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项 如承运人未商定其他条件, 1520 mm 轨距车辆上货物的装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 铁 组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国际货协)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 铁 组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国际货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 下列各国主管铁路运输的各部🕔:阿塞拜疆 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匈牙利,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格鲁吉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哈萨克xx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立陶宛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蒙古国,
波兰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斯洛伐克共和国, 塔吉克xx共和国, 土库曼xx,
乌兹别克xx共和国, 乌克兰,
爱沙尼亚共和国,
(下称 “ 各方 ”) 各由其全权代表相互缔结本协定如下:
① ——匈牙利:协定由匈牙利政府缔结。
第1 章 总 则
经 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格鲁吉亚 、伊 朗伊斯兰共和国 、哈 萨克xx共和国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立陶 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 斯洛伐克共和国 、塔吉克xx共和国 、土库曼xx 、乌兹别克xx共和 国、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铁路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由本 协定规定。
这些 国家 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主管铁路 运输 的部 🕔代表。
在本协定中,下列术语的意义为:
汽车运输工具 —— 载货的汽车、汽车列车、挂车, 以及铁路 用以 运送货物之前或之后空的汽车、汽车列车、挂车;
运价货币 —— 用以表示运价费率的货币 ;
车辆所属者 —— 依据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拥有车辆 ,并根据国 内 法律作为车辆所有人被列入运输工具登记表的人;
货物 —— 通过办理运输合同承运的商品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 人 所属 车辆 和 其他客体 ;
缔约承运人 —— 根据本协定同发货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铁路 —— 一个国家境内的基础设施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 为 了 以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运 输 方 式 运 送 货 物 且在 更 换 运 输 方 式 时 不 进 行 货 物 换 装 所 采 用 的 集 装 箱 、 可 甩 挂 汽 车 车身、半挂车 ;
① ——匈牙利:协定由匈牙利政府缔结。
基础设施( 铁路基础设施) —— 承运人用于办理货物运送的综合 技术设施,包括公用铁路线路、铁路车站及保证这些综合设施运转 的其他建筑物和设备 ;
违约金( 罚金、滞纳金) —— 运送参加方在违反运输合同义务时 应付给另一 参加 方的固定款额或以占债务额的百分比表示的款额 ;
发货人 —— 货物托运人,即运单中注明的货物发送人 ;
一批货物 —— 一个发站按一份运单从一个发货人处承运 、发往一 个到站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即为一批货物 ;
货物运送 —— 指 国 际 铁 路 直 通 联 运 中 的 货 物 运 送 和 国 际 铁 路 - 轮渡直通联运中的货物运送 ;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中的货物运送 —— 全程按统一票据( 运单) 办理 、 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境内的铁路货物运送 ;
运送用具 —— 用于装载、加固货物及保证货物完好的 用具 ;
承运人 —— 参加货物运送( 包括在国际铁路 - 轮渡联运水运区段 )的缔约承运人和所有接续承运人 ;
封印 —— 检查部件, 是统一构造的组成部分, 封印完好证明 不存 在 通 过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施 封 孔 触 及 货 物 的 情 况 。封印也指锁封装置 ;
接 续 承 运 人 —— 指 从 缔 约 承 运 人 或 其 他 接 续 承 运 人 处 接 运 货 物
以继续运送并进而加入运输合同(由缔约承运人缔结)的承运人 ;收货人 —— 运单中注明的货物领收人 ;
运送费用 —— 包括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汽车列车司机乘车费、 杂费以及自缔结运输合同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 ,包括货物换装费和更换转向架的费用 ;
运价规程—— 确定运送费用额度的费率体系和运送费用计算规则;
基础设施管理者 —— 向承运人提供基础设施使用服务的人 ;运送参加方 —— 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
电子文件 —— 以电子形式编制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文件,包含按 本协定规定办理的相应文件应具备的数据 。
第 3 条
第 1 项 本协定规定了在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和国际铁路- 轮渡直通联 运中货物运输合同的统一法律标准。
第 2 项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中的货物运送在本协定各方根据国内法律开办货运业务的车站之间办理,而国际铁路- 轮渡直通联运中的货物 运送还需经过协定各方公布的办理此类运送的线路水运区段办理。
第 3 项 如协定各方同时是 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标准的其 他国际协定的参加方 ,则上述各方铁路车站 之 间的运送可按这些协定 的条件办理。
如货物发、到站在不同轨距铁路,则可根据技术条件,按下列 方法办理运送:将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或为车 辆更换另一轨距的转向架,或使用变距轮对。
第 5 条
如本协定中无相关规定 ,则适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所在国的国内 法律。
第 6 条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偏 离 本 协 定 的 运 输 合 同 条 款 均 无 效 且 失去 法 律
效力,但本协定规定的情况除外。上述条款的无效不会导致运输合 同其他条款无效。
第 7 条
运 送的 预先商 定
缔结运输合同以前,货物运送按下列办法预先商定:
—— 发货人和缔约承运人之间,根据国内 法律预先商定;
——缔约承运人和接续承运人之间, 根据相互商定的办法预先商定。
第 8 条
第 1 项 本协定 条件 的适用办法 ,以 及某些货物的 特殊 运送条件 ,由 《 货物运送规则 》(本协定附件第 1 号)规定。
发货人 、收 货人和参加运送的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可以规定货物 特殊运送条件。这些特殊条件优先于 《 货物运送规则 》 中所载的条件。
第 2 项 《 货物运送规则 》 中详细列载了保证一致解释和适用本 协定 条款 的一般解决 办法 和程序。
第 9 条
第 1 项 危险货物的运送根据 《 危险货物运送规则 》(本协定附 件第 2 号) 办理。对《 危险货物运送规则 》中未规定的事宜 , 适用本 协定的相关条款和本协定第 8 条 “ 货物运送规则 ” 所述 的《 货物运送规 则 》。
第 2 项 国 际铁 路 - 轮 渡 直通 联 运中的 危 险货 物运 送, 还 应 遵 循
《 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的要求。
第 10 条
货 物的 装载和 加固
第 1 项 如承运人未商定其他条件, 1520 mm 轨距车辆上货物的装
载和加固根据《 货物装载和加固的技术条件》( 本协定附件第 3 号) 进行。
第 2 项 如承运人未商定其他条件, 则 14 35 m m 和 10 00 mm 轨距 棚车上 货物的装载和加固 ,根据装车地现行国内法律进行 ;敞车类货 车上货物的装载和加固 ,根 据使用该种轨距车辆运送货物的承运人之 间商定的条件进行。
第 11 条
作 为运 输工具 的 非承 运人 所 属 车 辆的运 送规 则
第 1 项 在作为运输工具使用非承运人所属车辆方面适用本协定条件的办法,由《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规则 》(本 协定附件第 4 号) 规定, 对《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规则》 中未规定的事宜, 由本协定第 8 条“ 货物运送规则” 中所载的
《 货物运送规则》 进行规定。
第 2 项 《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规则》详细列载了保证一致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条款的一般解决办法和程序。
第 12 条
信 息指 导 手 册
第 1 项 《 信息指导手册 》 中载有按本协定条件运送货物时所使 用的铁路基础设施和水运区段的有关资料 ,以及办理该种运送的承运 人的有关资料(本协定附件第 5 号 )。
《 信息指导手册 》中的资料为公开信息 ,且视为 确切可靠 的 信息 。
第 2 项 对《 信息指导手册 》 结构的修改和补充, 按照修改和补 充本协定的办法进行。
第 3 项 根据各方申请 , 可修改和补充 信息指导手册 中的资料。 各方 应 向铁组委员会寄送关于修改和补充本国铁路基础设施 、水运区 段和在本国境内注册并参加国际联运的承运人资料的申请。
铁组委员会据以修改和补 充《 信息指导手册 》的资料 ,应在其 生效的 30 天以前提交。
铁 组 委 员 会 应 在 收 到 《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 修 改 和 补 充 资 料 以 后 3
天内在铁组网站上公布并注明生效日期。
第 13 条
采 用国 际货约 / 国际 货协 运单办 理的货 物运 送
货 物 运 送 可 采 用 国 际 货 约 /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办 理 。 运 单 样 式 及 运 单填写和使用规则, 载于《 国际货约 / 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 本协定 附件第 6 号 )。对《 国际货约 / 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 中未规定的事 宜,适用本协定第 8 条 “ 货物运送规则 ” 所述的 《 货物运送规则 》。
第 1 项 根据运输合同, 承运人应有偿将发货人托运的货 物, 按发货人同缔约承运人商定的经路运至到站并将其交付收货人。
第 2 项 如符合下列条件 ,承 运人应按本协定的条件办理货物运送:
1 . 承运人或发货人拥有办理运送所需的运输工具;
2 . 发货人履行本协定的条件;
3 . 承运人虽有无法预防和无力消除的情况,但并不妨碍运送;
4 . 货物运送经路上的承运人已商定运送。
第 3 项 运单为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
第 4 项 运单中记载的事项不正确或不准确, 或者承运人丢失 运单,均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及效力。
第 5 项 每一接续承运人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 即参加 了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义务。
运送 用 的车辆 应 是 准许在国际联运中运行的 车辆 。
第 7 项 运送参加方可使用纸质或电子文件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当参加运送的承运人之间有协议时使用电子文件。
第 15 条运 单
第 1 项 运单中应记载下列事项:
1 . 发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2 . 收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3 . 缔约承运人名称;
4 . 发送路及发站名称;
5 . 到达路及到站名称;
6 . 国境口岸站名称;
7 . 货物名称及其代码;
8 . 批号;
9 . 包装种类;
1 0 . 货物件数;
11 . 货物重量;
1 2 . 车辆( 集装箱) 号码, 运送货物的车辆由xx提供( 发货 人或承运人 );
1 3 . 发货人附在运单上的添附文件清单;
1 4 . 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的事项;
1 5 . 封印数量和记号;
1 6 . 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
1 7 .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第 2 项 除本条第 1 项所列事项外, 必要时运单中还应记载下 列事项:
1 . 接续承运人名称;
2 . 发货人有关货物的声明;
3 . 港口附近的铁路车站和移交水运的港口;
4 . 《 货物运送规则 》 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 3 项 运单用纸的印制及运单的填写 ,应采用铁组正式语 文( 中文、俄文)中的一种,即:
—— 至 / 自 阿 塞 拜 疆 共 和 国 、 阿 富 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白 俄 罗 斯 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xx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立陶宛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蒙古国 、波兰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斯洛伐克共和 国 、塔吉克xx共和国 、土库曼xx 、乌兹别克xx共和国 、乌克兰、 爱沙尼亚共和国运送或经由这些国家过境运送时,采用俄文;
—— 自越南社会主义 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运送时,采用中文 ;
—— 自 俄 罗 斯 联 邦 和 哈 萨 克 x x 共 和 国 或 过 境 俄 罗 斯 联 邦 和 哈 萨克xx共和国 运往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朝鲜民 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时,采用 俄文。
运单用纸及运单各栏或某些栏的填写内容, 可附其他语文的译文。经运送参加方商定,运单的填写可采用其他任何一种语文。
第 4 项 运单可以办理成纸质文件( 纸质运单)或电子文件( 电子运单) 的形式。
第 16 条
对 于运 单中记 载事项 的责 任
第 1 项 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记载和所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 责。由于记载和声明的事项不正确、不确切或不 完备 ,以及由于将 上述事项记入运单中无关的栏而发生的一切后果 ,均由发货人负责 。如
根据本协 定条款,承运人在运单中记载了发货人的指示,则认为承 运人是以发货人的名义行事,除非提出相反证据。
第 2 项 在缔结运输合同前 ,如承运人发现运单中的事项不正确 、不 确切 或不 完备, 且 根据 《 货 物运送规 则 》, 不允许 修改 运单 中记 载的事项和声明,则发货人必须填制新运单。
第 3 项 在缔结运输合同以后, 如承运人发现发货人在运单中 记载的事项和声明不正确 、不确切或不完备且 存在 下列情况,则发货 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1. 承运的货物中有禁止通过该运送应经由国家中任何一国的国 境运送的物品;
2 . 承运了危险货物且未遵守其运送条件;
3 . 发货人装车的货物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
4 . 运送费用额度过低;
5 . 出现了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本项第 1 、 2 、 4 、 5 款的违约金,根据 本协定 第 31 条 “ 运送费用 和违约金的支付 ” 的规定,按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运费的 5 倍核收。
本项第 3 款的违约金 ,根 据 本协定 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 支付 ” 的规定 ,按 发现超载 的承运人运送多出部分的运费的 5 倍核收 。
承运人有权核收本项规定的违约金 ,而不管赔偿可能损失和发货 人或收货人根据本协定条件支付的其他违约金如何。
第 17 条
货 物价 格的声 明
第 1 项 经承运人和发货人商定,办理货物运送时可声明货物价格。
第 2 项 承运人有权要求为声明货物价格支付杂费。
第 18 条
容 器、 包装和 标记
第 1 项 为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 毁损、 腐坏和降低质量 , 防止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受到毁损 、污染 , 以及 避免对 人员、动物 、环境和铁路基础设施 造成损害 而需要装入容器或包装内的货物 ,托运时 必须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容器或包装。
第 2 项 发货人应保证货件上所作或粘挂的标记、 表示牌或货 签的正确性,以及 发货人 在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上所 作的表示牌的正确性。
第 3 项 如通过外部检查发现所托运货物的容器( 包装 ) 存在 缺陷, 可能导致货物和运输工具无法换装或灭失、短少 、毁损( 腐坏 ),则承运人可拒绝承运货物或 只 按特殊合同条件承运货物。
如 货物 容器 或包 装的 状态 不能 保证 继续 运送 , 则 按 本 协定 第 28
条 “ 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 ” 的规定处理货物。
第 4 项 发货人对没有容器或包装、 或者 其状态不合要求所产生 的后果,以及没有标记、表示牌或货签、或者其不正确所产生的后 果负责,尤其是, 发货人 应向承运人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第 19 条
货 物的 装车及 其重量 的确 定
第 1 项 货物应装载到技术状态良好且适于运送该种货物的已清 扫的车辆内。
第 2 项 由xx 装车( 承运人或发货人) , 按发送国的国内法 律规定办理。
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 内的货物装载 ,由发货人进行。
第 3 项 装车人应负责确定车辆是否适用于运送具体货物, 保 证遵守车辆 、多 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内货物装载和加固的技术 要求,并对装车不合要求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 4 项 如运单中没有记载由xx装车 ,则认为是由发货人装车 。
第 5 项 货物的重量根据 《 货物运送规则 》 确定。
第 20 条施 封
第 1 项 施封时应使用只在毁坏后方能启下的封印; 并应以不 毁坏封印就不能触及货物的方法施封。
第 2 项 对封印及封印记号的要求, 载于 《 货物运送规则 》。
