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 黃 正 銘 電 話 :(02) 2562-8726 傳 真 :(02) 2562-8762 地 址 :10459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吉 林 路 101 號 B1
采 風 樂 坊 101 表 演 廳 場 地 使 用 合 約 書 2016.12 修 訂
租 用 時 間 : 年 月 日 ( ) 時 ~ 時 活 動 性 質 : 承 租 單 位 : 預 估 觀 眾 人 數 : 人 次 參 演 人 數 :
(一) 采風樂坊 101 表演廳(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為乙方辦理
(活動名稱)需使用甲方所有之場地設備事項,特定本契約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二) 如欲取消或變更,須於使用日 3 週前通知,如逾此期限通知取消,簽約金概不退還。
(三)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場地,同【場地及相關器材租用估價單】。乙方使用所列場地設備之簽約金 3,000 元,應於敲定檔期一週內即履行簽約,否則視同放棄檔期。尾款至遲於租用首日前結算,費用限匯款或現金支付,恕不接
受信用卡付款。
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甲方所訂定之【采風樂坊 101 表演廳及相關器材租用明細表】為據。如遇場地及設備使用有所增加,應依乙方實際使用情形,於當日演出後補繳費用。
(四) 乙方使用本表演廳之場地設備不得違反第一條所約定的目的事項,如有違約使用情形,甲方得即時拒絕乙方繼續使用表演設備。違約情形,乙方所繳費用(除另有損壞賠償事項外,不含保證金)應全額充做違約金,不得退還。
(五) 乙方如非因不可抗拒之事件於使用當日取消專業錄音,需賠償甲方支付專業錄音工程師費用貳仟元整。 (六) 本表演廳內不得攜帶任何食物、飲料進入。
(七) 未經甲方事前同意,乙方不得於本演奏廳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或外加電力。若因演出或活動需要安裝電器或外加電力,將視情況加收費用。
(八) 敬請遵守租用時限,表演若逾時 30 分鐘內,加收 1,000 元;逾時 30 分鐘以上者每小時加收 2,000 元。 (九) 乙方佈置場地時,不得於四周牆壁、地板、及鏡子上使用強黏性膠帶、圖釘或其他破壞性之器材。
(十) 乙方使用期滿時,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及時搬離自有物品。所留物件即視為廢棄物,甲方無須通知乙方,可得全權處理。依本契約向甲方租用之設備及甲方提供之器材,乙方應會同甲方當面點交,不得隨意擺置。
(十一) 乙方擺設於表演廳之花籃、花束應於演出當天內處理完畢,若需由甲方代為處理,酌收清潔費 500 元整。 (十二) 使用單位租借本場地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演出皆不得對外售票。
(十三) 若乙方使用預置鋼琴,需自行支付調音費。 (十四)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契約書製作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立契約書人
甲 方 : 采 風 樂 坊 統 一 編 號 :95947028
代 表 人 : x x x 電 話 :(00) 0000-0000 傳 真 :(00) 0000-0000 地 址 :10459 台 北 市 中 x x x x x 000 x X0
x x : x x x x / 身 分 證 字 號 :
代 表 人 : 電 話 : 傳 真 :
手 機 : Email:
地址:□□□-□□
繳費紀錄 | 簽 約 x 元 , 繳 款 日 期 年 月 日尾 款 元 , 繳 款 日 期 年 月 日 加 退 款 元 , 繳 款 日 期 年 月 日 |
場地及設備查核結 果: | □ 器 材 完 整 原 樣 歸 還 □ 損 毀 項 目 : □ 場 地 清 理 完 畢 □ 逾 時 使 用 : 檢 查 者 : 日 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