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潍坊医学院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2009708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潍坊医学院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2009708A_001
计划编号: 37000000014006420220234
采 购 人: 潍坊医学院
供 应 商: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一十二月二十九日
1
采购人(全称): 潍坊医学院
供应商(全称):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潍坊医学院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潍坊医学院 (甲方)所需 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经 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 限责任公司 以 SDGP370000000202202009708 (项目编号)采购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审委员会确定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为第一标段 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成交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及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二、服务内容和期限
1、服务内容: 汽车租赁服务,详见附件 1 。
2、服务期限: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合同金额
1、合同总金额:¥270000.00 元(大写:贰拾柒万元整),按单价据实结算。
2、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单价金额为(单价):详见下表。
序号 | 车型 | 点对点租赁费 (元/次) | 半日租赁费(元 /半天,≤4 小时) | 日租赁费:(元/天,≤100 公里, ≤15 小时) | 日租赁费:>100 公里部分(元/公里) |
1 | 轿车,5 座 | 小写:100.00大写:壹佰元整 | 小写:200.00 大写:贰佰元整 | 小写:400.00 大写:肆佰元整 | 小写:1.00 大写:壹元整 |
2 | 商务车,7 座 | 小写:150.00 大写:xx伍拾元整 | 小写:300.00 大写:叁佰元整 | 小写:500.00 大写:xxx整 | 小写:2.00 大写:贰元整 |
3 | 中型客车, 8-16 座 | 小写:200.00大写:贰佰元整 | 小写:400.00 大写:肆佰元整 | 小写:650.00 大写:xxx拾元 | 小写:3.00 大写:叁元整 |
2
整 | |||||
4 | 大型客车 (含考斯 特),17-55座 | 小写:700.00大写:xx元整 | 小写:800.00 大写:捌佰元整 | 小写:950.00 大写:xx伍拾元整 | 小写:4.20 大写:肆元贰角 |
备注: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且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租赁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如裸车租赁费用、司机劳务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燃油费、车辆保养、维修、车损、车辆折旧、拟投入的各种设备设施、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所明示或者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所有与本次车辆租赁有关的费用供应商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
3、乙方开户银行信息
开户单位: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潍坊银行二十里堡支行 账号:0202012090000618
四、付款途径和付款方式
1、付款途径: ☑ 自筹资金。
2、付款方式:
车辆租赁服务费采用先使用,后结算的方式。由学校使用部门对成交供应商按月考核合格 后,据实结算。
五、服务质量
1、服务本项目的车辆中,以车辆生产制造日期为准,需满足:2017 年 1 月 1 日后生产(车龄 5 年内)的车辆占总数量的 60%及以上,车辆档次应具备高、中、低配置(车辆排量和配置参照政府公务用车标准);2019 年 1 月 1 日后生产(车龄 3 年内)的车辆占总数量的 30%及以上,车辆档次应具备高、中、低配置(车辆排量和配置参照政府公务用车标准)。
2、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完全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及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标准。
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4、甲方对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应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1 有权自主选择租用车辆。
1.2 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
1.3 对租用车辆发生违章、事故、故障等情况不承担罚款、赔偿、维修等责任。
3
1.4 协助乙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1.5 负责租赁期限内用车发生的住宿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 2、乙方
2.1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款项在计算损失后多退少补。
(1)甲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乙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2.2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响应文件承诺的的品牌、规格型号提供车辆,车辆行驶证、保险卡齐全有效。
2.3 乙方须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车辆内外保持卫生整洁,确保甲方正常使用。在车辆达到规定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应及时进行有效维护保养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2.4 乙方提供的租用车辆确保已入强险、三者险、乘员险等,在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车辆费用、驾驶员工资等均由乙方承担,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全部由乙方负责。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2.5 乙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6 车辆租赁期间,如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乙方在收到求救信息后应及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如车辆不能及时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甲方的用车服务,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2.7 乙方保障提供用车服务,保证用车随叫随到,如果因乙方原因耽误甲方用车,服务不到位,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2.8 若租用车辆出现重大故障或事故,修理时间超过 2 天,或租用车辆被盗、报废、其他形式灭失,由乙方及时提供备用车辆以供甲方使用。
2.9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行驶证、年检标识、保险卡齐全有效。
2.10 乙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材料,如出现无法联系到乙方的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3、保险条款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
4
险(含驾驶人和乘客)等保险险种(其中,车辆投保的乘员险要求不低于 10 万/人)。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时付款,确保乙方服务项目资金正常xx。
2.乙方不能依照合同条款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扣除该部分服务费用,直至提前终止合同。
3.乙方工作未符合合同要求,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一周内仍未作改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通知乙方终止时间。
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对方有权向终止方要求赔偿损失。八、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按照成交额的 10%缴纳。履约保证金汇款账户为甲方财
务处指定账户。服务期满无质量等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及采购代理公司,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 15 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潍坊仲裁委员会 仲裁。十二、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公司壹份。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报采购代理公司备案。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5
