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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华商标协会
“ 图形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标代理服务的经营和管理,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和提高“ 图形 ”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图形 ”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商标代理服务 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中华商标协会是“ 图形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中华商标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图形 ”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的服务的特有品质应符合并不低于以下要求:
1、服务资质要求:
(1)证明商标使用人应依法在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含“商标代理”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专职商标代理人不低于五人,且商标代理人应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熟悉商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初次上岗前必须接受上岗培训。
(3)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4)证明商标使用人企业登记应满五年,且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之日起前三年连续正常经营“商标代理服务”。
(5)证明商标使用人在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未有过行政处罚记录。
(6)证明商标使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未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证明商标使用人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未有过其它影响证明商标声誉等负面消息。
2、服务质量要求:
(1)代理流程。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建立委托代理、立案建档、案件经办、复核纠错、交官跟踪、官文回馈、意见建议等商标代理服务流程。
(2)文件材料。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建立业务质量标准化制度,对各类商标案件的法律文书格式、材料进行规范。
(3)质量考核。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建立与商标代理人和流程人员收入挂钩的案件质量考核机制。
(4)监督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对代理流程、文件材料和质量考核制度设置独立的监督人员,确保制度运行,维护委托人利益。
3、服务原则及规范:
(1)诚信守法原则。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代理服务。
(2)利冲排除规范。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接受与本机构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商标代理服务。
(3)保守秘密规范。证明商标使用人需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与委托业务无关的商标代理人及外界泄密。
(4)明确告知规范。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情形的,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相应建议。
(5)禁止受托规范。证明商标使用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禁止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恶意抢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人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
(6)限制注册规范。证明商标使用人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7)档案管理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8)教育培训规范。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能力教育,并提供相应条件。
(9)代理收费规范。证明商标使用人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公平竞争规范。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尊重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标代理服务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图形 ”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中华商标协会 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华商标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六十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中华商标协会经审核材料后,如认为有必要,可派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对申请人的服务进行检验;
3、检验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 符合“图形”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15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华商标协会尊重市场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 图形 ”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3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向 中华商标协会 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图形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 图形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商标代理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进行服务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中华商标协会主办、承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 图形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 图形 ”证明商标所指定商标代理服务的特有品质、质量,维护市场声誉;
2、接受中华商标协会对商标代理服务品质的不定期的检验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图形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图形 ”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图形 ”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
第五章 “ 图形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商标协会 是“ 图形 ”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服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服务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协助市场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商标协会与“ 图形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十六条 中华商标协会为保证“ 图形 ”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服务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图形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 “ 图形 ”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中华商标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经中华商标协会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标代理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图形 ”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中华商标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 图形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 中华商标协会 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使用“ 图形 ”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 中华商标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 图形 ”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验服务,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图形 ”证明商标商标代理服务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中华商标协会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