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内进行的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脏移植、小肠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排异药品费、检验费等,但不包括器官供体寻找、配型、 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
13、救护车费
为抢救被保险人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用车费用。
14、物理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进行物理治疗14 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11 滋补类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海马、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冬虫草;血宝胶囊、红桃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1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13 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14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电疗、光疗、磁疗、热
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牵引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发生的物理治疗,具体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 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2)在中国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医生出具书面证明需要物理治疗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理治疗医生实施的物理治疗方法。
15、替代疗法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进行脊柱推拿、顺势疗法15、针灸疗法16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16、中医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所开具并提供的、具有治疗发生地所在国家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的以下费用:
(1) 中医治疗服务;
(2) 中草药(不含滋补类药品)等药物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约定的上述物理治疗费、替代疗法费和中医治疗费三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且累计给付的最多给付日数以 45 日为限。
17、医疗设备费
以下三类医疗设备或材料的实际费用:
(1) 内置医疗设备:手术过程中因医疗所需用于植入或置换的修复性设备;
(2) 外置医疗设备:如下根据医生处方要求购买或租赁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① 外置胰岛素泵;
② 脚托、臂托、颈背托或束带;
③ 非电动轮椅;
④ 义乳(仅限患乳癌并因此接受乳房切除术);
⑤ 助听器;
⑥ 外置心脏起搏器。
(3) 重建装置和重建材料:因重建手术17而需要使用的医疗装置和材料。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医疗设备费的给付限额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
18、精神疾病医疗费
被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后因患精神疾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确定),在当地合法注册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精神疾病医疗费的给付限额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
19、艾滋病住院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后被医生确诊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须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次在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艾滋病住院治疗费的给付限额以附录上您
15 顺势疗法:指一种通过小剂量药物治疗以使病人症状逐渐缓解或消除的治疗方法,比如对于腹泻的顺势疗法是给予小剂量的放松剂。
16 针灸疗法: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以针(包括激光)为工具实施的治疗。
17 重建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恢复身体外观,在医生建议上于意外事故发生后十二个月内进行重建的手术,或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进行乳房切除手术的同时或乳房切除手术后十二个月内进行的重建乳房手术。
1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 20、临终关怀费 被保险人因达到疾病的终末期状态19 而在当地合法注册的临终护理机构或设有临终护理病房的医疗机构,且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生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仅接受以减轻痛苦为目的的姑息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临终关怀费的给付限额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载明的为限。 | ||
2.3.1.2 | 延伸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必须且合理的康复治疗和专业护理费、院外特定药品医药费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我们以本合同约定的康复治疗和专业护理费、院外特定药品医药费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的给付比例和给付限额为限给付延伸医疗保险金。 1、康复治疗和专业护理费 康复治疗费是指根据医生的医嘱,被保险人手术后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康复医疗机构、康复中心、普通医疗机构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护理等,并由此发生的治疗费用。 专业护理费是指根据医生的医嘱,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与住院治疗的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护理,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并由此发生的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康复治疗和专业护理费的最多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 2、院外特定药品医药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在医疗机构进行特定治疗时,若该医疗机构内没有相关必须的药物,我们将对被保险人按照医嘱在有相关资质的正规药房购买的特定药品进行费用补偿。 院外特定药品的购买须符合药物临床用药规范、单次就诊处方购药量不超过就诊后一个月的治疗用量,且不包括为未来治疗提前购 买的药物。处方须经我们认可,若超出用药规范或非必须且合理用药或重复购买的不予给付。院外特定药品的赔付范围清单,以我们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最新的公布信息为准。 3、质子重离子医疗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于治疗期间所发 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20。 |
19 疾病的终末期状态:指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20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
2.3.1.3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且必须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乘以实际住院日数21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每日给付限额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且我们承担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多给付日数以 30 日为限。 |
2.3.1.4 | 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1、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 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9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该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特殊门诊医疗费和门急诊手术医疗费)。 2、特殊门诊医疗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电疗、化学疗法22、放射疗法23、肿瘤免疫疗法24、肿瘤内分泌疗法25、肿瘤靶向疗法26的治疗费用; (3) 因实施 2.3.1.1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第 12 项“器官移植费”中所约定的器官移植手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急诊手术医疗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手术治疗的,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手术费用。 |
2.3.1.5 | 紧急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金 | 1、紧急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紧急牙科治疗和紧急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将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治疗费和紧急门急诊治疗费的给付限额为限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紧急牙科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 14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损伤而在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 |
21 实际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该医疗机构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22 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
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疗机构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23 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疗机构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24 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