第 3 项 在 不适用本协定的国家 对 车辆、 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 运输工具上施加的完好封印,与根据本协定施加的封印同样有效。
第 21 条 货 物的 承运
从发货人处承运货物,由缔约承运人办理。
第 22 条
行 政手 续的履 行
第 1 项 发货人应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 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 。这些文件应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 物有关。
如发货人未将履行行政手续所需的文件添附在运单中 ,而是寄往 相应的行政检查机关,则 发货人 应在运单中 记载 此 事项 。
第 2 项 承运人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 添附 文件是 否正确和是否齐全。
第 3 项 由于 没有 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 、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 ,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第 4 项 发货人应在运单中注明其在运单上 所附的 添附文件。 如发货人未履行本项规定,则缔约承运人应拒绝承运货物。
第 5 项 如因发货人未提出必要的添附文件或提出并记载在运单
中的文件不齐全或不正确 ,以致使货物运送或交付发生滞留 ,则应按 本协定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规定的办法,向承运人支 付由此产生的附加运送费用和杂费,以及国内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第 6 项 为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及卫生、 动植物和其他检验 而将 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启封,由承运人编制启封记录。
第 7 项 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及卫生、 动植物和其他检验后, 由海关部门或承运人施加的完好封印 , 与最初施加的封印同样有效。
第 23 条 货 物的 检查
第 1 项 承运人有权检查发货人是否遵守了运送条件以及货物与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检查按国内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 2 项 如发货人没有遵守运送条件或者货物与运单中记载的事 项不符 ,则 根据本协定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和第 32 条 “ 与 货 物 运 送 有 关 的 杂 费 ” 规 定 的 办 法 向 承 运 人 赔 偿 有 票 据 凭 证 的 所 有检 查费用。
第 24 条
货 物的 运到期 限
第 1 项 如发货人和承运人未另行商定, 则按货物运送全程确 定运到期限 ,且不得超过根据本条所述标准计算的期限。
第 2 项 货物运到期限根据下列标准确定:集装箱,每 15 0 公里 —— 1 昼夜;
其他货物,每 20 0 公里 —— 1 昼夜。
对因自身技术特性需限速运行的货物 、超限货物及采用单独机车 牵引的专列运送的货物,运到期限由承运人确定。
对国际铁路 - 轮渡直通联运 中 运 送 的 货 物 , 其 水 运 区 段 的 运 到 期限由办理该区段运送的承运人确定。
第 3 项 货物发送作业, 货物运到期限延长 1 昼夜。 货物运到期限在下 列情况下延长两昼夜:
每次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时;
车辆、自轮运转货物每次更换另一轨距的转向架时;
在国际铁路 - 轮渡直通联运中运 送货物,每次向水 运区段移交货 物时。
第 4 项 对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在 运 送 途 中 滞 留 的 全 部 时间 , 应相应延长运到期限。
第 5 项 货物运到期限, 自缔结运输合同的次日零时起计算, 至货物到达通知单移交收货人之时为止,且不足 1 昼夜按 1 昼夜计算。
第 6 项 如 运送 途中需将货物分开, 则运到期限按随运单到达 的那部分货物计算。
第 7 项 如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前到达到站, 并且承运人通知 收货人货物到达且 可以交给收货人处理 ,即认 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 。关于通知收货人的方法,按货物交付地现行的国家法律确定。
第 25 条
运 输合 同的变 更
第 1 项 向承运人作出有关货物的指示并进而变更运输合同的权 利,属于发货人以及收货人。发货人向缔约承运人提出申请,而收 货人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申请。
第 2 项 发货人对运输合同可作下列变更:
1 .变更货物到站;
2 .变更收货人。
第 3 项 收货人只可在到达国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
1 .变更货物到站;
2 .变更收货人。
收货人只可在货物尚在到达国进口国境站时 ,根据本协定的条件
办理运输 合同的变更。
如货物已通 过到达国的进口国境站 ,则收货人只能按到达国现行 国内法律办理运输合同的变更。
第 4 项 变更运输合同时, 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第 5 项 发货人的运输合同变更权, 从收货人收到运单时起, 或从货物到达到达国进口国境 站(如承运人已接到收货人关于变更运输 合同的申请书)时起,即告终止。
第 6 项 收货人自变更运输合同之时起, 即承担运输合同中规 定的发货人义务。
第 7 项 根据收货人的申请书而变更运输合同时, 发货人对由 此而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第 8 项 承运人只在下列情况下, 才有权拒绝变更运输合同或 延缓执行 这一变更:
1 . 承运人 在接到 变更运输合同 申请书后无法执行时;
2 . 可能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
3. 变更到站后,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至新到站的一切预期费 用时,但能立即缴付或能保证支付这种费用款额时除外;
4. 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发生了 变化 ,但 新承运人未商定运送时。
第 9 项 承运人有权要求支付附加运送费用和由于其变更运输合 同而产生的费用。
第 26 条 货 物的 交付
第 1 项 货物到达到站后 ,承 运人必须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 ,收货人必须领取货物和运单。
第 2 项 收货人只在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
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方可拒绝领取货物。
第 3 项 如相互间协议未另作规定, 则在收货人向承运人付清 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办理运单和货物的交付 。收货人应支付运单所载 的所有货物的运送费用,即使是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部分短少时。
第 4 项 如货物由收货人卸车, 在下列情况下, 承运人应参加 货物件数、状态或重量的检查:
1 . 货物 运至 到站时 , 有 痕迹 表明 车辆 、 多 式运 输单 元或 汽车 运输工具内的货物可能被触及 ,但发货人封印未毁损 ,其记号与运单中 的记载相符;
2 . 货物 运至 到站时 , 车 辆、 多式 运输 单元 或汽 车运 输工 具上 的封印短缺 、毁损或其记号与运单中的记载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 ,只要 发货人封印有一个未毁损并能防止货物被触及 ,封印记号与运单中的 记载相符,承运人就有权拒绝参加货物的检查;
3 .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通过外部检查可以确定存在短少 、毁损(腐坏)的痕迹;
4 .易腐货物超过运到期限到达;
5 .承运人对由其照管的机械冷藏车未遵守保温制度;
6 .由承运人装车。
第 5 项 货物卸车后将车辆、 集装箱返还承运人时, 收货人应 保证车辆、集装箱的清洁。
第 27 条
关 于货 物灭失 的推定
第 1 项 如在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 10 天内 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有 权 向 缔 约 承 运 人 或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提 出 货 物 查寻申请书。申请查寻货物不等于提出货物灭失的赔偿请求。
第 2 项 如在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 30 天内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
则认为货物已灭失。
第 3 项 如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 30 天后到达到站,则承运人应 将此事通知收货人 。如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后 6 个月内到达,则收 货人应予领取,并将承运人已付的货物灭失赔款、运送费用退款和有 关货物运送的其他费用退还承运人。
如货物灭失赔偿已付给发货人, 则发货人必须将该赔款退还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支付货物运到逾期 违约金,以及对货物重量 不
足、毁损 ( 腐坏 ) 或质量降低,保留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第 28 条
货 物运 送和交 付阻碍
第 1 项 如货物运送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发生阻碍, 则承 运人 应 决 定 是 否 征 求 发 货 人 的 指 示 , 或 者 将 货 物 变 更 运 送 经 路 运 至 到站。
第 2 项 如承运人由于与自身无关的原因不能变更运送经路运送 货物、继续运送或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 承运人 应立即征求发货人的 指示。
第 3 项 向发货人发出征求指示的通知书后, 如在 8 昼夜内( 易腐货物为 3 昼夜内,动物为 2 昼夜内 ), 未收到发货人关于货物的 任何指示或收到不可行的指示,则承运人 有权处理货物。
第 4 项 如货物状态要求立即采取措施, 则承运人可不等本条 第
3 项规定的期限期满,即处理货物。
第 5 项 如发货人在运单中已作出关于货物在运送 和 交付发生阻 碍 时 应 如 何 处 理 的 指 示 , 则 承 运 人 应 根 据 发 货 人 的 这 些 指 示 处 理 货物。如承运人认为这些指示不可能执行,则应按本条第 1 ~ 3 项的规 定办理。
第 6 项 如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发生货物运送或交付阻碍 ,则应向承运人支付附加运送费用和因该阻碍给承运人带来的费用 ,以及国内法 律 规定的违约金。
第 1 项 在货物运送中或交付时, 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检查 并确 认下述情况,则应编制商 务记录:
1 . 货物名称、重量或件数与运单中记载的事项不符;
2 . 货件上的标记与运单中记载的货件记 号(标记 )、到站和到达 路、收货人、件数等事项不符;
3 . 货物毁损( 腐坏 );
4 . 有货无票、运单缺页或有票无货(灭失 )。
第 2 项 如 货物 到达国的国内法律允许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编制 商务记录 ,则 在货物交付后收货人有权以在货物交付时通过外部检 查不能发现的原因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编制商务记录 。收货人应在 查明货物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 后且不迟于货物交付后的 3 昼夜 立即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该 要求。
第 30 条
第 1 项 运送费用按照办理运送的承运人所适用的运价规程计算。
第 2 项 运送费用由参加运送的每一承运人按运送里程, 根据 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运价规程所确定的货币分别计算。
水运区段的运送费用根据该种运送适用的运价规程计算。
第 3 项 运送费用按运输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运价规程计算。
第 4 项 如发现车辆装载超过其最大载重量或超出车辆轮对容许 静荷载,则对于卸下并装到另一辆车上的多出货物,其运送费用应 根据发现超载当日的有效运价规程,按单独一批货物计算。
第 5 项 如发现运单中记载的事项不 正确、 不确切或不 完备 , 则发 现 该 种 不 符 的 承 运 人 及 接 续 承 运 人 应 按 实 际 运 送 的 货 物 计 算 运 送费用。
第 6 项 如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发生货物运送阻碍而变更货
物运送经路,则按变更后的运送经路计算 运送费用 。
第 7 项 如在运送途中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需将一辆车上的 货物换装到同一轨距的两辆或两辆以上车内 ,则对于 装 到每辆车上的 货物, 其运送费用按单独一批货物分别计算 。
第 8 项 如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国境站需将一种轨距的一辆车 上的货物换装到另一轨距的两辆或两辆以上车内 ,则对于装载到每辆 车上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单独 一 批货物分别计算 运送费用。
第 9 项 如 变更运输合同, 则 应按到达办理运输合同变更的车站 以 前 所 通 过 的 运 送 里 程 和 从 该 站 至 新 到 站 的 运 送 里 程 分 别 计 算 运 送 费用 。
第 31 条
运 送费 用和违 约金的 支付
第 1 项 如运送参加方之间的协议未另作规定, 则应按下列规 定支付运送费用:
1 . 对参 加货 物运送 的承 运人 办理 的运 送, 应由 发货 人支 付运 送费用,但交付货物的承运人除外;
2 . 对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办理的运送 ,应由 收货人支付运送费用 。对违约金适用同样的办法。
第 2 项 如发货人或收货人将本条第 1 项中规定的义务转加给第 三者履行 ,则 发货人应在运单中注明此人为 支付人,且 该支付人 应与 相应承运人签有协议。
第 3 项 如收货人未领收货物且未行使 本协定 第 25 条 “ 运输合同 的变更 ” 第 3 项和第 26 条 “ 货物的交付 ” 第 2 项规定的权利 ,或 不到 场领取货物,则根据该运输合同支付运送费用的义务由发货人承担。
第 4 项 如运送费用计算不正确, 则少收的款额应当追补, 多 收的款额应当退还。
第 5 项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按办理支付所在国的国内法律规定的 办法支付给承运人。
第 6 项 承运人有权要求在运送开始前支付运送费用。
第 32 条
与 货物 运送有 关的杂 费
第 1 项 凡适用的运价规程中未规定的、 由于与承运人无 关的原 因引起的与货物运 送有关的一切费用 ,均应向承运人予以赔偿 。这些 费用按发生日期对每批货物单独确定,并应以相应票据作为凭证。
第 2 项 杂费的赔偿按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规定的
办法办理。
第 33 条
代 收货 价和贷 款
不准许办理代收货价和贷款。
第 34 条
承 运人 留置货 物的权 利
第 1 项 在收到运输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前, 承运人有权 留置其管理的货物。
第 2 项 如何行使留置权, 根据承运人行使其留置权所在国的 国内法律确定。
第 35 条
承 运人 之间的 清算
第 1 项 如某承运人已收到或应该收到由运输合同产 生的、 属 于参加运送的其 他承运人应得的运送费用 ,则他必须将其支付给这些承 运人。
第 2 项 承运人间由于适用本协定所发生的清算事宜, 根据承 运人间缔结的关于清算办法的协议办理。
第 36 条
承 运人 之 间已 付赔偿 款额 的返还 要求
第 1 项 在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并根据本协定向发货人、 收货 人支付了赔款的承运人 ,有权向参加运送的其他承运人提出返还赔偿要 求,即:
1 . 如损 失是 由于一 个承 运人 的过 失造 成, 则该 承运 人为 此负 完全责任;
2 . 如损 失是 由于参 加运 送的 数个 承运 人的 过失 造成 , 则 每一 承运人各自对其造成的损失负责;
3 . 如不 能证 明损失 是因 一个 或数 个承 运 人过 失 所造 成, 则承 运人应商定责任分担办法 。如承运人不能商定责任分担办法 ,则其间的 责 任 按 该 批 货 物 在 各 承 运 人 进 行 运 送 时 实 际 行 经 的 运 价 公 里 比 例 分担,但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其过失所造成的承运人除外。
第 2 项 在返还因货物运到逾期的赔款时, 如因数个承运人的 过错而发生货物运到逾期,则应根据第 45 条 “ 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第 2 项的规定,按运送全程的总逾期日数,确定计算赔款的百分比, 并按造成逾期的每一承运人所收的运费计算。
第 3 项 如赔偿业经司法机关判决, 并且受理返还赔偿要求的 承运人事先已经得知司法机关的 审理 ,则 受理已付赔款返 还要求的承运 人,对于提出返还要求的承运人所付的赔款是否正确,无权争辩。
第 4 项 关于返还按赔偿请求已付赔偿款额的要求, 应自按赔 偿请求对应付款额的实际支付之日起 75 天以内提出。
关于司法机关判决的赔偿要求,应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 75 天以 内提出。
第 37 条
承 运人 的责任
第 1 项 承运人按本协定规定的办法和范围, 对发货人或收货 人
承担仅由运输合同产生的责任。
第 2 项 承运人自承运货物时起, 至交付货物时为止, 对货物 灭失、短少、毁损(腐坏)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于承运人负有责任的货物灭失 、短少 、毁损( 腐坏) 情况, 应以 商务记录作为证明。
第 3 项 承运人对货物运到逾期负责。
第 38 条
行 为由 运输合 同各方 负责 的人 员
第 1 项 运输合同各方对各自工作人员以及各自为履行运输合同 而利用其服务的其他人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负责。
第 2 项 铁路基础设施管理者应看作是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而 利用其服务的人。
第 39 条
承 运人 的责任 范围
第 1 项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货物灭失时承运人应支付的 赔偿额度。
第 2 项 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 ), 则承运人不予负责:
1 .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 除的情况。
2 . 由于 货 物 、 容器 、 包 装质 量不 符合 要求 或由 于货 物、 容器 、包装的自然和物理特性,以致引起其毁损(腐坏 )。
3 . 由于 发货 人或收 货人 的过 失或 由于 其要 求, 而不 能归 咎于 承运人。
4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
5 .由于货物没有运送该货物所需的容器或包装。
6 . 由于 发货 人在托 运货 物时 , 使 用不 正确 、 不 确切 或不 完全 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条件。
7 .由于发货人将货物装入不适于运送该货物的车辆或集装箱。
8 .由于发货人错误地选择了易腐货物运送方法或车辆( 集装箱 )种类。
9 .由 于发货人 、收 货人未执行或未适当执行海关或其他行政手续。
