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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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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保证保险)【2023】(主) 033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见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见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见释义三)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三)投保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见释义四);
(四)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参与投标;
(五)投保人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恐怖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投保人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的,投保人或其雇员与招标代理机构或其雇员恶意串通的;
(五)被保险人的招标文件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但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四)项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义务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变更招标文件的;
(七)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被保险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同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被保险人重新招标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罚款、罚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招投标事宜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五)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七)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根据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见释义五)金额为基础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从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或保险xxx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中标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之日止
(未中标的,至中标结果公布之日止)或保险xxx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在最先发生下列情形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
2、投保人未中标;
3、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赔付总金额已经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送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所称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发生了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费的情况。
第二十条 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x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
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二)出险/索赔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投保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五)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适用与仲裁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有关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人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合理有效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前款约定提交有效索赔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则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核定损失金额和扣除免赔额(率)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助。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合同或类似合同存在,不论
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类合同赔偿与否,本保险人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
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
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仍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的请求和接受赔偿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中保险人已经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应返还保险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退保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方式计算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xx
x、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招标人: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