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25 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26 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
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治疗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牙齿修复和牙齿整形的费用。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紧急牙科治疗费的给付限额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
(2) 紧急门急诊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 24 小时内,因该意外伤害而在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治疗费用。
2、紧急救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之前在中国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或在离被保险人的居住地27150 公里以外的中国大陆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的各对应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限额向该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由此实际发生的相应救援费用,每次旅行不超过连续 90 天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同一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救援费用的给付仅限一次。
若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 任。
(1) 医疗转送
若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或无法被拖延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在居住地,救援机构将把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认为适合充分救治被保险人的其他就近医疗机构,并承担由此医疗转运而实际发生的相应救援费用。
(2) 医疗转运
在对被保险人接受救援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疗后,经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救援机构将把被保险人转运至被保险人的居住地,并承担由此医疗转运而实际发生的相应救援费用。
因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对该被保险人安排医疗转送或医疗转运而实际发生的救援费用包括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对该被保险人安排医疗转运及或医疗送返所需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药品之费用。
(3) 遗体送返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而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28的愿望,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承担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返回至被保险人的居住地的费用,或安排并承担被保险人在身故地当地礼葬的费用。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鲜花、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 或任何其他非必须的费用。
(4) 未成年子女返还居住地
若被保险人因被安排医疗转运或医疗送返而导致随行的未满
16 周岁的被保险人子女无人照顾,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
27 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最后确定的位于中国大陆的居住城市。
28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公婆、x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xxx(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该未满 16 周岁被保险人子女由此发生的返还其居住地的单程 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飞机限经济舱)。 (5) 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被保险人因连续住院7日以上而需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一位直系亲属由此发生的往返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飞机限经济舱)和住宿费用。中国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住宿费用以附录上载明的每日限额和住宿费用的限额为限;中国大陆的住宿费用以附录上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旅行,每次未成年子女返还居住地和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的累计限额以附录上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 | ||
2.3.2 | 可选保险责任 |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接受治疗的,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各项可选保险责任的保险金以该项可选保险责任的给付限额为限。 |
2.3.2.1. | 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对于每次就诊29发生的以下各项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对应的各项保险责任给付比例及给付限额给付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当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1、医生诊疗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3、治疗费 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的目的,在门急诊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4、药品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如实际发生在中国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医疗机构的处方药品费,须符合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但不包括如下药品的费用: (1) 中草药和滋补类药品; |
29 每次就诊:指被保险人同一日(当日的零时起至 24 时止)在同一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进行门急诊治疗。
(2) 非病情必须的调节免疫功能的药品以及未经医生处方开具的 药品; (3) 美容和减肥药品; (4) 预防类药品。 5、物理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进行物理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6、替代疗法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进行脊柱推拿、顺势疗法、针灸疗法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7、中医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所开具并提供的、具有治疗发生地所在国家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的以下费用: (1) 中医治疗服务; (2) 中草药(不含滋补类药品)等药物费用。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约定的上述物理治疗费、替代疗法费和中医治疗费三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次数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项中所载明的给付限额为限。 8、精神疾病医疗费 被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后因患精神疾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确定),在当地合法注册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精神疾病医疗费的累计给付次数以 10 次为限。 | ||
2.3.2.2.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牙科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牙科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牙科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以附录上您所选择保障区域对应的各项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若我们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牙科医疗保险金的年度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本项保险责任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日的 24 时终止,且不可再选择投保牙科医疗保险金责任。 1、预防性牙科治疗费 被保险人进行常规牙科 X 光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所发生的费用。 2、常规性牙科治疗费 被保险人进行常规牙科治疗、汞合金或树脂复合填充物、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所发生的费用。 3、重大牙科治疗费 被保险人进行根管填充、牙科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或阻生牙拔除(含相关的化验和麻醉)、义齿安装(含镶牙发生的诊疗、检查、制模、非贵金属材料、安装)所发生的费用。 |
2.4 | 无理赔优惠 |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两个连续保险期间内未获得过理赔,您在该 |
两个连续保险期间的第二个保险期间届满前为同一被保险人申请 重新投保本合同,则可按届满前申请重新投保时所对应保险费的 95%缴纳保险费,即可享有无理赔优惠费率。 在享有无理赔优惠费率的保险期间内,若您或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理赔,自我们同意赔付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期间起,您不再享有无理赔优惠费率,直至再度达到无理赔优惠费率适用条件。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 | ||
2.5 |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30(含大病保险)、公费医疗31、工作单位或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在给付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赔付标准: (1)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年度免赔额; (2) 若您在投保时对于医疗机构范围选择不含昂贵医院的,我们 对被保险人在昂贵医院发生的各项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