10 .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国家机关检查、扣留、没收货物。
第 3 项 如承运的货物灭失、 短少、 毁损( 腐坏 ) 发生在按特 殊合同条件运送货物时 ,则承运人对此不予负责 ,且这些特殊合同条件 应对免责事宜做出规定。
第 4 项 在下列情况下, 承运人对货物短少不予负责:
1. 对于有容器或包扎运送的货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件数 齐全,容器或包扎完好,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 内装物的外部痕迹时。
2. 对于无容器或无包扎运送的货物, 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件数齐全, 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时。
3. 对于由发货人装入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货 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发货人的封印完好,并且没有可以成为 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时。
4. 对 于 由 发 货人装 车 的 集 装 箱货 物 ( 集装箱门朝内 ), 如该车辆内 的 集 装 箱 在 运 送 途 中 没 有 重 新 摆 放 , 并 且 交 付 收 货 人 时 没 有 检 查 封印,也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时。
5 . 对于用敞车类货车承运的货物, 如货物在运送途中未经换装且到达时车辆完好, 并且没有能够证明运送时发生货物短少的痕迹时。
6 . 对于 施封 的多式 运输 单元 或汽 车运 输工 具内 的可 拆 零 件和 备用零件 ,如 将这些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交付收货人时发货 人的封印完好。
第 5 项 用敞车类货车承运的货物, 如货物在运送途中未经换 装
且到达时车辆完好 ,并且没有能够证明运送时发生毁 损(腐坏 )的痕 迹,则承运人对货物毁损不予负责。
第 6 项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 承运人不予负
责:
1 . 由于承运人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 . 由于 发货 人或收 货人 的过 失或 由于 其要 求, 而不 能归 咎于 承
运人。
3 . 由于 发货 人、 收 货人 或其 授权 人未 执行 或未 适当 执行 海关 或其他行政手续。
第 7 项 如承运的货物 ,由 于 下列原因在国 际铁路 - 轮渡直通联运 中发生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或运到逾期,则承运人对货物灭失 、短少、毁损(腐坏)或运到逾期也不负责任:
1. 由于火灾。如承运人能证明火灾不是由于其过失,也不是由 于 在 其 履 行 运 输 合 同 时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的 过 失造成。
2 .为拯救生命而采取的措施或为抢救财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同时, 承运人仅在能够证明货物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 或 货物运到逾期发生在水路区段上 ,即从车辆上的货物装到水运交通工具 上开始直至从水运交通工具卸下为止的期间内 时 ,才 可引用上述免 责
原 因。
第 40 条
运 输合 同法律 规范变 更情 况下的 推定
从不适用本协定的国家运送货物 ,在因运输合同法律规范变更而 按本协定条件改办运单以后 , 如查明货物毁 损(腐坏 ) 或短少 , 但承 运人没有提出异议即接运了货物 ,则在提出相反证明之前 ,认为货物 的毁损(腐坏)或短少发生在执行后一运输合同之时。
第 41 条 举 证的 责任
第 1 项 对由于第 39 条 “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 第 2 项第 1 款和第 4款 所述 情况 而发生的 货物 灭失 、 短少、 毁损 ( 腐 坏 ), 由 承运 人负 责举证。
第 2 项 如查明, 货物的灭失、 短少、 毁损( 腐坏) 可能是由 于第 39 条 “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 第 2 项第 2 款、第 3 款和第 5 ~ 10 款,
以及第 7 项第 2 款和第 3 款所述的情况而造成 ,则在发货人或收货人 未提出其他证明时,即认为损失是由于这些情况而造成的。
第 3 项 对货物运到逾期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造成, 由承 运人负责举证。
第 42 条
货 物灭 失或短 少的赔 偿额
第 1 项 如本协定规定承运人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因货物灭 失、短少所造成的损失,则损失赔偿额根据货物价格确定。
当有声明价格的所运货物灭失、短少时,承运人应按声明价格, 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
第 2 项 除本条第 1 项规定的赔偿 外, 灭失货物或其灭失部分 的运送费用,以及承运人向发货人( 收货人)收取的与运送有关的其 他费用,如未纳入货物价格内,则均应予以退还。
第 3 项 在交付品名、 质量相同且由同一发货人发往同一收货 人的货物,包括运送途中换装的该货物时,如发现按一份运单运送的 货物短少,而按另一份运单运送的货物多出,则在计算货物重量不足 的赔偿额时,承运人可用多出的重量抵补不足的重量。
第 43 条
货 物重 量不足 时 的责 任范 围
第 1 项 货物在运送中,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发生减量时,不限货物的行经里程, 承运人仅对超过下列标准的货物重量不足部分负责:
1 . 对于液体的或托运生鲜的(潮湿的)货物,为重量的 2%。
2 .对于干燥货物,为重量的 1%。
对于堆装 、散 装或灌装货物 ,如 在运送途中换装 ,则 每换装一次 ,上述标准再增加 0 . 3 %。
第 2 项 货物在运送中, 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不发生减量时, 不限货物的行经里程 ,承运人仅对超过 0 . 2 % 的货物重量不足部分负责 。
第 3 项 按一份运单运送数个货件时, 如每件的重量在运单内 已经注明或可用其他方法确定,则减量标准按每件分别计算。
第 4 项 在计算货物全部灭失或数个货件灭失的赔款时, 对于 灭失货物或灭失货件 的重量,不扣除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减量。
第 44 条
货物毁损( 腐坏) 的赔偿额
第 1 项 在本协定规定承运人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货物毁损
( 腐坏 )损 失的情况下 ,损 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货物价值降低部分的款额。
第 2 项 当运送声明价格的货物发生毁损( 腐坏 ) 时, 承运人 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 损(腐坏 )而降低价格的百分比 ,支付作为声 明价格部分的赔款。
第 3 项 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赔款额,按照第 42 条 “ 货物
灭失或短少时的赔偿额 ” 第 1 项规定,并参考根据到达地国内法律确 定的货物价格降低额度确定。
第 45 条
货 物运 到 逾期 的赔 偿 额
第 1 项 如承运人未遵守根据第 24 条 “ 货物运到期限 ” 计算的货物 运到期限,则承运人应以违约金的形式支付对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
第 2 项 货物运到逾期的违约金额度, 根据造成运到逾期承运 人的运费和逾期( 期限) 的长短, 即逾期( 天数) 占总运到期限的比 例确定,即: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 1 / 10 时,为运费的 6%;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 1 / 10 ,但不超过 3 / 10 时,为运费的 18 %;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 3 / 10 时,为运费的 30 %。
第 3 项 在本协定规定 承运人应赔偿货物灭失损失的情况下, 不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如 货 物短少 ,则 支付运到逾 期违约金的额度应按货物的运到部分 来确定。
如货物毁损(腐坏 ),除第 44 条 “ 货物毁损(腐坏)的 赔偿额 ”规定的赔款外,还应支付运到逾期赔款。
第 46 条赔 偿请 求
第 1 项 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本协定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第 2 项支付了运 送费用的人,有权根据本协定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第 4 项提出返还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赔偿请求。
提出要求的权利不得让与他人。
第 2 项 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依据并注明赔偿款额 , 由发货人 向缔约承运人,收货人向交付货物的 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以 纸 质形式 提出,当运送参加 方 之间有协议时,以电子形式提出。
第 3 项 赔偿请求按每批货物分别提出,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提出返还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赔偿请求时 —— 这项赔偿请求 可按数批货物提出;
2 . 当 数 批 货 物 编 造 一 份 商 务 记 录 时 ——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按 商 务记录中记载的全部批数提出赔偿请求。
第 4 项 如一批货物的赔偿请求额在 23 瑞士法郎以内(包括 23
xxxx ),则 不予满足。如提出的赔偿请求额超过 23 瑞士法郎,而承认的应赔款额在 23 瑞士法郎以内(包括 23 xxxx ), 则这项 款额也不付给赔偿请求人。
第 5 项 赔偿请求人应根 据《 货物运送规则》 提出赔偿请求的 理
由。
第 6 项 如所受理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本条 第 3 项和第 5 项的规定 ,
则承运人不予审查并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的 15 天内将其退还 赔偿请求人, 但应注明退还原因。在这种情况下, 不按第 48 条 “ 时效 期间 ” 第 3 项规定的中止时效期间办理。如承运人向赔偿请求人退还
赔偿请求书晚于 15 天期限,则自上述期限满期后次日起到承运人向 赔偿请求人寄送该赔偿请求书之日止中止时效期间 。承运人向赔偿请 求人退还此种赔偿请求书并不等于拒绝赔偿请求 ,也不赋予赔偿请求 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 7 项 承运人必须在收 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的 1 80 天内对其进 行审查,并给赔偿请求人以答复,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应付的款额。
第 8 项 如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请求, 承运人应向赔偿请求人 告知拒绝赔偿请求的理由 。如 赔偿请求以纸质形式提出 ,则承运人还应 退还赔偿请求书上所附的文件 。
第 9 项 在适用本协定的所有情况下, 任何赔偿请求仅可在本 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向承运人提出 。任何对承运人的工作人员以 及对第 38 条 “ 其行为由运输合同各方负责的人 ” 规定的由承运人负责 的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适用该项规定。
第 4 7 条
根 据运 输合同 提 出要 求, 司法管 辖
第 1 项 只有提出相应赔偿请求后, 才可提起诉讼, 且只可对 受理赔偿请求的承运人提起诉讼。凡有权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即有权根据本协定提起诉讼。
第 2 项 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诉讼的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1 . 关于货物短少、 毁损( 腐坏 ), 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 —— 自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起计算;
2 .关于货物灭失的赔偿请求 —— 自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 30 天起 计算;
3 . 关 于 退 还 运 送 费 用 多 收 款 额 的 赔 偿 请 求 —— 自 支 付 运 送 费 用之日起计算;
4 .对 于其他要求—— 自查明提出赔偿请求依据的情况之日起计算。
第 3 项 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提起诉讼:
1. 如承运人没有在规定的赔偿请求审查期限内对赔偿请求做出 答复 ;
2 . 如在 赔偿 请求审 查期 限内 已将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赔 偿请 求一 事通知请求人。
第 4 项 应向被告所在地的相应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第 48 条时 效期 间
第 1 项 在下列期间内, 可 根据本协定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1 .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诉讼 —— 在 2 个月期间内提出;
2 .其他理由的诉讼 —— 在 9 个月期间内提出。
第 2 项 本条第 1 项所述的期限自本协定第 47 条 “ 根据运输合同 提出要求,司法管辖 ” 第 2 项规定的提起诉讼权利产 生之时起计算。 时效期间 的开始日,不算入该期间内。
第 3 项 从根据本协定第 46 条 “ 赔偿请求 ” 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之 时起,本条第 1 项规定的时效期间即行中止。
从 承 运 人 将 关 于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赔 偿 请 求 一 事 通 知 赔 偿 请 求 人
之日起,或从本协定第 46 条 “ 赔偿请求 ” 第 7 项规定的期间期满时起
(如对赔偿请求未予答复 ),时效期间仍然继续。
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的赔偿请求 ,不中止本条第 1 项规定的时效 期间。
第 4 项 时效期间已过, 可作为拒绝要求的理由。
第 3 章
作 为运 输工具 的 非承 运人 所 属 车 辆的使 用
第 49 条 适用的 法律
第 1 项 当运 送车辆 时, 除适用本章条 款以外, 还采用本协定 中与本章条款不抵触的其他条款。
第 2 项 承运人和车辆所属者间的协议可以规定 不同于 本协定 的条款,并规 定 车辆运输合同条件的其他规定 。这些规定相 对于 本协定 条款应予优先执行。
第 50 条 车 辆的 运送
第 1 项 车 辆运输合同的缔结由运单确认。
第 2 项 在托运的车辆上应涂上根据允许车辆在国际联运中运行 的相应规定所确定的记号和标记。
第 3 项 不允许对托运的车辆声明价格。
1 . 变更车辆到站;
2 . 变更车辆收货人。
第 5 项 运 送车 辆时 ,商 务记录仅在 承运人确认存在本协定第 29
条 “ 商务记录 ” 第 1 项第 4 款中所载事实的情况下编制。
第 6 项 如 果 车 辆故 障 是 由 于 非 承 运人 原 因 引 起 的 , 则应 根 据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和 第 32 条 “ 与 货 物 运 送 有 关 的 杂费 ” , 向 承 运人 赔偿 与 车辆 故 障有 关的 全 部补 充 运送 费用 和 截至 事 故发生日期对每批货物单独确定的且由相应文件证明的其他费用。
第 7 项 发货人、 收货人和车辆所属者可以提出车辆查询申请 。
第 8 项 收货人按照车辆 所属者 的指示处理承运人按运输合同交 付给他的车辆。
第 5 1 条
车 辆灭 失或毁 损时的 责任
第 1 项 如 果不 能证明车辆灭失或毁 损不是因其过错所导致, 则承运人应承担自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因车辆灭失或毁损的责任。
第 2 项 如果在车辆两侧外壁未涂上有关可拆卸部件的信息, 则承运人对车辆可拆卸部件的灭失不承担责任。
第 3 项 如发生车辆灭失, 则承运人支付的赔偿款额应限制在 根据截至灭失时车辆损耗所确定的车辆剩余部分价值以内。
第 4 项 如发生车辆毁损, 则承运人支付的赔偿款额应限制在 修复车辆所支付的费用以内,且数额不得超过车辆灭失时应得的款额。
第 5 2 条
对 车辆 所造成 的损失 的责 任
车辆所属者对由于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因 承运人过错 造成损失的情 况除外。
第 5 3 条
对 车辆 灭失或 毁损时 的赔 偿请求 和诉讼
第 1 项 对车辆灭失或毁损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和诉讼的权利 属于车辆 所 属 者 。
第 2 项 赔偿请求应向车辆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管理车辆的承运人
提出。
第 3 项 索赔人应在赔偿请求中附上能证明赔偿请求的相关文件。
协 定办 事细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 事细则(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用于协 调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不能用以协调发货人和收货人
(为一方)同承运人(为另一方)之间法权上的相互关系。
第 5 5 条 事 务的 办理
国 际 货协 和国际货协办事细 则 事务的办理由铁组委员会负责 。铁组委员会根据铁路合作组织章程 、部长会议议事规则和铁组委员会办 事细则进行工作。
第 5 6 条
国 际货 协 和国 际货协 办事 细则 的 修改、 补充 和公布
第 1 项 国际货协 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可由各方在铁路合作组织
( 铁组)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用谈判方式,或通过铁组委员会以 交换信件的方式,相互取得协议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通过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如在将其寄给各方后 2 个月的期间内,
任何一方均未提出异议,即自次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相应专门委员会拟订的修改事项 ,由铁组委员会 核准 后,报请 部长会议备案 。
第 2 项 各方关于修改和补充 国际货协 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的提 案,应在相应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2 个月以前提交铁组委员会 ,并同时提交各方。
铁组委员会交给相应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 ,应在该专门委员会 召开会议的 1 个月以前寄给各方。
第 3 项 修改和补充事项的生效日期,由铁组委员会公布。
第 4 项 关于修改和补充国际货协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通知,应
