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 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