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董事孙先红系关联方,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房屋 租赁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孙先红先生租赁其位于呼和浩特市公园南路39号银都大厦B座3层房屋,房屋面积1,336.83平方米, 年租金400,000元,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