2.6 | 预授权 | 被保险人接受下列治疗和服务之前,须在预定开始治疗日期前至少48小时向我们或我们授权的医疗管理公司提交预授权申请。紧急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未能预先通知的,被保险人须自接受下列医疗项目后48小时之内进行通知。 因被保险人未预先通知或紧急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通知,且发生的费用超出或不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的费用规定,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费用,该相应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1) 所有住院治疗或所有手术治疗(含门急诊手术); (2) 首次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放疗或化疗治疗; (3) 预计单次就医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药品、检查、治疗或医疗设备; (4) 康复治疗和专业护理; (5) 临终关怀; (6) 艾滋病或感染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住院治疗; (7) 精神疾病治疗; (8) 器官移植; (9) 紧急救援; (10)院外特定药品治疗; (11)质子重离子治疗。 |
2.7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第(1)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任何费用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延伸医疗保险金、恶性 |
30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31 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是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
肿瘤津贴保险金、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紧急医疗保险金、一般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牙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3)至第
(2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任何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延伸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牙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3,或驾驶无合法 有效行驶证34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35不在此限;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任何恐怖分子行为36;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37、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 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38、探险活动39、赛马、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或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各种车辆表演或特技40表演;
(9)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但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治疗费和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治疗费除外;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41、管制药物42影响;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生殖辅助技术、妊娠(包括异位妊 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3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3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5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36 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37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38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39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40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2 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12)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验眼配镜、美容、整容、整形、矫形、 变性等治疗或服务,或非医疗性的服务及前述治疗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43引起的相关费用;
(14)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4; (15)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但选择
可选保险责任之牙科医疗保险金的除外);牙齿整形、美白牙 齿、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种植牙、正畸治疗、贴面以及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贵金属材料的相关费用;
(1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 治疗;
(17)康复性治疗,但延伸医疗保险金中的康复治疗费不在此限; (1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住院医疗费用中的
艾滋病住院治疗费除外);
(19)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疗机构和诊所认 可的医疗;
(20)任何性功能相关的治疗或用药;
(21)被保险人接受肥胖或其并发症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减肥课 程、减肥指导或药物减肥。但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如下情况时,我们承担支付胃束带或胃旁路外科手术的费用:
(a) 体重指数(BMI)达到 40 或以上并被诊断为病态肥胖,或能够提供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在过去 24 个月已经尝试过其他减肥方法;
(b) 在外科手术前已经经历了心理评估,并确认被保险人适宜进行这样的外科手术。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引起的相关费用;
(2) 被保险人因分娩(含难产)、流产或怀孕相关的任何治疗或费 用(但在怀孕前 24 周内出现足以危及被保险人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除外);
(3) 被保险人进行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 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它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非以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器飞行的
43 既往症:指本合同签发日前被保险人已就此接受诊断、医学治疗、服用药物的疾病或损伤。
4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身份进行空中飞行;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或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2)被保险人因药物上瘾或滥用、性传播疾病; (13)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他类似的离岸设施上 工作或活动; (14)对因健康原因被医生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 的伤害或者疾病的救援费用; (15)宗教仪式或者鲜花、遗体美容、服饰等费用; (16)被保险人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但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发生的救援费用不在此限。 | ||
2.8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上述“2.7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9 |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 效日的 24 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的 24 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被保险人超过 100 周岁或本产品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投 保申请。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保险费 | 本合同的保险费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于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或 分期(若适用)缴纳本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的应缴日为本合同生 效日依据您选择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
第四部分 保险合同终止的处理
4.1 | 您解除合同的处理 |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我们确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45。 您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45 现金价值:指根据精算原理,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现金价值= 当期保险费×(1-m/n)×(1- 35%),其中,m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已经过的天数,n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下列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医疗费原始收据; (4) 医疗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评断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6)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5.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 |
的差额。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6.2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性别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
