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 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
合作備忘錄
立備忘錄人:
計畫主持人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合作機構全名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為現有之成果及未來相關合作事宜,特議定本合作備忘錄(以下稱本備忘錄),以資遵循。
第 1 條 :合作緣起
(甲方) 協同 (乙方) 欲申請中央研究院資料科學種子研究計畫之產學計畫 (計畫名稱) (以下簡稱合作計畫),將基於乙方的原生資料及領域知識,進行具有學術及產業價值之協同合作,同時活絡資料使用,雙方同意簽訂本備忘錄。
第 2 條 :合作內容
乙方同意在合作計畫通過後,提供乙方因營運或提供服務等過程所收集或產製的原生資料予甲方在合作計畫的範圍內進行運用。
第 3 條 :保密協定
一、本條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揭露資訊之一方(揭露方)明文標示或經口頭指定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機密資訊之各類資訊、文件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基於本合作事宜由甲方所提供之軟體、雙方討論之合作內容、合作條件以及所取得或持有參與成員要求保密之所有資料與資訊。)
二、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資訊之一方(接受方)不得洩露前項之機密資訊於第三者,或私自複製及運作於其它作業,該等保密義務於本備忘錄失效或終止後亦同。
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
四、接受方成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致揭露方受有損害者,收受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條義務於本備忘錄屆期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且接受方應依揭露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
第 4 條 :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二、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文件資訊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任一方因使用前述之文件資訊而導致被訴或被請求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經判決確定之訴訟費與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 5 條 :效力
x備忘錄之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除因第六條終止本備忘錄外,於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若合作計畫未通過或雙方未議定正式合約,本備忘錄即失其效力。若合作計畫通過,本備忘錄在合作計畫終止後十五日後失其效力。
第 6 條 :終止
任一方擬終止本備忘錄,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惟本備忘錄終止後,並不影響第三條與第四條之效力。
第 7 條 :費用與責任分擔方式
在本備忘錄有效期間內,任一方對於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發生的經費與責任,均應自行負擔。
第 8 條 :爭議解決方式
x備忘錄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備忘錄爭議涉訟時,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9 條 :附則
x備忘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立備忘錄人甲方
計畫主持人: (簽名或蓋章)聯 絡 電話:
地 址:
乙方 (請蓋公司章)
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地 址: 聯 絡 人:聯 絡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