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2750820241805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2750820241805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xx区教育局校产管理站 | 乙方:上海启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方xx 000 x | 地址:xxxxxxxxxxxxxxxx xx 000 x 0 x 0 x 000 x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00940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x |
乙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宝钢支行乙方银行账号:1001259509006898542
项目名称:上海市xx区教育局校产管理站—上海市xx区校园安全管理中心校园xx徘徊抓拍设备集成项目
组织形式:公开招标
包件号:/ 包件名称:/预算编号:0124-000108573
系统招标编号:310101000240517100736-01116714
采购中心内部合同号:
采购人内部合同号(如有):设 24-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上海市xx区教育局校产管理站—上海市xx区校园安全管理中心校园xx徘徊抓拍设备集成项目
2. 项目地点:甲方指定。
3. 项目范围、质量、数量(规模)以及包装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4. 项目内容: 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
5. 合同履约期限(工期):合同签订后 45 个自然日。乙方接甲方或使用方通知后 7 天内进场施工,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6. 质量标准:参照国家、地方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7.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参照国家、地方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以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交付使用。
8. 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28106)元整叁佰玖拾贰万捌仟壹佰零xx整 元整,包括本项目范
围内的所有设备、服务和工程等全部内容。
9. 合同有效期:
注:合同第一条所涉及内容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完全相符,擅自变更将造成合同无效。
第二条、标准和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建设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第三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协议书
4、变更、补充协议
5、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项目清单
9、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书第四条、施工方案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甲方(使用方)提供经落实汇总后完整的深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度表,该方案应该经甲方(使用方)确认,并完全照此执行,未经监理方审核和甲方(使用方)同意不得施工。第五条、甲方职责
1、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xxx 。
2、 甲方应按时完成以下工作:
(1) 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2) 进行现场交接和处理、协调施工与办公的关系;
(3) 为乙方分、子系统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第六条、乙方职责
1、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乙方不得将部分项目再次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如检测和确实要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
3、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实施对项目的总体管理,认真做好项目的协调和监督,配合甲方做好各系统的验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具体职责如下:
(1) 根据甲方和设计的要求对本项目实施全面的施工和管理;
(2) 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实施对项目的施工、管理、协调和督导;乙方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并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调换,更不得在其它项目中兼职。
(3) 制订施工计划、进度和安全组织措施,确保施工计划进度的落实;
(4) 负责各系统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签证和产品说明书、手册等书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5)负责分、子系统向相关部门的报审和承担相关费用,并且必须确保通过各审查部门的验收,由于乙方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验收不合格,所有费用(包括整改、重新验收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做好各系统完工后的初验及有关系统的检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7)负责汇总各类技术文挡、竣工图并进行分类、立卷、收集以及移交工作;
(8)制定、协调各系统的操作培训计划,配合甲方落实培训工作;协调落实各系统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措施;
(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
(10)已竣工项目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成项目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约定的要求;
(12)必须服从甲方和监理的现场管理;按有关规定向总包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再向甲方收取。
(13)准时参加项目例会,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4)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第七条、项目进度
1、乙方应在正式开工前 3 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进度计划提交甲方或监理。乙方必须按甲方(项目组)和监理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项目组)和监理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应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洪、震等自然灾害;
(4) 双方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4、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 7.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发生工期延误的,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天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当违约金数额达到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时,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第八条、项目竣工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项目质量
1、本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的规范和规定。
2、本项目必须一次性通过验收;否则,包括但不限于以后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对项目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6、项目材料以封样为准,并经监理、业主确认。
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 7 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系统运行中设备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为保障系统运行不中断,乙方免费提供备品备件服务,乙方需提供关键备品备件清单。
★第十条、竣工验收
1、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是: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各系统通过了甲乙双方和监理方共同参与
的验收测试;特殊专业,如安防系统需通过技防部门的验收;项目所需的项目技术文档已准备完毕。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共 3 套。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甲方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乙方需按验收意见落实整改,在 7 天内出具整改报告,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3、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审价材料齐全后,在 15 天内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项目审价,并送交审价材料。
5、甲方有权抽取采购产品送至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检测不合格乙方需承担相应后果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指定分包和管理
1、甲方保留甲供所有设备和指定分包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乙方提供的设备、服务高于市场价,而甲方不能接受的;或是乙方提供的设备、服务其质量不能令甲方满意。
2、按照总包对甲方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的原则,凡是因分包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由甲方对乙方进行处罚,再由乙方对相应分包方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付款(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性质选择付款方式) 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2、资金支付方式:财政资金支付
3、本合同为闭口合同
4、付款进度安排: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30%;项目完成安装并调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3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第十三条、质量保修
1、保修范围:项目保修范围为本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范围。
2、保修期限: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系统的质量保证期从施工完成验收交付使用起计算。第十四条、争端的解决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xx区财政局提请调解。
2、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双方均同意选择(3.2)为解决争端的方式
3.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对涉及本合同的相关诉讼具有优先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条、违 约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 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 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 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5.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
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六条、破产终止合同
若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支付补偿。上述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符合财政部要求的非现金形式向甲方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能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2、甲方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并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请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后 30 日内按相应于乙方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将保证金或其剩余部分退还乙方。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后,乙方仍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3、当乙方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先行以保证金抵偿本合同项下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若保证金不足抵偿违约金、赔偿金的,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承担支付、赔偿责任。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
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的保证金。第十九条、安全施工
1、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二十条、结算依据及说明
1、项目结算费率依照乙方投标时所报费率。
2、合同价款中已包括设备费用及以下附加费用(如需要):
(1) 质监检测费;
(2) 与装修、改造施工方的配合所发生的费用(总包费、施工安装中发生的水电费等);
(3) 一切包装、运杂费、设计、吊装就位、材料费和一切税项;
(4) 安装、调试和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和以后的售后服务费用;
(5) 保险;
(6) 安防系统通过市区技防办验收相关费用。
3、乙方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在进入工地前应提前 3 天通知甲方(项目组)和监理方,经甲方(项目组)、监理方依据合同清单核对,并书面签证认可方可使用;甲方(项目组)和监理方根据设备材料
确认的品种、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乙方将项目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有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本合同属( 1 )
(1)有附件
⚫ 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
⚫ 设备材料明细清单
⚫ 售后服务承诺和培训计划
(2)无附件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合同修改和补充
除了双方签署并经区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书面修改、补充协议,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打印一份交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以下无正文)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 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 数) |
日期:2024-08-05 | 日期:2024-08-05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