由铁组委员会寄出, 并应于修改补充事项生效的 45 天以前寄到各方。第 5 项 国际货协 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 以及 国际货协 和国际货
协办事细则 的修改和补充事项 ,根据各方国内法律规 定公布。公布 国际 货 协 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及 其 修 改 和 补 充 事 项 时 , 应 注 明 生 效 日期。修改和补充事项应在其生效的 15 天以前公布。
第 5 7 条生 效
本协定自 19 5 1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第 5 8 条加 入协 定
接收新的参加方加入本协定 ,以及退出本协定 ,均按铁组章程和 铁组委员会办事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 59 条协 定文 本
本协定用中文、俄文写成。在条文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 本
为准。
第 6 0 条
协 定的 有效期 间
本协定的缔结,不固定期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附 件
国 际 货 协 附件 第 1 号
货物运送规则
1 . 一 般规 定
1 . 1 发货人在预先商定运送以后,方可托运货物。
1 . 2 车 辆 可 按 最 大 载 重 量 装 载 , 但 须 考 虑 车 辆 轮 对 的 容 许 静 荷载 。 经 由 各 路 运 送 时 容 许 的 车 辆 轮 对 静 荷 载 , 见 国 际 货 协 附 件 第 5号《信息指导手册 》。
1 . 3 货物装车后 ,承 运人和发货人中负责装车的一方应清扫受 到货物污染的车身外部、车辆零件和车辆上的表示牌。
1 . 4 如采用可多次使用的加固设备对货物进行装载和加固 ,则在 托运货物时,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交最近一次定期检查的记录,该 记录应根据可多次使用加固设备 的运用指导手册(说明书 )编制。
1.5 运 输 合 同 的 缔 结 由 加 盖 有 日 期 戳 的 运 单 正 本 和 承 运 人 交 给发货人的该运单副本确认。
2 . 一 批货 物
2 . 1 一个发站按一份运单从一个发货人处承运 、发往一个到站一 个收货人的货物,即为一批货物。
2 . 2 下列货物按一批货物承运:
2 . 2 . 1 装入一辆车( 跨装车组) 的货物, 如托运时需要装入单 独车辆,或者需要装入两辆或两辆以上连挂车辆;
2 . 2 . 2 装入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的货物 , 或者空载多式 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
2 . 2 . 3 自轮运转货物( 铁路机车车辆、 铁路起重机、 铁路养 路机 械和建筑机械等 )。
2 . 3 经发货人和承运人商定 ,可按一份运单办理从同一发站 、同一发货人发往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的货物承运,包括:
2 . 3 . 1 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跨装车组除外)运送的同一品 名的货物。
2 . 3 . 2 超过一件的同一品名的自轮运转货物。
2.4 可按一份运单办理下列运送:
2 . 4 . 1 由同一发货人装载到一辆车并从同一发站发往同一到站、 同 一 收 货 人 且 在 运 行 途 中 不 进 行 换 装 和 换 轮 作 业 的 数 个 集 装 箱 内 的货物或空集装箱;
2 . 4 . 2 经发货人和承运人商定, 从同一发站、 同一发货人发往同 一到站、同一收货人的数个 集装箱内的货物或空集装 箱,无论所需 车辆数量如何。
3 . 标 记
3 . 1 除根据标准或其他技术规章所作的标记外 ,货物上还应有本 规则规定的标记。
3 . 2 标记应清晰可辨。涂写标记采用的材料应防水、坚固。
3 . 3 在不换装联运中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时 ,如果不能直接数清 装到车内的货物件数 ,以及不破坏加固就可以取出个别货件 ,应由发 货人在货物上作保护标记。
所 作 的 保 护 标 记 应 保 证 即 使 取 走 一 件 货 物 也 能 看 出 该 保 护 标 记 被毁损。
4 . 货 物 的 件数 和重 量
4.1 一个货物单位或由某些货物单位捆扎而成的一捆、一包货物 等( 合并货件 ), 即为一件货物。
4.2 在按标记确定重量的每个货件上 ,发货人应注明货件的编号 、毛重和净重。
4 . 3 如货物发送国现行的国内法律未作其他规定 ,则车辆上货物 的件数和重量由发货人确定。
4 . 4 发货人应在运单 上 注明货件数量,但下列货物除外:
—— 堆装、散装、灌装运送的货物;
—— 装入容器、有包装的货物或成件货物, 用敞车类货车或开 敞式集装箱运送,如总件数超过 10 0 件。
4.5 承运人有权要求发货人将成件货物或零星货物合并成较大的 货件,包括将货物打成捆(如货物的尺寸和性质允许 )。
4.6 在 每 一 货 件 上 标 有 重 量 的 装 入 容 器 或 包 装 的 货 物 或 成 件 货 物,以 及同一标准重量的货物,承运时不过磅。
4.7 对装入车辆或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货物,根据货 物种类和技术条件,通过过磅或计算的方法确定其总重(毛重 )。
用计算方法确定货物重量包括下列情况:
—— 按标记确定,即将每一货件标记上注明的货物重量(毛重) 加总;
—— 按标准确定,即用货物单位的标准重量乘以货物件数;
—— 按丈量结果确定,即用丈量得出的货物体积乘以单位体积重量;
—— 按灌装高度计量( 酒精按未灌满的高度) 并按制造商制定 的罐车容量标定表确定灌装货物的体积,同时确定货温和货物密度;
—— 使用计量器或其他测 量器材。
4 . 8 如车辆 、多 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自重不包括运送 货物时使用的运送用具 ,则应确定这些运送用具的重量并在运单上单独 注明。
4 . 9 用轨道衡过磅确定货物重量时 ,车辆自重以车辆上标记的重 量为准。
如装车前对车辆自重进行了检查 ,则在确定货物重量时 ,采用过 磅时确定的车辆自重。
5 . 用 敞车 类货 车运 送的 货物
5.1 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及开顶集装箱运送货物,但条件是货物 发送国的现行国内法律对此有所规定。
5.2 能否用敞车类货车运送含有微小颗粒的货物, 由发货人决定。在运送含有微小颗 粒的货物时,发货 人应采 取措施,防止货物 从
车辆的结构间隙中洒落 、列车运行时货物的微小颗粒被吹出 ,以及装 车超出车辆边缘(带 “ 帽 ”)时出现货物 散落 。
6 . 货 物交 付承运人 管理
6.1 在承运由发货人装车的棚车和带顶集装箱货物时 ,承 运人应检查车辆和集装箱的外部状态, 包括检查车窗和车门的状态, 检查是否有封印和封印是否完好, 以及封印上的记号是否与运单上的记载相符。
如车辆内的集装箱能被触及到 ,则承运人应检查由发货人装车的 集装箱上的封印。
承运人不检查货物件数、重量和状态。
6.2 承 运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敞 车 或 开 顶 集 装 箱 内 且 在 运 单 中 已 注 明件数的货物 时,承运人无需检查货物重量,只需从外部检查可见货 件
(或货件可见部分 )的状态 ,并且检查所作的保护标记与运 单“ 发货 人的声明 ”栏内的记载是否相符 ,以及 货物件数( 如可 用 肉眼数清 )。 6 . 3 承运由发货人装到敞车或 开顶 集装箱内且件数超过 1 00 件
的货物时,承运人不检查货物重量,只需从外部检查可 见 货件( 或 货件的可见部分)的状态, 同时检查所作的保护标记与运 单“ 发货人的 声明 ” 栏内的记载是否相符 。
6 . 4 承 运 人 在 承 运 用 敞 车 运 送 的 堆 装 和 散 装 货 物 时 应 检 查 货 物的表面是否平整,货物上是否存在凹陷。
6 . 5 在承 运由发货人的 押运人押运 的货物时 ,承 运人无需检查 货物件数、重量、状态以及是否有封印。
6 . 6 如货物由承运人装车或货物由发货人装到敞车类货车上 ,则承运人应从外部检查可查看到的货物容器或包装 。如对货物进行外部 检查时发现,需要容器或包装的货物在托运时没有容器或包装、容 器或包装不良以及容器或包装不适合货物的性质 ,或不能保证在换装联 运中货物从一个车辆向另一个车辆换装 ,则承运人应拒绝承运此类货 物,直至发货人消除上述不当情况。
6 . 7 对货物和车辆由发货人交给承运人管理 ,通过交接双方在货 物发送国现行国内法律规定的文件上签 字证明。
7.1 货物运送用统一样式的运单办理 ,其格式载于本规则 附 件 1 。运单由发货人编制并提交给缔约承运人。
运单各栏由发货人和承运人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填写。
7 . 2 运单系一整套票据 ,由带编号的 6 联和必要份数的运行报单
(补充联)组成。
第…张 | 各张名称 | 各张的领收人 | 各张用途 |
1 | 运单正本 | 收货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2 | 运行报单 |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3 | 货物交付单 |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4 | 运单副本 | 发货人 | 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 |
5 | 货物接收单 | 缔约承运人 | 缔约承运人留存 |
6 | 货物到达通知单 | 收货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无编号 | 运行报单 (补充联) | 承运人 | 给货物运送途中的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除外) |
运行报单( 补充联)的份数应同参与运送的承运人数量一致( 但
将 货物 交付 收货人的 承运 人除 外 )。 是 否需 要为 缔约承运 人编 制运 行报单( 补充联 ), 由缔约承运人确定。
7.3 在发站 ,由 发货人和承运人通过划消纸质运单上的记载事 项并记入新事项的方式 ,对纸质运单上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 。此时,发货人和承运人仅可对各自在运单中记载的事 项作修改 。发 货人所作 修改不得超过一栏或相互关联的两栏 ,而且 应 在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 作 “ 已修改第 …… 栏 ” 的记载。承运人应加盖戳记证明其所作的修改。
7 . 4 承运人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修改和 补充运单中记载的 事项时 ,应加盖戳记证明 。划消纸质运单的原记载事项 ,以及改正或修改电子 运单的记载事项时,原记载事项须能辨认 。
7 . 5 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记载事 项记入相应栏内 , 则按各栏 将这些记载事项记入补充联 。补充联的份数应与运单的张数一致 ,且贴附在运单各张后 。补充联的篇幅应与运单一致 。在运单相应栏内应 记载: “ 记载事项见补充联 ”。
如计算运送费用的第 A - E 项数量不足,则按运单第 1 张背面的 格式编制补充联,并从字母 “ Ж ” 开始,用字母标记后续各项。
发货人在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承运人在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注明 在每张运单上所附补充联的份数。
在按一份运单办理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辆的货物运送时 ,发货人 应按本规则 附 件 2 所 载 的格式编制车辆清单。
在按一份运单办理数个集装箱运送时 ,发货人应按本规则 附 件 3
所 载 的格式编制集装箱清单。
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各栏编号应与运单各栏编号一致。
车辆清单或集装箱清单 “ 共计 ” 栏内的事项,应记入运单相应栏。 运单各张 上各附一 份车辆清单或集 装箱清单 ,在 运单 “ 车辆 ” 栏和
/ 或 “ 货物名称 ” 栏内记载: “ 见所附清单 ”。
从 一 种 轨 距 车 辆 换 装 到 另 一 轨 距 的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辆 且 按 一 份运单运送货物时 ,承运人应编制新的车辆清单 ,且在运单各张上各
附一份,并划掉原车辆清单中记载的事项。
在补充联、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上方应注明货批号,且这些 清单应由发货人或承运人签字(取决于由谁编制 )。
补充联、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是运单不可分割的部分。
7 . 6 运单用纸,以及补充清单、 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为 A4 格式,并在白纸上用黑色铅字印制。
印制运单用纸时 ,作 为防伪措施 ,准许采用带 水印的纸张、加 印微字码、全息图。这些防伪措施不得影响运单的填写和辨认。
7 . 7 记入运单、补充清单、车辆清单和集装箱清单的事项, 使 用黑色字体记载或打印,或采用戳印。加盖的戳记应有清晰的印文。
7 . 8 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添附文件应贴附在运单上 ,以免在运 送途中脱落。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左上角承运人 | “国际货协运单” 填写缔约承运人名称 |
1 发货人 | “发货人” 填写: —发货人名称(应与注册文件一致),姓名(自然人),通信地址; —如缔约承运人对发货人进行编码,则注明由缔约承运人确定的发货人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还可以注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加区号),电子信箱。 发货人签名(根据发送国国内法律规定)。发货人签名确认其在运单中所记载事项的正确性。 |
2 发货人 | “发站” 填写: —发站名称及铁路简称; —发站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从不适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应注明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的车站名称、代码及铁路简称。 |
各栏编号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3 发货人 | “发货人的声明” 记载下列事项: —绕路运输时的具体运送经路; —注明发生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时如何处置货物的指示; —运送易腐货物时的保护措施和保温制度; —描述货物或车辆承运时查明的、发货人所提供的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的毁损情况; —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注明“易破碎零件不加防护运送”、“第 号机械的钥匙”; —如经不同轨距铁路运送时,注明同承运人商定的货物(包括空车)运送办法—记载:“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更换到另一轨距车辆转向架(如有换轮合同,则注明合同号及其缔结日期)”或“采用变距轮对”; —发货人有关其在运单上所作修改的声明; —运送冻结货物时,注明货物含水量百分比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冻结货物”、“撒入石灰的数量占 %”、“用油处理的数量占 %”,“分层垫入锯末”等等); —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向不适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及其地址; —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向不适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注明有关寄送运单的指示; —押运人权利范围; —关于在运单上添附补充清单数量的记载; —采用其他运输方式运进/运出货物时,应记载: “采用 (运输方式)从 (始发国国名)运进”或“采用 (运输方式)运往 (终到国国名)”; —运送声明价格的货物时,记载:“货物声明价格 (款额应大写)”; —记载关于采用 1520mm 轨距敞车类货车(特种平车除外)装载的限界货物装载和加固条件:“技术条件第 章第 项”,“第 号国家技术条件, “第 号地方技术条件”或“第 号图”。 —使用发货人提供的车辆运送货物时,如运送中需将货物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上,应记载:“在 站(注明换装站名称)进行货物换装后空车应交付 (注明空车收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或“在 站(注明换装站名称)进行货物换装后空车应经由 国境站(注明其名称)发往 站(注明到达路、到站和收货人名称),承运人为 (承运人名称)”,此外应为参与运送的每一承运人注明运送费用的支付人的名称和代码。 —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有保护标记的货物时,注明关于所作保护标记的信 息,这些信息应能够用来检查保护标记的完整性(作保护标记的方法、保护标记的位置、外观等)。 |
各栏编号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4 发货人 | “收货人” 填写: —收货人名称(应与注册文件一致),姓名(自然人),通信地址; —如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对收货人进行编码,则注明由该承运人确定的收货人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还可注明电话号、传真号及代码,电子信箱。 |
在向不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应注明在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的车站改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简称。 | |
5 发货人 | “到站” 填写: —到站名称及铁路简称; —到站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在向不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注明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的车站名称和代码、铁路简称,并记载“运送至 站(终到站及到达国名称)”。 |
6 发货人 | “国境口岸站” 按同缔约承运人商定的货物运送经路,注明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名称及代码、铁路简称。 在货物运送中使用轮渡时,应注明将货物转交轮渡或从轮渡接运的港口及车站名称。 如有可能从一个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还 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名称。 |
7-12 | 在运送途中换装货物时,将原车辆记载事项划消,但原字迹须能辨认,并应在下面记载货物换装后每一车辆的事项。 与货物主要部分同时发送的多出部分换装到另一单独车辆时,应填写该车辆的相应事项。 运送由承运人装车的集装箱,或由发货人装载到承运人提供的一辆车上、但用不同运单办理的集装箱时,各栏不予填写。 对装入由发货人提供的一辆车、但按不同运单发往同一收货人的集装箱,应将车辆事项补充记载在其中一份运单上,并在其余运单的“车辆由xx 提供”栏内注明“O”。 |
7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xx装车) | “车辆” 注明车号。 注明车辆所属者名称和车辆配属路简称。 使用机械冷藏车组运送货物时,应补充记载“机械冷藏车组 (机械冷藏车组号码),并在括号中注明车组中的货车数量”。 使用跨装车辆运送货物时,应注明所有车辆的号码及“跨装”字样。 |
各栏编号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按一份运单运送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装载的货物,或按一份运单运送使用发货人提供的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装载的数个集装箱时,应注明“见所附清单”。运送自轮运转货物时,应注明设备(每台)、车辆或轨道运行机械的号码。 | |
