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 PO111080094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暨
股份有限公司
「保全及總機、總幹事人員委辦案
(112.01.01-113.12.31)」
勞務採購契約
採購案號: PO111080094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保全及總機、總幹事人員委辦案(112.01.01-113.12.31)」勞務採購契約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遵守甲方招標相關文件、乙方企劃書、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甲方委託乙方警衛保全業務委辦案,訂定條款如后: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依招標規範書(如附件一所載,以下簡稱招標規範書)與乙方企劃書(以下簡稱企劃書)所載規格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履約標的)。企劃書、與招標規範書有不符者,從招標規範書之規定。但企劃書之內容其功能、效益或規格較高或優者,從企劃書之內容。
二、 甲方之其他招標相關文件與本契約有抵觸者,從本契約之約定。三、 除本契約本文另有約定外,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履
行本契約所定之責任。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應負舉證責任。
第二條 價金給付及賠償
一、 乙方依約提供履約標的,合約總價新台幣 萬 (下同)元整,依甲方應依標準付款作業程序,第 1 至第 24 期,每月給付 萬 元整,服務費用予乙方。不足一月者,按當月日數與服務日數之比例計算。乙方應於每月 5 日前,開具前一月費用之發票送達甲方。乙方有遲延者,將影響前項甲方之如期給付費用。
二、 第一項之服務費用已包含任何稅捐、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或負擔。
三、 乙方履約有違約金、損害賠償、罰扣、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規定、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或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仍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四、 如甲方付款延遲者,甲方應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延遲利息給付乙
方。
五、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二) 履約標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乙方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或
(四) 乙方其他違約情形。第三條 履約標的之執行期限
一、履約標的之執行期間自 11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如有不可抗力、事變事由而無法提供履約標的者,乙方應於前揭事由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該事由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三、 甲方於第一項執行期間屆滿而未與乙方為後續增購,且未另為決標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依本契約履約至新契約生效止。延長期間,甲方應依實際服務日數支付服務費用。
第四條 查驗
一、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查驗、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二、本契約第一條所定乙方應遵守事宜,甲方得不定時抽查檢驗,乙方應予配合。
三、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所辦理之查驗、測試、檢驗、及/或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等。
四、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重作。
五、甲方就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六、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或測試等行為者,除另有規定外,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七、除保全服務作業細則第八條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契約約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按甲方之指示,於所定相當期限免費改善或重作。逾期未改正、拒絕改正或瑕疵不能改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驗收結果與履約標的不符,但甲方認為不妨礙安全與使用需求,亦無減少契約預定效用者,甲方得依其認定減價收受。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計算逾期違約金。
八、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除前項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或/與
3. 請求損害賠償。第五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投保依法令規定投保保全業責任保險下列保險,其保額不得少於: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1,000,000 元整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 5,000,000 元整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台幣 2,000,000 元整
(四)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 10,000,000 元整
二、保險單受益人應加批甲方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三、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罰則
一、 違約扣款:每月彙總計算壹次,當月費用於扣除違約扣款部份後再由乙方開立發票送達甲方。
二、 扣款項目與計算方式:
1. 脫班未派人代班:該班次不計費並加扣該月保全費用百分之十。
2. 違約代班:非由輪值人員代班時,計扣該班次保全費用。
3. 逾時代班:扣除逾時之保全費用外,加扣一倍之逾時保全費用。
4. 新進人員未經面試即值勤:扣除該員執勤班次保全費用百分之二十至面試完成。
5. 新進人員未經見習即值勤:扣除未見習 2 班次保全費用。
6. 未依約電話及現場查勤:每次計扣該月保全費用百分之一。
7. 未依規定巡檢:經口頭告戒後仍未改善,記點乙次,每點計扣該月保全費用百分之一。
8. 值勤期間違反服務作業細則:經口頭告戒後仍未改善,記點乙次,每點計扣該月保全費用百分之一,連續記點三次及屢勸不聽者應立即更換駐點人員。
9. 值勤人員遇有重大疏失者須立即調換,如未更換者每日計扣該月保全費用百分之一至更換完成。
三、 其他重大事故:視情節輕重由甲方個案報請乙方處理。
四、 以上情形如情節嚴重無法改善者本中心得逕行終止或提前解除合約。
第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二)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十二) 契約規定之其他重大情形。
二、本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前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者,乙方應賠償甲方契約總價款 20%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甲方考量其整體需求認為有終止本契約之必要者,甲方不負擔終止本契約所生之任何責任。但乙方於終止前依約已為之給付,甲方仍當給付相當之價金。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一、本契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下稱「機密資訊」),係指甲方與乙方接觸所知悉或獲得之具機密性與商業價值之技術資訊或其他機密。該等技術資訊或其他機密,包括但不限於,生技中心或其所持有他人之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市場、人事或財務等相關資訊。
二、乙方保証機密資訊不得供本契約以外之任何目的使用。
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主張因他方之揭露而取得有關機密資訊之任何權益。
四、乙方方有揭露機密資訊予其員工情事者,僅得基於本契約之使用目的,揭露機密資訊予其有必要知曉之員工。該有必要知曉之員工應事先以書面同意遵守本契約之規定。
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護機密資訊。
六、乙方就揭露之機密資訊之內容,日後不得主張係其獨立或與他人合作開發完成。
七、乙方因法令要求而須揭露機密資訊時,應於揭露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八、契約終止、解除或失效後,乙方應即刻停止使用機密資訊,並依他方之指示銷毀或返還機密資訊。
第九條 通 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 名:xxx
xx電話:(00)00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xxx000x000xE棟
乙方聯絡人:姓 名:
職 稱:聯絡電話:地 址:
二、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除明知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三日,視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十條 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第十一條 一部無效
x契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契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效力完整
x契約及其各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契約取代。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四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貳份,副本參份,由甲方執正本壹份,乙方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代 表 人:xxx
職 稱:執行長
地 址: xxxxxxxxx000x000x統一編號:05600361
乙 方:代 表 人:
職 稱:負責人
地 址: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