附件:
1、 服务需求
潍坊医学院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采购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学校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以保障学校公务用车需求。
一、项目概况和预算
1、潍坊医学院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招标控制价 52 万元,分两个标段:27 万元和 25 万元,每个标段选择一家供应商成交。合同实施过程中据实结算,但不得超出控制价。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用车范围:参加会议、考察调研、重要公务接待、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车租用遵循“保障、节约、高效、安全”的原则,租用车辆严格按照潍坊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采用一事一租方式。事前与公车租用定点供应商签订《租车协议》。
2、成交原则
本项目按照综合评分排名由高到低的次序分别确定每一标段的供应商成交,依次为 27 x 元和 25 万元。每个标段确定一家供应商成交。
成交单价:根据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单价据实结算。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报价分为:点对点租赁费、半日租赁费(≤4 小时)、日租赁费(≤100 公里、≤
15 小时)和日租赁费(>100 公里部分)。另外如果按照报价核定的学校实习见习集中用车总费用明显高于学校往年用车费用的,可在报价基础上进一步议价。
5、本项目半日租赁用车时间≤4 小时,日租赁用车时间≤15 小时。
6、本项目以车况类型、用户反馈信息、额外的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潍坊地区同车型同类业务出行市场均价的折扣率等报备作为评估依据,不接受多方联合报备。
对于一事一租车辆的百公里市场参考价格:小型车(1.8T 帕萨特)500 元/天;商务车(7 座别克商务)600 元/天;中巴 800 元/天;豪华商务大巴 39 座 900 元/天 53—55 座 1050 元/天。等候、过夜、远途、特殊车型、季节性或政策性调价等因素产生的费用在签订《租车协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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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定。
二、采购要求及技术指标
(一)供应商须具有实施本项目的人员、设备及相应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二)供应商公司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信用承诺函,供应商拟用于本项目租赁服务的自有车辆达到 10 辆及以上(车型包含轿车、商务车、客车)(★),并提供自有车辆证明材料(车辆所有权归供应商完全拥有,须注册在供应商名下,以车辆行驶证载明为准,过户期间的车辆不认定为自有车辆),投标时应提供由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供应商自有车辆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包含车辆数量及其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登记日期等信息,在响应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标注“★”要求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如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供应商存在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三)车辆具体要求
车型 | 核定载客人数 | 排量要求 |
轿车 | 5 座 | 1.8L(含 1.8T)及以下 |
商务车 | 7 座 | 3.0L(含 3.0T)及以下 |
中型客车 | 8-16 座 | |
大型客车(含考斯特) | 17-55 座 |
服务本项目的车辆中,以车辆生产制造日期为准,需满足:2017 年 1 月日后生产(车龄 5 年内)的车辆占总数量的 60%及以上,车辆档次应具备高、中、低配置(车辆排量和配置参照政府公务用车标准);2019 年 1 月 1 日后生产(车龄 3 年内)的车辆占总数量的 30%及以上,车辆档次应具备高、中、低配置(车辆排量和配置参照政府公务用车标准)。
(四)报价要求
序号 | 内容 | 点 对 点 租 赁费:元/次。 | 半日租赁费:元/半天(≤4 小时) | 日租赁费:元/天。 (≤100 公里,≤ 15 小时) | 日租赁费:元/公里。 (>100 公里部分) |
1 | 轿车,5 座 | ||||
2 | 商务车,7 座 | ||||
3 | 中型客车,8-16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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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型客车(含考斯 特),17-55 座 |
备注: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且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租赁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如裸车租赁费用、司机劳务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燃油费、车辆保养、维修、车损、车辆折旧、拟投入的各种设备设施、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所明示或者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
所有与本次车辆租赁有关的费用供应商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
(五)车辆缴纳险种要求
中标后,成交供应商为用户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100 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车上人员 1 万以上/座)、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所有涉及车辆保险的内容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六)驾驶员要求
1、每车配备相对固定驾驶员 1 名。要求驾驶员应具有 5 年以上驾龄,最近 3 年内无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无一次性计满 12 分记录,未发生过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未受过刑事处罚。 2、驾驶员身体健康,服从管理,服务xx礼貌,严格按派车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准时
发车,合理掌握时间以及路线,确保按时准点到达。在行车过程中不能出现吸烟、接听电话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每出现一次,采购人从最终结算金额中扣取违约金 500 元,累计超过三次,供应商必须更换驾驶员,采购人不支付之前该车发生的租赁费。
3、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对供应商考核要求
服务期间,学校将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综合考评,对供应商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标准进行每月一次评分,对服务司机的每一次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相当于或优于以上要求,针对本项目供应商可提供除以上服务内容外的超值服务项目或内容。
三、供应商承担的义务
1、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及客户的利益。
2、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因执行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伤亡,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负责全面处理。
3、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在执行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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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负责全面处理。
4、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缴纳社保、发放劳保、办理相关保险等。
5、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负责全面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付款方式
车辆租赁服务费采用先使用,后结算的方式。由学校使用部门对成交供应商按月考核合格后,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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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终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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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入服务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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