8 发货人 | “提供车辆” 作下列记载: “П”—承运人提供车辆时; |
“О”—发货人提供车辆时。 实际由收货人提供的车辆,等同于发货人提供的车辆。 | |
9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x x装车) | “载重量”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载重量(用 t 表示)。 如在车辆上标有数个载重量,则应注明最大载重量(用 t 表示)。 |
10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x x装车) | “轴数” 注明车辆的轴数。 运送自轮运转货物时,注明每台设备的轴数、车辆或轨道运行机械的轴数。 |
11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x x装车) | “自重”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自重。 当用过磅的方法确定空车重量时,车辆上记载的自重写成分子,而过磅确定的自重写成分母。 |
12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x x装车) | “罐车类型” 使用 1520mm 轨距罐车运送货物时,应面注明车号下方标记的罐车类型。 |
13 承运人 | “货物重量”(换装后的) 注明换装后每辆车的货物重量。 当多出部分同货物主要部分同时发送时,应注明装载到另一单独车辆上的货物多出部分的重量。 |
14 承运人 | “货物件数”(换装后的) 注明换装到每辆车上的货物件数。 |
各栏编号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15 发货人 | “货物名称” 填写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每种货物的名称和 8 位代码。注明货物上所作的符号、标记和号码。 运送危险货物时,还应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 2 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注明货物名称及信息。 运送易腐货物时,应填写“易腐”,使用棚车通风运送货物时,还应注明“通风”。根据国际货协第 8 条,在特殊条件下办理货物运送时,注明:“根据 (记载商定特殊条件的每个承运人的简称,以及有关商定的编号和日期)商定的特殊条件办理运送。 运送冻结货物时,应注明“冻结”。 运送动物时,应注明“动物”及“不准驼峰溜放”。 运送易燃货物时,应注明“易燃”及“隔离车 0-0-1”。运送由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时: —注明“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如押运人使用单独车辆或押运数辆重车时,还应补充记载:“押运人所在车辆的车号为 ”; —注明押运人的姓名及其通过国境所必需的证件号码。如押运人押运数辆重车或使用单独车辆时,应在押运人所使用车辆的运单上注明这些事项; —如运送途中更换了押运人,应注明“在 (更换押运人的车站和铁路名称)更换押运人”; — 当押运人使用的车内安装供暖(火炉)设备时,应注明“火炉取暖”。使用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在货物名称下面,应注明运送该货物所使用的运送用具名称。 划虚线的格内 运送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时,应注明下列事项: —运送汽车列车、汽车、挂车、半挂车或可甩挂汽车车身时,注明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的具体名称和代码、汽车列车组成,并作记载“ 个备用轮胎”,“不准驼峰溜放”; —运送通用中吨位集装箱时,记载“集装箱 (注明 9 位集装箱号)”; —运送大吨位集装箱时,应注明由 4 个拉丁字母(其中前 3 个字母表示集 装箱所属者代码,最后一个字母“U”表示货运集装箱)和 7 位数字组成的 11 位集装箱识别号;在集装箱号后面加破折号,其后注明表示集装箱尺寸 和类型的 4 位代码,然后在括号中填写集装箱门上注明的集装箱总重; —按一份运单运送两个或两个以上集装箱时,应注明“见所附清单”。使用跨装车组运送长大货物时,应注明“不准驼峰溜放”。 运送非常规货物时,应作下列记载: —经 1520mm 轨距铁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应注明“超限货物 (超限程度)”,经其他铁路运送时,应注明“在 铁路(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 —在运送带有检查架的超限货物时,在办理超限货物运送的运单上,应注 |
各栏编号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承运人 | 明“检查架放在第 号车内”,而在办理运送带有检查架的车辆的运单上,如检查架放在空车内应注明:“本车用于装载第 号车内货物的检查架”;如检查架放在重车内应注明:“车上放有第 号车内货物的检查架。” —运送超限货物和用特种平车运送货物时,注明“不准驼峰溜放”或“不通过驼峰”(是否必须注明这些事项,由承运人决定); — 运送按自身技术特性需限速运行的货物时,应注明“ 速度不得超过 km/h”; —运送在二级或超级装载限界范围内装载的货物时,应相应注明“二级限界”或“超级限界”; 变更运输合同时,应注明“运输合同已变更”,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超限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时,应注明“在 铁路(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或 “超限货物 (超限程度)”; 如“货物名称”栏中虚线前或虚线后的篇幅不足,可使用整栏填写。 |
16 发货人 | “包装种类” 注明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中所装载货物的包装种类。 运送货捆货物时应注明:分子——货捆,分母——货捆中的每件货物的包装种类,如货物没有包装时,应注明“无包装”。 运送没有容器和包装的货物时,应注明“无包装”字样。 |
17 发货人 | “货物件数” 在货物名称同一行上,用数字注明货物件数。 运送散装、堆装或灌装货物时,相应注明“散装”、“堆装”、“灌装”字样。用敞车类货车或开敞式集装箱运送货物时,如件数超过 100 件,则记载“堆装”字样。 运送货捆货物时用分数注明:货捆数目(分子),装入货捆中的货件总数 (分母)。 采用多次使用的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应注明这些运送用具的数量。 使用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时,应注明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内装载的货物件数。使用汽车列车运送货物时,应注明汽车和挂车内的货物件数及汽车列车内的货物总件数。 运送空的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时,应注明其数量。 |
18 发货人 | “重量(kg)” 用数字注明: —在与货物名称同一行注明每种货物的毛重(含包装重量),包括自轮运转货物的重量; —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自重; —未包含在车辆自重内的运送用具重量; —货物总重。 |
各栏编号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19 发货人承运 (取决于xx施封) | “封印” 注明无押运人押运的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上施加的封印数量和记号。使用锁封装置时,应注明锁封装置的名称、记号、货物发送路 简称。 |
20 发货人 | “装车” 视由xx(承运人或发货人)装车,注明“承运人”或“发货人”字样。 |
21 发货人 | “确定重量的方法” 根据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注明: “用衡器”(注明衡器类型); “按标记重量”; “按标准重量”; “丈量法”; “计量法”; “计量器”。 |
22 发货人 | “承运人” 应注明缔约承运人(最先注明)和接续承运人(最后注明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简称和代码,以及每个承运人办理运送的相应区段(以车站作为各区段的界线,注明车站名称及其代码)。 |
23 发货人 | “运送费用的支付” 根据 “承运人”栏内的事项,按办理运送的承运人顺序注明各承运人简称、向每一承运人付款的支付人名称及付款依据(支付人代码、合同日期及合同号等) |
24 发货人 |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如添附数份文件,应注明份数。 如运单中注明的添附文件在运送途中将被取下,则应在该文件名称后面注 明应取下文件的铁路简称,即:“给 (取下这些文件的铁路简称)”。 |
25 发货人 | “非承运人所需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记入与该批货物有关,但非承运人所需的发货人信息 如履行行政手续所需的文件未添附在运单中,而是寄往相应的行政检查机关,则应作下列记载:“ (注明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日期)提交 (注明行政检查机关的名称)”。 可记入其他信息:包括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间缔结的供货合同号码,如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同仅有一个号码。如供货合同有两个号码:出口单 位为一个号码,进口单位为另一个号码,则记入出口单位合同号码 |
26 承运人 |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在发站应加盖缔约承运人日期戳。 |
各栏编号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27 承运人 | “到达日期” 在到站应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如货物未到达,应注明“货物未到达”,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
28 | 作下列记载: 海关——执行海关查验; 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行政手续。 |
29 承运人 | “货物批号” 注明货物批号。 |
第 3 张和 第 6 张 背面
30 承运人 | “承运人记载” 作下列记载: —编制启封记录时,应注明“启封记录 (日期), 铁路 车站”; —将电子运单转换为纸质运单时,应注明“电子转纸质”,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戳印; —取下添附文件时,应注明“在 站取下第 号 (添附文件名称)”; —承运人更换或施加封印时,应注明“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个,更换为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或“重新施加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代替缺失的封印(锁封装置)”。 —承运人编制补送货物文件时,注明“ (kg/件)货物凭 (文件名称及编号)补送”; —从按一份运单办理的车组中摘下车辆时,注明“第 号车辆凭 (文件名称及编号)补送,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从按一份运单运行的车组中摘下车辆时,注明“摘车”( 在车辆清单中对应被摘下车辆的车号也应注明); —交付补送货物时,注明“补送货物已交付”,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变更运输合同时,注明“根据 (文件名称及日期)变更到 站(车站名称)收货人 (收货人名称)”,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如改变运单中所载的运送经路,则应注明: “由于 (运送阻碍的原因)改变原运送经路”,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 (承运人为了证明影响或可能影响货物运输的某些情况在运送途中编制的文件名称及号码、编制日期、车站名称、铁路简称)”; —如货物重量与运单中的记载不符,但不超出本规则第 35.4 项规定的标准范围,则应注明“检查货物重量为 公斤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如在国际货协运单上附有给收货人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标准的另 一国际协定的运单,则注明“ 年 月 日第 号运单附后”。 |
—“随附 (注明承运人在运单上添附补充联的份数)”。 —“ 年 月 日(注明编制日期) (注明编制记录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第 号(注明记录号)车辆破损(不良)记录”。 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车站换装货物时,应注明货物换装后车辆上封印的数量和记号。 运送非常规货物时,应注明有关已商定经铁路运送的事项,如果通过铁路- 轮渡联运进行运送,还应商定该货物经水运区段运送的事项。 | |
31 承运人 | “商务记录” 注明商务记录号和编制日期,以及编制商务记录所在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并加盖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戳记。 |
32 承运人 | “运到期限延长” 注明货物滞留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以及滞留时间和据以延长运到期限的滞留原因代码,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采用下列代码表示滞留原因: 1—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 2—检查货物内容; 3—检查货物重量; 4—检查货物件数; 5—变更运输合同; 6—运送阻碍; 7—照料动物; 8—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修整货物装载或包装; 9—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换装; 10—其他原因。 在使用代码 10“其他原因”时,应注明货物滞留的原因。 |
33 承运人 | “货物移交记载” 按货物交接站一个承运人向另一承运人移交货物的顺序,加盖接收货物的承运人日期戳。 |
34 承运人 | “通过国境站的记载” 按货物通过国境口岸站的顺序,在国境口岸站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
35 承运人 | “货物到达通知”(第 3 张) 根据到达国国内法律填写。 |
36 收货人 承运人 | “交付货物”(第 3 张) 注明日期,以及收货人签字。 还应填写到达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在到站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
第 1 、 2 、 4 、 5 张 背 面, 补充运 行报单
各栏/ 项序号/填 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A- E 承运人 |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用于按所采用的运价规程和每一区段分别计算每一承运人应得的运送费用。 |
37 | |
38 | 注明区段起、止站间的里程。 |
39 | 计费重量(kg) 注明根据所采用的运价规程确定的货物计费重量。 |
40 | 注明代码,如没有代码,则注明杂费和其他费用的名称,并填写根据承运人在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算出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款额。 |
41 | 运价 注明所采用的运价号码或名称。 |
42 | 货物代码 必要时,应注明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代码,作为计算运送费用的依据。 |
43 | 兑换率 注明由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款额换算成以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款额时所采用的兑换率。 |
44 | 运价货币 注明计算应向发货人核收的运送费用时采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45 | 支付货币 注明向发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46 | 运价货币 注明计算应向收货人核收的运送费用所采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47 | 支付货币 注明向收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运费 | |
48 | 注明根据承运人在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运费。 |
49 | 注明根据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 示的运费。 |
50 | 注明根据承运人在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运费。 |
51 | 注明根据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运费。 |
总额 | |
52 | 注明发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的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53 | 注明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的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54 | 注明收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 的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55 | 注明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的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共计 | |
56 | 注明计算运送费用相应项的第 48 和 52 栏加总所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总额。 |
57 | 注明第 49 和 53 栏加总所得的、以向发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总额。 |
58 | |
59 | 注明第 51 和 55 栏加总所得的、以向收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总额。 |
合计 | |
60 | 注明第 56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1 | 注明第 57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2 | 注明第 58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3 | 注明第 59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4 承运人 |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 填写承运人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所需的记载事项,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在过境铁路或到达国铁路将发现的货物重量多出部分装入单独车辆发运时,注明:“发运货物重量多出部分”; —关于将一车货物换装到两车或超过两车内的原因,注明:“换装到 (注明数量) 辆车,原因是 (注明具体原因)”; —其他记载。 |