6.3 | 联系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4 |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 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 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 |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
6.5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6.6 | 货币及适用法律 |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
6.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部分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特定疾病 | 本合同约定的 4 种特定疾病的释义如下,这些释义中包含一些免责 条款,请您特别留意。发生符合以下特定疾病释义所述条件的特定疾病,应当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特定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释义为准。该 4 种特定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疾病。 | |
7.1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46(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47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 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 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 恶性肿瘤等; (2) TNM分期48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
46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47 ICD-10与ICD-0-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
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 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48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
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
7.2 | 恶性肿瘤——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 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49; (2) 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 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7.3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
7.4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49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附表: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如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 |||||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
Ⅱ期 | 2~3 | 0 | 0 | ||
Ⅲ期 | 1~3 | 1a | 0 |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
ⅣB 期 | 1~3a | 1 | 0 |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
附录:保障计划表
保障项目 | 中国 (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全球(除美国) | 全球 |
基本保险金额 | 8,000,000 元(不包含紧急救援保险金和可选保险责任) | ||
医疗机构范围 | 包含或不包含昂贵医院(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 ||
年度免赔额 | 10,000 元(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给付比例 | 100%给付(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给付限额 | 包括年度限额、次限额、给付日数限制等情况,详见本合同约定 | ||
等待期 | 30 日(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基本保险责任 |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护理费 (4) 检查检验费 (5) 治疗费 (6) 医生诊疗费 (7) 药品费 (8) 手术费 (9) 陪床费 (10)重症监护室费 (11)住院杂费 (12)器官移植费 (13)救护车费 | 100%给付 | |
(14)物理治疗费 (15)替代疗法费(脊柱推拿、顺势疗法、针灸疗法) (16)中医治疗费 | (14)至(16)三项费用累计给付限额 20,000 元,且累计最多给付 45 日。 | (14)至(16)三项费用累计给付限额 30,000 元,且累计最多给付 45 日。 |
保障项目 | 中国 (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全球(除美国) | 全球 |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续) | (17)医疗设备费 | 内置医疗设备:100%给付; 外置医疗设备:每次手术或疾病的给付限额为 80,000 元; 重建装置或重建材料:每次重建手术给付限额为 80,000 元。 | |||
(18)精神疾病医疗费 | 等待期 180 日,给付限额 35,000 元 | ||||
(19)艾滋病住院治疗费 | 等待期 180 日,给付限额 200,000 元 | ||||
(20)临终关怀费 | 给付限额 80,000 元 | ||||
延伸医疗保险金 | (1) 康复治疗和专业护理费 | 最多给付 90 日 | |||
(2) 院外特定药品医药费 | 100%给付 | ||||
(3)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 | 100%给付 |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 800 元,且最多给付 30 日 | 每日 1,000 元,且最多给付 30 日 | |||
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1)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 住院前 30 日和出院后 90 日,100%给付 | |||
(2) 特殊门诊医疗费 | 100%给付,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电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 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
(3) 门急诊手术医疗费 | 100%给付 | ||||
紧急医疗与紧急救援保险金 | (1) 紧急 医疗保险金 | ① 紧急牙科治疗费 (不含任何牙齿修复和整形的费用) | 意外伤害发生后 14 日内,且给付限额 8,000 元。 | 意外伤害发生后 14 日内,且给付限额 10,000 元。 | |
② 紧急门急诊治疗费 | 意外伤害发生后 24 小时内,100%给付。 | ||||
(2) 紧急 救援保险金 | ① 医疗转送 ② 医疗转运 ③ 遗体送返 | 给付限额等值 1,200,000 美元 | |||
④ 未成年子女返还居 住地 |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 ||||
⑤ 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 在中国境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住宿费:每日限额等值 250 美元且每次事件限额等值 1,000 美元; 在中国大陆住宿费:每次事件限额等值 400 美元。 | ||||
在中国境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紧急救援,未成年子女返还居住地和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的累计次限额为等值 10,000 美元。 |
保障项目 | 中国 (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全球(除美国) | 全球 |
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 |||
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给付限额 | 50,000 元 | 100,000 元 |
(1) 医生诊疗费 | 100%给付 | ||
(2) 检查检验费 | |||
(3) 治疗费 | |||
(4) 药品费 | |||
(5) 物理治疗费 (6) 替代疗法费(脊柱推拿、顺势疗法、针灸疗法) (7) 中医治疗费 | (5)至(7)三项费用累计给付以 10 次为限,且累计给付限额 10,000 元。 | (5)至(7)三项费用累计给付以 20 次为限,且累计给付限额 20,000 元。 | |
(8) 精神疾病医疗费 | 等待期 180 日,10 次为限。 |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给付限额 | 10,000 元 | |
(1) 预防性牙科治疗费 | 100%给付(常规牙科 X 光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 | ||
(2) 常规性牙科治疗费 | 等待期 180 日,80%给付(常规牙科治疗、汞合金或树脂复合填充物、简单拔牙、牙周治疗)。 | ||
(3) 重大牙科治疗费 | 等待期 180 日,50%给付(根管填充、牙科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或阻生牙拔除、义齿安装)。 |
备注:
1. 本保障计划表中除紧急救援保险金中年度限额货币单位为美元外,其他列示的年度限额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2.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您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3. 本合同的年度免赔额不适用于(1)被保险人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接受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导致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延伸医疗保险金、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紧急医疗保险金和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2)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3)紧急救援保险金,和(4)牙科医疗保险金;
4.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障区域为中国(含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全球(除美国)及全球,一经选定后,各项保险责任项下的给付限额将以经选定后的保障区域所对应的约定为准;
5.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医疗机构是否包含昂贵医院,昂贵医院的名单以我们网站 www.manulife-sinochem.com 的最新公布信息为准;
6. 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我们不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您不可再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中的牙科医疗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