65 承运人 | 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 填写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费用名称及款额) |
9. 变 更运 输合同 法律 规范 时运单 填写的 特别 规定
9 . 1 采 用 国 际 货 协 的 国 家 与 不 采 用 国 际 货 协 的 国 家 之 间 办 理 货物 运 送 且 承 运 人 在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改 办 运 单 时 适 用 本规定。
9 . 2 变更运输 合同 法律规范的车站 应位于既采用国际货协 ,又采
用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标准的其他国际协定的国家。
9 . 3 往不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 ,按本规则及下列特别 规定办理运单:
9 . 3 . 1 发 货 人 应 在 “ 到 站 ” 栏 内 填 写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站 名 称 和 代 码 , 以 及 铁 路 简 称 , 并 注 明 “ 运 送 到 站 ( 终 到 站 和 到达国名称) ”;
9 . 3 . 2 发 货 人 应 在 “ 收 货 人 ” 栏 内 填 写 在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车站改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简称;
9 . 3 . 3 发 货 人 应 在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填 写 最 终 收 货 人 的 名 称 和地址。
9 . 4 在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的车站,承运人应:
9 . 4 . 1 根据国际货协运单中记载的事项 , 办理规定铁路货物运输 合同法律标准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运单;
9 . 4 . 2 将国际货协运单第 1 张 “ 运单正本 ” 和第 6 张 “ 货物到达通知 单 ” 附在新运单上;
9 . 4 . 3 根 据 发 货 人 在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记 载 的 声明,将新运单中指定交给发货人的一张寄给发货人。
9 . 5 从不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 ,承运人在变更运输合 同法律规范的车站 ,根据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标准的其他国际 协定运单中的事项,办理国际货协运单,此时:
9 . 5 . 1 应 在 “ 发 站 ” 栏 内 填 写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名 称 和代码,以及铁路简称;
9 . 5 . 2 将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运 单中 给 收货 人 的一 张附 在 国际 货 协运 单上 , 并在 国 际货 协运 单 “ 承运人 记载 ” 栏内作如下记载: “ 年 月 日第 号运单附后 ”。
9 . 5 . 3 根 据 发 货 人 在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际协定运单中所记载的声明,向发货人寄送国际货协运单第 4 张 “ 运单副本 ”。
1 0 . 1 使用封印或锁封装置施封 。
1 0 . 2 仅对带有施封装置的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 的构造孔口施封。
1 0 . 3 货物 装车后 ,由 发货人或承运人根据本国法律对车辆施封 。
11 . 1 封印上应有下列记号:
11 . 1 . 1 发送铁路简称,发站名称;
11 . 1 . 2 封印记号;
11 . 1 . 3 如 用 发 货 人 封 印 对 车 辆 、 集装箱 施 封 , 则 应 标 记 发 货 人简称;
11 . 1 . 4 如 用 承 运 人 封 印 对 车 辆 、 集装箱 施 封 , 则 应 标 记 承 运 人简称。
11 . 2 锁封装置应有下列记号:
11 . 2 . 1 发送铁路简称;
11 . 2 . 2 封印记号;
11.3 锁 封 装 置 上 还 可 标 记 发 站 和 发 货 人 名 称 ( 必 要 时 可 采 用 简称) 。
第 4 章
某 些货 物的特 定运送 条件
1 2 . 发 货人的 押运人 押运 的货物
1 2 . 1 下列货物由发货人的押运人(下称 “ 押运人 ”)押运:
1 2 . 1 . 1 在运送途中需要照管的货物;
1 2 . 1 . 2 运送中需要照管的易腐 货物,但使用承运 人的机械冷藏 车和承运人照管的机械冷藏集装箱 、多式运输单元 或汽车运输工具 运
送且只须遵守保温制度和保证通风的此类货物运送除外 ;如机械冷藏 车、机械冷藏集装箱、多式运输单元 或汽车运输工具 的设备由非承运 人工作人员的人照管 ,则将这些人视为押运人并为其办理规定的押运 人文件;
1 2 . 1 . 3 动物;
1 2 . 1 . 4 自轮运转货物 : 机车、 动车组列车的车辆、 铁路起 重机 、铁路养路和建筑机械。
1 2 . 2 发货人可托运由押运人押运的其他货物。
1 2 . 3 每一载货车辆的押运人不得超过两名。但按一份运单使用 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运送货物时 ,车 组所需的押运人数量由发货人确定。
1 2 . 4 发货人可在货物运送期间更换押运人。
1 2 . 5 押运人应具备相应资格,遵守本规则以及行政规定和铁路 运输安全规章, 还应拥有必要的文件、器材 、材料和工具, 而在押 运动物时,应编写动物照管日志。
1 2 . 6 承运人应根据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押运人事项,按本规
则 附 件 4 格式为每个押运人办理赋予押运货物权利的 “ 货物押 运人证 明书 ”(下称 “ 证明书 ” )。根 据国内法律, 承运人可在证明书中列入 押运人信息 。证明书用纸的印制 和填写,使用铁组一种正式语文,并 适用国际货协第 15 条 “ 运单 ” 的规定。
押运人应在运送途中始终持有证明书,并按承运人的工作人员、 基础设施管理者或行政检查机关的要求出示证明书 。押运人在结束货 物押运工作的车站将证明书退还承运人。
1 2 . 7 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
1 2 . 7 . 1 发 货 人 记 载 “ 发 货 人 的 押 运 人 押 运 ” 。 如 押 运 人 使 用 单 独车 辆 或押 运 几辆 重车 时 , 发 货 人应 补充 记 载 “ 押 运人 所在 车 辆的 车 号为 ”;
1 2 . 7 . 2 发 货 人 应 注 明 押 运 人 姓 名 及 其 通 过 国 境 所 需 证 件 的 号码。如押运人押运几辆重车或使用单独的车辆,则发货人应在押运 人
所用车辆的运单上注明这些事项;
1 2 . 7 . 3 如运送途中更换了押运人 ,发货人应注明 “ 在 ( 更换 押运人的车站和铁路名称)更换押运人 ”;
1 2 . 7 . 4 在运送途中更换押运人 时,承运人应将发 货人在运单中 填记的押运人事项划消,并记入关于其他押运人的事项。
1 2 . 8 如押运人使用单独车辆,则应为该车辆单独办理运单。
1 2 . 9 货物发生运送或交付阻碍时,发货人可授权押运人履行发 货人的职责和行使发货人的权利 。发货人 在运单 “ 发货人声明 ” 栏内注 明押运人的权利范围。
1 2 . 1 0 必要时发货人可在押运人的车辆内安放使用固体燃 料(煤 和硬木块)的铁炉,但应遵守消防规定,此时发货人应在车内备有 灭火设备,并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记载 “ 火炉取暖 ”。
1 2 . 11 运送有押运人押运的车组时 ,如运送途中摘下某些车辆且 无 法 保证 这 些车 辆继 续 由押 运 人押 运, 则 承运 人 应根 据本 规 则 “ 发生 运 送 阻碍 时 承运 人的 处 理办 法 ” 一 章的 规 定办 理 。 如 在运 送 动物 时 发生此情况 ,则 承运人根据摘下车辆所在国的国内法律规定解决货物 继续押运问题。
1 3 . 1 根据标准 、技术规程 ,以及 货物 自身 特 性的技术条件 ,凡在 运 送中 对高 温或低温 作用 需要 采取防护 措施 ( 加 冷、 加温 、 通 风 )、照料或照管的货物,均属于易腐货物。
1 3 . 2 发货人托运的易腐货物 ,必须符合发送国国内法律规定的应 有的质量和温度状态。
1 3 . 3 发货人根据货物装车前的热状态和生理状态、适运期限、 算出的运到期限 ,以及运行全程最差的气候条件 ,确定运送易腐货物 的必要防护措施及车辆或集装箱种类。
1 3 . 4 允许使用同一车辆 、同一集装箱运送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 ,但这些货物不应散发或吸附气味,并应有相同的运送条件。
1 3 . 5 运送中需要 采取防护措施、照料或照管的易腐货物,应装 到车辆或集装箱内承运 ,并为装载到每辆车或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办 理运单。
1 3 . 6 发货人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 “ 易腐 ” ,如 使用棚车通 风运送货物时,还应注明 “ 通风 ” 字样。
1 3 . 7 在运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 发 货 人 应 根 据 车 辆 或 集 装 箱的技术性能注明运送全程所需的保护措施和温度工况 。如果运单中没 有发货人的此项记载 ,则认为运送该易腐货物不需采取保护措施 ,也不需遵守温度工况。
1 4 . 1 小汽车、载货汽车和专用汽车、大客车、无轨电车、有轨 电车及其车体、拖 拉机、挖掘机、机动农机及其他轮式和履带式机械, 均属于机动车辆、机械。
14.2 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 发货人在托运前应:
—— 卸下并包好易卸(无需使用工具即可卸下)的零、部件。
—— 卸下并包好或用包装材料防护所有易破碎零 件(例如 :玻璃 、前 灯 ); 根据发 货人 的要 求, 允许在运 送机 动车 辆、 机械 时对 易破 碎零件不加防护,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注明 “ 易破 碎零件不加防护运送 ”。
—— 将驾驶室、 旅客间、 封 闭车体的门, 以及车盖、 行李箱、 隔间等用插销、锁予以锁闭(根据机动车辆、机械构造 )。
—— 对从 外面关闭的驾驶室、 旅客间、 车体、 车盖等应施封。 封印类型( 种类 )、 记号、 施封的位置和方法, 由发货人规定。
—— 注油和水。为保证机动车辆、机械自轮装卸, 油箱中应余 留足够的燃料 ,但载重量 5t 以下( 包括 5 吨)的机动车辆、机械油箱 中不应超过 10 L, 5 吨以上的 —— 不应超过 15 L;
—— 凭 一 张 运 单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运 送 的 所 有 机 械 的 钥 匙 放 在 分 格
的专用包内,格上的号码与机械号码相符。钥匙包放在其中一辆机 械的旅客间、驾驶室内或行李箱中。该辆机械的钥匙由发货人包好、封严并订在运单上 。发货人在运单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中对此作记载 ,同时注明 “ 第 号机械的钥匙 ”。
1 4 . 3 发货人应对运送期间装入驾驶室、旅客间、行李箱、封闭 车体中的机动车辆 、机械附属件进行包装 。尺寸大的零 、部件箱 , 如放在敞车类货车上且与机动车辆 、机械分开放置 ,则应使用金属带捆 系。发货人应在每一箱内放入所装物品一览表。
1 4 . 4 用敞车类货车成列直达运送机动车辆 、机械时 ,其配套部件 、工具和附属件可在包装后装在棚车中随直达列车运送。
1 4 . 5 发货人应为每一机动车辆、机械编制清单,一式两份。清 单 用 纸 的 印 制 和 填 写 , 使 用 铁 组 一 种 正 式 语 文 , 并 适 用 国 际 货 协 第 15 条 “ 运单 ” 的规定。
如每一 机动车辆、机械所需的运送准备工作相同,则可按装到 同一 车 辆 上 的 一 组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或 按 以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所 有 机 动 车辆、机械编制清单。
清单中注明下列内容:
—— 油箱中的燃料名称及数量;
—— 从机动车辆、机械上卸下的易卸零、部件的名称及其数量, 以及在机动车辆、机械上的存放位置;
—— 装有 备 用 零件和工具的包装数量及 其 在机动车辆、机械上 的存放位置;
—— 施于机动车辆、机械上的封印数量、施封位置和封印记号。 使 用 棚 车单 独 发送备 件 、 易卸 零 件和工 具 时 , 在 清 单中注 明 “ 备
件、易卸零件和工具未装 ”。
一份清单订在运单上 ,另一份放入 驾驶室 、旅 客间等处 。必 要时 ,清单还应附有使用起重装置换装机动车辆、机械的起重系索示意图。
1 4 . 6 承运人承运机动车辆、机械和向收货人交付机动车辆、机
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时 , 应从外部查看机动车辆 、机械本身 的完好性、易破碎零件的防护、机动车辆、机械的数量以及与机动 车辆、机械分开放置的大尺寸部件箱的数量、有无发货人的封印及与 清单相符的封印记号;
—— 使用棚车、带顶集装箱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 按本规则“ 货物 的承运” 和“ 货物的交付” 两章中为此类车辆和集装箱规定的办法办理。
1 5 . 1 运送货物所使用的集装箱应符合其中规定了集装箱参数和 国际铁路联运准入条件的国际协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所载的要求。
1 5 . 2 经缔约承运人和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商定,集装箱可运往不 办理集装箱货运作业的车站。
1 5 . 3 不 允 许 使 用 承 运 人 提 供 的 集 装 箱 运 送 有 臭 味 的 货 物 和 运 送后必须对集装箱进行洗刷或消毒的货物。
1 5 . 4 无论集装箱由何方提 供(发货人或承运人 ),发货人均应确 认集装箱是否适于运送货物。
如发货人提供的集装箱破损 ,但不影响货物完好和运输安全 ,则可 以 承运 该 类集 装箱 。 在这 种 情况 下, 发 货人 应 在运 单 “ 发货人的声 明 ” 栏内注明 破损的形状及尺寸。
15.5 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重量和件数由发货人确定。 集装箱内的货物重量和集装箱自重之和, 不得超过集装箱门上标记的集装箱总重。
1 5 . 6 在 集装箱内放置和加固货物时,应保证货物完好及运输安 全,并使货物在装载、运送和卸车时不致损坏集装箱,且集装箱门 能够自由开启和关闭。
1 5 . 7 重集装箱( 装运家庭用品的集装箱除外)以及无押运人押 运的空机械冷藏集装箱,应由发货人施封。
在 集 装 箱 每 一 带 有 施 封 装 置 的 构 造 孔 口 均 应 施 加 一 个 封 印 , 此 时 ,大 吨位集装箱门洞上的封印应加挂在最后关闭的箱门的锁闭装 置
的左 把手上。
15.8 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在运送中破损时, 承运人应将货物换装到另一集装箱内。 如承运人没有适于换装货物的集装箱, 或因货物特性不能由承运人进行换装, 或破损集装箱是由发货人提供, 则承运人应根据本规则“ 发生运送阻碍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一章的要求办理。
1 5 . 9 如 集装箱由发货人装车,则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托运使用该 车辆装运的所有集装箱 ,即发到同一到站 、同一收货人的数个集装箱 或一个集装箱,但这些集装箱的放置应保证使车辆的技术能力( 容 许集装箱总重,或者容许的个别集装箱总重之和,或者车辆的载重量 或容积)得到充分利 用。
1 6 . 多 式运输 单元( 集装 箱除外 ) 和汽 车运 输工具
1 6 . 1 汽车运输工具包括:
汽车列车 — 由汽车牵引车和半挂车或汽车和全挂车组成的车列; 汽车 — 带有不可甩挂厢式车身的运输工具;
挂车 — 运输单元,即安装在两个底盘上的厢式车身,通过连接 装置与汽车相连。
多式运输单元(集装箱除外)包括:
可甩挂汽车车身 — 具有专门接口和装载吊抓装置的运输单元; 半挂车 — 运输单元,即安装在一个底盘上的厢式车身。
1 6 . 2 在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内 装载 和加固货物时 ,应 保证货物 、 多式运输单元 、 汽车运输工具完好以及运输安全。
对无押运人押运的重载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 ,由发货人 施封。
1 6 . 3 运送汽车列车和汽车时,由汽车司机押运视为发货人的押 运人押运。
1 6 . 4 发货人应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下列事项:
1 6 . 4 . 1 对于重载的 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 , 根 据 所 采 用
的货物品名表注明多式运输单元 和汽车运输工具 的名称和代码 ,注 明运输工具( 单元) 的具体名称、汽车列车组成、多式运输单元 、汽 车运输工具 所装载货物的名称;
1 6 . 4 . 2 对于空载的 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 , 根 据 所 采 用的货物品名表注明多式运输单元 和汽车运输工具 的名称 和代码 ,注 明运输工具(单元)的具体名称、汽车列车组成;
1 6 . 4 . 3 注明 “ 不准驼峰溜放 ”。
16.4.4 在运送汽车运输工具和半挂车时,应注明“ 个备用轮胎”。 1 6 . 5 如 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 破损,但不影响货物完好
和运输安全,则可承运此类多式运输单元 和汽车运输工具 ,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注明破损的状态和范围。
1 6 . 6 发货人应将汽车列车和汽车的驾驶室 、旅客间 、发动机罩 、行 李箱 、 隔 间和油箱 用插 销或 锁予以锁 闭( 根据 构造 )。 汽车 列车 、汽车、挂车、半挂车、可甩挂汽车车身的篷布应无破 损且带有将其固 定到车身上的配件 ;篷布和车身上的环扣和孔眼不应有裂损 ;蓬布扎 绳应无断线处,无拼接痕迹,篷布主扎绳的两端应配有端头并连扣 在一起。
如汽车列车和汽车运送无押运人押运时 ,发货人应对从外面关闭 的驾驶室、发动机罩、旅客间、行李箱、隔间和油箱进行施封, 同 时按照本规则第 14 项对机动车辆、机械设备规定的办法,注明封印数 量、施封位置及封印记号。
1 6 . 7 承运无押运人押运的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时,承 运人应对其状态进行外部检查 ,包括检查篷布和篷布扎绳的状态 、货物隔间有无封印 、封印是否完好及其施加是否正确 ,以 及封印上的记 号是否与运单和按本规则第 14 项规定所编制的清单上的记载相符。
1 6 . 8 交付无押运人押运的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时,如
封印完好、封印记号与运单和按本规则第 14 项规定所编制清单的记 载相符且车身( 篷布)完好,则只进行外部检查,不检查货物的重量 、
状态和件数。
1 6 . 9 如果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在运行途中发生破 损, 致 使 无法 使 用其 继续 运 送时 , 发现 破损 的 承运 人 应根 据本 规 则 “ 出现 运送阻碍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 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1 7 . 1 货捆是指用打捆器材捆装组成的合并货件。打捆器材上 应有 能证 明货 捆完好的 检查 标志 ( 封印、 锁固 的检 查带、 收 缩膜 等 )。同一批货物的所有货捆应使用同样的检查标志。
1 7 . 2 货捆的捆装组成 应保证其在 运送和保管过程中:
1 7 . 2 . 1 能进行机械化装卸和换装;
17.2.2 货捆完 好( 不损坏检查标志就无法从货捆中抽出单个货件 );
1 7 . 2 . 3 货物完好和行车安全;
1 7 . 2 . 4 进行仓库、装卸和换装作业的员工的安全;
1 7 . 2 . 5 货捆尺寸与车辆、集装箱尺寸成倍数关系,在使用敞 车类货车运送时,符合装载限界;
1 7 . 2 . 6 货捆的稳定性,必要时,可对货捆予以固定,以防止 在运送中发生纵向和横向移动。
1 7 . 3 发货人应在货捆上标有标记、总重和净重。组成货捆的各 单个货件不需要有标记。
1 7 . 4 发货人应在每一货捆上注明:
—— 货捆可以码放的最多层数的有关事项;
—— 用分数表示的事项 : 货捆总数(分子 ) 和每一货捆中的货件 总数( 分母 ), 以及补充在括号里的 —— 货捆顺号。
1 7 . 5 用棚车和冷藏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托运的货捆的重量(货物 加上打捆器材或运送用具的重量 ), 不应超过 15 00 kg ; 用中吨位集 装箱 托运 的货 捆的 重量 , 不 应超过 10 00 k g ; 用敞 车 类 货车 托运 的货 捆的重量,不应超 过 50 00 kg。经运送参加方商定,可增加货捆重量。
1 7 . 6 在运单的 “ 件数 ” 栏内, 发货人应用分数注明: 货捆总数( 分子) 和这些货捆中的货件总数( 分母 ); 在运单 “ 包装种类 ” 栏内注明: 货 捆( 分子 ) 和货捆 中货 物包 装的种类 ( 分 母 ), 如 货物 没有 包装 ,则注明 “ 无包装 ”。
1 7 . 7 如货捆由承运人装车 ,则承运人在承运时应进行外部检查 ,不检查货捆中货物的件数和重量。
1 7 . 8 在运送途中和到站检查货物时,承运人只检查破损货捆中 的货物件数。经过检查,如发现货件毁损,则承运人应检查毁损货 件中的货物状态。
1 8 . 1 所有动 物均应按整车货物办理运送。
1 8 . 2 动物运送应使用专用车辆或发货人为此类运送专门装备的 棚车。
1 8 . 3 装运动物前,应根据办理装车所在国的国内法律,对车辆 进行兽医卫生处理。
1 8 . 4 运送蜜蜂、活虾、鱼、鱼苗、用于孵化的受精卵、动物精 子时,还应遵守本规则 “ 易腐货物 ” 一章的要求。
1 8 . 5 发货人应按运到期限外加两天的时间,保证动物运送全程 所需 的饲料、储水容器和铺垫物品。
运送动物的车辆在途中发生滞留时 ,不论车辆滞留在何处 ,承运 人应根据押运人的申请,为车辆补给动物饮水。
1 8 . 7 运 送 动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物名称 ” 栏 内 注 明 “ 动物 ”和 “ 不准驼峰溜放 ”。
1 8 . 8 运送动物时,发货人应在车辆侧板的车号下方粘贴尺寸不
小于 14 8 mm ×10 5 mm 的表示牌,表示车内有动物。
1 8 . 9 列车在承运人规定的车站停车期间,押运人应在车辆被送 到指定用于清扫车辆的线路上之后,从车内清除动物 的生活废物。
如运送途中发现疑似动物传染病或动物患病时 ,则在途中不清扫 车辆。
1 8 . 1 0 如怀疑动物患病和动物大批死亡时 ,押运人应将此情况书 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根据国内法律处理。
1 8 . 11 运 送 动 物 的 车 辆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时 , 承 运 人 应 立 即 修 理 车辆。如车辆无法立即修复,则经当地兽医卫生机关准许,承运人应 将动物换装到已做好兽医卫生处理的另一车辆上。
1 9 . 1 外界温度低于摄氏 0 ºC 时货物颗粒因相互冻结而失去松散 性并冻结在车辆地板和侧板上的堆装或散装货物,属于冻结货物。
1 9 . 2 发货人在托运冻结货 物前应采取措施,减少含水量并使含 水量达到货物不致冻结的程度。
1 9 . 3 如货物含水量无法减少到不致货物冻结的程度,发货 人应 根据国内法律在装车时采取预防货物冻结的措 施(下称 “ 预防措施 ” )。 1 9 . 4 冬季期间,货物运送全程均应采取预防措施。如发货人未
采用预防措施,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货物。
1 9 . 5 冬 季 运 送 冻 结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内记 载 “ 冻结 ” ,在 “ 发货人声明 ” 栏内注明货物的含水量百分比及采取的预 防 措 施 ( “ 货 物 冻 结 ” , “ 撒 入 石 灰 数 量 占 %” 、 “ 用 油 处 理 的 数 量
占 %” , “ 分层垫入锯末 ” 等 )。 在运 送 泥 土、 粘 土、 沙 土 、 碎石 和
砾石时,发货人可不在运单中注明含水量。
使用 15 20 m m 轨距跨装车组运送超 长货物时,发货人 应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 “ 不准驼峰溜放 ”。
2 1 . 1 要求采取严格消防措施的货物属于易燃货物。易燃货物一 览表见本规则附件 5 。
2 1 . 2 夏季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含水量低于 40% 的泥煤和木片、 锯末、木刨花时,发货人应苫盖篷布或能防止火星溅入和污染环境 的其他材料。
2 1 . 3 使用棚车运送易燃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装车前做好车辆的 消防准备工作。
2 1 . 4 运送易燃货物时 ,发货人应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 “ 易
燃 ”,使用 15 20 mm 轨距车辆运送时,还应补充记载 “ 隔离车 0 - 0 - 1 ”。
2 2 . 非 常规货 物和在 二级 或超级 装载限 界范 围内装 载的货 物
2 2 . 1 按照自身技术参数(重量、尺寸、单个货件的结构)需要 制定和商定其运送条件的货物,属于非常规货物。
非常规货物包括超限货物 、用特种平车运送的货物 ,以及某些自 轮运转货物。
如用敞车类货车装载货物时 ,货物超出其运送经由的任一铁路的 装载限界,则该货物为超限货物。
能否运送非常规货物及其运送条件 ,由承运人根据铁路基 础设施 和 机车车辆的技术特性确定。
22.2 运 送 超 限 货 物 时 ,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中 记 载 “ 在
( 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经由 1520 mm 轨距铁路运送时,应记载“ 超限货物 ( 货物超限程度 )。应 在货物两侧的纵立面做出类似标记。
2 2 . 3 运送带有检查架的超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超限货物运单 的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 “ 检查架放在第 号车上 ”,而在装有检查 架
的车辆运单上做下列记载:
—— 如检查架放在空车内 , 应注明 : “ 本车用于装载第 号车所
载货物的检查架 ”;
—— 如检查架放在重车内 , 应注明 : “ 车内 放 有第 号车所载货
物的检查架。 ”
2 2 . 4 在 15 20 m m 轨距铁路运送超限货物和用特种平车运送货物 时, 必要时发送人应在运单的 “ 货物名称 ” 栏内记载 :“ 不准驼峰溜放 ”或 “ 不准通过驼峰 ”。发货人应在货物纵向两侧做出类似标记。是否 有必要做出上述记载和标记,由承运人确定。
2 2 . 5 在运送超限货物和用特种平车运送货物时 ,发货人应用鲜明 的洗不掉的颜料在车辆地板和货物上标出检查带。
2 2 . 6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载 ” 栏 内 记 入 关 于 已 同 需 预 先 商定非常规货物运送的各铁路商定该货物运送的事项。
2 2 . 7 在运送按自身技术特 性要求限 速运行的货物时,发货人应 在运单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 “ 速度不得 超过 km / h ” 。
2 2 . 8 在 15 20 m m 轨距铁路运送二级或超级装载限界范围内装载 的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相 应 记 载 “ 二 级 限 界 ” 或 “ 超级限界 ”。
2 3 . 1 运送家庭用品时, 发货人应编制物品清单 , 一式四份, 并 签字证明。
—— 批号;
—— 发站和到站;
—— 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
—— 包装种类;
—— 标记(每件货物的特征 );
—— 包装在每个货件中的物品名称和数量;
—— 该批货物的件数;
—— 每 件物品的 价格 ;
—— 每一货件的总价;
—— 家庭用品的价格总额。
一份清单在发站由承运人留存 ,第二 份(有承运人签字和日期戳 记的一份)由发货人留存,第三份放入家庭用品或车辆、集装箱内, 第四份附在运单上并随其运至到站。
2 3 . 2 按整车货物运送的家庭用品,可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
2 3 . 3 承运由发货人装入车辆或集装箱内的家庭物品时,承运人 应在发货人在场时对车辆或集装箱进行外部检查并施加封印 。承运人 封印与发货人封印同样有效。
2 4 . 1 尸体按整车货物运送。
2 4 . 2 承运的每具尸体,应放入密闭金 属棺内或 包有马口铁的木 棺内。应将棺放入木箱内,并予加固。
2 4 . 3 属于死者的物品,如总重 不超过 5 00 kg ,可装入运送灵柩 的车辆。对这些物品不额外征收运送费用。运单上应添附属于死者 的物品清单。
第 5 章
运 送途 中对 货物的 处理 办法
2 5 . 1 如运送途中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况,则承 运 人 应 编 制 文 件 , 在 其 中 注 明 滞 留 事 实 、 滞 留 原 因 和 滞 留 时 间 并 将 其添附在运单上 , 且应在运单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记载 “ 铁路( 铁 路
简称 ) 站( 车站名称) 年 月 日第 号 (由于与承运 人无关 的原因货 物在运送途中滞留时承运人编制的文件名称) ”:
—— 货物滞留;
—— 从车组中摘下车辆;
—— 发现发货人装车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或超过车辆轮对静荷载;
—— 货物从一辆车换装到相同轨距的另一辆车内, 以及
—— 承运人发现发货人违反了国际货协规定;
—— 承运人更换封印或施加新的封印,以代替短缺、记号不清 或记号与运单记载不符的封印;
—— 承运人发现运单中记载的添附文件丢失 ;
—— 承运人应编制有关确认上述状况,以及发生滞留时还应注 明 滞 留时 间 的文 件, 并 将其 附 在运 单上 , 同时 在 运单 “ 承 运 人的 记 载事项 ” 栏内记载 :“ 在运 行途中,由承运人编制的用于证明影 响或可能影响货物运送的文件的名称及其编号 、编制日期 、车站名称和 铁路简称 ”。
2 5 . 2 如承运人更换封印或施加新的封印,以代替短缺的封印, 则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记载 “ 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 置 ) 个更换为标有 的封印( 锁封装置) 个,或施加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代替短缺的封印(锁封装置) ”。
2 5 . 3 在 不 同 轨 距 铁 路 相 邻 车 站 换 装 货 物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关 于 换 装 后 的 车 辆 上 施 加 封 印 的 数 量 及 记 号
的事项。
2 5 . 4 如在运送途 中编制 了 商务记录,则承运人应将一份商务 记录添附在运单上,其余各份连同附件由承运人留存。
2 5 . 5 如使用电子运单无法继续运送货物或交付货物 ,管理货物 的承运人应按照本规则对于格式和份数的要求 ,将运单转换为纸质运 单,并将其随附文件转换为纸质形式。
承运人应在电子和纸质运单 “承运人记载” 栏内注明 “ 电子转 纸质 ”,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戳印。
2 6 . 权 利机关 执 行行 政检 查时承 运人的 处理 办法
2 6 . 1 按行政检查机关的要求开启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汽车运 输工具和机动车辆 、机械设备时 ,承运人应编制启封记录 。启封记录 的格式载于 本规则附 件 6 。 开启机动车辆、 机械时 , 应在启封记录 上记载其识别号码。
一份启封记录连同从车辆 、多式运输单元 、汽车运输工具和机动 车辆、机械设备上摘下的封印,由编制该记录的承运人留存,另一 份则附在运单上随货物送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2 6 . 2 编 制 启 封 记 录 的 承 运 人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
“ 铁路 站 年 月 日启封记录 ”。
2 6 . 3 开启按一份运单运送的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时,允许对这 些车辆编制一份启封记录。
开启按一份运单运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集装箱时 ,允许对这些集 装箱编制一份启封记录。
2 6 . 4 对 车辆、多 式运输单元、汽车运输工具和机动车辆、机械 设备施加新的封印时 ,应有承运人和要求开启的行政检查机关的代表 在场。
2 6 . 5 向行政检查机关转交指定给这些机关的添附文件时, 承运 人应在运 单“承运人记载 ”栏内记载 :“ 在 车站取下第 号 ( 添
附文件名称) ”。如运单中在添附文件名称后面已注明, 该文件应 在某铁路取下,则在运单上不作关于取下文件的记载。
2 6 . 6 如国家机关没收货物,则管理货物的承运人应将此事通知 缔约承运人和应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以便继而告知发货人和 收货人。
27. 发现 车辆 装载超 过载 重 量 或 车 辆容 许静轴 载时 承 运人 的处理 办法
2 7 . 1 在发送国铁路发现货物重量多出时,承运人应将多出货物 卸下并按国内法律规定的办法交发货人处理。
2 7 . 2 在过境路或到达国铁路发现货物重量超出时,承运人应将 多 出 货物 装 入单 独车 辆 内发 至 到站 。 在 运 单 “ 关 于计 算和 核 收运 送 费用的记载 ” 栏内应注明 “ 发运重量多出部分 ” ,并 加盖承运人戳记证明 。
27.3 如多出货物同货物主要部分同时发送 ,则 在运单“ 车辆” 、“ 车辆由 提供”、“ 标记载重”、“ 轴数”、“ 自重” 和“ 罐车类型” 各栏中记入装载多出货物的车辆的有关事项,在运单 “ 货物重量( 换装后 )” 和“ 货物件数( 换装后) ” 栏内对着车号相应注明货物重量( 件数 )。
2 7 . 4 如卸下的多出货物晚于货物主要部分发送 ,承运人应编制 多出货 物发至到站所需的 文件, 在运单 “ 承运 人记载 ” 栏内记载 “ 公斤 / 件货物凭第 号 (文件名称)补送 ”。
28. 有货 无运 单时承 运人 的处理 办法
2 8 . 1 发现有货无运单或运单缺页(带号码的) 时, 承运人应编 制商务记录确认文件已灭失。
2 8 . 2 发现有货无运单或运单缺页时 ,承运人应编制运单或运单 的个别张页以代替灭失的运单或灭失的个别张页。
在重新补制的运单或运单的个别 张页上方 空白处相应地记载:
“ 代替灭失的运单 ” 或 “ 代替灭失的第 张 ”。
2 8 . 3 如没有足够的资料以便编制新的运单或运单的个别张页,
则承运人应向缔约承运 人 索取必要的资料。
2 8 . 4 补充清单、车辆清单或集装箱清单灭失时, 承运人根据 本规则第 28 . 1 ~ 28 . 3 项的规定处理。
如承运人确认其管理的货物已灭失 ,则该承运人应将此事通知缔 约承运人和应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以便继而告知发货人和收货人 ,同时将运单连同添附文件和商务记录寄往到站 ,以便按国内法律规定的 办法交付收货人。
3 0 . 1 货 物 运 送 发 生 阻 碍 时 , 如 承 运 人 已 决 定 征 求 发 货 人 的 指示,则该承运人应通过缔约承运人书面征求发货人的指示。
3 0 . 2 发货人应将自己的指示通知缔约承运人,而缔约承运人将 该指示转交给征求指示的承运人。
3 0 . 3 管理货物的承运人应将运单相应栏内的原事项划消,但原 字迹须能辨认,并按发货人指示记入新的事项,而在 “ 延长运到期限 ”栏内注明滞留原因和滞留时间。
如运单中所载的运送经路改变 ,则承运人应在运单 “ 承运人记载 ”栏内记载 : “ 由于 ( 运送 阻碍的原因) 改变 原运送经路 ”, 并加 盖
承运 人戳记。
31. 在不 同轨 距铁路 相邻 车站换 装货物 时承 运人 的处理 办法
3 1 . 1 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时 ,办理换装的承 运人应将运单中 “ 车辆 ”、“ 车辆由 何方 提供 ”、“ 载重 量 ” 、“ 轴数 ” 、“ 自重 ” 、 “ 罐车类型 ” 各栏中关于原车辆的记载事项划消,但原字迹须能 辨认,并在其下面记载换装后的车辆的相应事项;如一车货物换装 到
两车或超过两车内,应记载换装后的每辆车的事项。
在运单 “ 换装后 ” 栏内注明车内所载货物的重量和件数 ;货物从一 辆车换装到两辆车或两辆以上车内时 ,分别注明换装后的每辆车所载 货物的重量和件数 。在运单 “ 计算和 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 ” 栏内注明使 用两辆车或数辆车的原因 : “ 由于 原因( 注明具体原因) 货物 换装到 (注明数量)辆车内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证明。
31.2 换装超过装载限界的货 物( 超限货物 )时 ,承 运人应在运单“ 货物名称” 栏内作相应记载, 并在货物两侧的纵立面做出类似标记。
32. 货物 换装 到相同 轨距 车辆内 时承运 人的 处理办 法
3 2 . 1 如货物从一辆车换装到相同轨距的一辆或一辆以上车内时, 办理换装的承运人应将运单 “ 车辆 ”、 “ 车辆由 何方 提供 ”、 “ 载重 量 ”、 “ 轴数 ”、“ 自重 ”、“ 罐车类型 ” 各栏中关于原车辆的记 载事项划 消, 但原字迹须能辨认 ,并在其下面记载换装后的每辆车的相应事项 。对重 新装载的每辆车 ,承运人应在运单 “ 货物重 量( 换装后 )” 和 “ 件 数( 换装后) ” 栏 内记 载相 应 事项 。 如货 物由 一 辆车 换 装到 两辆 或 两辆 以 上车 内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计 算 和 核 收 运 送 费 用 的 记 载 ” 栏 内 补 充 记 载: “ 由于 原 因 ( 注 明 具 体 的 原 因 ) 换 装 到 辆 车 内 ( 注 明
车数 )。
3 2 . 2 如 换 装 后 货 物 的 一 部 分 将 晚 于 按 运 单 发 送 的 货 物 主 要 部 分发送,则承运人应办理卸下的部分货物发往到站所需的文件,在运 单 “ 承运人记载 ”栏 内注明 :“ 公斤 / 件货物凭第 号 (文件名 称) 补送 ”, 并加盖戳记证明。
33. 摘下 车辆 时承运 人的 处理办 法
如运送途中从按一份运单运送的车组中摘下一辆车或数辆车, 则承运人应为每一摘下的车辆办理该车辆发往到站所凭的文件。
承运人在运单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注明 “ 第 号车辆凭第 号
(文件名称)补送 ”,并加盖戳记证明。
承 运 人 应 在 车 辆 清 单 或 集 装 箱 清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有 关 摘 下的 车辆的事项之后或在运单 “ 车辆 ” 栏内,注明 “ 摘车 ”。
第 6 章
运 输合 同的 变更
3 4 . 1 运输合同的变更,应根据发货人或收货人的申请书办 理。
3 4 . 2 运输合同变更申请 书(下称 “ 申请书 ” )中 应注明下列事项 :
3 4 . 2 . 1 运单中记载的事项:
—— 批号;
—— 车辆 / 集装箱号码;
—— 发货人和收货人;
—— 发站和到站;
—— 货物名称。
3 4 . 2 . 2 给承运人的关于变更运输合同的指示:
—— 新到站 ,以 及运输合同变更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口岸 站( 如国境口岸站有所变化)及其代码和铁路名称;
—— 如有新的承运人参加后续的运送,应注明这些承运人简称 和代码,以及这些承运人办理运送的区段;
—— 新收货人及其代码和通信地址。
3 4 . 2 . 3 办理运输合同变更所需的其他 事项,包 括运送费用支付 人的名称和代码。
3 4 . 3 申请书由发货人提交给缔约承运人 ,由收货人提交给交付 货物的承运人。
发货人应将申请书连同运单第 4 张 “ 运单副本 ” 一并提交缔约承 运人,并在 “ 发货人声明 ” 栏内记载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事项 。缔约承
运人在运单的申请事项下加盖日期戳记证明。
3 4 . 4 变更运输合同时,承运人应将运单中的原记载事项划消, 但原字迹须能辨认 ,并记入新事项 。在运单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注明 “ 根据 年 月 日 ( 文 件 名称) 变 更 到 站(车站名称)收 货人 (收货人名称) ” ,并加盖承运 人戳记。 在 “ 货物名称 ” 栏内注明 “ 运输合同已变更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3 4 . 5 接 到 申 请 书 的 承 运 人 应 将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或 拒 绝 变 更 运 输合同一事通知发货人或收货人。
3 5 . 1 商务记录应包含下列事项:
3 5 . 1 . 1 实际查明编制商务记录依据情况的日期 ,编制商务记录的 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名称;
3 5 . 1 . 2 根据运单填写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 ,发站和到站名称 ,以及 货物 名称 、 件数、 包装 种类 、 货物重 量( 公斤 )、 由谁 装车 、 货 批号 、车辆 、多式运输单元 和 汽车运输工具 的 号码 、车辆载重量, 以 及根据运单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3 5 . 1 . 3 货物到达商务记录编制站的日期,车次;
35.1.4 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上的封印数量和记号;
35.1.5 货物检查结果 ;鉴 定书号码及编制日 期( 如已编制鉴定书 );
35.1.6 商务记录添附文件的名称和数量,所附封印的数量和记号。
3 5 . 2 商务记录由承运人代表签字,如收货人代表参加货物检查, 则他也在商务记录上签字。
3 5 . 3 商务记录按每批货物单独编制。
运 送 由 同 一 发 站 同 一 发 货 人 发 往 同 一 到 站 同 一 收 货 人 的 同 一 种 类货物时,如编制商务记 录依据的 情况具有相同性质 ,准许在到站对 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
3 5 . 4 如 在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时 确 定 的 货 物 重 量 与 运 单 中 所 记 载 的 重量不符,则仅在 货物重量短少超过国际货协第 43 条“货物重量不足 的责任范围”所规定的标准时,或者当散装和堆装的货物重量多出 超过运单记载重量 的 1% 而其他货物重量多出超过运单记载重量 的 0 . 2 %时,才编制商务记录。
3 5 . 5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商 务 记 录 ” 栏 内 注 明 商 务记录号码和编制日期、编制商务记录所在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3 5 . 6 商务记录用纸格式载于本规则附件 7 。
3 5 . 7 商务记录格式纸的印制和填写,应使用铁组一种工作语文, 并适用国际货协第 15 条 “ 运单 ” 中的规定。
商务记录格式纸,以及商务记录各栏或某些栏的填写内容,可 附另一种语文的译文。
商务记录的填写可使用某一国家的语文 ,并附带铁组一种工作语 文的译文,同时适用国际货协第 15 条 “ 运单 ” 中的规定。
3 5 . 8 如商务记录用纸单页印制 ,则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印有编号 ,在编写商务记录的车站签字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每一页的上部均应 注明商务记录编号。商务记录的所有页应在编制后订在一起。
3 5 . 9 如商务记录相应栏的篇幅不够记载全 部事项 ,则承运人可将 每一栏的事项单独记入附加页内 ,附加页订在商务记录上 ,是其组成 部分。附加页的尺寸应与商务记录一致。在商务记录的相应栏内应 注明: “ 有关事项见附加页 ”。
在附加页的上部应注明商务记录编号 ,所有附加页均应由在商务 记录上签字的人签字,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记。
3 5 . 1 0 商务记录的其中一份应交给收货人。
承运人应根据国内法律规定的办法 ,通知收货人货物抵达到站 。
3 7 . 1 承运人应将指定给收货人的运单张页及运单上添附的文件 交付收货人。收货 人应在 “ 交付货物 ” 栏内签字并填记日期 ,同时记入 货物到达国国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 7 . 2 如 收 货 人 和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协 定 未 另 作 规 定 , 在 运 单 上 办 理货物交付后进行货物实际交付 ,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国现行 国内法律规定的文件上签字证明。
3 7 . 3 如 随 运 单 运 送 的 部 分 货 物 先 于 补 送 货 物 到 达 到 站 , 则 承 运人应对未到达的部分货物编制商务记录。
应按运单中所载的全部货物支付运送费用。
交付晚到达的补送货物时,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交运单和商务记 录。承运人在运单第 6 张“ 承运人记载” 栏内注明“ 补送货物已交付” 并加 盖日期戳证明, 而后将运单返还收货人。商务记录由承运人留存, 承运人在商务记录中做出关于补送货物已交付的记载并注明交付日期。
3 7 . 4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车 辆 、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或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 集 装箱除外 )内 的货物 ,如 运到时车辆 、汽 车运输工具或多式运输单 元( 集装箱除外)完好且发货人的封印也完好,则承运人交付,而收货人 接收货物时 ,可 从外部查看车辆 、汽 车运输工具或多式运输单元的状态 ,检查车窗和车门的状态 ,检查封印是否存在和完好 ,以及封印记号是 否与运单中的记载相符。
对货物件数、重量和状态不做检查。
3 7 . 5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集 装 箱 内 的 货 物 , 承 运 人 和 收 货 人 按 下列规 定办理交付和接收:
3 7 . 5 . 1 在下列情况下 ,应 从外部查看集装箱 、车 窗和车门的状态 ,检查封印是否存在及完好,以及封印记号是否与运单中的记载相符:
3 7 . 5 . 1 . 1 承运人从发货人处承运的 、集装箱门朝外装载到平车上 的大吨位集装箱;
3 7 . 5 . 1 . 2 集装箱在发站由承运人装车;
3 7 . 5 . 1 . 3 集装箱在到站由承运人卸车;
3 7 . 5 . 1 . 4 集 装 箱 在 运 行 途 中 由 承 运 人 换 装 到 其 他 车 辆 上 或 车 辆更换到另一轨距轮对上。
3 7 . 5 . 2 在下列情况下,应从外部查看集装箱可见部分的状态:
3 7 . 5 . 2 . 1 承 运人从发 货人处承运已装车的中吨位集装箱 ,运送中 未经承运人换装且应由收货人卸车;
3 7 . 5 . 2 . 2 承 运 人 从 发 货 人 处 承 运 的 集 装 箱 门 朝 内 装 载 到 平 车 上或装载到敞车上的大吨位集装箱 ,运送中未经承运人换装且应由收货 人卸车。
3 7 . 6 发 货 人 装 载 到 敞 车 或 开 顶 集 装 箱 内 运 送 的 货 物 , 如 运 单 中已注明货物件数 ,则承运人 和 收货人 办理货物交付和 接收时,不检 查货物重量, 仅从外部查看可见货件( 或货件可见部分) 的状态, 同时 检查所作的保护标记与运单 “发货人的声明” 栏内的记载是否相符 ,以及货物件数( 如可用 肉眼数清 )。
3 7 . 7 发货人装载 到敞车或 开顶集装箱内且件数超过 10 0 件的货 物 ,承运人 和 收货人 办理货物交付和 接收时 ,不检查货物重量 ,仅从 外部查看可见货 件(或货件的可见部分 )的状态 并检查所作的保护标 记与运单 “ 发货人的声明 ” 栏内的记载是否相符 。
3 7 . 8 用敞车堆装或散装运送的货物,承运人和收货人办理交付 和接收时,应检查货物表面是否平整,以及货物上是否有凹陷。
3 7 . 9 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承运人交付给收货人时, 不检查货物件数、重量、状态以及是否有封印。
3 7 . 1 0 无押运人押运的自轮运转货物 ,承运人交付 ,而收货人接 收时,应对货物进行外 部检查。
3 7 . 11 对承运人卸车的装入容器内的货物或无包装成件货物 ,承运人和收货人办理交付和接收时,应检查货物的外部状态和件数。
37.12 属于发货人的运送用具,承运人应随同货物一起交付收货人。
38. 货物 状态 的检查 , 货 物件数 和重量 的确 定
3 8 . 1 如承运人应参加检查货物的重量、件数和状态,在确定货 物的件数和重量时,按下列方法检查:
3 8 . 1 . 1 对于包装和未包装货物 ,如托运前按标准 重量或标记重 量已确定其重量 ,则应检查该批货物的件数 ,对毁损货件应检查其中 的货物数量或货物重量和状态 。如货物重量根据标记确 定,则应 检查 货件编号。
3 8 . 1 . 2 如确认容器毁损或其他 可能影响货物状态 的情形,则应 打开毁损货件,检查毁损货件的内容与添附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同时检查毁损货件内的货物重量或数量和货物状态。
3 8 . 1 . 3 对于用敞口箱运送的货 物,应检查件数和 货物重量,或 检查件数和每个箱子内的货物数量。
3 8 . 1 . 4 对于灌装、堆装、散装运送的货物,应检查货物总重。
3 8 . 2 检查按一份运单,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运送的散装、 堆装、灌装货物时,应将各车辆内的货物总重与运单上记载的货物 总重进行比较,核实货物重量与运单上的记 载是否一 致。
3 8 . 3 如货物重量通过轨道衡过磅确定 ,则采用车辆上注明的重量 作为车辆自重。
如果在装车前或卸车后检查车辆自重 ,在确定货物重量时 ,则采 用过磅时确定的重量 作为 车辆自重。
3 8 . 4 如 货 物 重 量 与 运 单 上 的 记 载 不 一 致 , 但 不 超 出 本 规 则 第
3 5 . 4 项规定的标准范围 ,则承运人应在运 单“ 承运人记载 ”栏内记载 “ 检查货物的重量为 公斤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39. 发生 货物 交付阻 碍时 的处理 办法
3 9 . 1 如 发 生 货 物 交 付 阻 碍 , 承 运 人 应 通 过 缔 约 承 运 人 书 面 征 求发货人的指示。
3 9 . 2 发 货 人 应 将 自 己 的 指 示 通 知 缔 约 承 运 人 , 而 缔 约 承 运 人 将该指示转达给征求指示的承运人。
4 0 . 1 审核 赔偿请求的承运人地址一览表 ,载 于 国际货协附件第 5
号《信息指导手册 》。
4 0 . 2 如 使 用 电 子 运 单 进 行 运 送 , 赔 偿 请 求 人 不 在 赔 偿 请 求 书 上添附电子运单和电子商务记录,而应在赔偿请求书内注明货物批号、 发站、到站、商务记录号码和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名称。
如使用纸质运单进行运送 ,赔偿请求人应在赔偿请求书上添附下 列文件的原件:
4 0 . 2 . 1 货物灭失时:
—— 由发货人提出,须添附运单副本(运单第 4 张 )。
—— 由收 货人提出 , 须添附运单副本( 运单第 4 张) 或运单正 本
(运单第 1 张) 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运单第 6 张 ), 此时在运单 “ 到达 日期 ” 栏内应有承运人关于货物未到的记载。
4 0 . 2 . 2 货物短少、毁损( 腐坏) 时, 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 须添附运单正本(运单第 1 张)和货物到达通知单(运单第 6 张 ), 以及承运人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4 0 . 2 . 3 货物运到逾期 时 ,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 ,须添附运单正
本(运单第 1 张)和货物到达通知单(运单第 6 张 )。
4 0 . 2 . 4 多收运送费用时:
—— 由发货人提出, 须添附运单副本( 运单第 4 张) 或赔偿 请求 提出 地现行的国内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由收货人提出, 须添附运单正本( 运单第 1 张) 和货物到 达通知单(运单第 6 张 )。
—— 由根据第 31 条 “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 第 2 项支付运送 费用的人提出,须添附能证明其赔偿要求的文件。
4 0 . 3 货物灭失、短 少、毁损(腐坏)时,还应在赔偿请求书上 添附能证明货物价格的文件 。
40.4 必要时 ,赔 偿请求人应附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其他文件。
国 际货 协附件 第 1 号 《 货 物运送 规则 》 附 件 1
国际货协运单 样 式
—— 第 | 1 | 张:运单正本(给收货人) |
—— 第 | 2 | 张:运行报单(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
—— 第 | 3 | 张:货物交付单(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
—— 第 | 4 | 张:运单副本(给发货人) |
—— 第 | 5 | 张:货物接收单(给缔约承运人) |
—— 第 | 6 | 张:货物到达通知单(给收货人) |
—— 无号码:运行报单(补充)
1 运 单 正 本 — Оригинал накладной
(给收货人)—(Для получателя)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7 件数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Б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В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Г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Д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Е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61 62 63
总计
2 运 行 报 单 — Дорожная ведомость
(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выдающего груз получателю)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7 件数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Б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В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Г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Д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Е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共计
Итого: ►
57 58 59
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61 62 63
总计
运 行 报 单(补充)— Дорожная ведомость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й экземпляр)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7 件数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Б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В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Г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Д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Е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61 62 63
总计
3 货 物 交 付 单 — Лист выдачи груза
(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выдающего груз получателю)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7 件数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30 承运人记载—Отметки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35 货物到达通知—Уведомление о прибытии груза | ||
36 交付货物—Выдача груза | |||
31 商务记录—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кт | |||
32 运到期限延长—Удлинение срока доставки | |||
车站/Станция .......................................................... | 车站/Станция.......................................................... | ||
滞留原因/Задержка из-за ........................................ | 滞留原因/Задержка из-за ....................................... | ||
................................................................................. | ................................................................................. | ||
自/От ............................时/час ................................. | 自/От ........................... 时/час................................. | ||
至/До............................时/час................................. | 至/До ........................... 时/час ................................ | 收货人签字—подпись получателя | |
33 货物移交记载—Отметки о передаче груза | |||
33.1 | 33.2 | 33.3 | 33.4 |
33.5 | 33.6 | 33.7 | 33.8 |
33.9 | 33.10 | 33.11 | 33.12 |
34 通过国境站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о проследовании пограничных станций | |||
34.1 | 34.2 | 34.3 | 34.4 |
34.5 | 34.6 | 34.7 | 34.8 |
34.9 | 34.10 | 34.11 | 34.12 |
4 运 单 副 本 — Дубликат накладной
(给发货人)— (дл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7 件数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Б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В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Г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Д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Е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61 62 63
总计
Всего: ►
65 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 взыскать с отправителя за
5 货 物 接 收 单 — Лист приёма груза
(给缔约承运人)— (для договорного перевозчика)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7 件数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